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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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原则,它保障了物权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维护了交易秩序。

本文将从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两个方面,阐述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当以法定方式向外界公示,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应当进行登记或交付。

1.登记公示登记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情况记载于国家有关机关的登记簿上的公示方式。

登记公示具有以下特点:(1)登记具有法定性。

物权法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否则物权变动无效。

(2)登记具有法定程序和要求。

物权法规定,登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否则登记无效。

(3)登记具有公信力。

物权法规定,经过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2.交付公示交付公示是指通过转移占有标的物的公示方式。

交付公示具有以下特点:(1)交付具有法定性。

物权法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交付,否则物权变动无效。

(2)交付具有象征性。

交付是以转移占有为特征的公示方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即视为交付,无需转移实物。

(3)交付具有公信力。

物权法规定,经过交付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

即使公示的物权与实际的物权不符,善意受让人也可以根据公示的记载来认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1.公信原则的适用条件公信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示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登记或交付)的物权变动才能适用公信原则。

(2)公示内容真实有效。

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实际的物权变动情况相符,否则公信原则不适用。

(3)善意受让人主观上无过错。

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

2.公信原则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则的法律效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善意取得。

在符合公信原则的条件下,善意受让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从而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物权变动的原则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物权变动的原则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物权变动的原则: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法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当事人依法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物权变动,以明确何人取得物权,何人丧失物权,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

善意取得的内涵及其构成条件:内涵:是指无权处分其占有物的动产占有人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构成要件:1.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 2. 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 3.转让处分的表标的物须为动产 4. 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5.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相邻关系:内涵: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处理原则:兼顾各方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法律特征:1.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发生,是基于不动产互相连接的情形2.是一种从属的法律关系,它不能单独转让。

案例1:1992年3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

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

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

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

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2.牛黄应归谁所有?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答:1.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

简述物权公示原则

简述物权公示原则

简述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产权交易或处分过程中,应当对权利和利害关系,以及有关的条件和限制作出公示,以维护交易公平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物权公示原则的实施对于保护市场秩序、促进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从物权公示原则的实施范围、目的及效应、实施机构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实施范围物权公示原则适用于各类物权交易或处分行为。

物权交易包括房地产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贷款抵押、股权转让等。

物权处分包括拍卖处分、赠与、遗赠、城市更新等。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还是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易,都应当遵循物权公示原则。

二、目的及效应物权公示的目的是通过公示既定权利和利益关系,使交易各方公平地了解和评估交易风险,从而增加市场透明度,减少不法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物权公示的实施具有以下效应:1. 促进市场竞争:公示既定权利和利益关系可以使市场参与者更好地评估交易风险和预期收益,从而促进市场的有效竞争和资源配置。

2. 维护法律权益:物权公示可以防止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犯,通过公示使得权利人能够及时了解到自己的物权是否存在侵害情况,从而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3. 提高交易安全性:公示既定权利和利益关系可以使交易各方充分了解交易条件和限制,减少因交易不明晰而引发的纠纷和风险。

4.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物权公示使得交易过程更加透明,避免信息不对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实施机构和程序物权公示的具体实施机构和程序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地方政府规定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物权公示的实施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1. 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对房地产交易进行登记公示,包括买卖合同的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等。

2.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等进行登记公示,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合法合规。

3. 金融机构:负责对贷款抵押等进行登记公示,确保权利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得到保护。

物权公示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公告公示:通过在官方媒体、物业管理处等场所发布公告,公示交易事项的基本信息,包括权利人、物权内容、交易条件等。

简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简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简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目录一、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2)二、公示原则 (2)三、物权公示的效力 (3)(一)物权转让的效力, (3)(二)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 (4)(三)善意保护的效力, (4)四、公信原则 (4)五、动产和不动产公示手段和公信力的意义 (6)(一)占有作为公示手段的意义 (6)(二)不动产公示手段和公信力的意义 (8)六、结束语 (9)一、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地位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

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第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的权利。

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各国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大概可归结为以下几类:第一、所有权;第二、用益物权;第三、担保物权;第四、占有。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基于物权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变动,必然纠纷不止,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物权的变动,就必然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二、公示原则(一)公示的概念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这是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其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将其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

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而受让该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损害。

