汉代监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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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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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 中国监狱制度史结课论文题目:浅析汉代刑罚制度院系:警察管理系专业:行政管理学生姓名:朱万隆学号: 29浅析汉代刑罚制度摘要;刑罚制度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我国古代汉朝的刑罚制度同样在整个法律制度史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就卧轨汉朝的刑罚制度做简要概括与分析,对其特点与内容重点进行描述。

关键词;刑罚制度,法律制度,刑罚体系一;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汉初沿用了秦朝以肉刑为主、广泛适用死刑以及连坐的刑罚制度。

随着国内局势和统治秩序的稳定,这些刑罚遭到了许多有识之士的批评。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增加朝廷和中央威望,汉文帝统治时期开始对刑罚制度进行重大改革,这些改革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汉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汉文帝登基当年(前179年)就宣布废除“夷三族”以及“收孥”等残酷刑罚。

文帝十三年(前167年)因淳于提萦的上书,而宣布废除肉刑: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五年,改斩左趾刑为笞五百;其他如犯斩右趾、杀人而自首、官吏贪赃枉法等罪名,在判决确定后又犯笞刑以上之罪者,皆弃市处死。

同时明确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完城旦舂三年后转鬼薪白粲一年、再转隶臣妾一年,即可释放为民;鬼薪白粲三年后转隶臣妾一年,即可释放为民;隶臣妾两年后转司寇一年,然后可以释放为民;髡钳城旦舂一年后,转为完城旦舂,以后按照完城旦舂处理。

2.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的基础上再次改革刑罚制度。

其主要改革内容是:先后两次减少笞刑的数目,将斩左趾的笞500下减为200下,鼻刑的笞300下减为笞100下;颁布《菙令》,具体规定了执行笞刑的刑具的尺寸、重量、规格,并且明确规定只能由一个人行刑,不准中途换人;废除石桀刑,改为弃市,规定被判死刑者可以选择改为执行宫刑,将宫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

3.汉代刑制改革的历史意义汉文帝和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尤其是肉刑的改革,开辟了犯肉刑之人改过自新之路,使罪犯有可能重新回归社会,顺应了历史潮流和刑罚发展的规律,适应了汉代文、景时期农业与手工业恢复和发展的要求,使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从此摆脱了比较原始的形态,为封建社会以劳役刑为主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第五节汉代的司法制度
汉代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刑罚制度、诉讼制度和刑狱管理制度。

一、刑罚制度
汉代的刑罚制度相对较为严厉,主要有五种刑罚,即死刑、杖刑、徒刑、贬谪和罚金。

死刑通常采用斩首、阉割、鞭毙等方式,而杖刑主要指用竹杖、棍棒等进行鞭打,徒刑则是指弃市或者流放。

贬谪则是将犯人降级并迁徙到边远地区,而罚金则是指罚款。

二、诉讼制度
汉代的诉讼制度较为完善,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个方面。

民事诉讼主要处理合同纠纷、土地争议等民间纠纷,而刑事诉讼则是处理犯罪案件。

汉代设立了各级法院,如太常、吏部、廷尉等,负责审理案件。

同时,还设立了控告官、出庭律师等专门的职位参与司法活动。

三、刑狱管理制度
汉代的刑狱管理制度十分严格,主要由廷尉司负责。

廷尉司设有监狱,对犯人进行收押、审讯和刑罚执行等工作。

监狱内有狱卒负责看守,并设有刑具和刑场用具。

此外,汉代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的刑罚场所,如剐刑场,用于执行特殊的刑罚。

汉代的司法制度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使司法活动更加规范和正当化。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刑罚过重、刑狱管理不善等,这些问题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汉代的录囚名词解释

汉代的录囚名词解释

汉代的录囚名词解释汉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是中国古代文化、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发展的鼎盛时期。

在汉代,有一个与犯罪相关的名词叫做“录囚”,本文将对这个名词进行解释与探讨。

“录囚”一词源于古代司法制度,指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拘留或关押等过程中的登记和记录。

在汉代,由于国家治安的需要,录囚制度逐渐完善并广泛应用。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汉代的录囚制度主要由三个步骤组成:首先是逮捕,也就是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在逮捕前,司法官员会进行调查和侦查,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其次是拘留,意味着被逮捕的嫌疑人将被关押在特定的地点,等待进一步的审讯。

