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安全行车检查制度

安全行车检查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城市公交车辆安全、高效、准时地服务于市民,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行车检查制度。
本制度旨在通过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行车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降低违法、违章行为发生,切实减少行车事故。
二、检查内容1. 进出站(场)检查:检查车辆进出站(场)是否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是否按规定车道行驶,是否存在随意变道、违规上下客等行为。
2. 路口检查:检查车辆在路口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是否按规定车道行驶,是否存在随意变道、超速行驶等行为。
3. 路段检查:检查车辆在路段行驶是否遵守交通规则,是否存在超速行驶、随意变道、违规使用灯光等行为。
4. 站点检查:检查车辆在站点是否按规定停靠,是否存在违规上下客、使用手机等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5. 首末站检查:检查车辆在首末站是否按规定进行车辆例保,是否存在车辆故障、违规使用灯光等行为。
6. 酒精检测: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确保驾驶员未饮酒。
7. 服药询问:询问驾驶员是否服用影响驾驶的药物,确保驾驶员身体健康。
8. 疲劳及健康情况观察:观察驾驶员是否出现疲劳驾驶、身体不适等情况,确保驾驶员精神状态良好。
9. 车辆例保执行情况:检查车辆例保执行情况,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0. 发车准点率检查:检查车辆发车准点率,确保车辆准时发车。
三、检查方式1. 现场检查:通过实地观察、询问等方式,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检查。
2. 视频监控:利用车载摄像头、监控设备等,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检查。
3. 数据分析:通过分析车辆行驶数据,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检查。
四、检查要求1.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车。
2.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吸烟、不使用手机、不闲谈,保持专注驾驶。
3. 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4. 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技术状况良好。
5. 驾驶员和车辆应接受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行车。
铁路行车安全管理流程

铁路行车安全管理流程第一章铁路行车安全管理概述 (3)1.1 铁路行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3)1.1.1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1.1.2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1.1.3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3)1.1.4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3)1.1.5 以人为本,提高人员素质 (4)1.1.6 技术保障,持续创新 (4)1.1.7 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4)第二章铁路行车安全法规与标准 (4)1.1.8 法规体系的构成 (4)1.1.9 法规体系的作用 (5)1.1.10 标准制定的原则 (5)1.1.11 标准制定的内容 (5)1.1.12 标准制定的程序 (6)第三章铁路行车组织管理 (6)1.1.13 车站行车组织 (6)1.1.14 列车运行调度组织 (6)1.1.15 铁路局行车组织 (6)1.1.16 铁路总公司行车组织 (7)1.1.17 车站行车组织职责 (7)1.1.18 列车运行调度组织职责 (7)1.1.19 铁路局行车组织职责 (7)1.1.20 铁路总公司行车组织职责 (7)第四章铁路行车计划管理 (8)1.1.21 编制原则 (8)1.1.22 编制内容 (8)1.1.23 编制流程 (8)1.1.24 执行要求 (8)1.1.25 执行措施 (9)1.1.26 调整原则 (9)1.1.27 调整流程 (9)第五章铁路行车设备管理 (9)第六章铁路行车调度指挥 (10)第七章铁路行车预防与处理 (12)1.1.28 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 (12)1.1.29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12)1.1.30 强化设备维护与管理 (12)1.1.31 加强风险识别与评估 (12)1.1.32 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12)1.1.33 加强信息沟通与协作 (12)1.1.35 报告 (13)1.1.36 现场处置 (13)1.1.37 调查与分析 (13)1.1.38 处理与整改 (13)1.1.39 总结与反馈 (13)1.1.40 档案管理 (13)第八章铁路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 (13)1.1.41 铁路行车安全基本知识 (13)1.1.42 铁路行车安全法律法规 (14)1.1.43 铁路行车安全风险管理 (14)1.1.44 理论培训 (14)1.1.45 实操培训 (14)1.1.46 在线培训 (14)1.1.47 培训效果评估 (15)第九章铁路行车安全监督与检查 (15)1.1.48 概述 (15)1.1.49 主要部门及职责 (15)1.1.50 安全监督体系运行机制 (15)1.1.51 概述 (16)1.1.52 日常检查 (16)1.1.53 定期检查 (16)1.1.54 专项检查 (16)第十章铁路行车应急预案与处置 (16)1.1.55 编制目的 (16)1.1.56 编制依据 (17)1.1.57 编制内容 (17)1.1.58 预案编制要求 (17)1.1.59 应急响应 (17)1.1.60 处置 (17)1.1.61 善后处理 (18)第十一章铁路行车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18)1.1.62 概述 (18)1.1.63 建设目标 (18)1.1.64 建设内容 (18)1.1.65 应用领域 (18)1.1.66 应用效果 (19)1.1.67 应用前景 (19)第十二章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创新与发展 (19)1.1.68 提高行车安全意识 (19)1.1.69 完善行车安全规章制度 (19)1.1.70 优化行车安全组织结构 (20)1.1.71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 (20)1.1.72 强化行车安全应急预案 (20)1.1.74 网络化管理 (20)1.1.75 规范化管理 (20)1.1.76 人性化关怀 (20)1.1.77 绿色发展 (21)1.1.78 国际化合作 (21)第一章铁路行车安全管理概述1.1 铁路行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铁路作为我国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其安全运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的意义。
车间行车安全操作规程(三篇)

车间行车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械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车间内的行车作业活动。
第三条车间行车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确保行车作业安全。
第四条本规程中的行车包括吊装、搬运和堆放等作业。
第五条进入车间进行行车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行车操作证书,并且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章车间行车人员的职责第六条车间行车人员必须熟悉车间内的各项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具备独立操作车辆的能力。
第七条车间行车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做好作业准备工作,保证车辆在作业前的良好状态。
第八条车间行车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了解行车操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操作各种行车设备。
第九条车间行车人员必须掌握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循安全操作流程,严格按照作业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条车间行车人员应当熟悉车间内的行车通道和停车场,遵循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章车间行车设备的检查与维护第十一条车间行车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规范,经过定期检修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车间行车设备应当经过严格的验收,检查各项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和操作性能。
第十三条车间行车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修复正常运行中的故障,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车间行车设备的操作者必须经过相关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要求,并能正确操作设备。
