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创新型人才,鼓励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种类为:

(一)学业优秀奖学金;

(二)学业进步奖学金;

(三)学术创新奖学金;

(四)社会实践奖学金;

(五)志愿服务奖学金;

(六)社会工作奖学金;

(七)文体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

第五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六条凡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除应具备《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其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

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采用学生在其班级(或专业)成绩排名的方式评选,不同类别课程的权重以及可纳入参评范围的课程由学院根据各自的学科特点确定。

(二)学业进步奖学金:奖励学业有较大进步的学生,学习成绩应在班级(或专业)排名前50%以内,且成绩排名较上一学年提高30%.

(三)学术创新奖学金:奖励在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生。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取得较好成绩;

2.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突出成果;

3.积极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一定的成果,经项目负责老师推荐,并获得学院专家评审小组评审认定.

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厦门大学的方可参评。

(四)社会实践奖学金的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表彰;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出色完成社会实践任务,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用或在院级以上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

3.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实践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五)志愿服务奖学金:奖励在共青团组织或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常从事支教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校园公益、应急救助等志愿服务工作,参评学年累计登记的志愿服务时间达到80小时以上(含80小时),并得到志愿服务对象认可;

2.参评学年从事支教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校园公益、应急救助等某一专项志愿服务时间达到50小时以上(含50小时),

并得到志愿服务对象认可;

3.参加过重大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并获得服务单位或组织单位的表彰;

4。在志愿服务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六)社会工作奖学金的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班级、年级学生干部,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在增强班级凝聚力、形成优良学风和班风中发挥骨干作用;

2.担任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或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同学利益,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并配合校院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以上各级学生干部需任期满一年方可参评.

(七)文体优秀奖学金的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校级以上文艺汇演、文学、书法、美术、摄影、演讲等比赛取得优异成绩;

2.参加校级以上运动会、各单项体育项目的比赛,取得较好名次。

艺术类学生必须在省级正式文艺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全国正式文艺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国际正式文艺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的方可参评。体育特招生必须在校运会破记录或参加省级正式体育比赛(不含邀请赛)获得前3名或参加全国正式体育比赛(不含邀请赛)获得前8名或在国际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的方可参评。

第四章奖励方式

第七条学校对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

第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比例总计不超过50%(其中学业优秀奖学金30%,其他几项优秀学生奖学金合计不超过20%),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金额和评选比例分别为:

(一)学业优秀奖学金:一等1000元/人可参评学生数的10%

二等500元/人可参评学生数的20% (二)学业进步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2%(三)学术创新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0%(四)社会实践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 (五)志愿服务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 (六)社会工作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 (七)文体优秀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

第五章评审办法

第九条学校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校团委的负责人组成,负责评审和监督工作。学生工作处为评审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负责全校的具体评审组织与监督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应成立评审小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为院领导、各系分管教学的系(副)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师生代表等,负责本单位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工作.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每学年度评定一次。毕业班于每年6月份评定本学年奖学金,与毕业鉴定结合进行;其他年级于每年10月份评定上一学年度的奖学金,与学年鉴定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

(一)学生工作处下发评奖通知;

(二)学院组织评奖工作,接受学生个人申报;

(三)学院审核、确定初评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发文表彰;

(五)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于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的疏漏造成其未获得奖学金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对参评学生要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一)在评奖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二)颁奖后,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奖学金,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第十五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发布的《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办法》(厦大学〔2003〕17号)和《厦门大学本、专科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奖办法(2007年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模板】

XX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法学创新型人才,鼓励我院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根据《XX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大学法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奖学金的种类包含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和文体优秀奖学金。各奖学金的评选名额由学院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指标分配。 第四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 第五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奖学金参评学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暑假结束,毕业班的参评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当年5月底。 第八条学院成立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本科生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教学秘书组成,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各班组成奖学金评议小组,成员由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其他班委和团支委代表,以及10%的普通学生代表共九人组成,组长由班长担任。

