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自然法学派的人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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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一)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罗,并具有斯多葛哲学的传统,17世纪的欧洲时代属于“形而上学”时代,自然法的思想经过启蒙运动的“祛魅”而日益世俗化,18世纪中后期,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逐渐兴起,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遭遇到激烈批判。

惨痛的“二战”经历,为自然法的复兴提供了契机,其中以德沃金、罗尔斯等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在各种论战中逐渐建构了新的自然法理论,个人的权利和法律的正义性重新得到人类较为广泛的承认。

“认真对待权利”成为了世界各国的政治和法律的价值重心。

在这里,我们以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权利学说为基线,简要解读洛克、卢梭、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一、洛克的权利自由说(一)洛克的权利理论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是17世纪英国英国唯物主义经验主义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在其有关权利的政治学说中,以他的《政府论》名噪于世。

在《政府论》中,他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

他认为,个人权利与生俱来,源于人的“本性”,出自于“自然”,人生而拥有平等、自由、自主、自卫、生命、财产等人类“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人所共有,不可剥夺,谁侵犯了这些天赋权利,谁就有权自卫和反抗。

霍布斯 自然法

霍布斯 自然法

霍布斯自然法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被视为近代政治哲学和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基础,也是西方政治思想历史上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霍布斯基于他对人性本质和政治权力的理解,提出了自然法的观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

一、人类本质及社会契约理论霍布斯认为,人类本质是自私的、侵略性的和自我保护的,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生活是“孤独、贫困、野蛮、短暂”。

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权力、财产和自由,但是这种状态下的人们之间相互存在着矛盾和敌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自愿放弃了一部分权力,让出了自己的权利,达成了“社会契约”,建立了国家。

二、国家的权力及其限制在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中,国家是人民组成的政治实体,具有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利益的责任。

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从社会契约中获得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利益。

因此,国家有权建立法律和法规来约束公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但是,国家的权力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限制的国家权力可能会导致权利侵犯和施政腐败。

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受到人民的监督和适当的约束。

三、自然法及其实施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认为,所有的民主国家都应该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

自然法是根据普遍原则建立的,不受特殊政治团体、阶级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因此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自然法可以作为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也可以作为社会准则的基础。

四、国际政治及其自然法理论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国家是国际政治的基本单元,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一种超越各自利益的权威,所有国家之间的关系都建立在权力平衡和自利主义原则之上。

由此,国际法在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中失去了实用意义。

霍布斯认为在国际政治中,强国是国际权力的主要依据,每个国家都应该通过竞争和威慑保持自己的国家利益。

因此,国际关系应该建立在自私、实用主义的基础上,每个国家都有权利保卫自己的利益。

综上,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在政治哲学和国际关系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评述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评述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评述作者:杨晓峰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可谓是人类的法律思想史,从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文艺复兴到现代的不同时期,自然法学承受了风雨交加也经历雨后彩虹。

从古代自然法学、中世纪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再到新自然法学,各法律思想大家及哲学家们对自然法学的信仰和挚爱造就了自然法学的渐臻完备、重放光彩。

自然法学的价值和原则对现代法律体系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学;不同时期;价值;原则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28-02作者简介:杨晓峰,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法律思想长河的源头——自然法学(一)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和发展在早期西方社会,法学还处于萌芽状态时,自然法学说的模糊概念、精神就已经慢慢融入法律思想中。

那时,法学学科还没独立成型,法学思想多集合在宗教、哲学、政治伦理等学说之中,但思想体系还不甚完善。

不过,这种初始形态的自然法学说已经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古希腊哲学家最早提及了自然法这个术语,后来的罗马国家中此思想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这些思想具有形而上的意义,并奠定了西方法学世界自然法理论的基调。

(二)古代自然法学派大自然对古希腊人的孕育和馈赠是其对古代自然法赋予了原始含义,视大自然是为神圣的存在,自然的原则和规律的法便是自然法,为正义和法律提供前提保障。

