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适用的法律、惯例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适用的法律、惯例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适用的法律、惯例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适用的法律、惯例第一节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是国际贸易的最古老形式,与国内货物买卖相比,具有下述特点:

第一,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彼此不是很了解,缺乏信任;

第二,当事人所处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由此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争议解决方法,争议解决的时间长、难度大;

第三,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需要经过长距离运输,货物较长时间处于第三人控制中,风险大;

第四,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分别处理的,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甚至有时交付单据即可获得偿付;

第五,货款交付一般很少即时清结,通过需要通过某种付款安排;

第六,货物的交付很少是双方直接交接,通过需要经过第三人转交,转交时货物的质量可能发生变化。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的特点

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是合同法,而合同法的最重要特点是契约自由。各国均奉行这一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国内法还是国际惯例。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会按照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约定优先。如中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当事人选择的适用法律一般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国际私法规则,以避免产生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涉外经济合同中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明确指出指的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

3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该公约第1条第2款的私法原则作出了保留。美国对此也作出了保留。据加拿大法律,合同的准据法也仅指某法律制度中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国际私法规范。

4合同当事人选择的用于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规范,可以是国际公约、某一国内法,也可以是国际惯例。

二、各国关于货物买卖的立法概况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离不开国内法的调整,在选择某一国内法作为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时更是如此。我国没有单独的买卖法,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法〉2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并不相同,在普通法系国家,既有成文的货物买卖法,又有法官创造的判例法;在具体适用时,判例法往往比成文法具有更强的适用性,脱离了判例法是不能适用成文法。

三、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统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一直是世界各国、各国贸易团体追求的目标。

国际社会在这方面作出不懈的努力。有代表性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ULIS)、〈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ULF),联合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1(一)〈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

2(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3(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4(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否则双

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减损该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没有营业地,则以惯常居住为准。

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合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这种使用;经由拍卖的销售;执行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

公约并非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所有方面,而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国际贸易惯例

一、概述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对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构成国际惯例必须具有三个条件:第一,该规则具有确定的内容,即具体包含了确定参加国际商业活动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规则;第二,它已成为各国长期商事活动中反复使用的习惯;第三,它是各国普遍承认具有约束力的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特征:

第一,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

第二,是由国际组织编篡成文并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所认可;

第三,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与法律相比,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可选择性、变更性,但如果当事人加以适用,就其适用的部分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其解释按该惯例通常的含义进行。

国际贸易惯例可以补充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明确合同条款具有的含义,更好地确定当事人的意图和权利义务。国际贸易惯例,涉及不同种类和方面。有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和《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结算方面有《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有国际上广泛使的提单文本、租船合同;等等。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通则》是国际私法协会于1994年制定,通过,2004年4月对其作出修订和增补。该通则不是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确定一般规则,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也可用做国家或国际立法的范本。

三、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属于国际贸易惯例,表现为一组字母和简短概念的组合,用于划分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风险、费用,并反映价格构成、交货条件。因此,贸易术语又被称为“价格术语”或“交货条件”。

历史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三个,即《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前两个惯例规范的贸易术语不多。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是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无论哪种规则,都属于国际贸易惯例,都具有选择性、非强制约束性特点;同时某些具体术语在不同的规则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因此,在使用某一具体术语时,应注明选出择的是哪一规则。

第三节当事人约定与法律、惯例的关系等

在合同法方面,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世界各国都承认应该遵重当事人的约定。

这也是由合同法性质决定。合同法中,强制性规范少。这类规范主要是合同效力、当事人资格以及违反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定。其余多是指导性或选择性的规范。

《联合同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该公约,可以减损该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是在“当事人没有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

一般地讲,无论是公约、国内法或惯例,只有当事人约定采用该公约、国内法或惯例,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不明确或没有约定时,才适用该公约、国内法或惯例的规定。如在《公约》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该公约,同时又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则在当事人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时,公约对该合同当事人自动适用。当然,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选择公约作为其合同的适用法律。

如果在某一问题上法院地所在国存在国内法的规定,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往往适用法院地所在国的法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规定、判例法国家中的判例法。

如果当事人在同一事项上同时选择了多种标准,国内法或公约的效力并不比惯例的效力优先,国内法的效力也并不比公约优先。相反,惯例、公约和国内法的效力依次递减。因为,无论国内法,还是公约都承认契约自由、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