普通学生代表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学生投票选出。评议小组在分管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须符合《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奖励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班级民主评议条件: (一)参加评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班级总人数的2/3; (二)申请人需取得实际参加评议人数的1/2以上同意。 第二章评定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学分绩点”; (四)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参评学年度完成至少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毕业班除外); (五)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配合要求参加集体活动达3次以上的,取消参评资格; (六)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健康的作息规律; (七)符合学校相关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校学生奖励暂行办法

高校学生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项目和奖励条件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设立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项目。 第五条集体奖励项目有: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其它集体奖。 第六条个人奖励项目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双创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其他个人奖励。 第七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有好的班委会。班委会成员严于律己,思想觉悟高,团结意识强;学习勤奋,工作努力,关心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出色完成班级的各项工作,支持配合团支部工作。

(二)有好的班风。班级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班级成员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全班学生坚持锻炼身体,体能测试达标率超过 95%;一年没有发生违纪现象;班级成员团结互助,热爱集体,凝聚力强,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成绩突出。 (三)有好的学风。班级学生学习努力,上课出勤率在学院内居于前列;积极 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有学习兴趣小组;考风端正。第八条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文明宿舍评选按《XX高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其它集体奖,按本办法精神确定相应条件和比例,由学工委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诚实守信,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一年内无违纪现象;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 40%。 (二)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文化课成绩名列班级前 30%;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践环节,有较强的运用知识的能力;平均每年至少完成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要求总学分的 25%;一年内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三)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为了激励和表彰在学业、科技研究、社会实践、文化艺术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本科生,根据教育部、学校有关奖学金评定管理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评奖范围 设置学业奖、科技研究奖、社会实践奖、文化艺术奖四类奖项,评定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评奖原则 评奖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竞争。评奖过程中要贯彻奖学金评定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评奖工作应实行民主中心主义,依据学术水平和道德品质来评定。 三、评奖标准 1. 学业奖 (1)一等奖: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全院前10%的学生,且年度各科成绩均 在80分以上者。 (2)二等奖: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全院前20%的学生,且年度各科成绩均 在75分以上者。 (3)三等奖: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全院前30%的学生,且年度各科成绩均 在70分以上者。 2. 科技研究奖 (1)一等奖:在国家级及以上科研机构、企业、高校等单位完成的重要科研项目,并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或在国际性期刊上发表的第一作者SCI论文数量 不少于两篇的学生。 (2)二等奖:在国家级及以上科研机构、企业、高校等单位完成的科研项目, 或在国际性期刊上发表的第一作者SCI论文数量不少于一篇的学生。 3. 社会实践奖 (1)一等奖:担任学生会、社团、班级等组织职务,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优 秀班干、学生干部等个人荣誉,或者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志愿者服务活动,累计服务 时间不少于200小时的学生。

(2)二等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志愿者服务活动,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的学生。 4. 文化艺术奖 (1)一等奖:在学校举办的大型文化艺术赛事中,获得学校及以上奖项,或在全省及以上级别的文艺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2)二等奖:在学校举办的中型文化艺术赛事中,获得学校及以上奖项,或在市级及以上级别的文艺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四、评奖程序 1. 收集资料 各院系首先要对本校本科生进行全面调查,收集有关学生在学科、科研、实践、艺术等方面的情况。学生本人在申请时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2. 审核申请 院系要对申请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评奖条件。 3. 评选名单 各院系根据奖项评定标准和评选原则,选出符合条件的获奖学生。获奖名单由院系提交给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4. 审核评定 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对各院系提交的获奖名单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进行淘汰。 5. 公示 评审完毕后,学校将获奖名单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生要及时向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提出。 6. 颁发奖金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将于学年结束后进行奖金发放,具体金额按照获奖等级分别发放。 五、奖学金管理 1. 学生可以同时申请不同奖项的评定,但不能重复获奖。

