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

合集下载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不足及完善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不足及完善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不足及完善作者:陈晨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2年第6期陈晨1,2(1.河北省保定监狱教育改造科,河北保定 071000;2.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监狱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但也存在“三超”劳动、过度惩戒、减刑假释权不足等诸多问题,对此,应从立法、司法实践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服刑人员;人身权利;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2-0074-02监狱服刑人员的特定法律身份和特殊人身状态决定了其特殊的公民身份,与普通公民的权利相比,犯罪人权利具有有限性、不完整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

就其人身权利而言,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中的绝大部分,如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以及不受酷刑权等基本的人身权利均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但某些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却受到依法剥夺或严格限制。

本文将重点对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进行研究。

一、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现状“欲知其国文明之程度、视其狱制之良否,可决也”,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是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衡量标尺,也是一个国家是否达到法治状态的重要标志。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在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其人身权利保障制度已逐步形成。

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法律保障主要指的是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酷刑权、人格尊严权、减刑、假释权等权利。

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等均对公民人身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监狱法》更是对服刑人员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14条、第29条、第32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71条等规定了监狱服刑人员的不受酷刑权、减刑假释权,食物量生活标准、被服配发、生活习惯、居住条件和卫生医疗保健等,保障了服刑人员在监禁条件下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在当代社会中,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

监狱作为惩罚犯罪与更正罪犯的场所,必须平衡惩罚与保护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监狱制度如何既确保社会安全,又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

1.监狱制度与罪犯权利保护的重要性首先,监狱制度在维护社会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性。

当犯罪行为发生时,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安全,法律必须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监狱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有效地将罪犯从社会中隔离,并迫使其承担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防止罪犯再次危害社会,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监狱制度同时也承载着保护被监禁人员权利的责任。

人权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论其是否犯罪。

即使犯罪行为被法律严厉地惩罚,但监禁的个体仍然有权享有基本的人权,例如生命权、尊严权和健康权等。

2.监狱制度中的人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监狱制度中采取了一系列的人权保护措施。

首先,保证罪犯的生命权和身体权。

监狱应提供合理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服务,以确保被监禁人员的生命和身体受到基本的保护。

其次,重视罪犯的尊严权。

尊重和保护罪犯的尊严,不仅是对其作为人的基本尊严的尊重,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其社会再融入。

监狱应设法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以帮助罪犯改造自我,为将来的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此外,监狱应确保被监禁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包括合理的法律程序、访问家人和律师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关系等。

这些保护措施既可以提高被监禁人员的人权保护水平,也有助于预防监狱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3.监狱制度面临的挑战及问题然而,监狱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监狱过度拥挤和缺乏资源的现象。

由于监狱人满为患,监狱管理人员难以提供适当的基本生活条件和人权保护措施。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罪犯间的暴力冲突和传染病的传播,严重侵犯了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

另一个问题是监狱制度中的虐待和滥用权力。

尽管监狱制度旨在惩罚犯罪和更正罪犯,但监狱人员滥用职权、虐待罪犯的事件不时发生。

工作心得:做好女性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工作

工作心得:做好女性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工作

工作心得:做好女性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工作“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宪法这一规定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公民对权利的享有开辟了新的境界。

如何将这一规定转化为实践,在执法中更好地保障人权,尤其是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人权,已成为监所检察干警必须认真思考和回答的新课题。

一、维护女性服刑人员权利的举措XX女子监狱是全省唯一的一座女子监狱,也是一座历史较长的老监狱。

201X年将男犯分离后,成为一座单独监管女犯的监狱。

近年来,在国家、地方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女子监狱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为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状况的改善提供了有利条件。

女子监狱由于监狱历史较长,监舍、监管等硬件设施较为落后,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女犯的监管改造工作,保护好她们的各项合法权利,提高监管人员的人权意识,成为驻监检察室和XX女子监狱共同关注的重点。

