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狱罪犯的人权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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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监狱作为社会中一种特殊的惩罚手段,旨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改造。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监狱系统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监狱人权保障、犯罪再犯率、监狱环境、心理健康、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分析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首先,监狱存在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人权保障的不足。

尽管监狱的任务是对犯罪进行惩罚和改造,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囚犯的基本人权可以被忽视。

然而,在监狱中,存在着人身安全受到侵犯、言论自由受限等问题。

一些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如肢体暴力、虐待甚至非法杀人等,时有发生,这对囚犯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小的伤害。

其次,犯罪再犯率高是监狱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监狱作为社会中的一种惩罚手段,其目的之一是进行犯罪改造,使罪犯日后重新回归社会。

然而,由于监狱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足,如缺乏有效的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导致犯罪再犯率居高不下。

这不仅造成了社会对监狱改造效果的质疑,也对社会安全和秩序带来了威胁。

另一个问题是监狱环境。

监狱作为一种特殊的场所,环境因素对囚犯的身心健康有着重要影响。

然而,在现实中,监狱的环境往往恶劣,存在严重的拥挤、卫生条件差等问题。

囚犯常常面临着狭小的牢房、污浊的空气、缺乏阳光和自然光线等。

这种恶劣的环境不仅使囚犯的身体健康受到威胁,还可能导致心理上的压力和疾病的加重。

心理健康问题是监狱存在的另一个主要不足。

监狱中的囚犯往往承受着严重的心理压力,这可能是由于长时间的监禁、与家人和朋友的隔离、对未来的不确定性等多种因素造成的。

然而,监狱往往缺乏足够的心理辅导和治疗手段,无法满足囚犯的心理需求。

这导致了囚犯心理问题的增加,甚至一些严重的自残和自杀事件的发生。

最后,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是监狱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实际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监狱中教育资源和培训机会相对不足,很多囚犯无法接受到足够的教育和培训,限制了他们在出狱后的重新就业和社会融入的机会。

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报告

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报告

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活动也逐渐增多,监狱作为社会管理犯罪的一种手段,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监狱系统在执行惩罚和改造任务时面临着许多问题。

本文将围绕监狱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第一部分: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1. 人身安全问题监狱中暴力事件和虐待行为时有发生,造成了折磨甚至死亡。

这些违反了罪犯的基本人权,也削弱了监狱改造效果。

对策建议: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安全设施符合标准;加强对监禁人员和职员进行法律、伦理教育和心理辅导。

2. 惩罚与改造平衡问题监狱过于注重惩罚而忽视了对罪犯改造的努力。

单纯的抑制并不能解决问题,需要更多关注于教育、职业培训以及心理辅导等方面。

对策建议: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更多机会帮助他们真正改过自新。

三、第二部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 职员素质不高问题监狱职员培训不够完善,管理经验匮乏,导致了监狱内部管理混乱,以及对罪犯人权的侵害。

对策建议:加强职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建立合理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加入监狱系统。

2. 系统有效性问题监狱信息化水平较低,数据难以整合和共享。

如何确保监管的透明度、准确性和高效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策建议:投资开发现代化信息系统,并提供培训来保证系统的有效操作;建设统一的数据库可供监管部门使用。

四、第三部分:改造后回归社会方面存在的问题1. 社会融入困难问题很多前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很难融入社会、找到工作。

缺乏社会支持和监狱内缺乏提供必要技能的培训导致了这一问题。

对策建议:罪犯在服刑期间应接受相应职业培训,为他们离开监狱后的就业做好准备;社会各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前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2. 再次犯罪率上升问题监狱改造任务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导致部分前罪犯再次回归到违法活动中。

对策建议:完善监狱改造计划,注重人性化管理和精神挽救;加强对前罪犯的社区监管,在他们回归社会后给予更多关注和帮助。

当前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引言监狱系统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旨在惩罚和改造罪犯,并最终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当前监狱面临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对囚犯本身造成了负面影响,也对整个社会治安和法律体系产生了影响。

本文将探讨当前监狱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改进现有制度。

二、存在的问题1.人权保障不足目前,仍有许多监狱存在人权保障不足的问题。

例如,囚犯遭受虐待和殴打,或者被强制从事超负荷劳动等情况时有发生。

此外,监禁条件可能过于拥挤,在食宿和卫生方面存在着潜在的健康安全隐患。

2.再教育措施不力监狱原本应该提供改造服务,帮助囚犯掌握技能并重新适应社会。

然而,在实践中,缺乏有效的再教育措施导致了反复入狱的情况增加。

此外,监狱内部缺乏足够的心理咨询,无法帮助囚犯有效改变其行为模式。

3.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监狱系统应该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然而,当前存在一些监狱管理不善、腐败现象普遍、纪律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这导致了一些囚犯因特权而受到偏待,并削弱了整个惩罚制度的公信力。