学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学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励学生发扬“务实求精,励志明德”的校训精神,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结合我校的办学定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奖学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奖学金由教育处、财务科负责组织实施、汇总、审核,教育处统一发放。 第四条各班成立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三章奖学金来源 第五条奖学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学校按一定比例支付的资金,社会捐资赞助等。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六条学校教育处按规定比例向各班分配奖学金评奖名额。 第七条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初定获奖学生名单、奖学金等级,报学校教育处汇总、审核。 第八条教育处牵头相关班主任成立校级评审小组,负责五类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九条教育处将初评结果报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向全校师生公示一周,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

异议后,统一发放。 第五章奖学金种类、等级、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第十条奖学金的种类为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别贡献奖学金、单项鼓励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十一条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按学生量化考核成绩进行排序,奖学金只限学生在校期间发放,实习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2、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总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每人每年300元; 二等奖学金:总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0%,每人每年200元; 三等奖学金:总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5%,每人每年100元。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按量化考核成绩进行排序,奖学金只限学生在校期间发放,实习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3、有下列情况者,取消资格,按名次递补。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 第四条奖助学金包括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条奖学金由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8000元。具体奖励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六条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 (二)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三)热爱祖国,拥护领导; (四)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要求为: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积极弘扬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厦门大学材料学院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优创先,以表彰品学兼优、成绩突出的优秀学生。为规范校级奖学金研究生的申报、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条件 1、厦门大学在校注册研究生,符合所申请奖学金条例的规定,在职研究生不参加本奖评选。 2、爱国爱校,品行端正,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课程成绩优良,科研成果突出,创新能力显著,无不合格课程。 二、评分办法 总分由课程成绩分、科研成果分两部分组成。申请嘉庚、本栋、亚南奖学金者,必须具有可视为第一署名的高水平科研成果:人文与社科类发表一类核心论文,理工类发表JCR2区以上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等。无任何科研成果的不参评校级奖学金。 1、课程成绩分(一、二年级申请者满分为40分,三年级申请者满分为30分)。 计算公式为: 课程成绩分=P ⨯∑⨯总学分 学分百分排位 )( 其中百分排位是指研究生以课程班级为单位,在所修读课程班级中的成绩排名分。分值为100至0,所学课程班级

第一名的百分排位为100,最后一名为0。该百分排位的分值在任课教师或研究生秘书把全班成绩输入研究生院的学籍管理系统后,由系统自动生成。一、二年级申请者课程成绩的P值为0.40、三年级申请者课程成绩的P值为0.30。 2、科研成果分 申请评奖的所有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都必须是厦门大学。有DOI号并且在网上发表的科研论文可作为科研成果进行申报。论文摘要、会议综述、活动报道、无正式CN号论文、已申请但未取得公开号的发明专利和未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等不得列入科研成果进行申报。只有在研究生院学生系统中计分的科研成果才能申报校级奖学金。 (1)科研论文计分方法 ①论文分数=∑⨯) 权重因子,包括评奖期间发表 (合作因子 的各类科研论文。 ②权重因子计算方法 人文、社科类论文权重因子的数值为:SSCI收录论文每篇120,一类核心刊物每篇60,二类核心刊物每篇20。一类、二类核心学术刊物的认定参见厦门大学人事处《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及相关规定。 理工类论文权重因子的数值为:依据“JCR期刊影响因子和分区情况”表(参见研究生院网站),在1区刊物发表论文的,每篇权重因子为160;在2区发表的,每篇为80;在3区发表的,每篇为40;在4区发表的,每篇为20。 在交叉学科或跨学科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以按照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信息学院版)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信息学院版) 厦门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关于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暂行管理办法》的解释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解释细则适用于《《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暂行管理办法》中第四条之(七),用于对在校本科生校庆奖学金申请者综合能力表现中事迹记录的评定。此解释仅作为第四条之(七)的具体评比依据,供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参考。 2、申请者综合能力的事迹记录中包含的学术科研竞赛创新、社会实践、道德风尚、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文艺体育竞赛等事迹均指本学年度内或者参评年度内没有参与过任何校级奖学金评定的事项。未规定的事迹不予以加分考虑 3、申请者填写的所有资料均需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并将资料电子版在系内公示。若有同学存在疑问并对资料查证不属实,则取消该事迹大项目加分及优秀推荐资格。 二、解释细则详细内容: 内容包含七个大块,即:学术科研竞赛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集体活动、文艺体育竞赛、社会工作、道德风尚等事迹。 事迹记录等级划分详细内容 学术科研竞赛创新填写规则 1.列出参评年度内参与的、学院认可的学科竞赛、课外学术 科技竞赛、实验技能竞赛等赛事名称、赛事级别、所获奖 项,团队(写明队友)或个人参赛等信息。 2.列出在创新发明中获得的发明专利名称、专利号、团队(写 明队友、个人排第几署名)或个人等信息。 3.列出专业学术研究方面发表的论文名称、刊物名称和刊号、 刊物级别、检索结果、作者排序等。学术论文的评定参照 《信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中对学术论文的规定。 4.专业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学术专著等评定均选择第一、

