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篇: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08年修订稿)

第一条为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函授、夜大学、网络教育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1、自学考试(参加由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1)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2)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2、网络教育、函授、夜大学:(1)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的课程学分累计,专科起点本科少于12学分,高中起点本科少于18学分;

(2)非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五级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在职学习者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三)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主管,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六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向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或者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合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初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等材料汇总,形成审查汇报材料送主管校长审核。

3、公布本次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

4、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合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的学位课程抽查考试(具体考试课程、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补考,有一门不及格者即不授予学士学位。

5、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等材料汇总,形成审查汇报材料送主管校长审核。

6、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等材料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

学校学位委员会,并由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有关负责人直接向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作汇报说明。

7、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提供的名单等材料和有关汇报说明,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8、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毕业生应按规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未按时提出申请或申请学士学位未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不再接受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七条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厦大继教〔2005〕13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篇:安全监理实施细

重庆市园博园巴渝园工程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园博园项目监理部

一、安全监理的依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3.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7.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程序

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⑴《营业执照》;⑵《施工许可证》;⑶《安全资质证书》;⑷《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⑸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⑹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⑻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⑼ 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⑽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2.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⑴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①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 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⑵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① 土方工程:

A 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

施是否齐全完整; C 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D 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F 基坑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

G 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② 脚手架:

A 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B 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C 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 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③ 模板施工;

A 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B 模板设计应包过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

C 模板设计图包过结构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

D 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④高处作业:

A 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⑤ 交叉作业:

A 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 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完整齐全。⑥ 临时用电:

A 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B 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C 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D 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E 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F 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G 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⑦安全文明管理:

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现场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5.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6.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8.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① 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② 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③ 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④ 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2010年12月1日

第三篇:国有企业公文处理实施细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适应日常办公需要,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的公文是本单位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国家、自治区、电力公司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和工作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专人负责,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行政办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也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十)纪要

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行文关系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能越级行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越过的上级机关;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行文规则

(一)本企业可以对所属部门部署工作,可以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可以同政府各委、办、局相互行文,也可以根据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有关政府机构提出的业务问题,但无权对其下命令、作指示。

(二)管理部门在主管业务范围内,可以本部门名义向所属各部门行文,由行政办统一印制文头,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发,各部门文书负责编号,编号为“XX…20XX‟X号”,加盖部门印章,行政办不负责核稿。此类公文只能对局属单位行文,不能对局外部行文。各部门之间不互相行文。多个部门联合发文,发文字号取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业务性较强的公文,在报请上级审批的同时,可抄送下级机关及有关单位。

(四)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

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行政收文由行政办文书签收;机要件、党委收文由党委工作处文书签收。代表本企业参加会议带回的重要文件和各部门收到给本企业的公文,应对口交行政办、党委文书处理。

(三)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电子公文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填写收文登记簿。

(四)拟办。文书部门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并根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批办。由文书依据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行政办文书呈送局领导、各部门传阅的文件,在传阅时不得积压、不得横传。

(五)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根据批办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主动承办,会办部门应协同配合。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

第四篇:关于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

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民政厅 1987年8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应依照《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合法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有责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情况,协助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路程较远,交通不便,人口较多的农场、林场,由省民政厅批准设立代办机构,业务工作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导。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员或专职民政部担任;代办机构的登记员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担任。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第七条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各种证件,均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哈尔滨除外),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婚姻登记机关使用的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由省民政厅统一刻制。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由市、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九条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应持下列证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男女双方免冠半身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四、离过婚的申请结婚登记,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给《结婚证》的同时,收回离婚证件。

第十条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一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所需证件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情况,对符合婚姻法的,写出调查

材料,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发给《结婚证》,并将调查情况在《结婚申请书》的“提供证件情况”栏内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四章离婚、复婚登记

第十三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后,应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双方或一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要求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男女双方领得《结婚证》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按离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五章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

第十六条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超期服役战士和自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也可持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结婚时,还应持《离婚证》。

第十七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

机关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六章涉外婚姻登记

第十八条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同本省公民的婚姻登记,由各市、县民政部门介绍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省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设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伊春、绥化、北安市的民政部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不准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第七章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设立婚姻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婚姻档案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结婚证》、《离婚证》丢失不予补发,可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可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的婚姻证明。

第八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证书(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复婚证书)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婚姻证书;拒不交回婚姻证书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向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发出缴销婚姻登记的书面通知,责令交回婚姻证书,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涂改户口及有关证件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当地领导批准的违法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对该领导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婚姻登记员出具假证,私自销毁,涂改档案材料的,