拘留期间,司法机关需要对被拘留者的身份、犯罪事实等进行登记和记录,以作为后续审判的重要依据。

最后是公审,也就是将嫌疑人公开审判,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判决,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案。

相比于其他时期的司法制度,汉代的录囚制度更加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汉代的法律观念较为先进,坚持“公诛私戮”的原则,重视证据的确凿性和刑罚的合理性。

录囚制度的引入,为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和规范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同时,录囚制度也有助于减少司法错误和不公正判决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除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外,汉代的录囚制度也广泛应用于军事和治安管理领域。

在战争时期,军队大规模抓捕俘虏也需要进行录囚登记,以便后续管理和处置。

而在治安管理方面,录囚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尽管汉代的录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由于缺乏现代科技手段,录囚制度的记录和管理常常受到一定限制,容易出现信息不准确或丢失的情况。

此外,一些地区和人员可能滥用录囚制度,进行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因此,汉代的录囚制度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督和制度约束,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挥应有的作用。

汉代皇帝录囚制度评析

汉代皇帝录囚制度评析

征着 上天 的意思 ,皂帝 是至 高无 I 二 的 ,皇帝 既是最 高 的立法 者 , 录 囚一 词最早 出现 于西 周 , 在《 礼记 ・ 月令 》中有 此记 载 “ 仲 又足 最 高 的执 法 者 ,也 足 最 高 的审 判 官 和典 狱 官 ,掌 握 着 全 同 存之月 ,命有 司,省囹固,去桎梏,毋肆掠 ,止狱讼。”当时 最 高 的审判 权 和 行 刑 权 所 以 皇帝 亲 自录 [ ^ ] 行 为 的 号 召 力远 远 录『 人 ] 只是 一种 顺 应 天 时 而行 事 的理 论 ,还未 成 为 一种 正 式 的 诉 超 过 了只是 单单 颁布 录 囚规定 的 书面法 律条 文 的号 召力 。如 《 后 讼制 度 。 汉书 ・ 方术列传 》注引谢承 《 后汉书 》,叙章帝与荆州刺史谢 夷吾 比赛 录 囚云 : 皇帝录囚在汉代的体现 皇帝 录 囚 出现 于东 汉 ,但 是 皇 帝 录 凶并 没 有 在法 律 上 体 现 夷 吾雅 性 明远 ,能决 断罪疑 。行部 始 到南 阳县 , 遄 孝 章帝 , m米 ,也 没有 其 他 的任 何 规 定 来 管理 或 者 规 范它 ,它有 极 大 的 驾幸鲁 阳 ,有诏敕 荆州 刺史 人传 录见 囚徒 ,戒 长吏 “ 勿 废 旧仪 , 随意 性 ,所 以我 们并 不 能 从 书 面 的条 文 中得 出对 皇帝 录 囚 的基 朕 将 览 焉 ” 。 上临 西厢 南 面 ,夷 吾 处 东 乡 ,分 帷 隔 中央 。夷 吾 本 规定 ,只能从 有 限 的史 料 中来看 它 的具体 内容 。 所 决 正 一 县 三百 余 事 ,事 与 上 合 。而 朝 廷 叹息 日 : “ 诸 州刺 史 ( 一 )皇 帝 录 囚的 时 间 尽如此 者 ,朕不 忧 天下 。” 常 以励 群 臣 。 公元 7 0年 ,即东 汉 永平 十 二年 ,一 个 名 叫燕 广 的男子 状 告 所 以皇 帝 亲 自录 闪平 反冤 案 ,办 理滞 狱 ,使 下级 官 吏 形 成 楚王 刘 英 与 渔 阳王 平 、颜 忠 等 造 作 图 书 ,有谋 逆 ,该 案 被 受 理 上 行 下 效 的 良好 社 会 风气 ,才 能够 更 好 的带 领 下 级 官员 积 极 平 后 由 司法 官 吏 审验 , “ 楚 狱 遂 至 累年 ,其辞 语 相 连 , 自京 师 亲 反 冤案 、督 办滞 狱 ,树立 法律 权威 。 戚诸 侯 、州郡 豪 桀及 考案 吏 ,阿 附相 陷 ,坐死 徒 者 以千数 。