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和第四作者降一级评定;第四作者及 以后降两级评定。 5.被检索收录的论文必须有图书馆开具的检索证明,否则不予以评定。 6.参加的学术研究、科研活动的项目名称、所获成果、参加者、成果中的个人排序等信息。 6.每一项单独评定等级;同一项目不累计评级,取最高项。A 1.竞赛获得国际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 2.获得专利发明授权通知书或专利证书; 3.学术期刊论文检索进入JCR分区; 4.出版学术专著(经过指定专家鉴定) B 1.竞赛获得全国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2.学术期刊论文被SCI收录;被E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 3.在我校规定的权威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4.以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经过指定专家鉴定) C 1.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市级一等奖。 2.被EI或ISTP收录的会议论文; 3. 在我校规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D 1.竞赛获得市级三等奖及以上;校级一等奖。 2.在正式出版,有C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学术期刊论文(必须为第一、第二作者) 社会实践填写规则 1、列出本学年度内参与社会实践项目的项目名称、时间、组织机构、地点和本人职务(队长、副队长或者队员),提供证明材料。 2、参与的实践项目须是校内各职能机构、学院或者系组织的以及个人进行的非商业性质的实践活动。 3、社会实践等级划分按照组织机构的级别而定并按照项目数累计评定。同时参与多项的,只计最高两项实践活动加分。每

厦门大学海外学生奖学金暂行评审办法

厦门大学海外学生奖学金暂行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大学海外学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发挥海外学生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据教育部《港澳及华侨 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 行办法》及我校校级奖学金评审办法的有关要求,结 合我校海外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大学海外学生是指在厦门大学实施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和来华留学生,包括本科 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大学海外学生奖学金是指面向港澳台侨学生的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 奖学金和面向来华留学生的厦门大学国际学生奖学 金。 第四条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为教育部面向在祖国大 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港澳台地区全日 制本科学生、硕士和博士及华侨本科学生设立的奖学 金。 厦门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为厦门大学面向在校全日制来华留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章海外学生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 第五条海外学生奖学金研究生参评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课程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科研和创新能力; 3.有不合格课程成绩的来华留学研究生不得参评厦门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海外研究生奖学金评分办法: 总分由课程成绩分和科研成果分两部分组成,评分方法按《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厦大研[2006]40号)执行。 第三章海外学生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 第七条海外学生奖学金本科生参评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海外本科生参评学年所修得学分总数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25学分,参评学年重修所获的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海外本科生奖学金评分办法: 总分由课程成绩分和行为表现分两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的计算办法,课程成绩分满分80分,行为表现分满分20分。 1.课程成绩分 课程成绩分满分80分,课程成绩分的计算公式为[(60~69分)学分数×30+(70~84分)学分数×60+(85~100分)学分数×80]÷课程总学分数(各分数段学分之和)。其中成绩为优、良、及格对应的分数为85~100、70~84、60~69;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计分的课程只统计学分数而不列入评奖的课程成绩分计算中。课程成绩分的计算以参评时的前三个学期总计成绩为依据。