经过多次协商,检监形成共识,决定在监狱创建服刑人员维权岗,成立了由分管检察长、监狱副政委及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服刑人员维权岗”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将维护女犯的合法权益纳入工作日程,检监相互配合,互相监督,把保护人权、尊重人权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一)抓好饮食卫生,搞好防病治病几年来,驻监检察室把检查囚粮、囚食等生活标准作为维护服刑人员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经常深入监区找服刑人员了解生活卫生情况,服刑人员普遍反映,现在伙食比以前好多了,不仅有米饭、还可以吃到面条、馒头、饺子,喝上豆浆。

监狱于201X年修建了新伙房,增添了饺子机、面条机、馒头机、面包机等设备,为改善服刑人员生活提供了物质条件。

针对实际,监狱每年拨出专项资金为服刑人员体检。

对精神病犯、甲亢病犯等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请有关专家到监狱为她们看病,调减药量,指导患者正确治疗,对突患急病或重病的服刑人员,凡监狱不能诊治的,随时外诊。

需要住院或手术的,仍由干警轮流值班照顾,直到痊愈归监。

对有些不再适合关押的病犯,及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发现一起,办理一起。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作者:郑阿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9期摘要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状况予以特别关注,并给予了高度重视,首先从立法上规定的一些内容可以被援引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使得这个群体在主张权利时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

另外,为了使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并配有检察院检察监督职能,从另一个切入点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刑事执行作者简介:郑阿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87-02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政府对人权高度重视的标志。

自此之后,人权将是被中国公民所关注的字眼。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时代的不断进步,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也在逐步提升。

处在各行各业或不同境遇的人们总是时刻守护着其人权底线并适时地就人权对国家提出更高的要求。

而就在中国有着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人权状况值得我们去关注,而实际上他们的人权问题是中国人权事业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更是中国人权项下的重要组成部分。

倘若从他们的人权状况去折射目前中国的人权发展状况,是很具有说明性。

那么这个群体就是——监狱服刑人员。

罪犯人权问题的实质,是文化问题。

对于监狱服刑人员而言,他们实际上是被社会所忽略的一个群体,甚至可以讲是被遗弃、被边缘化的一个群体。

这是目前一个客观事实,不容否认。

所以,当我们把目光锁定他们,去关注这个群体的人权状况,将会是一件很有社会意义、政治意义、法律意义的事情。

把人的“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基本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人的“应有权利”被法律确认成为“法定权利”以后,这种权利就会变得十分具体,国家就将运用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二是法律的伦理性价值,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现代监狱生活规章制度范本

现代监狱生活规章制度范本

现代监狱生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监狱的正常秩序,保障服刑人员的人权,促进其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服刑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狱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第二章生活管理第四条服刑人员应当按时起床、就寝,保持宿舍整洁,遵守作息时间。

第五条服刑人员应当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遵守着装规定。

第六条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

第七条监狱提供饮食,服刑人员应当按时就餐,爱惜粮食,不得浪费。

第八条服刑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定期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九条服刑人员有宗教信仰的,应当尊重他人的信仰,不得干扰他人宗教活动。

第十条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监狱规定的访客制度,不得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传递物品。

第十一条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监狱规定的购物制度,不得购买违禁物品。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服刑人员应当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狱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服刑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十四条服刑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五条服刑人员应当尊重监狱工作人员,配合管理工作,不得侮辱、威胁、殴打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服刑人员不得违规使用电器、通讯工具,不得私拉电线、搭建违禁设施。

第十七条服刑人员不得赌博、盗窃、诈骗、抢劫、勒索他人财物。

第十八条服刑人员不得制造、传播谣言,不得煽动他人闹事。

第四章违纪处理第十九条服刑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应当按照监狱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法律制裁。

第二十条监狱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章制度与本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监狱管理部门。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箜I』查垒金三!!!!!望堕震—■暖翟啊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龚庆刚摘要本文指出了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原因分析。

通过细致的分析,文中最后从立法、管理队伍、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词罪犯人权保障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7-02罪犯的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罪犯人权的保护也是人权中最敏感的问题。