在公约和国内法的关系上,各国规定并不致。但在商事合同方面,一般都承认公约的效力优先。如美国把公约或国际协定分为可自动执行的和不可自动执行的两种,《公约》被视为是自动执行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范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三章 国际货物贸易习题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 一、名词解释 .班轮运输 .清洁已装船提单 .分批装运 .国际多式联合运输 .运输条款 .转船 .装卸率 .滞期费 .速遣费 .海运提单() .记名提单 .指示提单 .电子提单 .集装箱运输 .倒签提单 二、判断题 .当信用证对是否允许转船问题上未作出规定时,按《》规定,则卖方可以中途转运。 ( ) .同一票货物如包装不同,其计费标准和等级也不同,如托运人未按不同包装分别列明毛重和体积,则全票货物均接收费较高者计收运费。 ( ) .在实际业务中,速遣费通常为滞期费的一半。 ( ) .班轮运费计收标准中的“/.”是指计收运费时,应选三者中较高者计收。 ( ) .所有运输单据都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故都是物权凭证,都可凭以向目的地代理人提货。 ( ) .采用联运提单时,由于联运提单签发人收取了全程运费,故需要对全程负责。 ( ) .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是指既不填写收货人,又不要背书的提单。 ( ) .使用班轮运输货物时,货方不再另行支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 )

.某商品每箱体积为30cm 40cm 50cm,毛重为。如果班轮运费计收标准为/,则船公司应按尺码吨计收运费最有利。 ( ) .班轮运输由货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不包括在运费中,货方需另行支付。 ( ) .我国对外贸易由国际铁路联运的出口货物,送交银行办理结汇的单据是国际联运副本提单。 ( ) .干净、整洁的提单即为清洁提单。 ( ) .不记名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 ) .航空运单代表货物所有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 ) .指示提单代表货物所有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 ) .不同商品收取运费的高低本来不同,但因货主将不同商品混装在同一包装,则班轮公司对混装在同一包装内的全部运费,通常按其中收费较高者计收运费。 ( )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列内容收到单 据。 ( ) .由于装运期和交货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故在装运港交货条件下,最好使用装运期为宜。 ( ) .由于在不同时间、不同港口将货物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故应算作分批装运。 ( ) .按条件成交时,如卖方装船后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则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 ) 三、单项选择题 .下列单据中,只有( )才可用来结汇。 .铁路运单副本.铁路运单正本.大副收据 .签发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承运人的责任是( )。 .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只对最后一程运输负责 .连接世界两个工业最发达的地区,两岸拥有世界/的重要港口,%的海洋货运的海上航线是( )。 .北太平洋航线.苏伊士运河航线.北大西洋航线 .在世界众多的港口中,年吞吐量曾超过万吨的港口约有多个,其中( )以上集中在发达国家。 .%.%.% .《》规定,若信用证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则应视为( )。 .可允许分批装运,但不允许转运.可允许转运,但不允许分批装运.可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第1章 国际贸易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与惯例答案

参考答案 第1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 1. 名词解释 1) 商业风险:因货样不符、交货期晚、单证不符等情况的出现,进口商往往拒收货物,从而给出口商造成商业风险。 2)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指由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根据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贸易习惯做法而制定成文的国际贸易规则,它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3) 出口合同的履行:出口合同被有效订立以后,买卖双方就应根据合同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主要包括准备货物,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落实信用证,做好催证、审证和改证工作、及时租船订舱,安排装运,办理保险,及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和处理合同争议必须遵循的准则。为了有效地贯彻这一公认的准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应以诚相待、实事求是、言而有信、表里如一,意思表达要真实,言行要符合实际,不得歪曲事实真相,不得谎报实情或进行欺诈活动。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3、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4、判断题(你认为正确的填“√”,错误的填“×”) 5、简单题 1、国际贸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都是货物、服务和生产要素的交换活动;交易过程大同小异;经营的目的都是取得利润或经济效益。但是,国际贸易具有许多不同于国内贸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国际贸易难度比较大;②国际贸易风险比较大;③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环节多;④国际贸易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⑤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人才素质要求更高。2、我国外贸企业在履行出口合同时,需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几项? 答:(1) 准备货物,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2) 落实信用证,做好催证、审证和改证工作;(3) 及时租船订舱,安排装运,办理保险,及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4) 缮制、备妥有关单据,及时向银行交单结汇,收取货款;(5) 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3、简要进述一下进口贸易的业务程序。 答:1)进口交易前的准备;2. 进口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3)进口合同的履行。在进口贸易