_ l 1 I ’ 第 二 皇 帝 录 囚能 够 加 强对 下级 官 吏 的检 查 、监 督 与 管 理 , 时任 侍 御 史 的寒 郎心 伤 其冤 ,急 谏显 宗 ,显 宗 感 悟 , “ 车驾 自 同时 有 利 于整 顿 吏 治 。封 建社 会 制 度 的腐 败 和 黑 暗 ,产 生 了一 幸 洛阳狱 录 囚徒 ,理 出千余人 。嘲 ”从 上文 史 料 中就 能看 出皇 帝 批 又一 批 的贪 官污吏 , 皇帝 录囚在 定 程度 上惩戒 了贪 官 污吏 , 录 囚通 常 是根 据 大 臣劝谏 或 气 象 灾 害降 临 ,在 不 定期 的时 间 内 为整 肃 吏 治起 到 了一 定 的作 用 。 比如 笔者 在 上 文 中提 道 的 东汉 进行 。 安 帝 年 间 ,邓 太 后 亲 自驾 临 洛 阳寺 监 狱 录 囚徒 ,当 时有 人被 冤 ( 二 )皇 帝 录 囚的 地 点 枉 但 因惧 怕污 吏 ,而有 口不敢 言 ,还是 太 后 看 见后 察 觉 主 动 问 皇帝 录 囚的 范 围非 常 有 限 ,通 常 是 在京 畿 地 区。 如 《 后 汉 起 才 平 反冤 案 ,同 时也 严 惩 污 吏让 司隶 校尉 、河 南尹 均 降 职 , 书・ 虞延 传 》记 载 ,光 武帝 建 武二 十 四年 ( 即公元 4 9年 ),虞 其 他官 吏也 受到 震恐 。 延任 洛 阳县 令 时 , “ 阴 氏有 客 马 成 者 ,常 为奸 盗 , ( 虞 )延 收 ( 二 )汉代 皇 帝 录 囚的局 限 考之。阴氏屡请 , 获一书辄加旁二百。信阳候阴就乃诉帝 ,( 虞) 第一汉代皇帝 录区 J 没有任何的法律或者规定来规范其行使 延多所冤枉。帝乃临御 道之馆 ,亲录囚徒。 ( 虞) 延陈其狱状 权 利 的内 容 ,并 且具 有 地 域 的局 限 性 ,加 上 还 不是 由皇 帝 主 动 町论 者 在 东 ,无 理 者 居 西 。 ( 马 )成 乃 回欲趋 东 , ( 虞 )延 前 去 监 狱 录 囚 ,而 是在 有 特 殊情 况 下 才会 被 动 的去 监狱 录 囚 ,如 执之 , 谓 日 :”尔 人之 巨蠢 , 久 依城 社 。不畏 熏烧 。今 考实 未竞 , 本 文 上 文 中提 到 的 大 臣 的劝谏 或者 是 气 象异 常 ,其 行 为 通 常 只 宦 当尽 法 ! ( 马) 成 大 呼 称 枉 ,陛 戟 郎 以戟 刺 延 ,叱使 置 之 。 是 局 限 于京 畿 地 区 ,所 以并未 被 普 及化 和经 常 化 ,具 有 巨大 的 帝知 ( 虞 )延不 私 ,谓 ( 马) 成臼: “ 汝犯 王法 ,身 自取 之 !” 随意性 和被 动性 。 呵使 速去 ,后 数 日伏 诛 。[ 3 『 l ‘ 又如 显宗 在位 时 ,一 次亲 自到洛 阳 第 二 皇 权监 督 的不 现 实 。皇 帝 录 是 在 为 追求 司法 公 的 监狱 录 囚徒 ,理 出 千余 人 。 其 东汉 和 帝 、安 帝 、顺 帝 都 曾 亲 幸 下 级 官 吏做 榜 样 ,为 了更 好地 实 现 对 一 J 法 的监 督 。但 是 在封 建 洛 阳狱 录 囚 ,在 本文 上下 文之 间 皆有其 引用 。 社 会 中,皇 权 至 上 ,一 切权 利 都 是 在 皇帝 的 支 配 下进 行 的 ,皇 ( 三 )皇 帝 录 囚的 主体 帝 录 囚也 是 随 着 皇帝 的意 志在 进 行 的 ,皇 帝 录 因也 只在 维护 其 皇 帝 录囚不 仅仅 是指 录 囚人是 皇帝 ,它还 包括 皇后 。如 《 安 统 治 的前 提 下 进 行 ,凡 是一 切 推 翻其 统 治 或 者危 害 其 统 治 的行 帝纪 》 永初 六年 五月 戊辰 “ 皇 太后 幸洛 阳寺 , 录 囚徒 , 理冤 狱 。” 为 ,不 管什 么原 因全部 都会 被镇 压 。 又如 《 皇后 纪 上 ・ 和 熹邓 皇后 》: “( 元兴 ) 二 年夏 ,京 师旱 , 但 是 不 管 怎 么说 ,皇帝 录 网的作 用 和 功绩 远 远 大 于 它 的局 亲幸洛阳寺录冤狱 ,有 囚实不杀人而被考 自诬 ,赢困与见 ,畏 限性 , 它 开启 了一种 新 的诉讼 制度 , 并 为后 世 的各个 朝代 所沿 用 , 吏不敢 言 ,将 去 , 举 头 若欲 自诉 。太后 察视 觉之 ,即呼还 问状 , 被不 断 完善 ,为 人 民谋 福利 。 具 得 枉 实 , 即时 收 洛 阳令 下 狱 抵罪 。行 未还 宫 ,澎雨 大 降 。永 参 考文 献 : 初 三年 ( 公元 1 0 9年 ),久 旱 ,太 后 比三 日幸 洛 阳 , 录 囚徒 , [ 1 】 《 后 汉 书 楚王 英传 5 5【 M ] . 上 海 : 中国人 民大 学出版社 ,1 9 9 8 . 理 出死 罪 三十六 人 , 耐罪 八 十人 , 其余 减 罪死 、 右 趾 已下 至司寇 。 [ 2 1《后汉 书 寒朗传》 [ MI . 上 海 中国人 民 大学 出版社 ,1 9 9 8