第十五条车间行车设备的操作者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工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修,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车间行车作业的安全操作要求第十六条车间行车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会讲,明确各项作业任务和安全要求,确保作业人员理解。
第十七条车间行车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查明各类障碍物和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车间行车作业时必须做好周围环境的检查,确保行车通道畅通,没有人员和物品存在。
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检查目的(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促进交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推动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检查范围(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交通运输、公路水路、港口航道、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二)本制度适用于交通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
四、检查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情况。
(五)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情况。
(六)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七)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
(八)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五、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
交通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周期根据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形势确定。
(二)专项检查。
针对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检查。
(三)随机检查。
交通部门可以采取随机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四)联合检查。
交通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联合安全生产检查。
六、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
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时间等。
(二)组织实施检查。
交通部门应当组织检查组按照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三)出具检查意见。
检查组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四)整改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交通部门。
安全行车路检路查的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行车路检路查的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落实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工作目标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的目标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畅通有序,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三、工作职责(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的规划、监管和管理工作,对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负有监督和指导职责。
(二)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并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
(三)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保证车辆的合法、安全运行,积极配合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
四、工作流程(一)安全行车路检路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安全性检查、驾驶员资格审核、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等。
(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区道路交通特点,制订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方案,并向执法部门下发任务。
(三)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行车路检路查的具体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四)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如遇到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停车接受检查。
如有拒绝或抗拒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二)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的高效进行。
(三)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配合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不得拒绝或抗拒安全检查。
六、工作监督(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二)社会公众对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有监督权和举报权,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参与到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中。
七、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铁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物流集团,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4年8月23日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和维修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铁路设备符合运营安全要求。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工作,不断提升铁路设备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检测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和维修的铁路设备质量满足要求。
安全行车检查制度模版

安全行车检查制度模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为了保障驾驶员的安全并降低交通事故率,我公司制定了安全行车检查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驾驶员在出车前进行全面的车辆和个人安全检查,提高行车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驾驶员,包括员工和外包人员。
三、检查内容1. 车辆检查1.1 确认车辆是否具有合法的行车证、保险和年检等必备文件。
1.2 检查车辆外观是否完好,无明显损伤或漏油现象。
1.3 检查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轮胎以及安全带等零部件是否正常运作。
1.4 检查车辆的燃油、水温、机油和刹车油等液位是否符合要求。
2. 个人检查2.1 驾驶员必须穿着合适的驾驶服装,包括驾驶鞋、驾驶帽等,并确保头发整洁,不遮挡视线。
2.2 驾驶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包括测量体温,确认是否有患病症状等。
2.3 驾驶员必须处于良好的精神状态,不能饮酒、吸烟或服用药物影响驾驶安全。
2.4 驾驶员必须对安全驾驶规则进行熟悉和掌握,包括速度限制、车距保持、让行规则等。
四、检查程序1. 出车前检查1.1 驾驶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车辆停放点,进行车辆和个人的检查工作。
1.2 检查车辆外观、零部件、液位等项目,确保车辆完好并符合要求。
1.3 检查个人服装、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等,确保自己适合驾驶。
1.4 如发现车辆或个人存在安全隐患,驾驶员必须及时上报并延迟出车。
1.5 驾驶员完成检查后,应填写检查记录并保存备份。
2. 行车途中检查2.1 在行车途中,驾驶员要随时注意车辆仪表盘的指示和警示灯。
2.2 如发现车辆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停车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2.3 驾驶员不能抽烟、聊天、使用手机等行为,确保专心驾驶。
2.4 驾驶员要注意交通信号和标志,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车。
三、检查结果处理1. 若车辆或个人存在安全隐患,驾驶员必须及时上报,并等待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