我国监狱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对罪犯的人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他们的人权,这对罪犯感受国家和社会关爱有着极大的作用。

狱政管理是罪犯权利保护的堡垒,要真正保障罪犯的权利,必须实现狱政管理法治化,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必须公正透明。

一、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监狱法规定的罪犯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集中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之中,但在实践中,因为受到一些影响因素的制约,有的罪犯权利不能得到保证。

(一)罪犯权利实现的消极制约因素1.人身权利首先,罪犯的身心健康难以得到保障。

《监狱法》规定狱警不得“虐待罪犯”、“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这些规定是对罪犯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的法律性保障。

但是,在实际的罪犯管理中,有少数的监狱警察随意侮辱、辱骂罪犯,甚至虐待、殴打的现象经常发生,致使罪犯的人身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其次,为了保障罪犯心理健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专章规定了“心理矫治”方面的内容,要求监狱设置心理咨询办公室等相关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狱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不足缺少专门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对罪犯心理的维护处于滞后的状态。

2.劳动权利《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规定罪犯每周劳动不超过48小时,规定还说明了监狱应当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但是,多数监狱调整罪犯的劳动方式,将大量的时间安排劳动,以“季节性”为借口,延长劳动时间,甚至在监狱内部的文件中规定了罪犯的劳动时间可为10小时。

论监狱在押服刑人员人身权保障限度

论监狱在押服刑人员人身权保障限度

者所共识, 为研究方便,笔者借助传统民法学权利体 系的划分,将在押服刑人员人 身权 具体结构概括如 ”。
下 :在 押 服 刑人 员人 身 权 包 括 人 格权 和 身 份 权 ,人 格权 分 为物 质 性 人 格 权 和 精 神 性人 格 权 ,物 质 性 人 格 权 包 括 生 命 权 、身 体 权 和 健康 权 ;精 神 性人 格 权 包 括 姓 名 权 、 肖像 权 、人身 自由权 、 名誉 权 、隐 私权 、贞 操
“自由刑 以人身 自由为剥夺对象 , 将犯罪人 与社会 完全 或者在 一定程度上 隔离,并基本上剥夺 了犯 罪人在 自由状态下所能够享有的 自决权,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其他各种权利 的行使 。 普通公 民的人 ”。 身权具体 内容丰富而活跃,涉及 个人生活的全部。而对于在押服刑人员人身权而言 ,人身 自由的限制 ,
“ 毫无疑 问,犯人的权利要求受到双重限制,一方面他们对别人干下坏事,这个事实限制 了他们:一 方面监狱的行政管理要求严格约束行动 ,这个事实也限制了他们。 被制度 高度定型化的服刑生活,决定 ”。 了在押服刑人员行使或者实现具体人身权 的方式大多是被动的,高度地依赖 于代表 国家力量的监狱的协
员的权 利保 障意识 ,具有 一定 的理论和 实践意义。
关键词:在押服刑人 员;人身权;保 障限度


监狱在押服刑人员 人身权内容结构及特征
人身权作为民法学上的一个基本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 民事权利体系 中居于首要地位,始 于公 民之 出生 ,终于公民
之 消 亡 。 民法 为 普通 公 民设 定 的人 身权 ,“ 由人 格 权 和 身 份权 两个 系列 的 民事 权 所 构 成 ,这 一 点 由多数 学

“五大改造”新格局下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权利法律保障研究

“五大改造”新格局下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权利法律保障研究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urnai of Heilongian/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2020年第6期(总第147期)No. 6 2020(Sum No. 147)“五大改造"新格局下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权利法律保障研究孙刚,李彪(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黑龙江大庆163000)摘要:服刑人员因其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其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等基本权利的行使 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现阶段,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主要表现 在监狱行刑实践与法律规定这两大方面。

应以“五大改造”新格局为契机,充分吸收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 验,及时完善保护服刑人员劳动权利的法律体系,在立法上做好新时代监狱工作的顶层设计;健全现行监狱 管理体制,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结合“五大改造”新格局的基本要求,进 行制度创新#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权利;法律保障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7966(2020 )06 -0124 -07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法律正是通过权利义务在当事人间的公平合理分配 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