最新对国际贸易结算领域新惯例

对国际贸易结算领域新惯例 摘要:2007年7月1日,国际贸易结算领域的新惯例——UCP600将生效该惯例的产生与商务实践的飞速发展和UCP500的本质缺陷密切相关较之于UCP500,UCP600在文本结构条款内容语气措词上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是一次革命性的变革,必将产生巨大影响各大进出口企业及相关部门应该认真学习研究新的惯例,以确保顺利渡过不足半年的过渡期,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并把业务风险控制到最低点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新惯例;UCP600 Abstract: UCP 600, ICC's revised rules on documentary credits will enter into force on July 1st this year. The revision contains major changes to the existing rules. These and other changes will have to be carefully studied by bankers, traders, corporations and other practitioners in the five months remaining before the new rules are implemented.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new rules; 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七十多年来,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ICC(国际商会)和不断扩充的ICC委员会持续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着目前,大家熟悉并使用了13年的UCP500即将退出历史舞台,UCP600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鉴于信用证在我国的进出口结算中扮演重要角色,广大进出口商及相关部门需要很好地学习新的国际惯例,并根据惯例的改变调整自身业务操作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利

论国际法的本质

作者简介:胡晓霞(1979-),女,汉族,四川内江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姜世波(1967-),男,汉族,山东莱阳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See al so John H enry M erry m an &Davi d S .C lark ,Co m parative Law:W estern European and Lati n Am erican Legal Syste m s 3(1978). Davi d J .Beder m an ,Recepti on OfTh e C l assicalT rad iti on I n In ternati onalLaw:Groti us 'D e J ure BelliA c Pacis ,10EM ORY I NT L 'L.REV .1, 20-21(1996). 体系化、理论建构和抽象恰恰被认为是民法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参见 美 约翰 亨利 梅利曼: 大陆法系 (第二版),顾培东等 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五章:法典与法典编纂。 当然,这种理论建构并不说可以任意虚构理论,这种理论建构也必须符合当时国家间的实际需要。 John H enry M erry m an &D avi d S .C lark,Co m parati ve Law:W estern E uropean and Lati n A m erican Legal Syste m s 3(1978),p.3. 例如,巴恩斯的一项研究发现,51个国家采用了普通法,115个国家采用的是民法体系。(W ayn e R . Barnes ,C on t e m p l ati ng a C ivil La w Paradig m for a Future Internati onalC o mm ercialC ode ,65LA .L.REV .677,684(2005)). 论国际法的本质 On Character O f The Internati onal La w 胡晓霞 姜世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山东威海 264209) 内容提要:对混合法制的研究在近几年开始受到西方学者的关注,无论国际法的产生还是执行都有赖于属于不同法系的各主权国家的接受,因此,洞悉国际法的混合法特征有助于从混合法体系中寻求国际问题的解决办法。无论从国际法的历史和渊源看,还是它的司法制度,公、私法归属等方面都兼具两大法系的特征,具有混合法的本质。 关键词:混合法制 民法法系 普通法系 国际法 一、国际法先后历经两大法系传统的洗礼,已成为一个混合法律体系 国际法 一词虽然是由来自英美法系的法学家边沁创造的,但在西方学者看来,现代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受过民法法系传统教育的法学家们创造的,如格老秀斯(1583-1645)、维多利亚(1486-1546)、贞提利(A l berico Gentil,i 1552-1608)、苏亚伦兹(F r ancisco Suarez ,1548-1617)和普芬道夫(S a m uel Pufendorf 1632-1694)等。 可以说,国际法最早就产生于早期罗马法的观念。虽然从实质上说国际法产生于国家实践,这些法学家们在理论上也可以创立出独立于其国内法环境的新国际法,但他们没有事实上也不可能这样做,法学家们借鉴和采纳的是他们自己已有的民法体系中的制度和体制,甚至,当他们意识到需要明确拒绝民法概念时有时还会下意识地这样做,他们以民法的图景,或者带着民法的影子 创立国际法似乎是自然而然的。 另外,我们知道,普通法要求强烈的司法造法,强调 问题的解决高于理论建构。 而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的组织者,最初并没有什么法院去造法,国际法总是被视为政治家们的职责,那些政治家们怎么会允许法官来篡夺创造法律的权力?而且,或许允许通过案例来决定法律的观念与国际法也是对立的,因为案例尤其可能是地方性的,可能存在不一致,这就会破坏法律的国际统一性。所以说,在缺乏国际法院的情况下,唯一发展国际法的方法就是通过慢慢地接受理论而加以创立,即依靠理论建 构。 直到今天,人们仍广泛支持民法法系对国际法的影 响,甚至认为国际法实质上是一种民法制度。 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民法法系是突出的法律传统,更多国家采用的是民法法系的传统而不是普通法传统,世界上更多的人 生活在民法传统中而不是普通法国家。 而早期的国际法可以说是欧洲列强创制,法学家们阐明的。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也随着欧洲列强们征服和殖民扩张而传播,虽然这些被征服的地区在上个世纪中期赢得了政治独立,成为主权国家,但国家作为创立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必

