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发〔200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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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皖人社秘[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9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进一步健全集体合同审查制度,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

二、在集体合同审查中出现较大分歧或遇其它重大问题时,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召开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集体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三、要建立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审查的集体合同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集体合同审查数据库,并做好集体合同签订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管理。

驻合肥的中央、省属企业集体合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签订或变更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由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组织按照前款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1•【字号】皖政办[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一日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省人事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精神,结合人事部最近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现就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今后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也是当前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及要求,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积极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必须在核定的人员编制之内,依据岗位设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全省所有事业单位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及涉密岗位外,补充工作人员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的办法,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皖政办[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6〕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劳动力调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开展劳动力调查,及时准确反映我省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劳动力调查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二、把握劳动力调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从今年11月份开始,今后每年3、5、8、11月分别开展一次劳动力调查。

调查采用抽样方式,在全省所有县(市、区)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收入、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

三、落实调查经费和调查人员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为满足地方政府经济管理工作需要,各地可增加调查样本,所需调查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要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建立一支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调查队伍,保持相对稳定,确保高质量完成劳动力调查工作。

四、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

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评审标准条件(试行)》通知皖人发〔2006〕3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六月五日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程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省外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技术引进、改造和创新中做出一定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一)正高级工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民政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合格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民政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合格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民政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合格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1.06
•【字号】皖人社函[2011]8号
•【施行日期】2011.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民政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合格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皖人社函〔2011〕8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商请民政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合格人员按相关规定兑现岗位工资等问题的函》(民人函〔2010〕42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福〔1995〕54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皖人发〔2002〕94号)文件精神,凡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必须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我厅组织考试、考核(评审),确定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

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对取得相应技术等级任职资格人员,综合其工作表现择优聘任。

按照现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本等级考核晋升规定,对符合皖人福〔1995〕54号和皖人发〔2002〕94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经过考试、考
核(评审),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资格的人员,并被单位聘任在相应岗位,才能兑现其相应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工作有关问题,调研论证,待新规定出台后,我们将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本目录所称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16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16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15施行日期2006.08.15文号皖发[2006]16号主题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16号2006年8月15日)为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十五”以来,我省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成效显著,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公司制改革深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一批骨干企业迅速壮大,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取得突破性进展,综合经济效益持续增长,有力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

但是,从深层次看,我省国有企业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机制性障碍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必须不断深化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并购重组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大胆实践,不断把国有企业改革推向深入。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国有企业转换机制和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为重点环节,积极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2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2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务员局:现将《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4日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考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本规则所称考试机构,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的负责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本规则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巡考、督查)、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由省级以上考试主管部门确定,并由本省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和其他考试的考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政策和计划、审核应试人员报考资格、审定试题(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制发相关资格证书等,并指导、监督考试机构的考务组织工作。

第五条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考试报名、考点考场设置、命题制卷、试卷(题库)管理、考试实施、阅卷及考试信息管理等考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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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发〔2006〕49号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办,团委,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6〕20号),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等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关于印发<2006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38号)的总体部署及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一系列精神和部署,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经受锻炼、健康成长,为农村基层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招募对象和条件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全省每年招募700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从事支医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按照省卫生厅招募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有关要求,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

招募对象主要为本省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并注意招募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招募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2)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4)身体健康。

三、组织招募(一)岗位征集每年4月20日前,县“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根据事业单位编制空缺情况,收集、汇总本地区乡镇一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基层岗位需求信息,并将需求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件1)上报省、市“三支一扶”办。

4月底前省“三支一扶”办根据各地需求情况制定当年计划,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

省“三支一扶”办根据国家下达招募毕业生计划,适时向社会公开招募岗位和数量。

(二)宣传动员按照统一的宣传提纲、形象标志、宣传口号,张贴海报开展宣传(有关材料另发)。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发布招募信息,组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三支一扶”计划,并公布省、市、县级“三支一扶”办地址、报名电话,确保毕业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同时突出重点,围绕招募活动,动员高校充分利用广播台、校园网、公告栏等途径在校内广泛发布招募信息,做好各项宣传组织工作。

