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兼评我国物权法第24条

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探析———兼评我国《物权法》第24条■陈益青交付与登记,在所有权变动中,是分别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公示方法。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同时该法第24条赋予了特殊动产登记的对抗效力,却没有明示其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学界对我国《物权法》第24条这样的规定称之为登记对抗,但是出于对登记对抗的理解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制造了不少混乱。
因此,有必要明确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理顺其相关问题的理论逻辑,并对登记对抗规则重新解释或修正。
[关键词]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3)01-0147-05陈益青,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102249)一、绪论物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这一区分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物权的变动都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示。
[1](P58-59)在民法理论和基本原则中,出于对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对于动产的所有权变动是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以占有为公示方法;而对于不动产,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才可以视为所有权转移的完成。
审视物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轨迹,在现代社会,动产和不动产界限已经日渐模糊。
尤其是机动车等特殊动产,采取了不动产的变动登记规则,出现了不动产化的趋势。
针对这样的事实,我国《物权法》第24条整合的结果是: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被学者们认为是登记对抗制度的条款。
综合我国《物权法》第23、24条和第188条的规定,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中,既有以交付视为所有权转移的一般规定,也有某些特殊动产需要登记才完成所有权转移的特殊规定。
但是对于特殊动产交付与登记效力发生冲突时的效力问题和解决方式,法律未进行任何规定。
如果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处理含混不清,这对于解决社会纠纷,平衡社会利益是极其不利的,甚至会导致物权基本概念的使用陷入混乱之中。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 所谓“物权公示”,就是公示物的权利状态,即物现归何人所有,物上设有何种权种负担,是否发生权利变动等。
“公示"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比如:甲为乙在自己的房产上设定抵押权,并约定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以后设定的抵押权,但没有进行登记;后甲又以该房产与丙设定抵押权,并进行了登记.后来,甲不能清偿乙、丙的债务,乙、丙都要行使抵押权,但甲的这套房屋不足以清偿乙、丙的债务,乙、丙就因谁优先行使抵押权的问题诉诸法院。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拖了2年多的时间才得以解决。
如果有了物权法草案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这个问题很容易得到解决。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三)抵押权有的已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依据这条确立的公示公信原则,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抵押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是必须进行登记才有效的,因此,只能是丙先行使抵押权。
乙的优先权最后不能实现,并不是因为你们这个约定本身没有发生效力,而是因为物权法当中规定,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所谓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一种原则。
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及对日常生活的意义来源: 作者:日期:10—05—07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而《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的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物权的公示表现为登记和占有两种表征。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掌握)(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记忆】买方先借(租)后买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生效【示例】甲租用乙的相机,乙之后将相机卖给丙,乙指示甲直接将相机交付于丙,通过这种交付的方式代替现实交付,而这个指示通知到达丙的时候视为交付,发生了物权效力。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买卖合同 + 借用或保管合同(自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记忆】卖方先卖后借(管)【示例】甲购买乙的相机,买卖合同订立后,乙表示相机已归甲,但要求甲让自己再用一个月,甲同意。
表面看起来乙尚未向甲交付相机,但实际上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身份由卖方变为了借用方,从借用合同生效起视为交付。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向乙企业租赁了一台设备并已占有。
之后两家企业订立合同,约定甲企业购买乙企业的该台设备。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企业自( )时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A.买卖合同成立B.买卖合同生效C.占有该设备D.租赁合同生效[答疑编号57570304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
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
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摘要: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内容变更和消灭。
我国物权法规定一般动产的变动以交付为准,不经交付不发生动产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法》对权利质权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
关键词:物权变动交付登记一、物权变动概念辨析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内容变更和消灭。
此定义是就物权自身而言,当由物权主体观之,则物权变动表现为物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
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也称为物权的设立、物权的取得。
实质上是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
物权的取得包括物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的变更,指狭义的物权变更,即仅指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就物权人方面观察,为物权的丧失,即物权与其主体分离。
二、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研究(一)一般动产我国物权法规定一般动产的变动以交付为准,不经交付不发生动产物权变动。
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有转移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生效时动产物权不一定发生变动,交付的完成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标志。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交付方式有四种,分别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二)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说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的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以交付为标志,这遵守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
对于第三人来说物权变动以登记为标志,这是与一般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不同的地方。
(三)权利质权我国《物权法》对权利质权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质权的出质要订立书面合同,而普通动产的出质没有规定要订立书面合同,法律对权利质权的规定较为严格,其着眼点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要在有关部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均需登记设立,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不同于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地方。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

