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经典解析-钟秀勇

【答案】D
【考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物、尸体的法律属性
【解析】①根据民法原理,人的身体不是物,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人体的一部分如已分离,不问其分离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当然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为抛弃或让与。人的尸体,属于物,构成遗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但尸体属于特殊物,仅限于埋葬、管理、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②随着法律的发展,上述民法理论日渐松动,表现在法律开始承认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承认器官捐献合同与遗嘱的有效性。移植又以人体器官的捐献为前提。人体器官的捐献分为活体器官的捐献和尸体器官的捐献。③关于活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设有三方面的限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据此,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A选项错误。问题在于,甲生前,其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作出有效的活体器官捐赠?法律对此未设明文,但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8条。该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应作更加严格的限制。所以,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因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B选项错误。④关于尸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据此,甲死亡后,对甲尸体器官的捐献,须甲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有效;甲的父母单独作出的捐献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不得不指出的是,本题稍嫌题意不明,因为题目并未交代甲是否有配偶、成年子女,易引人误解。
拾物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拾物法,是指关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等,以及拾得人应当如何处理这些物品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拾物法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围绕拾物法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定1. 拾得遗失物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遗失物是指所有人不慎遗失,无法找到原所有人的财物。
遗失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2. 拾得遗失物的处理(1)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不得擅自处分。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遗失物的所有人,或者将其交给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等有关部门。
(3)拾得人可以在遗失物中找到失主,也可以在合理期限内等待失主前来认领。
(4)超过合理期限,失主未出现,拾得人可以依法占有遗失物。
3. 遗失物认领(1)失主在规定期限内出现,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归还失主。
(2)失主无法证明遗失物属于自己,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保管费用。
(3)失主拒绝支付保管费用,拾得人可以依法占有遗失物。
三、拾得漂流物的法律规定1. 漂流物的概念漂流物是指因水流、风力等原因漂流至他处的物品。
2. 拾得漂流物的处理(1)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漂流物,不得擅自处分。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漂流物可能的所有人,或者将其交给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等有关部门。
(3)拾得人可以在漂流物中找到失主,也可以在合理期限内等待失主前来认领。
(4)超过合理期限,失主未出现,拾得人可以依法占有漂流物。
四、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法律规定1. 失散的饲养动物的概念失散的饲养动物是指因主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而走失的动物。
2. 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处理(1)拾得人应当妥善照顾失散的饲养动物,不得虐待或遗弃。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饲养动物的主人,或者将其交给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等有关部门。
(3)拾得人可以在失散的饲养动物中找到主人,也可以在合理期限内等待主人前来认领。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1. 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指的是管辖人与人之间及一般物品之间的关系,以及将受法律
保护的此类关系。
通常情况下,它是指以制定、变更、补足、应用法
律来确定财产权利拥有者、继承者甚至侵权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定,从而规范和维护彼此的合法物权。
2. 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内容
①各种财产权利的划分和区分
在物权法第二编论述的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主体、财产权利的种类、财
产权利的功能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权利人的身份、财
产的种类、财产权利的性质、权利范围以及物权变更、物权可转让等
关系。
②物权的登记和保护
民法第二编还涉及物权的确认、登记、侵权行为及其他可能影响物权
的行为等,以及物权的保护制度、物权的宣告等问题,旨在维护主体
的物权,维护财产秩序。
③物权变更和转让
民法第二编还规定了有关物权变更及转让的决定,包括物权转让的有效性、实施物权转让的行为等,使当事人的物权关系可以得到有效的变更和转移。
3. 对于钟秀勇物权法的观点
钟秀勇此次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关注的是法律的角度,他认为,物权的确定不是偶然的,而是应用法律规定而定,应当认真遵循法律。
钟秀勇还特别指出,财产权利和保护制度不仅重要,而且必不可少,权利人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并努力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同时也要做到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
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在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
(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
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
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
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祥解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善意取得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
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
①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
②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须注意:2011年6月10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详细内容参见本书合同法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解析)。
在此强调两点:①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
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
②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需要更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例1】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甲未经乙同意,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②假设丙为恶意(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虽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变动为效力待定,分两种情况:(a)如果乙追认或者甲(因授权、继承、赠与)取得处分权,发生物权变动,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b)如果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丙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3篇)

第1篇引言遗失物是指所有人因故暂时失去占有,而又不能立即寻回的物品。
在我国,拾得遗失物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对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拾得遗失物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拾得遗失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无意中拾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并对其进行保管的民事法律行为。