国际贸易法试题(doc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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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自测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 1、国际贸易法调整的内容依贸易标的不同可以分为(acd )。 A.货物贸易B.钱货贸易C.技术贸易D.服务贸易 2、过境货物贸易又称为(abd )。 A.三角贸易B.转口贸易C.进口贸易D.再输出贸易 3、依贸易的方式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可以分为( abcd)。 A.商业方式B.互惠方式C.加工贸易方式D.合作投资贸易方式 4、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渊源有(abc )。 A.国际立法B.国际商业惯例C.国内立法D.权威法学家学说 二、填空题 1、国际贸易法调整的内容依交易手段的不同,可分为_钱货贸易_和___易货贸易_ 2、国际货物买卖依贸易地区不同可将国际货物买卖分为出口货物贸易进口货物贸易和_过境货物贸易。 3、我国出口业务大多采用_信用证的方式汇结。 三、名词解释 1、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业惯例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 3、信开证是指开证行以航空挂号将信用证邮寄给出口国代理行或往来行。 4、电开证即开证行将信用证全文用电报通知出口国代理行。 5、报关是指由货主或报关行向海关申请报验的手续并交验海关所规定的各种单证。 四、简答 1、简述国际商业惯例的特征。 1普遍接受性2确定性3任意性 2、符合那些标准的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国? 1从中国领土和大陆架提取的矿产品2在中国境内收获或采集的植物及其产品。3在中国境内繁殖和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4在中国境内狩猎或捕捞获得的产品。4由中国船只或其它工具从海洋获得的海产品和其他产品。及其加工制成的产品。6在中国境内制造,加工过程中回收的废物和废料及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其它废旧物品7在中国境内完全用上述产品以及其它非进口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第二章自测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 1、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有( ABCD)。 A.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B.船舶C.电力D.股票 2、标准合同的主要作用有(BC )。 A.确定性B.针对性C.简化性D.长期性 3、在买卖活动中没有中间人参与的是(B )。 A.佣金制贸易B.主体制贸易C.客体制贸易D.货币制贸易 4、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有( BD)。 A.赔偿损失B.解除合同C.交付替代物D.延迟履行 二、填空题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以_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_为准。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用的是_排除法来界定货物的范围。 3、格式合同包括标准合同__和格式条款两类。 4、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组织上的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可分为_外贸经营权和_________。 5、索赔期限可以分为约定索赔期限和法定索赔期限。 三、名词解释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论国际贸易惯例(1)论文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论国际贸易惯例(1)论文 一、引言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里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逐步形成的,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实际运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承认”的特点说明其通用性,为世界各国或某一个区域、行业的厂商所熟知并共同遵守。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座桥梁,学会运用国际惯例,能消除国内外合作者之间的不必要的误会,能在争议中找到共同的协商点。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贸易的发展及其工作的正常化,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将越来越突出,因此加强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理解和认识十分重要。二、国际贸易惯例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国际贸易惯例是“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但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将实践中反复使用,业已证明行之有效的不成文惯例加以规范性的认定、完善和解释,编纂成文。这样,在当代国际贸易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惯例,几乎全都是成文的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国际经济组织收集编纂、制订的国际贸易统一条件,如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1994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方面的内容是惯例成文化的表现,其目的是统一惯例的含义,克服因对惯例解释的不统一所带来的适用上的困难,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成文国际法。2.国际经济组织制订的提供给当事人选用的标准合同。3.一般交易条件。它一般是在没有交易的统一条件又没有标准合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选定的,即当事人发出要约或签订合同时,在报价单、价目表或合同上记载的交易条件,一经对方当事人认可,即为有效。 4.在某些行业中长期流行的惯例。如“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考虑赔偿”的原则,是国际纺织品贸易的一项惯例。 5.特定贸易方式下形成的一些习惯性做法。如拍卖中的“击槌成交方式”。 6.港口、码头惯例。世界主要港口在装运货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惯例,如果当事人在协商中未对有关风险、费用和责任等作出规定,一般按其相关港口、码头惯例处理。7.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典型仲裁裁决案例。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严格地说,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法律,但它具有准法律的性质。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并不当然地产生法律约束力,除极少数的惯例具有强制性外,绝大多数是任意性的,但它们在下列情况下产生法律约束力: 1.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办事。在当事人之间,如果事先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行事,且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那么该项国际惯例将对当事人各方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但这种约束力并不是来自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自于“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例如:在一张来自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已注明:除本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本信用证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办理。如果受益人对此没有异议,这张信用证的所有各方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均受UCP500惯例的约束。 2.司法或仲裁实践中引用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如果当事人对某一问题没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适用某一项国际惯例,在合同的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的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如果此项判决或裁决是终局的,那么,被引用的国际惯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也不是来自于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于判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 (1)