厦门大学创意与创新学院奖学金制度

厦门大学创意与创新学院奖学金制度 厦门大学创意与创新学院奖学金制度。其中福建省教育厅和厦门市财政局对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奖学金减免制度,具体减免标准按《福建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各级各类奖学金由单位或有关部门直接申报,无须提供证明材料。 现将本校的奖学金管理办法告诉同学们: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我校设立“政府助学金”、“厦门市奖励学业进步特等奖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助”三种奖学金体系。上述奖学金用来奖励和支持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鼓励他们刻苦学习、努力钻研、勇攀高峰、开拓进取,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培养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人才。上述奖学金属于资助性质的非物质性奖励,不占用学生所在院(系)奖学金名额,学生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参加。另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少数因身体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学业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学费减免。(二)奖励和激励获得“厦门市奖励学业进步特等奖学金”的学生“厦门市奖励学业进步特等奖学金”是厦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最高荣誉奖学金,其宗旨是激励更多的青少年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积极进取,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知识、健康素质等方面都能达到较高水平,从而促使学生成长成才。获得这一奖励的基本条件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遵守学校各项规章

制度,是厦门市高级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班学生中德智体美诸方面综合素质优异者;同时必须是厦门市优秀学生干部或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产党员。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试行稿).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优创先,以表彰品学兼优、成绩突出的优秀学生。为规范奖学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至2010年1月起试行。 一、参评条件 1.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注册在校本科生,符合所申请奖学金条例的规定; 2.爱国爱校,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凡在参评学年内有挂科课程(指有不合格的课程尚未重修合格)或受到院级(含院级)以上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具备推荐参评资格。 二、评定办法 评定内容由德育分、智育分和竞赛分三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的计算办法。 (一)德育分 德育分由德育评议分、德育加分两部分组成,满分20分。其中德育评议分满分10分,德育加分满分10分。 1.德育评议分 德育评议分基本分10分。评议由个人自评、班级评议小组复核进行,主要评议学生的政治素质、思想观念、道德品质和身心素质等方面,评议内容为:(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4)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5)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 2.德育加分 德育加分由表彰加分和项目加分两部分组成,其中表彰加分满分6分,项目加分满分4分。 ②因同一事迹获得不同荣誉称号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2)项目加分 项目加分由社会工作分、突出表现分两部分组成,其中社会工作分满分3分,突出表现分满分1分。

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

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各类表彰奖励项目设置和表彰奖励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表彰奖励评审体系,激励学生个性发展和全面成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行定期评选表彰与及时评选表彰相结合; (五)依照规定奖励的条件、办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奖励项目 第四条学校设立的个人荣誉称号有: (一)嘉庚奖章; (二)优秀毕业生; (三)优秀三好学生; (四)三好学生; (五)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条学校设立的集体荣誉称号有: (一)先进班集体标兵;

(二)先进班集体; (三)文明宿舍。 第六条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有: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校级奖学金;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章奖励方式 第七条学校对在创新竞赛、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或道德品行等领域取得显著成绩,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在全校通令嘉奖,颁发嘉奖令。对受通令嘉奖的学生个人同时授予“嘉庚奖章,”并由学校向其家长发送喜报。 第八条学校对在创新竞赛、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或道德品行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反响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在全校通报表扬,颁发通报表扬证书。 第九条学校对获得“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标兵、”“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等荣誉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在全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学金的学生个人或集体,颁发奖学金。 第四章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表彰奖励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创新型人才,鼓励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种类为: (一)学业优秀奖学金; (二)学业进步奖学金; (三)学术创新奖学金; (四)社会实践奖学金; (五)志愿服务奖学金; (六)社会工作奖学金; (七)文体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 第五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六条凡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除应具备《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其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