因此,关于物权的变动,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对于动产则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这与登记不同,交付没有永久的公示力。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理论分析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 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法律教育网原创保护交易安全。

法律教育网版权所有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同时, 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三、例题解析[例题]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间房屋。

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

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

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

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张先生将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张先生将间房屋全都赠与张小小的行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所以张小小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性质。

简述物权公示原则

简述物权公示原则

简述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又称公示即成立原则,是指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获取物权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公示即为成立物权的标志。

物权公示原则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护物权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利益,提高物权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物权公示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要求将各类物权的取得、变动、消灭等情况通过公示的方式向公众公示,让公众能够充分了解物权状况,自行决策是否与物权人进行交易。

这种公示可以通过在媒体上刊登公告、登记在物权登记簿上、或者通过公示期限等方式实现。

物权公示原则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

在不动产物权方面,公示的途径主要是通过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这样可以确保各类不动产权益的优先度、优先权以及相应的担保效力。

而在动产物权方面,公示则通过在媒体上刊登公告或者告知抵押权对抗原则的机制来实现。

物权公示原则的核心是为了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物权自取得时起成立,但公示前已经变动或消灭的,对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与之交易前未查出有关该物权的公示信息,那么即使该物权发生了变动或消灭,也不能对他的权益产生影响。

物权公示原则在保护善意第三人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物权交易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通过物权公示,可以将物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从而提醒人们注意潜在的法律规定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公示也可以提高交易主体的认真程度,降低交易风险和损失。

在物权公示的实施中,有一些具体事项需要考虑。

首先,需要规定公示的途径和形式,确定公示的范围和期限。

其次,要注重加强公示信息的核实和真实性,防止虚假信息的产生。

同时,要提高公众对公示信息的获取和掌握能力,提供便于查询的渠道和工具。

总之,物权公示原则是我国物权交易中的重要法律原则,通过公示的方式确保物权的真实性和交易的安全性。

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公示信息的管理和监督,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和可靠的物权交易环境。

物权变动有哪些原则

物权变动有哪些原则

通说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方法之抽象,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效力之抽象。

1、公示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物权具有主体上的对世性和效力上的排他性,这就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开,以让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保证交易安全。

根据物权法原理以及中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

一般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中国《物权法》对上述两种公示方法作出规定外,还作出了关于物权变动效力发生的其他规定。

其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其四,上述三种情况下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公信原则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

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信原则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让物权秩序稳定,不管事实上的真实物权人是谁,只要是合法的公示程序即认定为法律物权,带有明显的“拟制”色彩。

所以,有学者指出,公示原则要求各种公示方式必须准确反映物权变动的结果,以使社会公众了解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但公信原则并不要求这一点。

应该说,不管是公示原则还是公信原则,设立的初衷都是为维护交易安全。

公示原则之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信原则之功能则是让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概念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2、物权公示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公示原则是由物权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物权是对世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其义务主体涉及权利人以外所有的人,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使其得丧变更有可从外部辨认的表征,则在交易繁盛,物权变动频繁的现今社会,势必造成重大困扰和混乱,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方式表现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而受让该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损害。

这样,客观上就需要对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加以一定的限制,使物权人负公示义务,将其物权变动的事实以一定的方式公之于众,使第三人在参与交易时,有一个可资识别、判断物权的客观标准,而不至于因权利瑕疵遭受不测损害。

因此物权公示原则贯彻着现代社会交易安全的社会理念。

物权公示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从静态角度看,物权公示使物上法律关系得以透明,权利归属明确,起着定纷止争的作用。

物权公示制度的这一权利归属宣示功能,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稳定财产关系,具有重要的秩序价值,有益于财产静态安全的保护。

从动态角度看,物权公示制度使外界得以明了物上权属状况,并从中查知物权的变动,对此变动予以认可和信任。

物权公示制度的这一变动宣示功能,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安全价值,有助于交易安全。

此外,物权公示制度还是平衡财产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的调和点,是协调二者冲突的手段,物权是否公示,具有对抗力和公信力,成为物权人能否主张权利,第三人是否善意以及能否善意取得的衡量标准。

物权公示制度的这一权利冲突平衡功能,使物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得以合理,对协调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的冲突,具有重要的公平和效益价值,有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和发展。