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型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型态。
1.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提示】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都属于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
物权的继受取得可能是移转型,如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让与他人,亦可能是创设型,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
【提示】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1)绝对消灭: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例如,客体消灭将导致物权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指物权转让的含义,即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
回顾与总结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变动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提示1】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提示2】法律文书须具有改变原物权关系的形成效力,不包括给付判决。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取得。
基于上述三款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一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有些规定法理性较强,法律专业术语较多,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
在综合阶段考试复习中,建议重点关注:物权变动的公示;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1.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以《物权法》为准。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物是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一)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二)物的种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此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
(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举例】甲和乙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以丈夫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
后因夫妻不和,妻子乙要求登记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再出具一份产权证明。
因为,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不能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权”,乙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
乙可以要求以甲和乙共同的名义变更产权登记。
(三)物权公示原则1.公示的含义《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举例】甲公司将自己的一间门面房作价2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略加修缮,使用一年后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使用一年后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
【司考】物权的公示方法、多重买卖

物权的公示方法、多重买卖一、物权的公示方法(一)交付以交付作为公示方式的物权包括:(1)普通动产的所有权;(2)动产质权。
【注意】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但是其公示的方法,则是登记。
因此,第三人判断交通工具所有权归属的依据,并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1.现实交付(1)现实交付有三种特殊情况: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
(2)现实交付的法律效果:①动产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②风险移转给买受人承担;③利益承受——由买受人取得孳息所有权。
(3)动产买卖中交付完成的判断:①约定了交货地点:目的地交货、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
【注意】目的地交货不等于送货上门。
②未约定交货地点且标的物不需要运输:订立合同时已知的货物存放地点——该存放点、订立合同时不知货物存放地点——营业地。
③未约定交货地点且标的物需要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
2.简易交付构成要件①动产已经由对方直接占有,但物权并未变动;②引起简易交付的合意,法律要求较为宽松:既可以表现为“债权性合意”,如买卖合意、质押合意,也可以表现为“物权性合意”,如让渡所有权的合意、设立质权的合意;③简易交付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点,为上述合意达成之时。
3.指示交付(1)两个合意:产生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
(2)物权变动时间:指示交付的两个合意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但该指示通知到达直接占有人之前,就算已经发生物权变动,也不对直接占有人发生效力。
4.占有改定(1)两个合意:①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法律对引起占有改定的合意要求较为严格:必须以“物权性合意”(“它是你的了”)为限。
反之,“债权性合意”(“我愿意把它卖给你”)不能够引起占有改定。
②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
(2)占有改定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点,两个合意达成之时。
2019年法考必背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

2019年法考必背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一步分为两大模式:登记/交付生效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其依据是公示方式的不同。
我国立法原则上采用登记/交付生效主义模式,例外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1.原则:登记/交付生效主义基于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以该法律行为的有效为前提,否则物权不发生变动。
该模式称为“债权形式主义”。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简化为: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简化为:有效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然遵循交付生效主义原则,但其还有一项特殊规则,即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要件。
简化为:有效合同+交付=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1)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属于一般规定。
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属于例外情形,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仅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豁免登记。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能够不登记。
注意,不动产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39条);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7条)。
权利质权的设立仍适用于这个原则: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动产物权变动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属于一般规定。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交付仍然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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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物权变动
考点2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学习提示】建议掌握各种情况下的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观念交付的内容做客观题准备。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
1.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
(1)总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动产物权的对抗要件:
(1)总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占有人被推定为动产所有权人。
(2)特殊:登记对抗
①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支持。
【思考】判断下列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物权生效的时间以及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时间:
a.A公司和B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设备买卖合同,设备于1月10日交付给B公司,1月20日完成登记手续。
b.A公司和B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小汽车买卖合同,小汽车于1月10日交付给B公司,1月20日完成登记手续。
c.A公司和B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设备抵押合同,双方于1月10日完成登记手续。
d.A公司和B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小汽车抵押合同,双方于1月10日完成登记手续。
【例题•单选题】2018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台货车。
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
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台货车;次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货车所有权登记。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于2018年9月8日合同成立时取得货车的所有权
B.甲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交货时取得货车的所有权
C.甲公司于2018年10月13日登记时取得货车的所有权
D.甲公司于付清货款时取得货车的所有权
【答案】B
【解析】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自交付时所有权转移。
二、交付的种类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买方先借(租)后买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补充】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卖方先卖后借(自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苏苏总结】三种观念交付
方式当事人核心识别标志物权转移时间简易交付两方买方先借(租)后买买卖合同生效时
指示交付三方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
的协议生效时
占有改定两方卖方先卖后借(租)借用(租赁)合同生效时
【例题•单选题】2019年6月5日,张三将车卖给李四,双方约定6月10日交货付款。
李四依约到张三家付款提车,张三又说,因为儿子几天后要从国外回来,再借用该车几天,李四当即表示同意。
6月15日,张三将车交给李四,6月16日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李四取得该车所有权的时间是()。
A.2019年6月5日
B.2019年6月10日
C.2019年6月15日
D.2019年6月16日
【答案】B
【解析】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因而,在第二个合同生效的时候视为交付,即6月10日双方的借用约定生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