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采用学生在其班级(或专业)成绩排名的方式评选,不同类别课程的权重以及可纳入参评范围的课程由学院根据各自的学科特点确定。 (二)学业进步奖学金:奖励学业有较大进步的学生,学习成绩应在班级(或专业)排名前50%以内,且成绩排名较上一学年提高30%。 (三)学术创新奖学金:奖励在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生。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取得较好成绩; 2.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突出成果; 3.积极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一定的成果,经项目负责老师推荐,并获得学院专家评审小组评审认定。 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厦门大学的方可参评。 (四)社会实践奖学金的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表彰;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出色完成社会实践任务,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用或在院级以上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 3.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实践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五)志愿服务奖学金:奖励在共青团组织或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常从事支教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校园公益、应急救助等志愿服务工作,参评学年累计登记的志愿服务时间达到80小时以上(含80小时),并得到志愿服务对象认可; 2.参评学年从事支教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校园公益、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我校综合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生奋发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本科学生。 第三条奖学金类别。 (-)校设奖学金,即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优秀集体奖、 注:同时获得优秀学业奖学金与优秀个人单项奖学金任意一项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二)社会捐赠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旨在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其奖励标准及条件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章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申请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3 .学习勤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满足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三)凡当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 1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 .学习态度差,违反学校有关考勤管理规定或严重损坏教学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公共财物者; 3 .缺乏集体意识和诚信,无故不参与学校、学院和班级的活动,被学院、班级认定为不适宜参评奖学金者(各学院制定相应细则)。 (四)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公益活动者可做优先考虑。 第五条优秀集体奖具体评选条件: (-)优秀班集体 1 .优秀班集体数量 各学院推荐优秀班集体不超过3个班。

厦门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本科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先进,促进校风及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科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评选名额 第三条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比例为:根据学校下发名额,评选校级荣誉称号;学院配套1:1名额评选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章评选条件及细则 第四条凡参评“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本科生除了应具备《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还应具备以下评选条件: 第五条“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评选细则: (一)学习成绩优良,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前列。其中,“优秀三好学生”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三好学生”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30%; (二)在学习、生活和各项活动中表现优秀,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较强的心理素质。 (三)“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评审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的评审工作,做到程序规范、

内容全面、结果公正。评审结果依据“课程成积分+日常表现分”总和计算。其中,课程成绩分占80%,以教务系统的绩点成绩为参照进行换算。日常表现加分占20%由德育加分、智育加分、文体加分等部分组成。 1、课程成绩分(总80分) 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学分绩点”算法,不含全校性选修课成绩,不含双学位成绩。课程成绩分=学分绩点×20 2、日常表现加分(总20分) (1)德育加分(6分) ①获奖加分: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本学年内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可按国家、省部、校、院级别分别加2、1、0.5、0.2分。团队获奖的,3人(含)以下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80%;4-10人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60%;10人以上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40%。非主力队员减半加分。被评为优秀团员、红旗团支部(团总支)书记的,按上述标准加分;获得三好、优干、单项奖学金者不另行加分。本项加分上限为4分。 ②社会工作加分 注:a、以上职务指过去一学年所担任的职位。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期或担任职务期间不履行工作职责的,不计分;担任职务未满一年但达到一学期者,减半加分。 b、同时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只按其所担任最高职务一项加分。 c、在学校七大学生机构(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协、厦青、艺术团、勤工助学中心、科创中心)担任职务的学生,参照院级相应职务标准加分。社团类机构学生干部不加分。 (2)智育加分(8分) ①与专业相关的学术科技类竞赛获奖情况

