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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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4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掌握)(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记忆】买方先借(租)后买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生效【示例】甲租用乙的相机,乙之后将相机卖给丙,乙指示甲直接将相机交付于丙,通过这种交付的方式代替现实交付,而这个指示通知到达丙的时候视为交付,发生了物权效力。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买卖合同 + 借用或保管合同(自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记忆】卖方先卖后借(管)【示例】甲购买乙的相机,买卖合同订立后,乙表示相机已归甲,但要求甲让自己再用一个月,甲同意。

表面看起来乙尚未向甲交付相机,但实际上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身份由卖方变为了借用方,从借用合同生效起视为交付。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向乙企业租赁了一台设备并已占有。

之后两家企业订立合同,约定甲企业购买乙企业的该台设备。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企业自( )时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A.买卖合同成立B.买卖合同生效C.占有该设备D.租赁合同生效[答疑编号57570304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

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

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

我国《物权法》之物权登记规则

我国《物权法》之物权登记规则

浅析我国《物权法》之物权登记规则摘要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物权的变动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公示来让社会知晓,从而让不特定的第三人承担不侵害的义务。

登记则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最主要的公示方法,而一些特殊动产的权利变动也需要经过公示才具有对抗效力,可见,登记对确定权利的归属、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中涉及登记的条文按照物的种类和登记的效力进行梳理,进一步指出目前我国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物权公示登记生效登记对抗作者简介:李蕾,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一、登记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众所周知,物权作为对世权的属性决定了其给不特定的任何人设定了一种不作为义务,物权的变动不单单影响到权利人个人,对于权利人之外的第三者来说,也能引起权利义务变动的后果,物权人只有通过某种公示将权利变动的事实告知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得以知晓物权变动情况,才能使权利变动发生效力。

同时,物权也是一种排他性财产权,即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倘若第三人无法了解物权变动情况,则很容易导致自己遭受损害。

因此,为了维护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世界各国的物权立法都普遍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

在现代各国法上,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也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原则、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原则进行了规定。

可见,登记制度是公式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明确物的归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立法目的的必然要求。

二、登记效力立法模式物权登记产生怎样的效力直接来源于各国法律的规定,但是各国在登记对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一核心制度设计方面却有所不同。

纵观各国,登记效力模式包括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下面对这两种分别加以介绍。

(一)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是指登记并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是不经登记该物权变动将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登记对抗主义中,当事人之间对物权变动的合意将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此物权变动效果无需登记即可发生。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null物权法的一个典型案例是一房两卖:甲先后与乙、丙签合同并都已完成价款交付,丙已办产权登记,两个合同是否有效?哪个买方能取得房屋?这个原先有争议的问题适用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后便迎刃而解:两个合同都有效,但后者取得物权,前者只能主张债权。

这个案例其中就涉及了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的变动的基本原则,是指通过可以让社会公众知悉的形式将物权变动状况加以展示,从而决定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原则。

本文试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分析物权公示的概念、公示的形式和公示的法律效力。

一、物权公示原则的概念从民法理论上对于物权公示原则的界定情况来看,什么是物权公示原则在学界存在差异。

有的观点认为,所谓物权公示原则,就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应当或者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有的观点认为,物权公示原则就是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的变动效力的原则。

上述这两种观点对于物权公示原则的表述具有代表性,它们所指向的内容也不相同。

第一种观点指出,物权变动要用一定方式进行表现,至于这种表现的法律后果如何,仅仅根据该定义是不得而知的。

那么,采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公示的后果就不同:在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中,不经公示的物权变动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此法律效力要弱于经过公示而发生的的物权变动,即没有公示形式的物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公示要件主义模式中,未经公示的物权变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物权变动的成就必须经过公示,这正是第二种观点中“并进而决定物权的变动效力”的表现。

究竟采用哪一种观点,原来是我们面临的问题,但《物权法》的颁布这一问题有了答案,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有些规定法理性较强,法律专业术语较多,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

在综合阶段考试复习中,建议重点关注:物权变动的公示;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1.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以《物权法》为准。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物是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一)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二)物的种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此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

(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举例】甲和乙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以丈夫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

后因夫妻不和,妻子乙要求登记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再出具一份产权证明。

因为,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不能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权”,乙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

乙可以要求以甲和乙共同的名义变更产权登记。

(三)物权公示原则1.公示的含义《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举例】甲公司将自己的一间门面房作价2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略加修缮,使用一年后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使用一年后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

【司考】物权的公示方法、多重买卖

【司考】物权的公示方法、多重买卖

物权的公示方法、多重买卖一、物权的公示方法(一)交付以交付作为公示方式的物权包括:(1)普通动产的所有权;(2)动产质权。

【注意】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但是其公示的方法,则是登记。

因此,第三人判断交通工具所有权归属的依据,并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1.现实交付(1)现实交付有三种特殊情况: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

(2)现实交付的法律效果:①动产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②风险移转给买受人承担;③利益承受——由买受人取得孳息所有权。