没有古希腊人的贡献,西方法律思想将是一大缺憾,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希腊智者学派的著名人物主要有普罗塔哥拉、赫拉克利特、毕达哥拉斯,他们的政治法律思想差异很大,但是在学术上有共同的特征就是对自然主义的肯定,他们把自然概念诠释错了,自信的以为建议或者人情习惯便是国家法律,是违反自然的。

古罗马时期,斯多葛主义的出现,自然法观念得到进一步升华,认为自然法的价值核心就是正义,它是实在法制定前产生的、由自然理性制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基础的法,可以对一切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实在法应以自然法为基础前提。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3、国际法只能建立在国与国之间连带关系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
狄冀(法)
《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公法的变迁》、《法律和国家》、《宪法论》
杜尔干(法)
《自杀论》
自由法学派
倡导“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必须根据正义原则,并使用审判过程中积聚的事实做出判决,他们不应受法律的约束,而是应该自由地创造法律。
沃德(美)
《文明的心理因素》《理论社会学》、《应用社会学》
冯特(德)
《生理、心理学原理》、《法律哲学概要》
彼得拉日茨基(波)
《法哲学论文集》、《法律与道德研究导论》、《与道德学说相联系的法律和国家的学说》
现实主义法学派
1、否认传统法学,主张采用现实主义立场,认为法律不过是现在存在的各种事务的符号。
2、反对法的确定性,认为法是不确定的东西
2、法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体系,由层层相属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3、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现象
凯尔森(美)
《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学概论》
新自然法学派
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宰,但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提出自然法是从人类本性中推演出来的,如果是不变的话就和不断运动着的生活相违背
3、人们可以自由缔结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格劳修斯(荷)
《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与自由》、《获法》
斯诺宾莎(荷)
《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
普芬道夫(德)
《法学要论》、《自然与国际法》
霍布斯(英)
《利维坦》《论证体》
洛克(英)
《政府论》
孟德斯鸠(法)
《论法的精神》、《波斯人的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自然法观念与天赋人权观念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

自然法观念与天赋人权观念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

自然法观念与天赋人权观念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自然法”是西方法文化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观念。

从古希腊之古代自然法到中世纪之神学自然法、近代古典自然法、又到现代之新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可谓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始终。

关于“自然法”之“自然”如何理解,有的学者正确指出的,它意味着“自发”、“自动”,与西方的…spontaneous‟对应。

也就是说,西方人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存在一种自发的秩序,上帝的理性创造了这个秩序,人类从上帝那里赋得的理性则是人类认识这个秩序的基础。

古典自然法受到自然科学理性观的支撑。

理解古典自然法,必须求助于那个时代特定的思想范畴与话语机制。

在古典自然法诞生的17、18世纪这些词汇又是什么呢?贝克尔接着指出:在18世纪,这些词汇——没有它们,启蒙了的人就不能够达到一种可以安心的结论——是自然、自然律、最初因、理性、情操、人道、完美性。

这无疑证实了这样一个事实,近代自然哲学已在17、18世纪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并给予知识论哲学以有力的支持,从而使得人类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样式发生了深刻的转变。

自然法自从存在的那一刻起,就一直试图走出它自己理论本身的范围,直面广阔的实践天地。

至此,古典自然法就这样不费吹灰之力而又令人信服的与社会生活联姻在一起了:为了政治运用。

具体地说,近代意义的自然法理论是同资产阶级人性理性论相联结的一系列概念,它形成了其具有独特意义的社会观、生活观。

作为时代精神的馈赠和革命理论的载体,同所有的革命理论一样,它总要体现出一种革命实践的冲动和热忱——为其服务,并提供理论武器和思想旗帜。

古典自然法的观念或理念,无疑也是它所属时代的精神馈赠,这与他们所处的特定时代的状况密切相关。

一方面,古典自然法最早让人注重到它的存在,是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的17、18世纪,它承继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革命成果和世俗取向——对人的关注和对人的理性颂扬,并成为那时资产阶级反封建反神学世界观的政治革命的理论武器——17、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社会工作班刘东来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线索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世纪不拘一时,不拘一地的一个重要细想流派。

其产生于自然资本主义时期,代表人物:格老休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斐逊等……主要观点:一社会契约论。