2. 根据检查记录,公司将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交流会议,帮助驾驶员提高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公司车辆检查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车辆的使用和保养管理,保障公司车辆的安全和运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汽车、摩托车等车辆的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车辆的使用单位、管理部门和驾驶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做到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公司车辆检查管理工作分为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两个部分,各项工作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五条定期检查是指对公司车辆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故障检测等工作,确保车辆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运行。
日常检查是指对公司车辆的日常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包括驾驶员的操作、车辆的清洁等。
第二章定期检查第六条公司车辆的定期检查由公司车辆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对车辆进行定期的保养维护,包括更换机油、滤清器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里程进行维护保养。
(二)对车辆的机械部件进行检测,包括发动机、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确保各项机械部件的正常运行。
(三)对车辆的电气系统进行检测,包括电瓶、灯光、喇叭等,确保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对车辆的外观和内饰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的整洁、无破损等。
第七条公司车辆的定期检查应当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确保检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八条公司车辆的定期检查工作应当记录在检查记录表中,包括检查的时间、检查的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等,以备查档。
第九条公司车辆的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延迟或者违规操作。
第三章日常检查第十条公司车辆的日常检查由各使用单位的车辆负责人及驾驶员共同完成,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每日对车辆的外观、内饰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的整洁、无破损。
(二)每日对车辆的机械部件进行检查,包括发动机、制动系统、轮胎等,确保各项机械部件的正常运行。
(三)每日对车辆的电气系统进行检查,包括电瓶、灯光、喇叭等,确保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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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颁布单位】铁道部【颁布日期】 19841009【实施日期】 19841009【章名】规则第1条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必须做到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
安全状况是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是铁路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首要标准。
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保证安全是铁路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运输生产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关系到四化建设速度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肃的政治问题。
为维护铁路行车安全法规的实施,保证运输安全,在各级组织、各业务部门坚持安全第一,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
为此,在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和铁路分局设置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第2条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分别设置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监督机关,其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行车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察,维护行车安全法规,以促进路风建设,保证安全正点、优质高产地完成运输任务,提高经济效益。
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行政领导、同级业务部门、各行车有关单位和行车有关人员执行行车安全法规的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第3条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1、监督检查各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工厂及行车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规章制度等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行车安全(包括行车有关防火防爆,以下同)、路外人身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监督检查各种行车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以及保证行车安全的先进技术设备的发展情况。
4、监督检查行车直接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行车有关人员的素质。
5、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防止路外人员伤亡工作情况。
6、参与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有关行车安全的规章制度、命令、措施以及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和修改。
7、制订铁路行车事故处理、铁路行车路外伤亡事故处理和行车安全监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8、参与审查行车设备新建、改造中有关行车安全部分和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设计文件。
9、根据各个时期的情况,调查研究,提出搞好行车安全的指导性措施;针对关键问题,提出专题报告和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防止和消除行车和路外伤亡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10、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性质严重的行车重大、大事故;研究处理有争议的或铁路局处理不当的行车重大、大事故。
11、统计分析全路行车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总结全路行车安全工作。
12、检查全路行车安全监察工作,总结交流经验;组织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
13、检查乘务员公寓的食宿条件、清洁卫生及乘务员遵守公寓制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第4条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1、监督检查铁路局管辖内所属部门、单位及部属工厂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指示和措施情况,监督检查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外单位列车、机车、车辆、动车和轨道车,以及在管内施工的工程局、处、段(队)有关行车安全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局发布的有关行车安全的规章制度、命令和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监督检查各种行车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以及确保行车安全的先进技术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修情况。
4、监督检查行车直接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任职、提职,技术考核鉴定及体格检查情况。
5、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防止路外人员伤亡工作情况。
6、参与制订、修订《行车组织规则》,审查有关行车安全的各种细则办法和作业标准。
7、参与审查行车设备新建、改造中有关安全部分和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计划,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8、根据各个时期的情况,调查研究,提出搞好行车安全的措施;对发现的不安全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要求,限期解决;重要问题,向领导提出专题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9、督促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性措施,保证安全。
