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省)DB32 3966-2021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2019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xx-2019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 partsmanufacturing industry(征求意见稿)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19-##-##发布2019-##-##实施ICSZDB###目次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8)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1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防治条例》,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为促进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表面涂装工序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仍执行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发布的(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和HJ 945.1-2018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业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0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管
和管理,确保标准的严格执行。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推动绿色发展
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汽车制造业 向绿色、环保方向发展,促进可持 续发展。
对汽车制造业的影响和推动
1 2
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标准的实施将促使汽车制造企业不断改进表面涂 装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推动行业技 术进步。
提高企业竞争力
通过降低排放和提高生产效率,企业可以提高自 身的竞争力,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VOCs在涂装过程中会释放到大气中, 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如空气污 染、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等。
03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制 定背景
国际排放标准概况
国际上,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实施了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 准,以控制空气污染和保护环境。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被许多国家 采纳和实施。
保障人体健康
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有助于降低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提高居民 的生活质量。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和期待
加强科研投入
01
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研发更加环保、高效的表面涂装技术
和材料,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推广绿色生产理念
02
倡导绿色生产理念,推动全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与
环境的和谐共生。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际先进涂装企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涂装技术和设备,提高我国涂装行业的 整体水平。
07
结论
总结标准制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减少环境污染
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限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从而减少对 大气和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

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一、引言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VOC)是指涂料、清漆、颜料、溶剂等化学品中含有挥发性成分,当这些化学品使用时会释放出VOC,对环境和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江苏省制定了适用于涂装行业的VOC排放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涂装行业,特别是汽车制造业。
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整车生产线、汽车零部件生产线、喷涂车间等。
三、定义和缩略语1:挥发性有机物(VOC):指在室温和大气压下具有一定蒸发性的有机物质。
2:涂装行业:指进行喷涂、喷涂前处理、烘干等工艺的行业。
3: VOC排放:指涂装行业中VOC从生产设施排放到大气中的行为。
4:汽车制造业:指涉及汽车整车生产和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行业。
四、VOC排放限值根据江苏省相关法规和标准,涂装行业的VOC排放需满足以下限值:1:汽车整车生产线:不大于X mg/m^3;2:汽车零部件生产线:不大于Y mg/m^3;3:喷涂车间:不大于Z mg/m^3:五、排放控制措施1:定期检查涂装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VOC泄漏的可能性。
2:使用低VOC含量的涂料:选择合格的低VOC涂料,降低VOC排放。
3:加强通风设施:提高通风系统的效果,最大程度地降低VOC浓度。
4:实施封闭涂装:在喷涂过程中采取封闭措施,减少VOC进入大气。
5:良好的操作和维护:培训员工正确操作设备,并定期检修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
六、监测与检测1:设立监测点位:根据涂装行业的特点,在关键位置设置VOC监测点。
2:定期监测: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定期对VOC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
3:数据记录和报告:将监测数据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确保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七、执行与管理1: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监管机构,负责涂装行业VOC排放的监管与管理。
2:检查与处罚:对涂装行业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不符合VOC排放标准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DB44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汽车制造业生产过程中表面涂装作业的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 VOCs 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
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 VOCs 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19年8月目录1 项目背景 (3)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5)3 国内外VOCs 监测标准及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状况研究 (7)4 标准制订的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6)5 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 (18)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18)7 性能指标验证 (29)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级环保科研课题项的通知》(苏环办[2018]25号),下达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制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017016。
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本课题的制定任务,合作单位为苏州工业园环境执法大队。
之后,2019年2月《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列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三年建设规划(2018-2020年)。
1.2 工作过程2017年12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成立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项目研究组,完成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的填报签订。
研究组初步拟定了标准编制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讨论了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标准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2018年1月,根据《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承担的“江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号:2017016)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经质询和认真讨论,通过开题论证,建议尽快启动实施。
2018年2月-2018年5月,收集省内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政策文件,掌握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要求及安装情况。
收集在线监测系统测试原理、系统性能指标、安装要求、验收标准、数据审核、联网报送、运行管理模式以及日常管理考核等情况以及在江苏省的适用性。
赴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科院、苏州监测中心等相关科研院所、环保组织开展专家座谈,深入研讨在线监测先进技术、标准内容以及实施情况,广泛吸取了国内先进地区的标准编制与实施先进经验。
喷涂废气排放标准

喷涂废气排放标准因地区和行业而异。
国家标准包括《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等。
地方标准有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226-2015)、《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DB 11/1227-2015)、《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202-2015);重庆市《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60-2016)、《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577-2015);江苏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966-202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2862-2016);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4/816-2010)等。
以江苏省为例,2021年施行的《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966-2021)要求苯浓度限值0.5mg/m3、甲苯与二甲苯浓度限值15mg/m3、苯系物浓度限值2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TVOC浓度限值60mg/m3、颗粒物浓度限值10mg/m3。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阅读相关行业标准原文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地方喷涂废气排放标准