汉代后宫的监狱

汉代后宫的监狱

汉代后宫的监狱宋杰论文关键词永巷/掖庭/暴室/钟下/请室/诏狱/汉代论文来源中国史研究论文网 /paper_16219021/秦汉时期,随着统一王朝的确立和专制集权制度的发展,封建政权组建了遍及京师郡县的各级监狱机构,借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统治;甚至在皇帝妃妾居住的后宫(永巷及后来的掖庭)也建立了一些特殊的囚室或秘密监狱。

笔者拟对其设臵情况、起源及演变过程进行研究,希望能得到诸位师友的指正。

一、西汉前期的永巷囚室(一)“永巷”的初义汉代典籍中的‚永巷‛一称,本义是指帝王宫内联结殿舍的长巷。

颜师古注《汉书〃高后纪》‚永巷‛一词曰:‚永,长也,本谓宫中之长巷。

‛此种建筑形式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周代,《诗〃小雅》有《巷伯》一首,《诗序》云:‚巷伯,刺幽王也。

寺人伤于谗,故作是诗也。

‛孔颖达疏曰:《释宫》云:‚宫中巷谓之壶。

‛孙炎曰:‚巷,舍间道也。

‛……伯,长也,主宫内道官之长。

人主于群臣贵者亲近,贱者疏远。

主宫内者皆奄人,奄人之中,此官最近人主,故谓之巷伯也。

是讲周代宫中居舍之间的狭窄道路称为‚巷‛,有宦者把守。

清儒顾栋高在《毛诗类释》卷一二《释宫室》中对此考证道:‚谨案天子有六寝,路寝一,在前;小寝五,在后。

路寝以听政,小寝以燕息。

六寝之北有六宫,后、夫人与嫔御居之。

从后宫达寝有永巷,宫中之长巷也。

后、夫人由此以进御于君,质明告去。

众妾则见星而往,见星而还。

寺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

《诗》所称巷伯,是寺人之长。

伯,长也。

‛顾氏认为后宫和天子寝所之间有长巷相连。

西周‚六寝‛、‚六宫‛之制,见于《周礼》和《礼记》等晚出的著作,其实际情况已难以详考。

西汉刘向《列女传》曾提到周代天子、诸侯宫内有‚永巷‛,例如卷四《楚平伯赢》讲吴王阖闾在伯莒(柏举)之战中打败楚国,攻入郢(yǐng)都,‚尽妻其后宫‛,但是遭到楚昭王母后伯赢的坚决拒绝,甚至以死相抗。