应调离该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不登记而同居的非法婚姻,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动员其分居,待符合婚姻条件时,再办理登记手续。

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执行本细则。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第五篇:学士学位[推荐]

2013年江西财经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知

一、学士学位申请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学位授予的对象必须是应届毕业生。因此,自考本科毕业生在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的时间是:上半年(6月份)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只能于当年的9月12日至9月22日申请学士学位;下半年(12月份)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只能于次年的3月12日至3月22日申请学士学位。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1、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

2、参加全省成人(自学考试)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学位外语统考总分≥60分,其中非英语专业主观题≥13分,英语专业主观题≥16分)。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主干课程、学位外语、学位课程的成绩单或合格证的原件、复印件;

3、毕业证书、毕业登记表的原件、复印件;

4、两张照片(两寸彩照)及同底电子照片。

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生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交申请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见第三条);

2.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申请学士学位材料(审核原件,收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自考本科毕业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缴纳有关费用;

4.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将学士学位的申请材料汇总报校教务处审核;

5.校教务处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拟授予名单;

6.校教务处将拟授予名单报江西省学位办审批;

7.审批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

五、其它注意事项

2.凡欲申请学士学位的自考本科生,应在毕业之前参加并通过学位外语考试。毕业之前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次数不限,毕业之后不允许报名参加学位外语考试。学位外语考试由江西省学位办统一组织,每年4月、11月开考两次。具体报考时间请登录江西教育网或江西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查询。

六、各专业主干课程及学位课程一览表

江西财大自学考试学位课程一览表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亚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O一二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生获得学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法学、文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授予条件 第五条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心健康。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专业教学计划中要求必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2.0以上。 具体计算办法为: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非外语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 1、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英语成绩不低于425分。 2、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425分者,可按以下公式换算。换算后的成绩不低于425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N=N0+∑P×1.2/n N:换算总分

厦门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 厦大教〔2003〕21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福建省学位办有关学位文件精神以及《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厦大教 [1998]19号)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凡由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一)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 (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 (三)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 (四)参加自学考试期间无受过法纪或行政处分者; (五)经考试部门确认考试无作弊者。 二、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根据省学位办有关规定,获得推荐资格的学位申请者应通过三门考试:外国语(全省统一指定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考试。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外语成绩,以申请学位前二年内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成绩为据(需在厦门大学或厦门大学指定的考区参加考试)。一门专业课和一门专业基础课的科目由我校教务处审核专业教学计划后确定,于10月份发出考试通知。 三、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的程序 (一)凡由我校主考的自考本科毕业生、符合申请条件,均可向

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上半年毕业生于当年10月份以前、下半年毕业生于次年6月30日前(送达时间)。 (二)我校成教院经初步审查,10月份择优向教务处推荐,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专业教学计划; 2.毕业生花名册、验印申报表; 3.符合推荐资格申请者的课程及论文成绩; 4.申请者的英语四级成绩。考生需出具大学英语合格证书,同时还需提供本人参加英语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备查核; 5.组织申请者填写《厦门大学成人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三)教务处对申请者逐个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推荐。10 月份向接受推荐的申请者通知抽考科目及时间。考试一般于11月份在厦门大学举行(具体安排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四)校学位委员会于12月份召开会议,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收费问题申请者应交学位评审费(以物价部门批准额度为准)。此项费用用于出题、评卷、组织考试和学位评审等。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原《关于印发〈厦门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大教[2000]20号)停止执行。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03年版) 为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全面推进大学生的素质教育,依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旷课。无特殊情况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约3个月)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若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但又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者,经校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需重修课程的应按规定缴纳课程重修费。未按期缴纳学费和课程重修费者,停止其修习课程。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可另行申请补助或贷款。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经注册者不准参加学习。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未如期到校注册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达到两周仍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学位。 第七条允许学生申请中途保留学籍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在校总时间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 第三章课程 第八条修课: 1.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课。 2. 学生应按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时间、遵照指导教师的指导办理修课手续。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修习后续课程。 3.允许学习能力强的学生提前修习某些后续课程;允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推后缓修某些课程。一学期提前或缓修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该学期学分数的30%。

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篇: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08年修订稿) 第一条为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函授、夜大学、网络教育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1、自学考试(参加由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1)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2)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2、网络教育、函授、夜大学:(1)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的课程学分累计,专科起点本科少于12学分,高中起点本科少于18学分;

