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十三章 法的价值概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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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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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章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5、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有:(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为自己的指导思想。

(2)阶级基础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服务,为剥削制度辩护,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在根本上是少数人利益的体现,所以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标榜“客观主义”,说自己是超阶级的、无阶级的,而实际上处处表现了它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开承认自己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的辩证统一。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6、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2)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理论(4)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5)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6)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重在教育的理论(7)关于人权的理论(8)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9)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10)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的理论7、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的价值【圣才出品】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的价值【圣才出品】

第三章法的价值3.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的价值概述1.价值的概念价值,是指人在实践一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

价值的特征有:(1)它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价值存在于主体、客体的关系之中。

这意味着,价值是一种关系范围的界定,但它不代表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表示客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存在于主体、客体之中。

(2)它是一种主体性意识,以主体的尺度作为尺度的,具有明显的主体性。

就是说,价值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是作为主体的人进行认识、评价的结果,同时也表明价值是依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变化而变化的,具有明显的主体性。

(3)它是体现了客体与主体的契合程度。

就是说,价值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客体的存在、性质及运动与主体的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

2.法的价值的概念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具体而言,法的价值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同价值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它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立的基础。

就是说,它是由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而得以存在的。

(2)法的价值表明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

它体现了其属性中最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就是说,法的价值的研究不能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追寻什么样的法律才最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的确定法的价值的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但这些价值内容应该是有层次性的,并非处于同一层次。

处于第一层次的应该是法律的两大基本价值,即秩序和正义,它们代表了人类最为本质的价值观念。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理学法的价值

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样一种社会规范有哪些为人这样的主体,所重视和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所谓价值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是指对某一个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进行的判断;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进行的客观分析和判断。

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不同在于:取向,维度,方法,真伪(1)判断的取向不同:价值判断的取向是主体,而事实判断的取向是法律规则、法律制度;(2)判断的维度不同:价值判断与主体的情绪、理念有关,因此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事实判断尽可能做到中立、客观;(3)判断的方法不同:价值判断的方法是规范性的判断,而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的判断;(4)判断的真伪不同。

价值判断主要是看主体与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三、法的价值种类价值的种类主要有三种:自由、秩序、正义。

自由是指法通过制度的保障,使主体的行为任意化。

有法律才有自由。

秩序被认为是工具性的价值,这里强调的是秩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前提。

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四、法的价值冲突由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价值形式之间会发生冲突和矛盾。

如,自由和秩序的冲突。

将学校隔离起来,以避免学生大范围的感染SARS,就是通过限制自由来保证社会的秩序。

再如:公平的效益。

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

冲突的解决需要一种利益衡量和价值衡量。

如何衡量呢?要注意以下三个原则:(1)价值位阶(价值排序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A.价值排序原则B.秩序优先原则C.个案平衡原则D.比例原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导语: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

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第二,是人对法的期望、追求、信仰。

(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法律规范为立法者的价值判断;2.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的法律决定属于价值判断。

(二)自由1.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3.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

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4.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须承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

5.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6.法律限制自由正当性证成:(1)伤害原则;(2)冒犯原则;(3)家长主义(父爱)原则。

(三)正义1.正义的核心是平等。

2.正义首先指的是平等对待,即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

其次,正义要求对弱者予以保护。

3.正义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1)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实体法的正确适用;(2)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地对待。

(3)程序公正并不必然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四)秩序1.法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2.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前提。

(五)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1.价值位阶:案例中出现了价值的排序即为此原则的运用。

2.个案平衡: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保护弱者。

3.比例原则:限制自由裁量,为了达到某一较高目的而牺牲较小利益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理学法律的价值 PPT

法理学法律的价值 PPT
理解 掌握
第一,“价值”反映的是主体人与客体外界物(包括自然和社会)的 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关系。 第二,“价值”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 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律价值:是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
概念
所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本节内容
一、秩序的含义 二、法律对秩序的作用
秩序的概念
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性现象。与秩序概念相对的是无序。
秩序多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 “社会秩序”。抽象地说,社会 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程 度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 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则性和连续 性。
“秩序”在法律的价值目标体系 中,具有工具性价值的性质,它 为其他价值目标提供了现实的条 件,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无
法的价值应该包括: 第一,法律的内在要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 第二,社会主体对法的需要。 第三,要有法律实践这一重要环节。
(二)法律价值的特征
1.法律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律的“价值”是其作用的主观体系,法律的“作用”
是其价值客观落实。 2.法律价值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 相对性,就是法律价值的条件性,它表现为法律的价
(四)法律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法律对国际正义的促进体现在: 1.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 2.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提供正当 程序,保障实质正义 3.促进国际纠纷的和平解决,避免国际关系 中的暴力行为 4.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为弱化因发 展的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义提供规范保障 5.制止国际犯罪行为
值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不同的时代、社会、阶级、 群体而呈现出差别性、多样性、多元化。 绝对性,就是法律价值的普遍性。 3.法律价值是目的性价值和手段性价值的统一 目的性价值可以说是法的外在价值,手段性价值可以 说是法的内在价值。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不包括负面意义);3.既包括对实然法(实际存在的法律)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应当存在的法律)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2.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

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3.“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1)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二)正义1.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①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②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①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②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须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在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③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④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三)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三、法的价值冲突(重点)1.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2.解决原则主要有:(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法的价值概述.