‚于是吴王惭,遂退舍。

伯赢与其保阿闭永巷之门,皆不释兵。

三旬,秦救至,昭王乃复矣。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汉朝的刑法体系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后来的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汉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汉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前秦和逃亡政权的混乱时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发展。

汉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面向大众:汉朝承袭了秦朝的法律文化,但与秦朝不同的是,汉朝的法律更关注普通百姓的生活,法律的适用对象更加广泛。

2. 分类清晰:汉朝的法律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制定了相应的刑法条文。

这种分类清晰的特点体现了对于罪行的界定和刑罚的合理性。

3. 严明清晰:汉朝的法律体系注重“法者,功罪之序也”,法律条文中对于罪行的界定十分严明,使人民能够清楚地了解何谓罪行、何谓违法。

4. 重视法律的公平性:汉朝注重依法治国,不以私心私意来制定和执行法律。

汉朝法律的初衷是以实现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这也是汉代法律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汉朝刑法体系的构建汉朝的刑法体系主要包括刑律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恢复制度。

1. 刑律制度刑律制度是刑法的核心,也是汉代刑法体系的基石。

汉朝制定了一系列刑律,例如《律历》等,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在刑律制度中,汉朝主要采取的是“杀、徒、宥、罚”等惩罚方式。

杀,即死刑,是对于重大罪行的惩罚。

徒,即流放,将犯人流放远地,进行劳役。

宥,即减轻刑罚,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或者一些可被法律宽恕的犯罪行为,可予以宽恕。

罚,即罚款、责罚等方式,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2.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于犯人进行刑罚执行的规定和程序。

汉朝设立了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例如刑罚监狱和执行官等,用来负责对犯人进行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确保对犯人的人权和尊严得到尊重。

此外,汉朝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关于刑罚的执行时间、执行地点和执行方式等。

汉朝春秋决狱及司法制度的特点。

汉朝春秋决狱及司法制度的特点。

汉朝春秋决狱及司法制度的特点。

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王朝,其春秋时期的决狱及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决狱方式多样:汉朝采用了多种决狱方式,如审讯、判决与赏罚相结合的方案,让被告人接受各种证据形式的审查,包括辩论、口供、物证等。

2. 基于案件状况的刑法量刑:汉朝的刑法量刑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状况而定。

在量刑时,考虑到犯罪的轻重和事实的严重程度,采取了不同的刑罚方式,如笞刑、徒刑、流刑和死刑等。

3. 强调事实证据:汉朝司法制度强调事实证据的重要性,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同时,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汉朝也鼓励律师代表被告人,供其陈述案情和辩护。

4. 设置法官职位:汉朝设立了吏部尚书和御史大夫等职位,负责管理司法事务,包括案件调查、审判和监督等。

法官职位的设立加强了司法体系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5. 重视司法程序和审判公正:汉朝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和审判的公正性,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司法程序包括审理前的问询、案件的调查、证人的出庭作证以及判决后的申诉制度,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6. 设置监狱制度:汉朝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狱制度,用于羁押、管理犯人和执行刑罚。

监狱设有监察人员负责监督犯人,同时对犯人进行改造和教育,以便其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汉朝还制定了刑罚执行的具体细则和程序。

以上是汉朝春秋决狱及司法制度的一些特点。

该时期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世的司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汉代监狱制度

汉代监狱制度

汉代监狱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汉代是一个重要的时期,它的监狱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和演变过程。

本文将探讨汉代监狱制度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变革,以及对当时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汉代监狱制度的基本情况汉代监狱制度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监狱的设立和监狱制度的运作。