2. 特征(1)拾得遗失物具有偶然性。
拾得遗失物并非基于有意识的寻找,而是偶然间发现的。
(2)拾得遗失物具有非占有性。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并非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而是对遗失物的保管义务。
(3)拾得遗失物具有时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拾得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将遗失物归还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妥善保管,并通知失主领取;失主不领取的,拾得人可以依法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不得隐匿、毁损、擅自处分。
”3. 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三、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程序1. 拾得人发现遗失物拾得人发现遗失物后,应立即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毁损或者处分。
2. 通知失主拾得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失主领取遗失物。
通知方式可以采取直接联系、张贴公告、通过媒体发布信息等方式。
3. 失主领取遗失物失主在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遗失物。
逾期未领取的,拾得人可以依法处理。
4. 拾得人依法处理遗失物在失主逾期未领取遗失物的情况下,拾得人可以依法处理遗失物。
处理方式包括:(1)拍卖:拾得人可以将遗失物拍卖,所得款项扣除保管费用后,上交有关部门。
(2)捐赠:拾得人可以将遗失物捐赠给慈善机构或者其他单位。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添附、先占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添附、先占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1.附合包括两种:第一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
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
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擅自他人砖石该物。
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
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
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
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
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动产与动产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
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
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
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
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擅自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
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擅自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
①如果乙加盖的第三层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
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
②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处理。
③“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2.混合(1)构成要件有三。
①动产与动产混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拾得遗失物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根据《物权法》第109-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因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会在失主与拾得人(或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下面从拾得人的义务与拾得人的权利方面把握这些制度。
(一)拾得人(有关部门)的义务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概念辨析】【《物权法》第107条】VS【《物权法》第109条】两者均以遗失物为调整对象,但大异其趣。
举二例说明其不同:①例如: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正好思念一个宠物,一口气饲养了6年,只到甲找上门来。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甲仍有权请求乙返还狗及孳息,由于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无时间上的限制(指的是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请求的依据时)。
②例如: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谎称自己是所有人,将该狗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因狗是遗失物,丙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甲有权自知道丙之日起2年内请求丙返还。
在这里,由于涉及善意第三人丙的利益,经过利益衡量,法律规定甲仍可请求丙返还,但受2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须注意:若拾得人(或有关部门)通知或发布招领公告,在失主与拾得人(或有关部门)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3.妥善保管遗失物。
根据《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若拾得人(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物权法》第111条的适用有一个前提条件,仅限于拾得人无侵占遗失物的行为(即拾得人及时通知失主或者发布招领公告,此时拾得人的行为已然构成无因管理)。
反之,若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应适用《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拾得人作为恶意占有人,无论对于遗失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1】甲在公共汽车上丢失项链,被乙拾得,乙拾得后将项链放在手包中,并发布了招领公告。
因乙忘记将项链取出放在家中,第二天乙上班乘车时,该项链被盗窃。
甲请求乙返还项链时,乙始知其事。
①乙对项链的灭失仅有一般过失,故甲不得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②《物权法》第111条立法的学理基础是无因管理制度(且具有减轻拾得人责任的价值取向)。
故要求拾得人无侵占的行为。
否则应依照《物权法》第244条处理。
法律敎育网
(二)拾得人(有关部门)的权利
1.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拾得人(有关部门)享有以下权利:①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费、维持费、饲养费、通知费等必要费用,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
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因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为(无论拾得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双方成立悬赏广告之债,拾得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③行使留置权。
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或者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因为,权利人的义务和遗失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权利的丧失。
由于《物权法》第112条的学理基础是无因管理制度。
所以,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拾得人不享有前述三项权利。
所谓侵占遗失物,指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如失主要求拾得人返还而拒不返还,或者拾得人以据为己有为目的而隐匿遗失物。
(三)拾得遗失物的边缘问题
1.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处理。
根据《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国家原始取得所有权,失主的所有权消灭。
2.拾得遗失物法律规则的准用。
根据《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发现隐藏物、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真题研习】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
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
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
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13题)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答案】B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