法的价值概述.
– 思考:怎样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法律家?
– 二者关系:指导、方向和目标/表现、过程和实现途 径。
Values of Law
• 4.特殊性和普遍性
– 特殊性
• 法的价值不同于法的本质、功能、作用以及法的制定、实 施等法律现象 • 法的各种价值之间相互区别,相对独立
– 普遍性
• 与法相伴随 • 在不同历史时代:一定的共同性;在同一时代
法的价值问题进入我国法理学视野的背景
Values of Law
• 上述例证的初步结论—法的价值问题存在于法的各个方面、环节 • 西方法理学家的论述
– 庞德:“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 的。”“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在古代或是近代世界里,对价 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依据法包含的价值对法律行为的评价 – 例如:某行为构成某罪,这体现的是法的价值判断
• 用法3:于实在法之外,用道理伦理方面的标准即日常所 说的“价值”,对法律现象尤其是法律行为进行判断,这 种判断的结果往往与根据现行法进行判断的结果出现不一 致。此时,准确的说只能叫“价值判断”或者“实质判断” (而不能叫“法的价值判断”)与“法律判断”相对应。 —根据法律之外的价值标准评价法律行为 • 联想:辩证推理、客观目的解释、实质判断
第四章 法的价值
• 立法例:
Values of Law (三版20-25章)
– 宪法有关规定 – 监狱法第47条 – 79刑法与97刑法对盗窃罪最高刑的对比——生命与财产秩序的博弈
• 执法例:
– 执法人员对救人但违章者的不同态度——生命与秩序的价值冲突 – 对运送地震救灾物资车辆免收通行费——生命与效率的价值冲突

法理学 法律的价值.

法理学 法律的价值.