根据史书记载,汉代监狱主要设在京城和州县中,用于关押犯人和执行刑罚。

监狱的具体设施和管理规定则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地方,犯人被关押在其中,接受官府的审判和执行。

汉代监狱制度的运作主要由监狱官员负责。

监狱官员拥有一定的职权,可以逮捕犯人、审查案件、执行判决等。

他们负责监狱的管理和维护秩序,确保犯人的安全和生活需求。

同时,监狱官员也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报告,以确保监狱的正常运作。

二、汉代监狱制度的重要变革在汉代,监狱制度经历了一些重要的改革和变革。

其中,最重要的变革之一是司法制度的改革。

汉代以前,中国的司法制度主要采用私刑和宗法制度,执行方式较为残酷和不公平。

而到了汉代,司法制度开始迈向了规范化和公正化的方向。

在汉代,设立了律令制度,制定了具体的刑罚和司法程序。

监狱作为执行判决的重要场所,也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加强和规范。

犯人被关押在监狱中,接受由官员负责的审判和刑罚执行。

这种改革使得刑罚更加合理和公正,为后来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此外,汉代监狱制度还出现了一些其他的变革。

例如,为了提高监狱管理的效率,汉代开始引入了一些新的管理制度和工具。

比如,监狱官员使用记录犯人信息的册籍、提供牢房和食物等生活设施。

这些变革使得监狱管理更加规范和有序。

三、汉代监狱制度对社会的影响汉代监狱制度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监狱制度的改革使得司法制度更加公正和规范,为后来的法治社会奠定了基础。

这种改革也培养了一批专业化的司法人员,提高了判案和执行的质量。

另外,汉代监狱制度的改革也改变了社会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观念。

人们开始更加重视法律和秩序,对犯罪行为产生了更强烈的抑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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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监狱制度
监狱,古人称为“囹圄”,顾名思义,是专门囚禁犯人的地方。

作为衙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中央司法机关设立的监狱外,地方各级衙门,尤其是州(包括府、郡)县衙门也都设有监狱。

“监狱”一词最早出现在《汉书》中,但是与现代所谓监狱一词的含义大相径庭。

中国古代的监狱最早出现在夏朝,古代典籍中就有“皋陶造狱”的传说。

皋陶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位大法官,也是监狱的发明者,可见在古人的观念中,监狱与司法产生于同一时代。

古代的监狱,一般被称为“狱”,也有“圜土”、“囹圄”、“犴”等等名称。

根据《说文》的考证,所谓“狱”,是以两条狗——“犭”和“犬”,来看押一人犯而已。

至于“监”与“狱”通用,则是在明代以后的事。

监狱的管理
古代监狱一般设在大堂口右角,对整个县衙而言,是西南方位。

这种设计不仅仅方便随时提审犯人,也与中国传统的阴阳学有关。

狱门上有龙子“狴犴”之像。

中国古代传说中,龙子狴犴,生性好打抱不平,且能断狱,所以在古代监狱的大门上,都会有狴犴镇守,有勿枉勿纵之意。

明清两季监狱之内分为外监、女监、内监。

纵使是囚犯,礼数也不可废弛,男女必须分别关押。

所以监狱内的构造一般是一入监门,便是外监。

两排相对而设的低矮的监房,关押流刑以下的罪犯;里面的内监则是专门关押死刑重犯。

而女犯则不分罪行,统一关押在独立的女监。

而每到行刑之日,死囚犯身穿赭色囚衣,穿越狭长的甬道,被拉扯出仪门西侧的“鬼门”,在众人的目送中走向死亡。

监狱的管理也有一套完备的制度。

犯人一旦入狱,除了老幼废疾之人,将会根据所犯罪行轻重,佩戴相应刑具。

为防止消息传递与越狱,纸、笔和刀刃、棍棒等物严禁带入监狱。

法律也明确禁止狱政管理者与囚犯私相授受。

如果因管理不善发生问题,则要追究主事者的责任。

这套管理制度从隋唐一直至清末,相沿不改
形形色色的监狱
汉代的监狱名目、种类繁多。

据《汉书•刑法志》等记载,汉代全国共有二千余所监狱,仅京城长安就有监狱二十几种:有专门关押高级官员和皇室成员的若卢狱、左右都司空狱、居室狱等;有关押女性囚犯的掖庭狱;以及囚禁官署吏卒的上林狱、都船狱、内官狱等。