厦门大学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试行办法

附件2: 厦门大学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属于本科教育的范畴。厦门大学在本科教育中推行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是为了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优势,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一项教学改革措施。 第二条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毕业论文和其它教学环节,总学分不低于45学分,考核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主辅修制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30学分以上,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本科专业证书。 第四条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的资格 1.入学满一学期的在校本科生; 2.主修专业课程无不及格者。 第五条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的程序 1.开设辅修本科专业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 2.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后,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向教务处报名; 3.教务处与招生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对学生进行择优录取,公示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4.学生凭录取通知办理选课手续,缴纳辅修本科专业学费,参加课程学习即取得辅修本科专业学籍。 第六条辅修本科专业实施专门的教学计划。学习周期一般安排2年。辅修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以学科类通修课程和学科专业类课程为主。辅修本科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务处批准实施。学生可以根据本人能力和时间许可,安排每学期选修辅修本科专业开设的全部或部分课程。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 6 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 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

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 A 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 门以上(含6 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3 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 5 门以上(含5 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 年的“专升本” 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 门以上(含4 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四)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五)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大学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细则》和《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厦门大学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现网上电子化管理,个别环节的纸质文件报批仍遵照国家规定。 第四条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学位授予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院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本校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计划,并向全校公布。 第六条研究生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学位评定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保证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厦门大学应当尊重知识创新和学术规律,推进研究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培养,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研究条件,保障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所需的资源和条件。 第二章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八条审查学位申请材料 (一)按年度博士学位授予计划,研究生院逐个审核申请学位的学生材料,检查博士生是否完成答辩并不具备学位授

予条件。 (二)对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研究生院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通知其提交学位论文,并告知学位论文提交报送流程和要求。 (三)学术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和发表学术论文情况进行 认真审核,如有问题及时处理并告知研究生。 第九条学位论文审核 (一)学位论文应当符合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如存在 违反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二)学术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位论文的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学术委员会成员和研究生本人。 (三)学术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核学位论文的研究思路、 学术创新、实验结果、结论推理、论证方法和语言表达等方面,并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和改进意见。 (四)学术委员会成员对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一致的,学 术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得出最终结论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研究生院应当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审 核通过后,组织学位答辩。 (二)学位答辩由指导教师或答辩委员会主持,指导教 师或答辩委员会组织研究生答辩。 (三)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等组成,由研究生院确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应资格,并应当具有在论文评审领域的执业资质。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 (一)学校按照规定的学位授予时间和程序进行确认学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标准细则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6月13日经第九届校学位评估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行措施》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旳告知》,结合我校旳实际状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博士、研究生学位旳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旳学科、专业。我校有权授予博士、研究生学位涉及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一种学科门类,以及经授权旳专业学位类别。 第二章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三条但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旳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具有如下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旳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旳学位。 1.按有关学科培养方案规定,修完所有课程,完毕规定旳培养环节,获得规定旳学分; 2.导师或推荐人觉得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3.攻读学位期间旳科研成果规定,由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规定制定具体规定。

第四条申请学位者应在学校规定旳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研究生或博士学位旳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如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博士学位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广阔旳基本理论和系统进一步旳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旳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发明性旳成绩。 (二)研究生学位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旳基本理论和系统旳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肩负专门技术工作旳能力。 第六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发布旳实行措施和《厦门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研究生、博士学位旳实行细则》办理。 第三章学位论文旳基本规定 第七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引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毕。 第八条博士论文旳基本规定是:(1)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较大旳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2)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广阔旳基本理论和系统进一步旳专业知识;(3)应能反映作者已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旳研究措施和技能,具有独立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为做好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予学士学位:(一)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在院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毕业考试(理论与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四)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在院学习期间,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未达1.8者。

(六)在院期间第二次留级者。 (七)结业学生。 第三条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处分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手续 (一)由各系部逐个审查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各项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评通过后,列入拟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就毕业生资格、成绩情况、有无处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复查情况反馈各系部,同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持学位评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方可开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后,将评定决议以正式文件通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办理填 发学士学位证书事宜。 (五)对于己经授予的学位,发现获得者有关材料严重不实或发生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

