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
东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汇编(2020版)前言“三区”叠加重大历史机遇下,“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的深入推进,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了新时代新的要求。
在东莞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在国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具体标准规范出台之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迫切需要改革创新过渡时期的管理体系,强烈要求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对原管理标准进行补充修订,切实提高东莞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并为今后与新的空间规划体系无缝衔接打下基础。
根据2019 年第3 次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东莞当前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2010年5 月版的《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修改调整,并新增了交通、市政等方面内容,深化细化建筑设计等规范,形成了《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
为便于查阅和使用,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现行条文进行梳理,并将生效的条文汇集形成《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汇编2020 版)》。
文件汇编包括《补充规定》(条文+条文说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年 5 月版)》保留条文以及《东莞市密度分区技术标准(试行)》等文件,作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前“过渡期间”的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管理的主要依据。
本文件汇编颁布之日起,原《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年5 月版)中第一章、第三章(部分标准)、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以及历次发布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其它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本文件汇编解释权归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今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完善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将及时根据国家、省最新政策规范,对《技术规定》进行全面系统修编,制定符合东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的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公示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公示是指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东莞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公示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是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规划公示分为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规划公示的事项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进行公示的规划管理事项外,其余的规划管理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二章公示事项和内容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在受理后,进行受理公示:(一)城乡规划制定1、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公示内容为:规划编制计划名称、规划依据、规划范围、规划编制单位、计划编制时间等。
2、申报或调整城乡规划草案。
公示内容为:规划草案名称、编制单位、编制范围、编制时间、调整内容等。
(二)城乡规划实施1、申领或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2、申领或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3、申请报批或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李毓全二○○九年六月十六日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国土、综合执法、建设、环保、发改、农业、林业、水利、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态控制线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线内新建、改建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利用遥感或航拍等技术,每半年一次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发现违法建筑应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所属镇街,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收购土地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做好线内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对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巡查工作,每半年一次将违法建筑及其查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四)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线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控,做好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六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2中类、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第七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八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注释:●对照[GBJ137-90]新增的中类。
▲对照[GBJ137-90]新增的小类。
△对照[GBJ137-90]减少的小类。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第六条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第十条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第十一条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第十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第十五条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第十六条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应先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市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地块详细规划中原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第二十七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一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五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第二十八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一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二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三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四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第三十条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规划部门;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第三十三条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设施、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第三十七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并依时交付使用,否则,城建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第五章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市城建规划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各项建设活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四十一条市城建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清理场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20%的罚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第四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用地规模、用地性质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含加名、改名,城建规划部门不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第四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吊销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四十七条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建规划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可采取措施强制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第四十九条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第五十条违法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城建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对严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东府办〔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6日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逐步使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不断增强我市防涝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包括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更新、环境提升等改造类建设项目,列入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