提要:货物卖方向承运人预借提单,买方拒收货物,申请法院冻结信用证,扣押船舶,并对卖方和承运人提起共同侵权之诉,请求赔偿因不能履行内贸合同的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海事法院判决卖方和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广澳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广澳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新加坡联发船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 被告:印度尼西亚茂林合板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林合板厂) 1993年5月8日,广澳公司与茂林合板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茂林合板厂向广澳公司提供三种规格的胶合板6000立方米,价格条件为CIF 汕头(中国为进口方),总价款2,266,0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结算。6月4日,广澳公司向中国银行汕头分行申请开立以茂林合板厂为受益人的100 %即期议付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约定:货物装运期不迟于1993年7月31日,可分批装运,不可转运;议付单据包括一套以议付银行为指示人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信用证有效期至1993年8月21日。 广澳公司依据上述购销合同,于1993年5月23 日与汕头经济特区广澳物资公司(以下简称汕头物资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由广澳公司向汕头物资公司提供6000立方米胶合板,单价每立方米人民币4500元,总价款人民币27,000,000元;供方须于1993年7月最迟8月15日前将全部货物交付给需方;合同签订后7日内,需方付30万美元给供方作为购货定金,接到提单后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若供方不能按期按质交货,除应退还需方 30万美元定金外,按等额赔偿需方30万美元。合同签订后,汕头物资公司分别于5月24日和5月29日共向广澳公司支付定金30万美元。 7月23日,茂林合板厂从印度尼西亚坤甸港发运第一批胶合板2999.9893立方米,广澳公司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议付了货款1,132,981.99美元。该批货物由新加坡新中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的“新中”轮承运,于8月11 日运抵汕头。第二批货物由联发公司承运,联发公司向茂林合板厂签发了一式三份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记载船名是“新发”轮,货物为2,9999893 立方米胶合板,提单签发日期是1993年7月31日。8月3日,茂林合板厂传真通知广澳公司,后一批胶合板总数2999.9893立方米已于1993年7月31日装上“新发”轮,并附联发公司签发的提单。广澳公司接到货物已装船的通知后,于8月5日与汕头物资公司就《产品订货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于两批货物没有在7月份运抵汕头,广澳公司无法在7月份交付货物。广澳公司应于8 月15日前将全部货物一次性交付汕头物资公司。如果广澳公司违约,汕头物资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8月24日,广澳公司收到中国银行汕头分行要求其付款赎单的通知书,此时,货物尚未抵达汕头港。据调查,“新发”轮1993年7月30日至8月6 日还在汕头港进行上一航次的卸货。广澳公司认为联发公司与茂林合板厂恶意串通,签发了虚假提单,属于提单欺诈行为,遂于8月25 日向法院提出冻结信用证的申请。法院准予广澳公司的申请,于8月27 日裁定冻结广澳公司申请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开出的茂林合板厂为受益人的第41A931374 号信用证,止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1,132,981.99美元。9月13日,广澳公司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新发”轮,要求联发公司提供70万美元的担保。海事法院准许广澳公司的申请,于9月22日裁定扣押了“新发”轮,责令联发公司提供70 万美元的担保。10月6日,联发公司提供了担保,海事法院解除了对“新发”轮的扣押。 庭审中,联发公司承认,第二批胶合板实际于1993年8月13 日在印度尼西亚坤甸港装船,8月26日装船完毕,9月16日抵达汕头港。 由于第二批胶合板没有按期装运,广澳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其与汕头物资公司的《产品订货合同》,广澳公司为此已向汕头物资公司退还购货定金30万美元,并赔偿定金30万美元。另据调查,按照当时的情况,进口一批相同数量、规格的胶合板,需货款1,132,981.99美元,发生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77,072.54元。