(三)招募程序1、报名。

每年5月20日前,各市“三支一扶”办根据各县需求情况,通过现场、网络等方式组织高校毕业生报名,5月底前各市将报名情况汇总报省“三支一扶”办。

在专业上以农村基层急需的农业、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经济类为重点,突出招募较高学历的毕业生。

2、考试考核。

6月10日左右,省“三支一扶”办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组织考试。

各市对考试合格的毕业生进行考核,确定初步名单。

3、体检。

6月20日前,对考试考核合格进入初步名单的高校毕业生,由市“三支一扶”办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办制定的体检标准组织体检,体检合格者方能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4、审批。

6月底前,体检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市“三支一扶”办按照计划、根据条件进行审核,确定名单。

经审核确认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填写《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附件2),由各市统一上报省“三支一扶”办。

登记表可从安徽省人事编制网()下载。

(四)培训上岗对已签约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由市统一组织上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为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精神,《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有关内容,省情县情介绍,基层工作方法,乡镇共青团工作业务,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当地的民情、民风、民俗等。

每年7月底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到服务单位报到,各市、县“三支一扶”办要对各接收单位做好毕业生生活、工作安排提出要求。

今年因时间延后,招募相关工作另行具体安排。

四、服务期间管理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服务工作。

1、户档管理。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统一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服务期满后,凡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接收单位。

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2、日常管理。

服务单位要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起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

团县委要在接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中择优选拔条件适合的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

各地“三支一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协调办公室要引导并教育“三支一扶”大学生遵纪守法,服从分配,虚心学习,联系群众,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管理,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

3、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凡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由团县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将其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各市“三支一扶”办备案。

各市每年对“三支一扶”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报告报省“三支一扶”办。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支一扶”大学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级“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未完成服务期的大学生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生活保障。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

生活补助每月600元/人,每年7200元/人。

交通补贴每年200元/人。

同时,由省“三支一扶”办指定保险公司统一为毕业生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上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为落实毕业生有关经费保障,省“三支一扶”办将指定银行为毕业生办理银行卡,将生活、交通补贴费全额划拨到毕业生个人银行卡。

从事支医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按省卫生厅皖卫人〔2004〕23号文件规定执行。

5、其他经费。

对招募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集中进行培训和体检,体检费100元/人,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相关培训经费及项目管理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相关市财政每年按人均600元给予定额安排,并由市“三支一扶”办按实际人数划拨至县“三支一扶”办,以保证“三支一扶”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政策保障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2006〕20号及中组部、人事部等八部门国人部发〔2006〕16号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各级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共青团等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措施,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

对服务期满后自愿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将其人事关系转入该单位。

积极支持和鼓励毕业生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和企业,其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可转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县以上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大学生。

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二)参加“三支一扶”期满的大学生报考公务员,持有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每门成绩合成前增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参加“三支一扶”期满的大学生经考核合格者,可直接安排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

(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2年。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五)各级组织、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共青团等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党政部门的支持,积极研究制定有利于“三支一扶”大学生去基层工作的新政策,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各级组织、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有效地实施“三支一扶”计划。

1、为加强工作领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等八部门的统一要求,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政府扶贫办、团省委联合成立全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附件3)。

省“三支一扶”办负责制定全省“三支一扶”计划的有关政策,制定招募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市级“三支一扶”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本市落实“三支一扶”计划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具体落实招募毕业生的相关工作;县级“三支一扶”工作机构负责本县“三支一扶”岗位需求信息的征集并上报,指导、监督和检查服务单位对高校毕业生的日常考核管理和服务,并负责其档案管理和服务期满的考核工作。

各市7月底前将“三支一扶”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工作机构组成情况和联系方式报省“三支一扶”办。

2、为保证“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及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三支一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按照职能分工,认真抓好有关工作。

我省“三支一扶”工作应统一计划指标,统一工作要求,统一管理。

省人事厅负责指导、督促“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统一组织全省考试考核工作;教育厅负责高校的宣传、动员工作;财政厅负责各项经费落实工作;团省委负责遴选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人选和落实相关任职程序的工作;教育、卫生、农业、扶贫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落实“三支一扶”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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