厦门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1: 厦门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厦大学〔2013〕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发放工作,进一步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其中,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至我校名额,按照人数比例分配各学院奖励人数.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社科处、科技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翔安校区党工委、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核工作,学生工作处为评审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负责全校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且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和全校性选修课)全部合格; (五)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其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可适当放宽至30%.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校教育体制改革,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创新,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科生奖学金包括以下三类: (一)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XX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二)校级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学科竞赛奖励金; (三)社会奖学金:香港桑麻奖学金、纺织之光奖学金、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XX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及其他面向学院捐赠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四条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五条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终审工作由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由财务处负责。

(一)学校成立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团委及各学院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长担任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并开展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科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六条本科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9月评定上一学年奖学金,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本科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除外)评定通知; (二)学院根据学校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评定细则,并向学生公布; (三)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凡申请参评学生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和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各类科研成果、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等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具体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止; (四)各学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

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能连续两年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节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正式注册二年级及其以上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依据为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和学业成绩(按参评条件择优推荐):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一等奖须在学习和综合排名均在专业年级(班级)的前15%且无重修课程 的学生中评选(二年级学生须获得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活在学风建设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三四年级学生除须具备二年级学生评选条件外,外语达到学校规定的水平、计算机技能需达到国家二级水平;外语达到六级水平、在本专业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奖励者优先推荐)。 2、二等奖须在学习和综合排名均在专业年级(班级)前30%且专业课无重修 的学生中评选。 3、三等奖须在学习和综合排名均在专业年级(班级)前50%且专业课无重修 的学生中评选。 4、优秀学生干部奖须在人品好、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专业课无重修、综 合排名在专业年级(班级)前30%、学习排名在专业年级(班级)前50%的班级及其以上主要学生干部中评选。 注:根据以上评奖条件,我系另外附加以下条件: 1、评奖范围为我系2007-2009级所有注册学生; 2、在2009—2010学年中有课程不及格者不得评奖; 3、平均学分不得低于2.5; 4、2009—2010学年违纪受到院系通报及其以上处分者不得评奖。 第五节评审程序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申请 学生本人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和学习成绩排名情况,向所在班级或专业年级提出参评奖项申请(每位学生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2、评审 (1)班级或专业年级奖学金评议小组依据学生参评申请和各项的评选条件择优推荐人选,经评议公示后送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2)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班级或专业年级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3)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奖指标和参评条件评议产生获奖名单,并张榜公示3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经核实无误后将结果报送学工部; 3、申诉 学生如果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荣誉称号的授予 1、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校级优秀学生标兵”称号; 2、凡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校级优秀 学生”称号; 3、凡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系级优秀学生”称号; 4、凡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年级优秀学生”称号; 5、凡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凡获得“校级优秀学生”或“院系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学生干部如符合优秀学生干部奖的评定条件,可同时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八条“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由学校统一命名,颁发荣誉证书,填写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校纪校规等行为者,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以发奖金,并视其情节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并结合《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旨在奖励思想道德品质优秀、专业知识功底扎实、科研创新能力突出、实践工作能力强等综合素质优异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申请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二)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 (六)课程学习成绩全部合格; (七)基本素质考核良好以上; (八)所住宿舍安全卫生检查考核达标。

第五条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机构、评审程序按照《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本科学生奖学金类别等级及评定规则 第六条本科学生奖学金类别、等级及评定比例: 奖学金名称 奖学金等级 奖学金金额 获奖学生比例 国家奖学金 8000元/人 按下达指标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人 按下达指标评选 省政府奖学金 6000元/人 按下达指标评选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4000元/人 按下达指标评选 英才奖学金 5000元/人

全校评选10名综合奖学金 一等 2000元/人 参评人数的2% 二等 1300元/人 参评人数的4% 三等 800元/人 参评人数的6% 单项奖学金 学业优秀奖 200元/人 参评人数的10% 考证过级奖 200元/人 文体活动奖 200元/人 社会工作奖 200元/人 优秀学生干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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