三、建议与改进措施1.加强人权保障为确保囚犯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有必要加强对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同时,亦需建立有效的投诉渠道,鼓励被侵权者提出申诉,并对违规行为实施严厉处罚。

此外,在设施配备上要注重卫生环境和床位情况的改善,确保囚犯生活的基本尊严。

2.加大再教育力度在提升囚犯再教育水平方面需要加大力度。

可以引入更多教育资源,包括提供职业培训、学历教育等,并增加监狱内部的心理咨询服务。

此外,鼓励囚犯参与文化和艺术活动,以提高其道德素养和审美能力。

3.改善管理和监督机制制定严格的监狱管理法规,确保所有规章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同时,建立一个有效的举报与投诉机制,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并追究渎职者的责任。

此外,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对监狱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每个环节都按照标准执行。

四、结论当前监狱系统面临的问题是复杂而多样的,但只有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改革措施才能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箜I』查垒金三!!!!!望堕震—■暖翟啊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龚庆刚摘要本文指出了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原因分析。

通过细致的分析,文中最后从立法、管理队伍、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词罪犯人权保障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7-02罪犯的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罪犯人权的保护也是人权中最敏感的问题。

我国监狱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对罪犯的人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他们的人权,这对罪犯感受国家和社会关爱有着极大的作用。

狱政管理是罪犯权利保护的堡垒,要真正保障罪犯的权利,必须实现狱政管理法治化,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必须公正透明。

一、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监狱法规定的罪犯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集中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之中,但在实践中,因为受到一些影响因素的制约,有的罪犯权利不能得到保证。

(一)罪犯权利实现的消极制约因素1.人身权利首先,罪犯的身心健康难以得到保障。

《监狱法》规定狱警不得“虐待罪犯”、“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这些规定是对罪犯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的法律性保障。

但是,在实际的罪犯管理中,有少数的监狱警察随意侮辱、辱骂罪犯,甚至虐待、殴打的现象经常发生,致使罪犯的人身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其次,为了保障罪犯心理健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专章规定了“心理矫治”方面的内容,要求监狱设置心理咨询办公室等相关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狱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不足缺少专门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对罪犯心理的维护处于滞后的状态。

2.劳动权利《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规定罪犯每周劳动不超过48小时,规定还说明了监狱应当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但是,多数监狱调整罪犯的劳动方式,将大量的时间安排劳动,以“季节性”为借口,延长劳动时间,甚至在监狱内部的文件中规定了罪犯的劳动时间可为10小时。

法律知识:监狱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法律知识:监狱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法律知识:监狱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监狱是国家权力的实现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的重要力量。

在监狱中,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自由受到限制,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权利的剥夺。

为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管理的正常秩序,监狱管理制度中设置了许多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在监狱中,作为罪犯,他们的各项权利受到了限制。

但是,他们依然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如人权、公民权、权利法律上地位平等、思想信仰自由、自我保护等。

其次,罪犯的权利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监狱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罪犯在接受监管的过程中应当获得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虐待和刑讯逼供,收到或发表文化、宗教、教育和政治看法的任何干扰。

此外,监狱也应当确保罪犯受到最佳的生活环境条件,即提供充足、清洁、卫生的住所和饮食,服装足够、适宜气候类型,并维持适当的空气、光、热和声音的水平等等。

二、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为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监狱管理制度中设置了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1.督察机制监狱督察机制是监督监狱管理工作的重要机制,监狱督察员所属地位独立,奉行法律精神,对监狱实行严格审查。

监狱督察员可自由进入监狱,会见任何罪犯或监狱工作人员,并检查监狱的建筑、设备和生活条件等。

一旦实行暴行、虐待等违反罪犯权利的现象,监狱督察员将立即采取行动,确保罪犯的权利得到保护。

2.内部监督机制为了保护罪犯的基本权利,监狱设立了内部监督机制,监督监狱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

在监狱的内部,罪犯有权对监狱工作人员的过失或错误进行申诉。

监狱官员必须对申诉进行调查,并给出答复。

3.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主要由公检法机构负责,其目的是监督监狱的法制性和正当性。