对服刑人员劳动权利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保障,建设 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落脚点则在于法律平等的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内涵在于实现法治的民主、法治 的科学和法律的公正,社会健康有序的运行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约束。

新的历史时期,针对服刑人员这个 特殊群体,在传统的三大改造手段基础上,构建“五大改造”新布局,即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 改造和劳动改造,是遵循服刑人员改造的规律,着眼于提高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胆探 索和实践,为新时代监狱工作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提供了基本遵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保障服刑人员人权十分必要且势在必行。

文章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构成、保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保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引言:20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将人权保障提高到了一定的高度。

监狱服刑人员作为特定的主体,一方面,它拥有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一些基本公民权利以及法律专门赋予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另一方面,也因为其“服刑人员”这一特殊身份丧失了一些本该属于公民的权利,或者某些权利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由此可见,其人权保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在此就如何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服刑人员概念与范围界定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或者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依法被关押于看守所,监狱或者在社区服刑的人员。

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可见,“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的范围是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①二、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关于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这一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根据我国刑法学者屈学武教授的观点,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平等权。

监狱服刑人员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

这是由我国法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指导原则所决定的。

既包括了作为①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3页。

自然人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一系列的权利,也包括了立法的平等、司法的平等和守法的平等。

它体现了作为公民,既要平等地享有权利,也要平等地履行义务的立法精神。

2.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又称为参政权。

它是指依照宪法规定,公民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享有的表达个人见解的意愿的自由权。

监狱服刑人员的政治权利指的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服刑人员所应当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最常见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1983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服刑人员可以行使选举权,但因监狱服刑人员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可停止其行使选举权。

而被选举权和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及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则由于监狱服刑人员人身自由的剥夺而受到限制,其他政治权利则处于停止行使状态。

可见,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服刑人员还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只是基于其人身自由被剥夺而暂时停止行使罢了。

3.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公民一切权利的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都无法行使。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的权利。

在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监狱服刑人员虽然被判处剥夺了人身自由,但是其他与人身相关的权利还是享有的。

如:生命权、健康权、不受刑讯和体罚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通信权、知识产权中的发明和创造中的人身权利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三、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现状我国基本保障了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首先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监狱法》为核心,并由《刑法》《刑诉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民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所共同构成的法律保障体系。

”②此外,还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实现和保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

其次,建立了各种有效的管理制度,如民警直接管理、深入服刑人员生活、学习和劳动三大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等,对服刑人员实行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从根本上保证了监所改造秩序稳定,包括创建现代化文明监所等,为服刑人员的人权实现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②参见邵名正主编《监狱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0页。

四、对进一步加强我国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探讨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一般要经历入监初期阶段,监狱服刑阶段和出狱前阶段三阶段。

而服刑人员的内心转变最关键的时期在入监初期阶段。

一般情况下,服刑人员在进行必要的入监检查之后,都会经历为期三个月入监教育。

在这三个月时间里,服刑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监狱制度,认真学习监狱监规,认清自己的现有身份。

“监狱狱警形象的把这些内容总结为明身份,习规范,学养成,吐余罪。

”③由于入监教育是每个服刑人员进入监狱服刑的必经阶段,因此,这一阶段的学习与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在这一阶段最难做到的,往往是第一点:明身份。

很多服刑人员虽然人已身陷囹圄,但是,对自己的现有身份不愿意承认或者是不敢承认。

往往被沦为阶下囚的滋味是常人难以忍受的,他们不仅仅要克服身上穿的这身囚服所带来的痛苦,更要克服的是人在监牢,自由这一最基本权利受到剥夺之后的心灵伤害。

可以说,要承认自己的身份,远远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

监狱狱警要随时关注服刑人员的情绪波动与心理变化,必要时,给服刑人员提供心理辅导与心理疏导,而不应当强迫服刑人员承认自己的身份,有损他们的人格尊严,如果这样,有些服刑人员会对监狱产生逆反心理,从而极大的影响改造。