[3]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一)不动产物权的公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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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摘要:我国的《物权法》采取的是形式主义即公示要件主义的模式。

我国动产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与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特殊动产的公示
方式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关键词:物权变动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占有与交付登记
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是由物权的性质决定的。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具有排他的、优先的效力,因此,除极少数法定物权以外,多数物权的产生都是以公示为要件的。

为了对第三人的
利益加以保护,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必然要求物权的设立、移转公开且透明。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09)03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的概念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时期,目前各国家或地区几乎都规定了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到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物权公示原则要求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展现物权及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的公信力及变动的效力。

该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物权人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更或以什么方式确定,这些都是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方式问题,称为物权变动;另一方面,物权的公示
是以令公众信服的方式确定让大众很容易、很明白地知道物是谁的,以维护权利人和公众的合
法权益,这是物权的公信问题。

二、物权变动公示的立法模式
(一)现代物权变动公示的立法模式
对于公示的法律效力,现代各国立法上分别采取了“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两
种不同的立场,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两种立法模式。

形式主义立法模式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再履行一定的形式方具
有法律效力,这样,公示便成了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公示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效力。

采取形式主义的国家以德国为代表,包括瑞士、奥地利等国家。

意思主义立法模式是指,物权的变动在当事人之间无须进行公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但只有
在公示之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具有对抗力。

法国和日本是意思主义立法的代表。

公示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各有利弊,鉴于此,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以一种立法模式
为主,以另一种为辅的做法,如德国。

(二)我国物权变动公示的立法模式
我国的《物权法》采取的是形式主义即公示要件主义的模式,在动产物权方面实行交付
要件主义,即动产物权的变动不经交付不生效;在不动产物权方面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即不
动产物权的变动不经登记不生效,公示与否对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具有决定性的
作用,但是要注意的是,公示要件主义仅适用于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如果物权
变动不是依法律行为发生而是依据公共权力、事实行为、自然事件等而发生,则不适用公示
要件主义。

另外,在公示要件主义模式下,我国也存在着公示对抗主义的情形,如在特殊动
产物权立法中。

三、我国动产、不动产以及特殊动产变动的公示制度
(一)动产的公示
动产的公示是权利人对其取得的动产以一种公开的方式对公众进行的一种告知,动产物
权的公示方法应为占有与交付。

动产交付着眼于动态的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物权变动过程,
结果是导致移转占有和受让占有。

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未必真实可靠,但是远不及
不动产物权变动复杂,便在于流通性和便捷性。

占有和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完
全相通的,二者共同体现物权的变动关系,占有是交付的结果。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确定了物权公示原则,将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和动产物权
变动的公示方法,第二十三条则直接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生效要件。

(二)不动产的公示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不动产公示之所以比动产公示采取更加严谨的方法,是因为不动产是社会生产、生活最为基本的部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社会生产与生活
的稳定,通过登记制度,人们可以了解到物权变动的情况,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有序。


我国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是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均须进行登记,登记机关据此向权利人颁发产权证书以作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利凭证,当事人可以凭借对
登记的信任而进行买卖、抵押等活动。

凡是信赖登记证书而为的法律行为即受到法律保护。

(三)特殊动产的公示
特殊动产又称准不动产,我国特殊动产的公示方式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物权法》第
二十四条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明确作出了规定:以登记作为对
抗要件,“在登记对抗规则下,不登记可以取得物权,但取得物权不牢靠,要取得安全的物权,仍然必须对抗。

”之所以要对这些特殊动产作出与一般动产不同的规定,是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的。

首先,多数国家对于船舶、航空器等的物权变动都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例,实
践证明这种做法具有合理性;其次,这些特殊动产的价值一般都比较大,如果都以交付作为
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再次,对这些准不动产如果按不动
产那样采取登记要件主义,那么会不利于它们的流通,影响交易的便捷。

四、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关系更为复杂,维护正常的财产流转秩序,保
护主体的合法权益便成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致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便是这一要
求的反映,物权公示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谓物权
制度的根基。

公示使物权的设立和移转公开化、透明化,将观念中的交易外化为一定的物质
形式,使得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的情况,避免因不知情而受到损害,从而实现
交易安全。

随着理论研究的逐渐深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所发挥的
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有必要对其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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