公检法机构可以对监狱工作人员和罪犯进行犯罪侦查和起诉,掌握督察监狱的权力,并能够检查监狱工作人员的行为和监狱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媒体监督机制现代社会中,媒体对当下的监狱管理有着深度的关注和调查。

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进的措施

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进的措施

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进的措施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问题逐渐成为各国亟待解决的难题。

监狱作为社会治安管理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承担着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监狱面临着诸多问题:人权保障不足、再教育效果低下、管理机制滞后等。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剖析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二、人权保障不足1. 问题描述在部分监狱中,由于缺乏有效的人权保障机制,部分囚犯遭受虐待和歧视对待。

他们可能面临暴力攻击、饥饿以及医护资源不足等现象。

2. 改进措施(1)加强培训与意识提升:确保所有工作人员都理解并尊重囚犯权益,在日常操作中合理使用武力。

(2)设立投诉机制:建立一个公正透明且安全可信赖的投诉渠道,以便囚犯报告虐待行为,并及时调查、处罚相关人员。

(3)改善医护资源:增加专业医护人员的配置,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三、再教育效果低下1. 问题描述监狱不仅是一处用于惩罚罪犯的地方,更应该扮演起帮助他们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角色的作用。

然而,许多监狱无法提供有效的再教育机会,导致很多罪犯在出狱后依旧重蹈覆辙。

2. 改进措施(1)提供职业培训课程:根据囚犯技能特长和兴趣开设各类职业培训课程,帮助其获取就业技能。

(2)推行心理辅导:意识形态转化非常关键,在监禁期间通过心理咨询等方式引导囚犯反思并积极面对自身问题。

(3)建立重点管理机制:对有悔改表现和良好素质发展前景的囚犯加大投入力度,并点名表彰、赋予相应荣誉称号。

四、管理机制滞后1. 问题描述许多监狱的管理机制仍然停留在传统模式,缺乏现代化智能技术和资源优化利用。

这导致了碎片化信息、人员不足以及安全风险等问题。

2. 改进措施(1)引入智能科技:运用人脸识别、感应设备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安全性与效率,并建立信息互联系统,避免信息孤岛。

(2)加强专业培训:持续改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特别是对新技术的操作与应用进行培训。

(3)建设先进设施:通过适度投资,在旧有基础上完善基础设施条件,创造一个更为适宜改造罪犯并实现安全管理的环境。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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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 犯 的控 告权 、 罪 检举 权等 得不 到有 效保 护 。《 监狱 法》 规 定 : 犯 的 申诉 、 告 、 举材 料 , 狱应 当及 时转 递 , 得扣 “ 罪 控 检 监 不

罪 犯人 权保 障存在 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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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人权保 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龚 庆 刚
摘 要 本 文指 出 了我 国监狱 服 刑人 员权 利保 障过 程 中 出现 的 问题 , 并给 出 了相 应 的原 因分析 。通 过细致 的分 析 , 中最 丈
罪犯 人权 保 障 保 障机 制 文 献标 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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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从立法、 管理队伍 、 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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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犯的人 权 问题 一直 是国 际社会 关注 的问题 , 罪犯人 权 的保 罪 犯 的这类权 利 的行 使情 况 并不 理想 。 护 也是 人权 中最 敏 感的 问题 。我 国监 狱始 终坚 持 社会 主义 的人 首 先 , 护权 很难 行 使 。 犯在监 狱服 刑 期间会 遇到 多 种 民 辩 罪

当前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现状概述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监狱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将从人权保护、再教育改造和管理机制等方面来探讨当前监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人权保障不到位1.侵犯罪犯权益在一些监狱中,对罪犯的人权保护仍然不到位。

特别是对于刑期较长的罪犯,在长时间禁闭处所导致身心健康受损等问题上,监管部门没有给予应有关注和关怀。

此外,在医疗条件和教育资源上也存在差距,这可能导致某些罪犯在服刑期间无法得到适当的医治或再教育。

2.死刑执行程序不透明尽管我国对死刑实行严格限制,并逐渐减少执行数量,但其执行程序仍然缺乏公开透明性。

这种局面使得死刑案件更容易引起舆论和争议,并给国际社会留下不良印象。

提高对死刑案件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有助于增加人权保护成效。

三、再教育改造水平有待提高1.缺乏个性化的教育措施目前,监狱中的教育方式仍然以集体教育为主,缺乏个性化的教学模式和课程安排。

不同罪犯之间在兴趣爱好、智力水平和学习需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根据个体特点量身定制有效的教育计划。