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二)文史类、民族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以及各专业藏汉、蒙汉双语方向学生在我校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 (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 (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 (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 (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 (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 (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 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 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 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 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 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 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 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 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 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 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 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 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 士学位授予仪式。 第二十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签发,学校校长颁发。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工作 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管理。 第三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 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 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 监督。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管理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课程完成学业,通过必修课程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 查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制定学位 授予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毕业设计、论 文的质量把关,组织专家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并及时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必须完成学业规定的必修课程并 通过考试,同时需完成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学位办公室需对学生 的学业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业成 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管理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要求下完成学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 考核、学术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 检查各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学术论文的质 量把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学术论文的答辩,并及时公示答辩结果。 第十七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必须完成学业规定的课程和项目,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同时需完成规定的学术论文和实践环节。学位办 公室需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学术论文和学业成绩进行 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一、学位授予的目的和意义 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和能力的认可和肯定,也是对学生进一步发展和就业的重要保障。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 1. 学位授予的条件 (1)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并达到规定的考试成绩要求。 (3)学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答辩。 (4)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没有违反学校规定的纪律行为。 2. 学位授予的要求 (1)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学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2)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硕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3)博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博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 1. 学位申请 学生在完成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学位申请需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学位论文(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答辩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学位评议 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生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议。评议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研究成果等方面。评议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依据。 3. 学位答辩 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生需要进行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包括学校内外专家。学生需要在答辩中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的问题。答辩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参考。 4. 学位授予 学校根据学位评议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学位授予的形式可以是学位证书、学位颁发仪式等。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 学位授予的标准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位层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来说,学位授予的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术水平 学生在学习期间应当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包括对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学位授予的标准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位层次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学术水平要求。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课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被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取得毕业资格者。 3.学习期间平均成绩(不含考查科目)达到70分以上,补考成绩最高以70分计入平均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经综合考核成绩达70分及以上;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成绩达70分以上。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三条”所规定条件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或违背学术诚信,抄袭、剽窃

他人学术成果受处分者。 3.结业后换发毕业证者。 4.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对于第三条第3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学位评为分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前,由学校组织、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参加的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奖项者。 2.艺体专业学生毕业前,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活动中获得前三名或二等奖以上获奖者(主力队员或主要演员)。 3.毕业前,以XX学院为第一单位,作为第一申请人获得授权专利者。 4.毕业前,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生刊物上以“XX学院”名义独立发表专业论文或专业作品者(不含增刊),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会组织专家答辩通过。 5.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相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毕业生。 6.毕业生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 三、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 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二)退学者; (三)被开除学籍者; (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

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学位条例》,规范学位管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位办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分为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我校按一级、二级学科设立的专业,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其对应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申请人条件 第三条凡在我校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普通本科学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者。 2.修完本科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规定学分,各项成绩合格,试验、实习、实践课程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补考课程不超过8门次(含8门次),准予毕业者(本条规定从2022届毕业生开始执行;2020、2021届毕业生按照《部分细则修订的意

见》(XX号)文件执行)。 3.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本科毕业规定标准的学位论文或设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 4.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5.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等方面的要求,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当年毕业生整体考核结果另行划定。可以根据体育艺术类与非体育艺术类专业、专升本等毕业生类别的不同分别确定成绩划线标准。其中英语专业毕业生的外语考核,以全国大学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为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当年英语专业毕业生的整体考试结果,单独划定最低分数线。专升本毕业生以本科阶段在本校参加英语等级考试成绩为据。应届或毕业一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的,不受学位授予英语成绩条件限制,可申请或缓授学位。 在学期间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的全国大学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当年学位授予条件而缓授学士学位者(缓授学位时限为两年)。在缓授学位的有效时限内,经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的统一考试并达到毕业生毕业当年的学位授予标准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对考试成绩仍未达标或超过缓授学位时限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6.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7.对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生,若察看期满,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对于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施。 第三条本科生学士学位以学士学位为主,也可以有特殊学士学位,特殊学士学位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性文件进行实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达到学士学位的毕业要求。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坚持自主申请和审核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 3.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还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确定其他学术要求或者专业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自主申请:学生在符合授予条件后,向学校提出申请; 2.审核审批: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经过评 审确认学士学位是否授予; 3.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向学生 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公布相关的评审 指标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课程学习成绩:学生应当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 2.实践教学成绩:学生应当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 3.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学生应当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 4.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根据专业的不同,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学术要 求或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提交申请材料:学生应当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 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 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各专业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2年)》所列专业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按本办法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一)贯彻落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在65分以上;自2022级入学的学生开始,要求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 (四)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思想品行鉴定不合格; (二)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没有取得毕业资格; (三)经查属学术不端行为,依据《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四)因考试作弊等违背学术诚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五)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六条因不符合第四条第(三)项不能获得学士学位,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一)参加各类科技、学科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者;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三)毕业论文(设计)被评为校级优秀论文(设计); (四)在其它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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