10、参加调查分析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研究处理管内有争议的或铁路分局处理不当的事故;督促有关单位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正确地处理事故;监督检查有关事故救援的工作。
11、统计分析全局行车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总结全局行车安全工作。
12、检查乘务员公寓的食宿条件、清洁卫生及乘务员遵守公寓制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工程局安全监察机构中有关行车安全的职责,可参照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办理。
第5条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1、监督检查铁路分局管辖内所属部门、单位执行上级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指示和措施情况,监督检查在铁路分局管内运行的外单位列车、机车、车辆、动车和轨道车,以及在铁路分局管内施工单位的行车安全情况。
2、监督检查分局发布的有关行车安全的规章制度、命令和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监督检查各种行车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以及确保行车安全的先进技术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修情况。
4、监督检查行车直接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任职、提职,技术考核鉴定及体格检查情况。
5、领导路外安全宣传车(队)的工作,经常深入地进行防止路外伤亡的宣传工作;参加调查处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防止路外伤亡工作情况。
6、参与审查有关行车安全的细则、办法和作业标准。
7、参与审查管内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8、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提出防范措施;要求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9、督促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性措施,保证安全。
10、参加调查处理铁路分局管内的险性事故和有争议的一般事故;监督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正确地处理事故;监督检查有关事故救援的工作。
11、统计分析铁路分局管内行车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总结铁路分局行车安全工作。
12、检查乘务员公寓的食宿条件、清洁卫生及乘务员遵守公寓制度等情况,发现问题,督促主管单位及时解决。
13、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安全工作人员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总结交流经验。
第6条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分别由铁路局长、铁路分局长领导,在监察业务上同时受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领导。
1、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
2、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铁路局、铁路分局行政领导实行行车安全法规范围内的监督,发现有违反行车安全法规的情况,应如实地提出意见,加以纠正;如有关领导不给予正确解决,有权向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请求处理。
3、铁路局、铁路分局对事故性质和责任的确定,以《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为准,由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由铁路局、铁路分局领导作出决定;如果对领导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反映,请求予以复查处理。
4、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下级单位或下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性质和责任的确定不符规定、处理不当时,有权加以纠正。
第7条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除设领导人员外,并按照车务、客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教育、路外安全和综合分析等方面的业务,设置监察人员。
各监察兼管工厂和工程单位。
综合分析监察应昼夜值班。
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工作量大小,管辖单位多少,里程长短等,分别确定。
工程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编制。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熟练的技术业务知识,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由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
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由正科级以上干部担任。
铁路分局行车安全机构的监察人员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技术职称,按国家规定办理。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在任命时,应注明其行政和技术级别,享受与现职行政干部和技术干部同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要建立考核制度。
对德才兼备,符合条件的要适时提升;对不符合条件和级别而可以培养提高的,要做出安排,加速培养;对确实不够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要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素质,并保持监察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8条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1、发现作业上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时,有权加以纠正;危及行车安全者,有权立即制止,必要时可临时停止其工作,并责成有关单位议处;对不适合担当行车工作的人员,有权责成有关部门予以调整。
2、对危及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限期解决;情况严重,确有发生严重事故可能时,有权采取临时扣留、封闭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紧急处理。
3、发现行车有关规程、规范、规则、细则、办法、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有违反《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其他行车安全法规时,有权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停止其实施。
4、调查处理事故中,在确定性质和责任上有分歧意见时,由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
5、有权建议,对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或发生行车事故的责任人员和领导干部,给予处分;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做出成绩和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9条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准则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严肃性。
2、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3、执法严明,刚正不阿。
4、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
5、坚持原则,遵守法纪。
6、积极钻研业务,技术上精益求精。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执法犯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严于其他职工的纪律处分。
第10条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持行车安全监察证。
行车安全监察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
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监察人员的监察证由铁道部签发;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监察人员的监察证,由铁路局签发;工程局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监察证,由工程局签发。
行车安全监察证遗失时,应立即通报,声明作废,由当事人写出检讨后,按规定进行请领补发。
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工作调动,离开行车安全监察工作岗位时,应即将行车安全监察证缴还,并由请领单位上报签发机关。
第11条行车安全监察人员检查发现问题时,除向当事人进行帮助教育外,必要时应将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改进意见,填写“行车安全监察通知书”(一式三份),交当事人所属单位领导两份;对于严重隐患和比较重大的问题,由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向有关单位领导发出“行车安全监察指令书”(一式三份,送有关单位二份),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