2.脱离现实需求的职业培训在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监狱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现有的职业培训项目与市场需求脱节,无法满足罪犯释放后重新就业所需的技能。

加强与企业合作、了解市场需求,并针对罪犯具体情况开展个性化职业培训将是一个重要举措。

四、管理机制亟待完善1.内外隔离带来监管困境监狱内部与外部的隔离导致了管理上的困境。

监狱内的特殊环境和缺乏社会接触,使得罪犯与现实生活脱节。

当罪犯面临重新回归社会时,可能面临适应和融入的困难。

因此,监狱工作中需要加强对外界资源的引入,帮助罪犯重新适应社会。

2.缺乏有效的体制机制当前监狱工作存在一些制度机制问题,这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

比如,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在执行放假、假释等刑罚决定时容易出现不公平情况。

另外,对于服刑人员的心理辅导和康复措施也尚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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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监狱罪犯的人权保障问题
摘要:针对罪犯人权的保障是整个国家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程度上作为侧面体现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

保障罪犯人权也是我国法治建设所必须关注的重点之一。

本文对我国罪犯的人权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并对如何加强罪犯人权保障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监禁刑罪犯罪犯人权完善
一、监禁刑与罪犯
监禁刑是将罪犯收监执行的一种刑罚,具有惩罚罪犯和改造罪犯的功能。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监禁刑的改造罪犯的功能越来越重要。

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会被关押在特定的场所。

因此,监禁刑在改造罪犯过程中对其应有人权的保障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罪犯是指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或者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依法被关押于看守所,监狱或者在社区服刑的人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另外,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二、罪犯人权概述
何为罪犯的人权?学者比较认同的观点是:罪犯人权是人权主体上的特定范畴,是人权在特殊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此特殊领域
是因其行为触犯刑法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即监狱服刑罪犯。

三、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之现状
罪犯人权保障,是指对罪犯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一种认识、实践活动。

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朱穆之指出:“近年来中国的人权状况有了很大改善,监狱罪犯的人权保障也有显著进步,其重要原因是中国始终坚持人是可以改造的、罪犯也是可以改造的指导思想,对罪犯除了必要的惩罚外,更着眼于教育”。

另外,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更是为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注入了新的思想;我国监狱的运转工作将“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运用于监管改造罪犯的监狱行刑实践。

在我国现有条件下,监狱中罪犯的人权基本得到较好的保障。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首先,体现在法律体系保障上的日趋完备。

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领导,以《监狱法》为核心,并由其他法律如《刑法》、《刑诉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所共同构成的法律保障体系。

另外,我国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实现和保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

其次,主要体现在罪犯的人权保障的分布方面:
1、罪犯人身健康权利方面。

我国监狱高度重视对罪犯的生命权、
健康权以及人格权的保障。

监狱为罪犯提供了较好条件的饮食、居住环境。

并且,监狱系统已经形成了及时有效的医疗网络体系,特别是对身患重病的罪犯,邀请社会上的医学专家诊治或依法实行监外执行,都是为了确保罪犯在患病时能够及时就医。

监狱倡导以人道主义为原则开展对罪犯的文明管理和依法管理,严禁打骂体罚罪犯、使用酷刑和变相酷刑,这正是尊重人格的表现。

2、罪犯受教育权和娱乐权方面。

在监禁刑实施的过程中,罪犯的思想教育是监禁刑改造功能的核心,促使罪犯转化犯罪思想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前提条件。

虽然现在犯罪日趋高智商化,但不可否认的是,绝大多数的罪犯的文化水平比较低,文盲与半文盲在罪犯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为了让罪犯回归社会后能自谋生路,监狱根据社会就业需求开展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罪犯刑满释放后能够得以谋生提供技术保障,而加强文化教育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基础。

此外,全国各监狱普遍建立图书馆、阅览室来满足罪犯对知识的需求;通过办墙报和黑板报来丰富监狱的文化生活。

3、科学、透明的监狱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监狱公正、文明执法,各监狱建立了狱务公开制度。

监狱将社会各界、罪犯及罪犯家属关心的刑罚执行、罪犯管理、罪犯教育、罪犯劳动以及生活卫生等制度以及狱警工作纪律通过墙报、黑板报、监狱长接待日以及聘请执法督察员等途径向罪犯及罪犯家属和社会公开,利用报纸、广播、网络、宣传册等载体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狱长信箱,勇于接受社会各阶层的监督。