(3)动产买卖中交付完成的判断:①约定了交货地点:目的地交货、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

【注意】目的地交货不等于送货上门。

②未约定交货地点且标的物不需要运输:订立合同时已知的货物存放地点——该存放点、订立合同时不知货物存放地点——营业地。

③未约定交货地点且标的物需要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

2.简易交付构成要件①动产已经由对方直接占有,但物权并未变动;②引起简易交付的合意,法律要求较为宽松:既可以表现为“债权性合意”,如买卖合意、质押合意,也可以表现为“物权性合意”,如让渡所有权的合意、设立质权的合意;③简易交付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点,为上述合意达成之时。

3.指示交付(1)两个合意:产生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

(2)物权变动时间:指示交付的两个合意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但该指示通知到达直接占有人之前,就算已经发生物权变动,也不对直接占有人发生效力。

4.占有改定(1)两个合意:①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法律对引起占有改定的合意要求较为严格:必须以“物权性合意”(“它是你的了”)为限。

反之,“债权性合意”(“我愿意把它卖给你”)不能够引起占有改定。

②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

(2)占有改定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点,两个合意达成之时。

第10讲_物权的取得、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第10讲_物权的取得、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解析】(1)选项A: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选项B:预告登记的作用在于使得权利人擅自处分不动产时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

(3)选项C: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4)选项D: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考题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2014年)
A.预购商品房
B.租赁商业用房
C.房屋所有权转让
D.房屋抵押
【答案】ACD
【解析】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年房地产经纪协理之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考试题库

2024年房地产经纪协理之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考试题库

2024年房地产经纪协理之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考试题库单选题(共45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收益性房地产的是()。

A.写字楼B.停车场C.未开发的土地D.加油站【答案】 C2、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中的区域因素包括()。

A.社会因素B.新旧程度C.周围环境和景观因素D.用途【答案】 C3、()是物权的公示最主要的方法。

A.交付B.占有C.登记D.合意【答案】 C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发生效力。

A.依法公示B.依法公证C.依法登记D.签订书面合同【答案】 C5、《民法总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为()年。

A.2B.3C.2.5D.4【答案】 B6、()是市场运行的基础理论,也是房地产市场运行和价格变动的核心理论。

A.需求弹性理论B.价值理论C.供求理论D.组织行为理论【答案】 C7、()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权利及相关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A.土地登记B.房屋登记C.林权登记D.海域登记【答案】 A8、2016年2月,新调整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规定,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

A.20%B.15%C.30%D.25%【答案】 D9、房地产经纪人在帮助客户制定贷款方案时,应充分考虑()。

A.客户的储蓄B.客户的单位性质C.客户的年龄D.客户的家庭组成【答案】 A10、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

A.意思表示B.权利表示C.行为表示D.行为结果【答案】 A11、新建商品房买卖中,土地增值税实行()级超率累进税率。

A.三B.四C.五D.六【答案】 B12、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陈某所购房屋交给陈某使用之后,乙公司按规定给陈某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

陈某在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后,发现其上记载的楼层有误。

陈某发现房屋楼层登记错误可以申请房屋()。

A.更正登记B.异议登记C.变更登记D.首次登记【答案】 A13、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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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物权变动
考点3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学习提示】能够区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的不同之处,同时把握预告登记的运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
1.总规则: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苏苏总结】物权变动的规则
【例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
【答案】AD
【解析】选项A: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选项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选项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选项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二、不动产的登记类型
1.登记机制: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2.登记不一致: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首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4.变更登记VS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事
项发生不涉及
权利转移的变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更(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利在
不同主体之间
发生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5.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6.更正登记VS异议登记:
更正登
记原因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
处理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
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
记原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处理
(1)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不能阻止物权变动,但受让人不可善意取得
责任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7.预告登记:
情形(1)预购商品房(期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苏苏提示】这些情形均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阻止物权变动
期限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补充】所谓“债权消灭”,除包括债权因得到清偿而消灭的情形外,还包括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等情形
【例题•单选题】(2017年)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3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甲的房屋提供债权额为3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已办理登记。

其后,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增加为400万元,仍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额相应增加为400万元。

为使新增抵押生效,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登记类型是()。

A.更正登记
B.预告登记
C.变更登记
D.转移登记
【答案】C
【解析】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例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B.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
C.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选项A: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选项B: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因此是先更正登记,得不到实现的才异议登记。

选项C: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选项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例题•多选题】(2009年)甲向乙出售房屋并订立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完毕价款;甲先将房屋交付乙使用,一年后转移所有权。

房屋交付后,双方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告登记。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B.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丙,则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C.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丁,该抵押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D.若甲因为乙没有按期支付价款而依法解除合同,则预告登记失效
【答案】CD
【解析】选项A:由于双方没有办理正式的登记,乙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

选项BC:预告登记的作用在于使得权利人擅自处分不动产时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对合同效力没有影响,因此甲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选项D: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部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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