此外,京城有京兆狱,长安县有长安狱,都属于京城的地方监狱。

汉代著名的酷吏尹赏任长安县令时,曾在监狱里修造了名为“虎穴”的地牢,挖地数丈深,四面砌墙,用大石板盖在出口。

他曾命长安县里的乡吏及邻里检举地方的恶霸无赖,然后将这些人统统抓起来,以百人为一批,依次关进虎穴中,用大石板盖住。

几日后再打开,只见里面的人都死在一起,先后死了数百人。

自东汉以后,在形式上,基本上改变了监狱名目种类繁多的状况,实行地方州县各置监狱,京城洛阳只设廷尉狱及洛阳狱二所。

这种监狱体制也为后世所继承。

隋唐以大理寺为中央司法机关,设大理狱;明清以刑部为中央司法机关,改设刑部监狱,同时对监狱的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

但事实上,监狱形式及管理混乱的状况却是普遍存在。

例如,宋朝法律对监狱管理制度曾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各地方衙门却大多是我行我素。

当时曾有“门留”和“寄收”的做法,这本是一种临时拘留的措施,但衙门官吏常常将那些无辜的证人及有关人员一概
收禁,并借机向他们敲诈勒索,不满足这些官吏的要求便不予释放,以致于监狱里常常人满为患。

还有一种名为“拘锁”的监禁措施,本来是一种短期监禁,但常常成为地方衙门任意残害犯人的手段。

衙门官吏对那些被拘锁的人不给口粮,让他们活活饿死;或者擅自对犯人严刑拷打,将他们折磨至死。

甚至有的地方豪强勾结衙门官吏,罗织罪名,拘锁无辜的平民,然后将他们弄死。

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监狱中的“人物”
1、催命的狱卒:由于古代监狱奉行的是侮辱摧残犯人的威吓主义,所以,尽管封建法律在形式上对狱吏凌辱、虐待犯人的行为严厉禁止,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往往是一纸空文。

《水浒传》里的一个管监狱的差役就公开宣称,“你(指囚犯)这把贱骨头,好歹落在我手里,教你粉身碎骨。

”好一副“判官爷”的口气! 狱卒凌虐囚犯,主要目的无非向囚犯敲诈勒索。

五代时有一个名叫申贵的眉州刺史,他曾公开指着监狱的大门说,这是我家的钱穴。

宋代的监狱官吏也公开受贿索贿,以狱为市。

如果囚犯不给钱,就让他们睡在潮湿的地方,还不给他们饭吃。

遇到那些没有钱的囚犯,干脆把他们像猪狗一样对待。

囚犯生病后不医治,也不报告,直到病重甚至死后才报告上司。

在《大明律•慎刑说》里,也披露了明朝监狱里狱吏们横行不法、凌虐囚犯、苛刻索贿的黑暗现实。

狱卒向囚犯要索不遂的,甚至将囚犯凌虐致死。

从国家行政体制上来说,除了监狱的主管官员大小还算是个“宫”外,其余的狱卒牢子等都是被视为最低下、最卑贱的“贱役”。

然而,正是由于这些“贱役”管理着狱中囚犯的一举一动,囚犯的命运可以说是直接操纵在他们手上。

如果把监狱比作地狱,那他们就是名副其实的“催命判官”。

2、肆意的狱霸:监狱里的狱吏是“催命判官”,而监狱里的狱霸则是牛头马面的小鬼。

狱霸虽然本身也是囚犯,但他们在监狱里关押的年月长久,熟悉狱中情况,以他们的“资格”,自然而然成了犯人们的“首领”;加上他们和狱吏、牢子熟识,关系密切,同时又和犯人居住一起,狱吏也利用他们来管理囚犯。

因此,他们虽身为囚犯,却有着一般囚犯所没有的特权、自由和“威望”,俨然是狱中的霸主。

新来的囚犯,除了要向狱吏行贿外,同样也必须“孝敬”这些狱霸,听从他们的指令。

狱霸们利用他们与狱吏的特殊关系,相互勾结,凌虐、欺压囚犯,肆意横行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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