(一)自由的含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 对自由的理解
1.自由表现了人的受动性和能动性的统一 2.自由体现了必然性和可能性的统一 3.自由体现了个人和社会的统一
(二)自由的分类
英国牛津大学社会和政治学说教授柏林的 “两种自由观”,包括: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阿德勒认为自 由有三种: 天生自由,后天自由,环境自由
按不同标准分
按自由主体,分为个体自由、群众自由和族类自由; 按自由存在形态,分为观念形态的自由(意志自由)、活动的自由(行动自 由)和实在自由; 按自由活动客体,分为人在自然领域的自由、人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自由以 及人在自身关系中的自由。
马克思在法律和自由的关系上主张:
第一,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
第二,法学意义上的自由是指在法律容许 范围内的自由。
(一)
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 为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认为的不正当的障碍 把自由法律化为权利
(二)
(三)
(四)
将自由与责任联结,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护机制
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五)
本节内容
一、平等的含义与分类 二、法律对平等的保护作用
(一)用“法律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 值评价标准
(二)用“法律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 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或增加的价值,如人 身安全、财产安全、公民自由、社会秩序稳定 等
(三)用“法律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 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正义等,呈现出三种复杂的关系:
(一)正义对法律的评价作用
(二)正义对法律的补充作用 (三)正义对法律进化的推动作 用
(一)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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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的评论标准价值---实践(主观见之于客观)
第三种含义的法的价值是“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 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 评价。我们可以把这种法的价值称为“作为评价准则的 法的价值。”根据作者的看法,这种(法的价值)在当代 中国的法律中包括:1、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 益;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 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 善于选择最佳方案等。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 考:
(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 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 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 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 数人的利益。
(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 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
• (1)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 • (2)主体需求是法律价值的落脚点,法律的属
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 (3)法律价值归根结底反映人与法律的关系,
形成价值评价体系。
韩昭侯兼罪典衣与典冠
• 昔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 君之上。觉寝而悦。问左右曰:“谁加衣者?” 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 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 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
(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 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 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一、法的价值体系释义 价值体系也称价值系统,是一个人所持的或一
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 (1)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
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2)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
生产力标准、人道主义标准、现实主义标准、历史主 义标准
(二)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
状、属性和作用。( 李步云主编:《法理学》) 法的价值的种类 1、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
序的形成。(没有秩序的统治,根本就不是统治;秩序本身的性质决 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没有秩序, 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 实意义了) 2、自由 :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 活动的能力。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 则,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马克思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3、利益: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 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离开了利益关系,法既无 从产生,也无以存在。(法对利益的调控,具体表现为:利益表达。 法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即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利益平衡,法律必 须对各种利益冲突加以平衡,从而不致使人类社会在无谓的利益纷争 中毁灭) 4、正义:正义就是”各得其所”。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 有正义问题的产生。(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说,法律只有合 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法律充斥着不正义的内容, 则意味着法律只不过是推行专制的工具。 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 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第三节 法的价值的冲突和整合
一、法的价值冲突 无涉状态 耦合状态 竞合状态 二、法的价值整合 兼顾协调原则,法益权衡原则,维护法律安定
性的原则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 一是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 他人利益的损失;
案情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 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 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 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 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 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 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 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 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 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 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被违章车辆故意撞 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 额“保密费”的,等等。
• 《韩非子·二柄》 • ◆ 请思考:《韩非子》中的这则故事体现了怎
样的法律价值?这种价值与现代的法律价值有什 么不同?秩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法的价值的划分
(一)法的价值”被划分为三种:A、法促进的 价值;B、法本身的价值;C、法对相互矛盾的价值 进行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即法的评价标准价值。
1、法促进的价值----价值目标或价值追求(主观)
是指法的本质与目的问题,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是 一种不具有普遍性、统一性的价值。其具体内容包括正 义和利益两种名目。
2、法本身的价值---(客观)
是指法本身就有的某些性质、属性。它“实质上是指 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 的价值”,任何社会的法,总意味某种理性和秩序, 而与非理性主义、无政府主义是对立的:现代社会的 法,一般地说,总意味某种民主、自由与平等,而与 专制、独裁是对立的。 也就是说,这种价值与统治者 是谁无关,是法所具有的某种统一的、普遍的性质、 属性。例如:系统性、规范性
第十三章 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价值释义 一、价值
价值是标志着人与外界事物关系的一个范畴, 它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外界事物的客 观属性对人所发生的效应和作用以及人对之 的评价。
美是主观的?客观的?主观见之于 客观?
1、西施美 2、美是艺术加工“情人眼里出西施”,山水 3、良药苦口利于病。
从本文的论述来看,第三种含义的法的价值实际上是处 理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或可能相互矛盾的利益、解决价 值与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简单地说,这一 法的价值概念的特殊性在于,它表述的不是单一的价值, 而是复合的价值之间的关系状况。严格地说,它应被称 为“法的价值间的关系准则”,而不能与其它单数的性 质、属性意义上的法的价值相混。
二是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 的矛盾;
三是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典型的即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 间所常见的矛盾情形。
就理想的社会而言,可以形成一种涵盖、平衡各种价值冲突的社会宽容, 立法作为一种确立普遍规则的活动,也多是在这个意义上协调、平衡各 种法的价值之间所可能会有的矛盾。然而,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 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 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在这个方面,可以 采纳的原则主要有:
把握价值的含义要注意三点
1、价值主体----有价值需求 2、价值课题---具有价值属性(能满足主体的
属性 3、价值形态---价值目标
价值的本质
司法公正是指 司法所应当(主 体的态度)具有 的属性――公正
关系说 兴趣说 属性说
客体满足主 体的需要
价值依存于 主体的兴趣
使用价值 (效用)
对价值的三种认识
法的价值体系两方面:
1、为什么有法? 有法才有价值,这是目的性问题(价值目标)
例如自由、平等。可以说法是实现自由正义的制 度体系。
2、应该有什么样的法?
法的善、恶、好、坏问题。是结构属性问题。 有了法,在结构、内容上如何布局。法以什么 样的知识体系、内容满足它的目的性。(价值 属性)
例如:权威性、稳定性也是法的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 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 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 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从价值所产生的机理上看,价值是表征关系的 范畴,反映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和客体需求与 被需求的关系,揭示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 的
从语义分析的角度来看,价值是个表征“偏好” 的范畴,“善”、“好”
价值判断与人的情感直接相关,事实判断与情 感间接相关,
二、法律价值的概念
• 概念,法律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人作为主 体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 及由此所产生主体对法律的评价。
【案例】王斌余杀人案
王斌余是一个在宁夏石嘴山市某工地打工的农民工。2005年5月,他 向包工头吴某讨要自己的5 000元工资,吴某只给50元,还以种种 理由拒绝支付其余工资。王斌余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 劳动行政部门建议其到法院起诉;王斌余到法院起诉时,被法院工 作人员告知需要3个月到6个月的时间才能够受理案件,建议其去 找劳动行政部门解决。王斌余遂又找到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劳动 行政部门调解,吴某答应给王斌余工钱,但后来并没有给王斌余 剩余的工钱,反而找个借口将其开除。王斌余因其父治病急需用 钱,遂携带刀子去找吴某讨要工钱。吴某拒绝其要求并辱骂,还 叫来其他人驱赶王斌余。王斌余激愤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 (这5人全是包工头叫来的)。案发后,王斌余投案自首,后被宁 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法价值的划分
法所促进的价值 法本身的价值 法的价值评价准则
兴趣说
属性说
二、法的价值的特点
1、法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产物,是人为安排的 结果,法的价值是人附加的。
2、法作为调整社会制度和实践的的制度和实 践,具有自己的偏重和独特之处(评价时,有 特定的偏好,例如弱水三千)
3、法的价值在表达上有其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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