4、监狱执法监督机制的构建是罪犯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监狱的行刑活动进行独立的监督。

监狱执法监督机制的存在,对增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制理念、促进文明执法和保障罪犯人权起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四、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依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针对监狱罪犯的人权保障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但是其依然存在几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解决。

1、罪犯人权保障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制
监狱服刑罪犯的一部分原有权利已被依法剥夺,跟其他公民相比,其不能完整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

比如,名义上享有权利却不能真正行使权利。

再比如,受刑人的某些权利要依靠监狱的帮助或需在监狱的监督下才能行使。

甚至于行刑政策的改变或受刑人改造表现的不同,可能会导致部分受刑人权利内容发生改变。

这种变化既可以体现为权利范围的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权利程度的提升或降低,还可以是一项或几项权利的获得或失去。

2、刑期的减少与否有滥用之嫌,不利于激励受刑人积极改造。

现在监狱对罪犯改造情况的考核主要依据百分考核法,通过百分考核法对罪犯予以奖分,而罪犯积累的奖分就是其减刑假释的基础。

百分考核法是对受刑人改造情况进行考核的具体化的方法。

在现实的改造中,受刑人极少出现监狱法所规定的“应当”减刑的情形,绝大多数罪犯是一点一点积累奖分,然后由监狱根据要求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呈报减刑或者假释。

也就是说,只要不出
现问题,奖分是必然的。

这样一来就不能有效地激励受刑人积极改造。

而且,监狱里存在一个现象:监狱里的改造岗位有轻重程度之分,重要的改造岗位能够挣到较多的奖分,并且各种奖励的评选比例较普通岗位高得多,不乏一些罪犯找关系将自己调到重要的改造岗位,这样关系受刑人就能够加快奖分积累的过程。

3、罪犯教育权和接受改造方面存在问题。

现在监狱内的罪犯大多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由于受人力、物力的限制,提高罪犯文化教育的档次水平的途径成为监狱文化教育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五、完善罪犯人权保障的举措分析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针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方面仍然有完善的空间,我认为应该主要从法律保障体系、监狱硬件设施、监狱体制、监管人员四个方面来着手努力。

1、进一步完善罪犯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

我国长期以来,更多注重的是追求刑罚的实现与正义的伸张,忽视了罪犯本身所应享有的权利之保障。

所以,我国应该在吸收现代法治国家适合我国国情经验的基础上,从修订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着手,对罪犯人权的各个方面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以此来切实保障他们的本应享有的权益更好的实现。

2、加强监狱的硬件设施建设。

实现罪犯人权的最直接保障就是监狱所能提供的条件与环境状况。

虽然我国早就提出要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但由于经济限制,监狱硬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有待加强
的地方。

只有完善监狱的硬件方面,才能为罪犯人权的保障提供更为全面的支持。

3、切实加快监狱体制改革并完善监督机制。

我国监狱的现状依然是实行的是监企合一、执法经营不分的体制,其问题的关键在于监狱运行经费的短缺,所以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先解决监狱的财政保障问题,进而再解决监狱企业不分家、监狱执法能力差的问题。

我们要正视的是,虽然我们找到了问题的症结,但由于并不成熟的先例提供参考,我们体制改革的步伐只能缓慢进行。

4、着重提高监狱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监狱管理人员本身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连接点。

一定程度上说,他们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范、管理本身是否依法、科学、文明,是影响服刑人员人权保障能否落实到位的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

因此,首先应加强监管人员的教育,提高其人权保障的意识。

总之,保障罪犯人权与惩罚改造如果能够保持正确的关系,应是一个良性互动、互相促进的关系,保障罪犯人权可以更好地促进对罪犯的惩罚改造,而依法惩罚改造则可以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

因此,在现有有法治社会建设中,我们比以往更多的注重罪犯人权的保障工作,从而实现监禁刑的双重功能,进而促进法治目标的有效实现。

参考文献:
[1]胡向阳:《浅析我国监狱罪犯人权及其保护》,载自《消费导刊》2010年4月,第135页
[2]马梅凤:《论我国罪犯的人权保障——以“以人为本”为视角》,载自《求索》2012年9月,第102页
[3]马梅凤:《论我国罪犯的人权保障——以“以人为本”为视角》,载自《求索》2012年9月,第103页
[4]葛海、李其平、贺志明:《我省受刑人人权保障现状研究》,载自《警官文苑》2011年02期,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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