地方喷涂废气排放标准
地方喷涂废气排放标准根据不同的地方而异。
在中国,国家排放标准与地方排放标准有所不同。
国家排放标准由环保部制定,而地方排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例如,浙江省有《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6-2018),福建省有《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_ 1783-2018),巩义市有《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 1951—2020),江苏省有《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辽宁省有《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山东省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河南省有《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41T 1946-2020 ),重庆市有《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577-2015)、《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602016)。
请注意,具体的排放标准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
如果您需要了解特定地区的喷涂废气排放标准,建议您查询当地的环保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江苏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课题组二〇一五年五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由来 (1)1.2 工作过程 (1)2 标准编制必要性 (2)3 制定标准的法律依据、编制原则及总体思路 (3)3.1 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依据 (3)3.2 编制原则 (3)3.3 总体思路 (3)4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4)4.1 适用范围的确定 (4)4.2 术语和定义 (5)4.3 控制因子的确定 (5)4.3.1 使用量或排放量大,属于行业特征污染因子 (5)4.3.2 健康毒性大 (5)4.3.3 光化学反应活性强 (6)4.4 时段划分 (7)4.5 控制项目 (7)4.6 排放限值确定 (8)4.6.1 排放浓度限值 (8)4.6.2 排放速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3 单位面积排放总量 (10)4.7 操作与管理控制要求 (12)5 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3)6 监测分析方法 (15)6.1 制定目的与原则 (15)6.2 国内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 (16)6.3 监测分析要求 (17)6.3.1 方法原理、测定范围及检出限 (17)6.3.2 试剂材料与仪器设备 (17)6.3.3 样品采集和保存 (18)6.3.4 样品分析 (19)6.3.5 结果计算 (20)6.3.6 精密度和准确度 (20)6.3.7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20)7 经济技术及环境效益分析 (21)7.1 技术可行性分析 (21)7.1.1 推进环保涂料使用 (21)7.1.2 改进涂装工艺技术 (21)7.1.3 改进涂装设备技术 (21)7.1.4 改进废气末端治理技术 (22)7.1.5 小结 (22)7.2 经济可行性分析 (22)7.3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分析 (23)1 项目背景1.1 任务由来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部分VOCs物种具有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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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6实施与监督 (6)附录A(资料性附录)汽车零部件表面涂装工序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7)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GB378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表面涂装surface coating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
3.2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3苯系物benzene homologues指含苯的单环芳烃,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浓度的数学加和。
无标气物种以甲苯计。
3.4大气污染物控制设施control facilities for air pollutants用于减少污染物向空气排放而设立的除尘设备、热氧化处理装置、吸附装置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施。
3.5处理效率treatment efficiency污染物治理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1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8月8日起,执行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项目浓度限值(mg/m 3)速率限值a (kg/h)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苯0.50.2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出口2甲苯与二甲苯150.83苯系物20 1.04非甲烷总烃40 1.85TVOC b 60 2.06颗粒物100.6a 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90%时,等同于符合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b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参考附录A 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VOC 的物质。
4.2.2排气筒高度一般不低于15m ,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关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2.3污染物处理效率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C 前 Q 前 C 后 Q 后C 前 Q 前tt(1)式中:——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C 前——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m 3;Q 前——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气流量,m 3/h ;C 后——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 3;Q 后——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m 3/h 。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其中冷凝处理按其用途判定是否为废气处理设施。
4.2.4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符合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类进行控制,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 3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SO 2200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2NOx2003二噁英类a0.1ng-TEQ/m3a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4.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的要求。
表2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1非甲烷总烃6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2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4.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4.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4.4.2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包括涂料、稀释剂、胶黏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或储罐中。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密闭空间,在物料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VOCs物料的转移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
4.4.3打磨、清洗、调漆、烘干、流平等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后的废液应密闭收集处理。
涂装作业过程中,除全部使用VOCs 质量占比小于10%的物料外,禁止露天或在开放式空间内进行调漆、喷漆、干燥、清洗、流平作业。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GB37822要求。
4.4.4存放过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加盖、密封,保持密闭。
废溶剂、废吸附剂、沾有涂料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3年。
4.4.5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其中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气应符合表1要求。
4.4.6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4.7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每月记录使用VOCs物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并至少保存3年,供主管部门查验。
应记录的数据包括:a)每种VOCs物料中VOCs的含量,VOCs物料每月的使用量、回收和处置量,回收和处置方式,物料中VOCs含量以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为准;b)废气收集系统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
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与更换量、操作温度等;热力燃烧装置应每日记录燃烧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等;催化氧化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操作温度等;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c)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1一般要求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前后监测。
5.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5.2.1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位置设置应当按照GB/T16157、HJ/T397、HJ/T373和HJ732的规定执行。
5.2.2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5.2.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5.2.4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4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标准名称标准号1苯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2甲苯与二甲苯、苯系物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3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044颗粒物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6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6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17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8二噁英类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77.25.3.2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省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符合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