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首批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签订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首批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签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9.08•【字号】浙科发人[2010]171号•【施行日期】201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首批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签订工作的通知(浙科发人〔2010〕171号)首批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牵头单位:《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是落实团队建设任务和对创新团队进行支持与管理的主要依据。
为了规范和做好任务书的签订工作,根据《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办法(试行)》(浙科发人〔2010〕104号),现就签订任务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了对创新团队给予连续稳定的支持,经商省财政厅,决定在已下拨每个团队首期100万元建设经费的基础上,再对每个团队追加100万元建设经费。
同时,2011年将对首批团队的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资助以及资助额度。
二、任务书在内容上应与申报书保持衔接,并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在梯队建设方面应写明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形式和途径等,其中对中青年骨干的培育和引进计划应明确到人。
在研发方面要紧紧围绕主攻目标构建体系合理的项目群,并保持稳定的研发方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重点表述预期标志性成果的具体形式、数量以及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目标;围绕主攻方向自主确定的一般项目原则上应由团队中的中青年(一般指45周岁以下)成员担任课题负责人。
三、省级财政建设经费应主要用于团队内中青年成员的培养,定向用于围绕主攻方向自主设计的项目研究、中青年成员参加教育培训和学术活动等方面的开支,同时严格控制在设备购置、基本建设等硬件投入方面的开支。
四、创新团队使用省级财政建设经费围绕主攻方向自主确定的一般项目经审查后达到省级科技计划一般项目水平的,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我厅将根据任务书签订的内容下达立项文件),在计划管理和经费使用等方面应遵照国家和省现行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财教[2012]35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12.27【实施日期】2013.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2〕35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人力社保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绩效,我们对原《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0〕38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2月27日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科研转化经费主要是指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
具体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厅属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的通知-浙科发条〔2015〕70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厅属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厅属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的通知浙科发条〔2015〕70号厅属各单位:现将《2015年度厅属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5月9日2015年度厅属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第一部分综合管理目标综合管理目标:事业单位综合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班子建设、廉政建设、运行管理、党建工作等四项任务。
控股企业综合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经营管理、班子建设、廉政建设、党建工作等四项任务。
班子建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事项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班子成员讲党性、讲团结,注重工作方法和工作效率。
经营管理:经营发展战略清晰、目标明确,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单位实际,财政预算经费执行合理;经营决策机制、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管理科学、民主、严格;重大事项及时汇报,无重大决策失误,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遵守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注重廉政教育,监督措施有力,事务公开制度落实,无违法违纪行为。
运行管理:管理制度健全,岗位目标明确,管理措施有效,执行制度有力,内部安全稳定,财政预算经费执行合理。
泄密等重大事项及时汇报,无重大决策失误,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综合治理效果明显、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党建工作: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系统党组织目标管理各项规定。
第二部分各单位具体改革与发展目标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浙江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1.完成《院“十三五”发展规划》研究编制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浙科发高〔2018〕9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8〕9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根据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认定工作程序和要求,我省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4日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以下简称《通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认定工作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通知》附件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并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见附件1)。
第三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依照《通知》精神,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建立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协调机制,成立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组成的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不含宁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审定认定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浙财教[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8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订了《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7月8日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推进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和省科技计划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是支持我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的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旨在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集聚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领域取得关键瓶颈技术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开发一批标志性目标产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第四条省重大科技专项根据我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
“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支持范围包括:(一)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海洋开发技术、设施农业和精深加工技术等9项产业技术,原则上由企业或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二)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1项社会事业领域公共技术,由高校、医院及科研机构开展重大与高发疾病的早期诊断、预防、治疗、控制技术难题攻关和临床转化应用;(三)省科技厅会同省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跟踪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前沿,每年联合主动设计不超过15项产学研重大公益性科技攻关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浙政办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8日浙江省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要点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切实解决相关文件执行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的赋予科研单位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创造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的体制环境,以实际行动助力创新强省建设、助推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精神,特制定工作要点如下:一、全面做好科技管理权限下放工作(一)落实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权。
省教育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外办、省社科联等单位制定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
省科技厅要加快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政策,全面清理现行省级科研项目管理文件。
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等单位抓紧制定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要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切实将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差旅和会议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制度化,特别是聚焦科研经费报销难等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接得住、落实好下放的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等自主权。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浙科发条[2014]17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30【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14〕17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发改委(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对2008年制订出台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30日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主要任务:(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范本模板】
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落实《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大力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提升杭州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到“十三五”末引进培育30个左右,符合杭州城市总体定位、产业发展导向、创新路径清晰、创业成果显著、预期效益明显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形成杭州建设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提升人才竞争优势,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
二、引进培育对象1.领军型创新团队:以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致力于自主技术创新及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团队。
创新团队的研发领域处于所在学科前沿,研发起点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创新水平,预期取得的创新成果能显著提升我国在该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创新水平,突破重大技术瓶颈,取得较好的产业化应用前景。
2.领军型创业团队:以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拥有一批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的高新成果,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在杭州落户创业的人才团队。
创业团队自带技术、自筹资金,创新产品研发基本完成,取得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申报条件(一)领军型创新团队申报条件1.领军型创新团队由本市近两年从国内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组成,团队核心成员包括至少1名杭州市A类或B 类高层次人才领衔负责人和3名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
其中,国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占团队人员的一半以上,团队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创新团队及其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以上建设培养与工作服务协议。
其中,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已将个人人事劳动关系及档案落在依托单位,拥有国外护照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与依托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工作合同,团队核心成员每年在本市依托单位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浙科发高〔2014〕164号•【施行日期】201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14〕164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国家级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园区管委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为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促进孵化体系建设,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孵化器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快孵化器发展是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个性化、多元化创新需求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八倍增、两提高”的重要措施。
20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孵化器建设和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历史机遇期,进一步加快孵化器发展,全面促进孵化体系建设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按照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加快建设“两富”“两美”浙江的总要求,坚持“专业化、产业化、企业化、国际化”发展方向,以培育产业源头企业、激发科技创新创业活力为目标,完善高新技术服务机制,优化服务环境,打造国内一流的孵化器集群,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队伍,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浙科发规〔2022〕4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规〔2022〕47号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及《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省重点研发计划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跟踪评价指标体系2.省实验室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3.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4.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5.省级科技人才计划评价指标体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12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及《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科技计划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要求,坚持“四个面向”,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构建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为目标,破“四唯”、立新标,创新绩效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高地、创新策源地和国际重要产业创新中心,加快形成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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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08.15
•【字号】浙科发外专〔2022〕35号
•【施行日期】2022.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外专〔2022〕3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经征求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同意,研究决定废止《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浙科发政〔2014〕10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