二人权。

“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基本线索:(1)15、16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在荷兰。

核心内容:自然法思想从神学思想中剥离出来,由依附于神学变为独立。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

格劳秀斯荷兰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他对政治权利与法律关系的探讨沿袭了西方传统学说中自然法高于人法的思路,认为人们如果仅仅凭借经验观察来探讨法律问题,那就不发解释法律的本质。

(2)17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转移至英国,在17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代表人物霍布斯和洛克。

1、霍布斯,英国最有影响的法律思想家,是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

霍布斯的思想中心是国家主义的法律思想。

希望英国建立强大的王权,平息内乱,管理国家政治,促进经济。

因其担心内乱,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国家发展联系在一起。

2、洛克,代表资产阶级,他是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家,最重视财产权。

是近代的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主要著作《政府论》。

他认为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用自己的想法决定自己的行为,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多余其他的权利,一切权利和管辖都是相互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而和财产。

(3)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转移到法国,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1、孟德斯鸠,代表资产阶级,反对君主制,提倡三权分立自由主义,强调政治自由。

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先于人定法,强调三权分立与制衡。

权利不能再少数人手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乱用权利主张不分权就不自由。

卢梭的自然人权观点探析

卢梭的自然人权观点探析

卢梭的自然人权观点探析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也是自然人权理论的重要代表之一。

他对自然人权的观点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对自然人权的理解深刻而独特,主张每个人都具有天赋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不应受到政府的侵犯。

首先,卢梭认为,每个人天生就具有平等的自然权利,这是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他强调了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的平等,每个人都享有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这些权利不是政府赋予的,而是天生就具有的。

因此,政府应该尊重并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而不是侵犯或剥夺。

其次,卢梭认为政府的存在应当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他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自愿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和限制。

如果政府不尊重人民的自然权利,人民有权废除这个政府并建立新的政府。

这种理论对后来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外,卢梅强调了人的自由意志和自我决定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的自由和自主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政府不应该干预个人的信仰、思想和行为。

他主张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认为有利的目标,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这种个人主义的观点在其时代引起了争议,但也为后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奠定了基础。

总的来说,卢梭的自然人权观点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价值。

他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提出了政府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对于个人权利、政府职能和社会秩序的关系有着独特的见解。

他的理论为后人探讨人权和政治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对于建设自由、平等、民主的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简析自然法学派

简析自然法学派

简析自然法学派李鑫(山西大学法学院。

山西太原030006)摘要: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是西方法学理论中最具生命力的法学体系。

这种观念现在已经成为西方稳定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天赋人权;人本主义;自然权利中图分类号:DF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一鹃81(2009)01_015锄2自然法学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产生到现在,时刻影响着法学的发展,对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按照不同的时期,自然法学派经历了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他们在各自不同的历史时期指引着法学前进的方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及发展(一)自然法学的产生背景自然法作为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以及以此建构的学说就是起始于斯多葛法学派。

斯多葛学派产生在希腊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瓦解的时期,当时的社会分崩离析,所以,在他们的哲学思想中强调的是一种和谐的秩序,不仅是事物的秩序,也是人的理性。

理性是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使所有的人能够平等、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

因此,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自然地生活。

斯多葛学派还主张:“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的地位、天赋和财富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别,但人人至少都有维护人的尊严的起码权利,正义要求法律应当认可这些权利并保护这些权利。

”由此可见.在斯多葛学派学派的自然法观念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到现今也是我们法制建设中不能忽视的一大原则。

(二)古代自然法学派在古代自然法学派时期,不能不提到的一个人物便是西塞罗。

他是罗马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他深受斯多葛哲学家观点的影响。

像斯多葛哲学家一样,他倾向于把自然和理性等而视之,并把理性设想为宇宙中的主宰力量。

西塞罗认为,法既不能由人民来决定,也不能由法官或国王来决定。

假如正义的原则是建立在人民的法令、君主的意志或法官的判决的基础上,而且这些行为是经过平民投票和法令批准的,那么,正义就将鼓励人们随意抢劫、通奸、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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