国际经济法第二章案例分析上传

第二章案例分析 关于全球合作原则 (一)案情简介——《洛美协定》与南北合作 《洛美协定》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的简称。欧共体成立之初,即同非洲一些国家建立了“联系国”关系。曾先后同喀麦隆等18个非洲国家和东非3国(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签订《雅温得联系国协定》、《阿鲁沙协定》,确定双方在贸易与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了首个《洛美协定》,1976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5年,以取代业已到期的上述两个协定。《洛美协定》在约定欧共体给予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贸易优惠安排的同时,还规定欧共体在5年内向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提供33.6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42亿美元)的财政援助;此后《洛美协定》一再续签,分别是1979年10月、1984年12月、1989年12月的3次修订续签。 2000年6月,欧盟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签署了第5个《洛美协定》——《科托努协定》。协定有效期为20年,主要规定:民主、人权、法制和良政为执行该协定的基本原则,欧盟有权中止向违反上述原则的国家提供援助;欧盟逐步取消对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提供单向贸易优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贸易过渡,双方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欧盟将建立总额为135亿欧元的第9个欧洲发展基金,向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提供援助,并从前几个发展基金余额中拨出10亿欧元用于补贴重债穷国等。2002年,《科托努协定》正式生效,但除财政议定书外,大部分条款在2000年5月31日该协定正式签字后立即生效,指导欧盟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的贸易和援助关系长达25年的《洛美协定》亦随即终止。截至2002底,参加《洛美协定》的国家共92个,其中,欧盟15国,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77国(包括非洲地区48国、加勒比地区15国、太平洋地区14国)。 《洛美协定》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署的最早、持续时间最长、最为全面的一项经济贸易协定。虽历经修改,但其“援助——贸易”的基本目标始

国际贸易与结算实务

国际贸易与结算实务、关务疑难问题处理实战训练营 第一、贸易法规、约定和惯例与进出口业务实操 一、WTO保障机制和措施对我国出口企业在进出口实践中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案例破解我国家具行业在对美反倾销应对中的得失和反倾销后的出口策略)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合理应用 (案例破解对土耳其出口贸易中的F组贸易术语的风险以及买方惯用F组术语成交的意图和对我出口的影响) 三、不同国家国际商法体系的特殊性及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和相应的应对策略 (案例破解美国的长臂原则和对单证的特殊处理) 第二、进出口业务实际操作技巧及案例分析 一、国际贸易商务谈判策略和沟通技巧 二、进出口业务的准备工作和相应的进出口业务型录 三、进出口业务合同以及国际惯用做法、惯例 四、合同欺诈 五、合同与国际结算方式的对应关系和因此引发的问题综述 六、国际贸易报价策略(合理而有效的询盘、报盘、还盘、接受) 第三、进出口运输、出口退税及报关操作技巧 一、单证船货的进出口船务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船务风险 二、运输单据所揭示的业务技巧 三、如何与承运人或国际货运代理进行船务交易 四、船务费用和国际运费的玄机 五、我国的出口税制和进口税制 六、退税筹划与进出口业务的国际避税玄机 七、通关技巧和通关策略 八、加工贸易中的企业进出口关务内控 第四、国际贸易货款结算的处理技巧 一、国际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的选择策略 二、传统结算方式的现实实践(D/P结算方式的奉献透视和风险规避) 三、O/A结算方式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和策略探讨 四、五花八门的结算新方式 五、巧用福费廷业务防止远期结算业务或分期付款业务的国际风险 六、如何使用不同结算方式控制客户及业务进程 七、信用证业务的正常操作和目前存在的问题 八、胆大心细,合理利用信用证条款成功完成业务 九、国际信用证诈骗和诈骗风险的规避 十、信用证的软条款以及对出口企业的危害 十一、识别信用证软条款的策略和技巧 十二、审证与审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1.1 复习笔记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 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 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 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

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 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 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 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③各国间存在着各种差异与矛盾,但也不乏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这种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国之间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国际法既是国家间关系的产物,又反过来影响各国间的关系。 ④国际社会的需要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演变与发展,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又有助于国际社会的进步。国际法的演变同国际社会的演变相伴而行,而且基本上是同步的。

《国际贸易法》总结

第一章国际贸易法概论 概念: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货物贸易关系、技术贸易关系、服务贸易关系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各种关系,均因国际贸易法主体从事上述管理协调活动或者从事贸易交换活动以及相关活动而产生。这些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人以及自然人等 渊源:1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指国际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家立法。 2国际条约既可以双边条约、协定;多边条约、协定;区域性条约、协定;国际贸易公约以及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决议、议定书等形式。 3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中形成的,并为从事国际贸易交易的有关各方普遍承认和共同遵守的原规则及习惯作法。 4国家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和效力皆来自于国内立法的规定。国内立法在过去、现在及其将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仍应作为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渊源。 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是国际贸易的最古老形式,与国内货物买卖相比,具有下述特点: 一,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彼此不是很了解,缺乏信任; 二,当事人所处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由此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争议解决方法,争议解决的时间长、难度大; 三,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需要经过长距离运输,货物较长时间处于第三人控制中,风险大; 四,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分别处理的,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甚至有时交付单据即可获得偿付; 五,货款交付一般很少即时清结,通过需要通过某种付款安排; 六,货物的交付很少是双方直接交接,通过需要经过第三人转交,转交时货物的质量可能发生变化。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对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 构成国际惯例必须具有三个条件:

国际经济法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解读

国际经济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一、本章重要知识点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及相关法律 了解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主要规范表现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含义;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格式合同问题;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范围;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 了解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四)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了解2010年通则贸易术语的基本结构;了解原2000年通则E、F、C、D四组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各术语的含义、双方义务、风险划分);了解2010年通则的其他主要变化。 (五)201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 重点掌握FCA(货交承运人)、FOB(装运港船上交货)、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和CFR(成本加运费)、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和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的主要内容。 (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掌握适用公约的合同类型如何界定;了解哪些合同不适用公约予以调整(两个方面);了解合同的哪些方面不由公约来调整;掌握公约的适用前提(即公约适用的任意性);了解我国在加入公约时提出的保留声明。 (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掌握要约的含义、构成要件;理解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之间的区别;了解要约的失效;掌握承诺的含义、有效承诺须具备的条件;理解反要约的基本含义;了解承诺生效的时间和承诺的撤回。 (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了解卖方的义务有哪些;了解交货的地点;掌握提前交货的基本情况;了解质量担保的几种情形;理解包装和货物检验方面的问题;了解权利担保的类型;掌握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及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掌握交付单据的义务;了解买方支付货款义务和接收货物义务的基本情况。 (九)风险转移 掌握风险转移的时间;掌握风险转移与卖方违约的关系。 (十)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理解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方法有哪些及各自的适用情形;理解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方法;理解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重点掌握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期交货的主要情况、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保全货物的情况) 二、历年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_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

【摘要】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法学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要解决与它紧密相连的另一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即国际法是否是法律,国际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国际社会的这种“无政府”状态,以及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国家间的冲突成为可能。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具有共同的利益,而单边追求本国利益又会受到其他国家的遏止(国际格局),所以,国际合作又成为每个国家的现实选择。为了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国际法作出了法的要求与规章制度,与此同时随着现在全球范围内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与交往越发密切,国际社会无论在内容、内涵层面上都得到了巨大的飞跃,全球的飞跃发展、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全球问题使得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存在与否以及强弱的思考越发深刻。 【论文关键词】:效力依据强制力共同意志 【正文】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产生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而产生。一般的概念上,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国际社会上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在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产生了范围广泛、内容深刻的联系与关系,为了调整这些关系,国际社会行为主体才在交往的实践中以“共同意志为基础、协商为方式”产生了一系列调整这些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在更大程度上是以国际社会为基础,而国际社会与一般我们所称的社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国”成为了国际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交往主体。除了国家这一必不可少的主体要件外,“际”,即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同样是促使国际社会形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由此可知,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若干国家同时存在;(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简言之,就是必须有国、有际。从国际法的概念当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国际法是调整、规范国际行为主体之相互行为。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根源于全球资源的有限性与对利益最大化追求之间的矛盾,换句话说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交往的行为是实现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选择,因为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财富的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域的限制使得人类不得不寻求更广泛的空间来发展自己的实力,在此过程中"国家利益"表现出极强的意识控制力,每个国家为了自我利益的保护与争夺使得国际社会矛盾交结,战争等暴力、不公正的“国与国交往方式”终因矛盾的激化而展开,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严重破坏更严重的是带来了国际社会的无续,国际社会的无续就使得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交往缺乏和平、稳定的环境,甚至“国国自危”。例如20世纪的两次人类世界大战使得人类从血与泪中理解到国际社会有续的重要性,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作用。国际法公正、平等等一系列原则与规范在人类不断发展的理性当中得到强化,逐渐为世界普遍接受。 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即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际行为主体具有约束的效力。按照上述中,国际法的形成是各国协议、共同同意的结果,无论是以条约或习惯还是其他协议都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协调,也可以说的国家的同意。下面我以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比较来试分析国际法的效力依据,这样的分析基于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主要组成因素、国内法的效力依据从未受到质疑以及“法”在国内法体系与国际法体系的共同点:强制,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国内法的效力依据 1.法的概念对于法的产生与出现按照一般的传统理论可以理解为:法的本质是占统治地位的势力依靠公共强制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到必须,将其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已经在全

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第三章国际贸易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渊源和发展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和渊源 *概念: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和规定。 *调整范围: (1)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关的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 (2)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3)国际许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版权的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4)国际商品制度 (5)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法律渊源指:(1)主权国家使用的法律规则;(2)这些规则的来源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有: 1.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 2.国际双边协定; 3.国际商业惯例; 4.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 5.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 6.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指定的标准合同 二.国际贸易法的产生于发展 (1)中世纪的商人法(古老的商业习惯法) 特点:1.国际性 2.行业性 3.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 (2)国际贸易法的编纂和统一 法国率先于1673年和1681年先后颁布了两部商事法典: 《商事条例》《海事条例》 1804年《拿破仑法典》...........................等等 *这些统一法与中世纪商人法的不同点在于: 中世纪的商人法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 杂乱无章,是从习惯发展到法律一定的机构审慎地编撰制定并以公约 或文件形式加以公布的 国际性是以主权国家的认可与同意为 前提的,因此,不具有超国家的特征 突破了传统的商法的界线,加进了国家 调整和管制贸易的内容 (3)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

