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04月23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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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总则
第⼀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下列公共场所: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应符合国家卫⽣标准和要求:
(⼀)空⽓、微⼩⽓候(湿度、温度、风速);
(⼆)⽔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
(五)顾客⽤具和卫⽣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标准和要求,由卫⽣部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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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市场监管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社会公众进入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工具、商场、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酒店、餐饮场所、医疗机构、学校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服务于公众利益,不得歧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主体为场所经营管理者,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公共场所的安全、卫生、秩序。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共场所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众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得随意破坏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物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安全监控、警示标识、消防设施的维护,并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防护装置,如扶手、栏杆、护栏等,确保人员安全。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灭火设施标识,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确保灭火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存储、使用、运输制度,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统筹规划和管理卫生设施,保持场所的清洁卫生,提供卫生纸、洗手液等必要的卫生用品。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场所环境干净整洁,垃圾应分类投放,并设置明显的垃圾桶和垃圾分类指示牌。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食品销售者应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禁出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
第四章秩序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指示人员进出和通行的路线,确保公共场所的通行秩序。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场所管理,保障公众利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公平、公正、公开对待所有权利主体,不得实施任何歧视行为。
第四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商场、体育场馆、剧场、图书馆、博物馆等。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保证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营,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责任。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基本标准第六条公共场所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一)公共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公共场所应具备必要的环境设施,保证公众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
(三)公共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四)公共场所应具备必要的服务设施,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制定并执行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管理要求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制定并公布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明确公众在公共场所内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由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相关行政机关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共场所的规范运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将被处以行政警告、罚款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经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本细则进行修改和发布。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对《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份草案,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改善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以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希望通过本细则的实施,能够促进公共场所管理的提升,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环境,为公众创造更加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空间。
最新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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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和健康,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办公场所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设置专门的卫生管理岗位和人员,负责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制定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用品的卫生安全。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定期组织卫生培训,并将培训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合理布局的卫生设施,包括卫生间、洗手池、垃圾桶等,且应保持清洁。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和清洁工作,保持场所内的环境整洁卫生,清除垃圾、脏物等。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特别是食品经营场所,应加强厨房、餐具、食品的消毒工作。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遵守相关的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监督员工的个人卫生,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建立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接受相关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卫生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积极配合与其他卫生管理规定相关的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的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包括食品经营场所、餐饮场所、住宿场所、商场超市、文化娱乐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办公场所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认识和自觉参与。
第二章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第九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卫生管理达标。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餐饮场所卫生管理第十九条餐饮场所应当有良好的卫生条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餐饮场所应当制定健康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餐饮场所应当建立分包点验收机制,杜绝采购不合格食材。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空调通风设施要求)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风入口必须设于室外并远离污染源,空调通风设施的送风口、回风口、过滤器、盘管组件、风管及其它系统部件应当定期清洁,空调冷却用水应当定期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5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具体管理规定第二条公共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本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洗手间、污水处理设施等,设施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消毒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职责和操作要求,并加强员工的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和垃圾处理设施,保持场所的环境清洁。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加强环境卫生保护工作,控制噪声、减少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的产生,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八条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公共场所,可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罚款或暂停营业等处罚。
第九条公众对于发现的公共场所卫生问题可以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并有权要求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知晓度。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对本实施细则的学习和理解,确保其能够熟悉并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解释和补充。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卫生监督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卫生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中所使用的术语与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定义相一致。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附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模板的附则部分是对实施细则进行补充说明的内容,以下是一个例子:附则一:公共厕所的管理1.公共厕所应每日定期清洁、消毒,确保卫生、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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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管理行为,加强公共场所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和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或者
经营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酒店、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公交车站、银行、邮局、医院、公园、广场、地下通道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管理应遵循“服务、安全、便利、卫生、文明”的原则,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创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工作应当依靠公共场所使用者、经
营者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公共场所使用者、经营者有义务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共场所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公共场所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便利、
卫生、文明,为使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维
护公共秩序的主体责任,并根据公共场所特点,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和两类及以上以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公共场所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
共场所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公共秩序,不得有违禁品入内,不得干扰正常经营和服务秩序。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障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服务行为,节制经营行为,保护顾客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服务台,提供咨询、服务、投
诉受理等服务,为使用者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产妇、
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使用权益,设立专门的服务设施和设备,为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
开展安全演练,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和事故预防。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指示疏散路线和
出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转情况,保证消防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
各类安全控制措施,预防和处理各种事故。
第四章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保障使用者健康
权益,杜绝各种病媒和人群聚集带来的传染疾病。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妥善处理垃圾和卫生污染。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使用者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刻,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第五章公共场所的文明管理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弘扬文明风尚,倡导文明礼仪,
营造良好的文明文化氛围。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的知识产权保护,应遵循相关管理规定,严格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文化宣传,传递正能量,树
立健康文化形象。
第六章公共场所的监管机构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管理和经营、协助
监管机构执行监管任务。
公共场所使用者应当配合监管机构执行监管任务。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使用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共场所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城市管理等有关
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