监狱可以设立服刑人员心理辅导室,为他们提供心理辅导平台,尽快转化他们入监之后扭曲的心理状态。

入监教育之后,服刑人员则被分到监狱之下各个班中。

监狱下设若干监区,监区下设若干分监区,分监区下设若干班,每个班都有责任民警负责。

服刑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任务主要是参加生产劳动,表现好的服刑人员有机会加分,评选劳改分子会见家属等。

当然,这期间,也有表现不积极的甚至抗拒改造的现象出现。

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应当允许他们参加监狱文体活动,允许他们同家属会见通信,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抗拒改造的,应当先查明他们抗拒改造的原因,而不应当盲目将他们禁闭或用语言伤害他们,例如,有些服刑人员是因为家人生活问题无法解决,和同监舍的服刑人员之间有矛盾或者其他影响服刑人员改造情绪的问题而导致他们情绪不稳而将情绪转嫁于劳动改造过程中。

监狱狱警应当定期做服刑人员的家访工作,了解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子女上学就业问题,父母养老安置问题,了解他们的生活所存在的困难,并且为他们解决好必要的生活费问题,劝他们不要有思想压力,了解他们对服刑人员的需求与愿望,并定期安排他们会见,不方便会见的,为他们录制视频或录音,并将这些交给服刑人员观看和收听,以利于他们在改造过程中能够专心,放下思想包袱,保证改造的顺利完成。

由于服刑人员长期生活于高墙内,对外面的社会完全陌生了,而他们迟早还是要走出监狱,重新生活的,因此,为避免他们长期生活在监狱与世隔绝所带来的今后出狱后完全不适应这个社会,监狱可以决定让服刑期间表现好的服刑人员出狱接触社会,当然,这种接触社会的方式是有严格限制的,监狱可以将服刑人③参见盛桂英《中国监狱工作人员分类问题探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6期。

员置于警车中,只让他们在车内活动,通过车窗观察外界,同时,可以为他们配备相应的心里辅导,使他们不至于对外界社会充满恐惧与陌生,为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尽早回归社会、适应社会做好铺垫。

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前三个月是监狱服刑的最后一个阶段。

这期间,监狱应当为服刑人员出狱做好必要的工作。

例如,出狱前三个月,允许服刑人员不再剃头发,即给予服刑人员三个月的长发期,在身体上逐渐让他们了解他们与现押犯的微妙区别。

这期间,监狱狱警应当为服刑人员讲解出狱后户口落户问题,必要时对工作问题,也给他们适当安排,因为,服刑人员出狱后会受到诸多歧视,找工作难于一般人,为解决生活困难的家庭的生存问题,可以为他们安排工作,以便于他们维持生计。

服刑人员的权利,并不仅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如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依法获得减刑权等,更重要的是服刑人员作为一个人,应当具有的权利。

监狱,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权利,并保障服刑人员这些基本权利,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创造必要条件。

服刑人员也是弱势群体,这一点应当予以考虑。

五、关于监狱改造工作其他问题服刑人员虽然在入监之前给国家,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但是,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之后,被羁押在监狱之后,反而身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虽然说,这是犯罪分子罪有应得,但是,在现代文明社会,不能因为犯罪分子之前所犯下的罪,就将他们所有的权利都予以剥夺,这对他们是不公平的,因此,监狱狱警在犯罪分子入监之后要做的,更多的是教育,是感化,让他们从内心上真正认识到他们所犯下的罪刑,用他们的实际行动去洗刷罪恶的双手,而不是报应,不是一味剥夺他们的权利,他们仅有的一点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服刑人员也是弱势群体,监狱应当能够保障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帮他们实现他们应得的利益。

参考文献:[1]金川.罪犯权利的缺损与救济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8.[2]幕亚平,周建海,吴慧.当代国际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3]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4]王果纯.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M].长沙:湖南出版社, 199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