3、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

3、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A. M. Knitwear诉泛美进出口公司案(1976) 泛美进出口公司向A.M. Knitwear公司购买了几千磅的纱线。泛美公司使用它们自己的订单格式,订单上表示“从贵公司工厂提取货物运到Mccormak,再装运至巴西的Santos”。在“价格”一栏中,泛美公司印着“FOB工厂每磅1.35美元”,但贸易术语FOB后具体地点一栏空着,没有填写。卖方把货物装载上买方提供的集装箱后,通知买方货物已装好。买方于是通知其货物运输代理人(承运人),到卖方工厂提取集装箱并把货物运至Mccormak。当天晚上,一个货车司机到卖方所在地,签发提单后就提取集装箱开车走了。过了不久,买方的运输代理人来提货,这才发现第一个司机是个贼。买方遂停止付款。 纽约上诉法院的法官库克受理此案。 库克认为,“FOB工厂”只能意味着卖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而没有其他意思。若试图将其作为其他意思解释的话,则必须要有明确的改变其本来意思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使用FOB这样的术语,含义改变了,又没有在合同中注明,那么是违反法典(UCC)目的的。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买方胜诉。 法院认为贸易术语的含义应该根据UCC的解释,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UCC的规定,FOB合同中,只有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货物的风险才转移给买方。 2、Exxonmobile供销公司诉Texaco有限公司案(2003) 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份柴油机买卖合同,其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整个协议……没有其他允诺、陈述、担保、惯例或交易过程影响本合同。后来,针对被告根据所测试的保留油样习惯或惯例提出抗辩的企图,原告主张合同不允许纳入这种习惯条款。 英国法院在接受原告这一主张的同时,却指出:在有必要根据商业效率使一条款成为合同暗示条款的情况下,“整个协议”条款不应当排除这种暗示条款。 3、Chateau Des Charmes酒业有限公司诉Sabate公司案(2003) Chateau Des Charmes酒业公司是一家加拿大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公司),被告美国Sabate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是法国一软木塞制造公司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分公司。2000年9月,加拿大公司和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买卖软木塞的合同。合同规定,美国公司供给加拿大公司l 200万软木塞,软木塞不得有损坏葡萄酒的污点。每次装货,美国公司都会出具一份发票,发票上规定法国一地区法院对合同的任何争端有唯一管辖权。加拿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2001年,软木塞出现了污点,加拿大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对美国公司及其总公司提起了诉讼,但是美国和法国总公司认为该案管辖地的选择条款是法国的某地方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北区法院支持了被告美国公司的请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加拿大公司不服,

国际经济法作业

国际经济法作业1 第一章 一.正误判断题 1.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协议()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有时也调整国内经济活动() 二.单项选择题 1.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包括() A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B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C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 D国际商业惯例 三.多项选择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A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泉的永久主权原则B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C公平互利原则D最惠国原则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 A国际条约B国际商业惯例C国内立法D国际组织决议 四.问答题 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 第二章 一.正误判断题 1.凡未经法律授予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一律不能从事外贸活动,其出口或从国外进口所需物品抱着应通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代为进行() 2.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3.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二.单项选择题 1.在国际货物买卖毅然交易磋商中,有条件的接受() A视对要约所作修改的性质及要约人的态度而决定其是否构成有效承诺B构成承诺C构成新要约D构成要约邀请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通则》对()予以规范。 A9 B13 C 15 D11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邓以规范。 A合同的效力B合同的成立C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D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引起的产品责任 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英文字母排列,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组。

A四B五C六D三 5.《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 ACIF BFOB CDAF DEXW 三.多项选择题 1.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 A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B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C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有效凭证D是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 2.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来自() A水灾,旱灾等自然条件B地震,海啸,泥石流等自然条件C罢工,政府禁令等社会条件D战争,暴动等社会条件 3.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 A要约过期B要约被撤回C要约被撤销D要约未发出 4.一项有效的了承诺() A要由受要约人作出B应采用要约规定动作方法C在要约无规定时采用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D在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 5.国际上对所有权转移问题有()的做法。 A以合同订立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B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仅发生转移C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的转移D交货时所有权转移 四.名词解释 1.象征性交货 2.选期违约 五.问答题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要求卖方实际履行救济措施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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