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第五条东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水务局承担。
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林业、气象等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3篇)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东莞市土地管理条例》,东莞市对土地的管理规定如下:1.土地使用制度:土地使用以出让、划拨、租赁、使用权转让、使用权出资等方式进行。
2.土地出让:土地出让采取拍卖、招标、协商等方式进行,出让土地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用途要求。
3.土地划拨:土地划拨是指土地使用权从一方划归给另一方,划拨土地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用途要求。
4.土地租赁:土地租赁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交给承租方使用,土地租赁必须符合用途要求。
5.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用途要求。
6.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并取得回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用途要求。
7.土地规划:土地规划是指对土地使用进行规划,按照土地用途和开发建设要求划定土地范围。
8.土地用途调整:土地用途调整需要经过程序,审批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9.土地用途指标管理:根据土地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统筹规划土地用途指标,分配土地用途指标。
10.土地权属登记:土地权属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确保土地权益的法律效力。
11.土地收费:土地使用需要支付一定的土地使用费用,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为东莞市土地管理的一些规定内容,具体的土地管理规定还需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咨询和研究。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2)东莞市的土地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土地供应:规定土地供应的程序和方式,包括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土地租赁等形式。
2. 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和使用条件,包括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审批、登记等程序。
3. 土地使用年限:规定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4. 土地征收与补偿: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征收补偿费用等。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9月24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已由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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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平与效率,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结合东莞市控规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内经批准的控规的调整及其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规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微调三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重大调整:
(一)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规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规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规有明显缺陷的;
(四)对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性质、开发强度和公益性用地有重大调整的。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微调:
(一)土地使用性质调整为可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其他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除外;
(二)街区内地块的拆分或合并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
(三)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
(四)非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减不超过10%且小于3000平方米,同时不造成周边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
(五)公益性用地的容积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六)同一街区内部各用途兼容的地块之间的容积率更改,且更改后整个街区的开发强度保持不变,且街区内涉及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无异议的;居住用地容积率增加的除外;
(七)同一街区内公益性用地的位置置换,且置换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八)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或线位微调及相关地块进行对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的;
(九)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十)根据处于有效期内的规划证书而申请的调整。
第五条第四、五条所述情形以外的调整,属于控规的一般调整。
第六条控规的重大调整,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下统称申请人),拟对控规进行微调或一般调整的,可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进行调整。
第八条属于控规微调的,申请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及调整草案,所在镇(街)政府加具意见,由镇(街)规划所报市规划局审批,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进行公布。
第九条属于控规一般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及调整草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调整论证报告,所在镇(街)政府加具意见,由镇(街)规划所报市规划局审查;
(二)控规调整申请和控规调整论证报告由市规划局审议通过后,镇(街)规划所须将调整申请、调整论证报告及调整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三)镇(街)规划所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
公众对更改提出重大异议的,市规划局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四)市规划局应当将调整申请、控规调整论证报告、调整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简称市规委会)审议,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控规调整草案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六)控规调整申请经批准后,市规划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进行公告。
第十条尚未批准控规的地块,如属市级以上公益性项目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申报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要点的,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规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书面申请和调整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阐述调整理由及调整内容;
(二)控规调整前后对比;
(三)必要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及处于有效期内的规划证书;
(四)可能影响周边地块的,提供周边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的书面意见;
(五)提供必要的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控规调整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阐述调整理由及调整内容;
(二)区位和现状情况评述;
(三)控规调整前后的全方位对比,包括人口、交通、公建、市政、公共绿地等负荷的变化情况,以及城市空间的变化等,必要时应做多方案对比;
(四)调整后对周边地块的影响分析;
(五)控规调整的优化建议;
(六)论证结果;
(七)提供必要的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市规划局和镇(街)规划所应当建立控规调整档案,申请报告、调整方案、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听证意见、市规委会审议意见、市规划局审批意见等及有关电子文档,必须存档。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东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备注:
1、第四条(二)指在控规控制区域内部或周边设立大型公建、工业建设项目;或对厌恶性、危险性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增设或置换位置的,如污水处理厂、大型垃圾处理、大型加油加气站、大型储油储气库、大型危险品仓库、220KV以上变电站等;且对控规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第四条(四)本规定“街区”指由控规确定的19米及以上城市道路、高快速路、铁路或河流、山体等围合的整体地块,可为单一地块,也可由多个地块组成。
3、“公益性用地”指教育科研用地(C6)、中小学幼儿园用地(R6)、政府机关办公用地(C1)、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文物古迹用地(C7)、口岸监管用地(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道路广场用地(S)、对外交通用地(T)、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等建设用地以及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非建设
用地。
4、“非公益性用地”指除公益性用地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用地。
5、“主导性质”指街区包含的多个地块中用地面积比重最大的用地性质。
6、主导性质的重大调整指街区的主导性质调整为不能兼容的用地性质;
7、开发强度的重大调整指街区整体容积率增加30%以上,或单个非公益性地块容积率增加50%以上,或单个地块住宅容积率增加30%以上;且单个非公益性地块或单个地块建筑基地面积必须大于或等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所确定的建筑基地最小面积。
8、公益性用地的重大调整指公益性用地面积减少30%以上直至取消。
附图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批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