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

(第5号)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划分和管理供电营业区域,依法保障电力供应与经销的专营权,保障向电力用户的安全供电和保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并销售电能的地域。经国家核准的供电营业区是电网经营企业或者供电企业依法专营电力的地域。

第三条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供电营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趸购转售供电企业、以及兼售电能的地方发电厂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及《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

第五条根据电力生产供应特点,为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供电服务质量,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六条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

在《电力法》实施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已形成多个供电企业供电的,应按上述原则协商核定其供电营业区。

第七条供电营业区分为下列四类: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跨省营业区);

2、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省级营业区);

3、地(自治州、省辖市)内跨县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地级营业区);

4、县(市)内跨乡镇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县级营业区)。

第八条为便于分级管理,根据电网结构和行政区划不同,一般可将跨省营

业区分划为省、地、县三级营业区;省级营业区分划为地、县两级营业区;地级营业区分划为若干个县级营业区;并在每级营业区内设立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

第三章供电营业区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跨省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供电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供电营业区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

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

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

6、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供电营业区者,应向主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2、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3、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

4、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

5、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

6、注册资本;

7、售电价格及其依据;

8、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

9、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

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

10、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11、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12、其他认为必须的资料。

第十二条跨省营业区在申请前,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应组织网内直属省电网经营企业就省内的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的供电营业区,有关双方对营业区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两省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准。

在跨省营业区内的省级营业区,由于某部分营业区的划分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划分意见,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省级营业区在申请前,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就省内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双方对某部分供电营业区的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确定并核准。

对省电力管理部门核准的供电营业区,其中一方持有异议的,应在30日内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核请求之日后60天内作出复议裁定。

下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服从上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裁定。

第十四条地级或县级营业区在申请前,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应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双方对供电营业区的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确定并核准。

第十五条由于历史原因,大小电网已形成交叉供电的营业地区,有关双方应从确保供用电安全出发,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协商确定供电营业区。协商不成的,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划定。协调不成时,可报请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直接核定。

第四章供电营业区管理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不得越出核准的供电营业区供电,下列情况不在此限:

1、经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在其他供电营业区设置的电力设施;

2、经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向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内用户实施的供电;

3、应其他供电企业请求并经核准,而对其营业区内的用户实施的供电;

4、根据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的供电。

第十七条由于政治、军事、安全等原因,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或用电对供电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用户,可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供电企业供电。

第十八条供电营业区自核准之日起,期满三年仍未对无电地区实施供电的,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缩减其供电营业区。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需要停业时,必须在停业前一个月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缴回《供电营业许可证》,经核准后,方可停业。

第二十条供电营业区的变更,由原受理审批该供电营业区的电力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供电营业区的扩展或合并、缩小、分立、更名等变更,需办理变更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变更理由及有关证明文件;

2、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变更所达成的协议或意见;

3、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地理平面图;

4、实施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工程及工程起迄日期;

5、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必须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用户自备电厂应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自供有余的电量应上网销售。需要伸入或穿越供电营业区供电时,必须经过该供电营业区的电网经营企业同意并签订有关合同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三条跨省、省级、地级电网经营企业,在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应将在其批准的营业区内设立的供电营业机构的有关情况,向该行政区的电力管理部门备案,以便于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者擅自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电力法》第六十三条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电力部关于颁发《供电

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22日电政法(1997)283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工作,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合理地划分供电营业区,依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补充规定,现予颁发。此规定与《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同时适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电力部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办公室。

附件:《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工作,确保供电营业区公正、合理地划分,根据《电力法》、电力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发办〔1996〕11号文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全面担负起本行政区范围内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做好供电营业区划分的协调、核准和发证工作。

根据国务院安排,电力管理体制改变后,由国务院指定的经济综合部门依法承担电力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条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跨省营业区;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省营业区;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地营业区:趸购转售的县供电企业、县电力公司以及大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电厂等可依法申请县营业区。

第四条根据我国电网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供电营业区可分为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业区。

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以及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电网覆盖的实际情况,申请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业区。

趸购转售的县供电企业、县电力公司以及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电厂等只能申请直供营业区。

电网已覆盖区域内向外转供电的工矿企业和企业自备发电厂及其他发电厂,不得申请供电营业区。转供营业区属于当地供电企业的营业区。

第五条凡申请供电营业区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应依法向营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供电营业区核准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供电营业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申报材料完整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程序规定对供电营业区进行审查、核准:

1.听取省内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省供电营业区划分的意见和要求;

2.会同申请供电营业区的供电企业的省主管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3.对审查发现的问题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结果和处理意见告诉省内同级有关部门;

4.省内同级有关部门或申请企业的省主管部门对审核结果或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可请求省经济综合部门协调。协调不成时,可报请电力工业部协调裁定;

5.将核准的供电营业区边界标定在一定比例的行政区划图上。

第七条历史形成的跨省或跨县级行政区供电的,应按现有电网结构,维持跨省、跨县供电或营业。原则不作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按供电营业区变更有关规定办理。

跨省部分大于一个县营业区的由担负供电营业任务的供电企业向电力工业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部分小于一个县营业区的,由担负供电营业任务的供电企业持营业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书面供电营业许可的证明,向供电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申请。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八条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已形成多家供电格局,但电网并未交叉的,可按现有电网形成的格局划定供电营业区;电网已形成交叉供电的,有关双方应从避免重复建设,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出发,按照经济合理的供电原则,平等互利,协商调整供电营业区。双方不能就合理调整营业区达成协议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在充分听取当地政府意见后,在保证供电安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可按地形、地貌、电网结构或行政区划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九条对省电网未到达地区和无电地区,应根据区域经济和电网发展的规划、供电能力以及就近供电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商上述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由省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承担供电义务。

第十条《供电营业许可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可根据需要,向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区划分办公室”登记领取。

第十一条供电营业区平面图是《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组成部分,应同时并存,经发证机关签章确认后生效,一并发放。

第十二条根据电网结构和分级管理需要,省电网经营企业和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以在核准的直供营业区内设立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并向省电力局提出供电营业分支机构《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申请。经核准后,由省电力局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可持带有营业区平面图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本补充规定与《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同时适用。

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7年05月22日实施日期:1 997年05月22日(中央法规)

供电局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6174 供电局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供电局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保障电力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三、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四、安全管理

1、认真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农电安全生产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2、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和工作负责制、工作许可制、工作间断转移制)和“三措书”等制度,在供电所施工工作之前会同供电所工作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勘,参加供电所的工前会,严格审查工作票、三措书及标准化作业书,对工作票等的内容填写不完整,安全措施不齐全等问题须指出并立即改正,杜绝供电所走形式主义,对工作安排不合理的地方也要立即指出,施工工作现场严禁供电所无票作业,严禁违章操作,如施工工作现场不按照工作票内容进行,安全措施做的不齐全的,必须当场指出,严重的必须严令施工工作马上停止,将安全措施作齐全以后再恢复工作,并立即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事后予以通报批评和考核,这样确保各项安

现场临时供电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现场临时供电安全管理办 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现场临时供电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为了规范现场临时供电安全管理,降低职业危害,特 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施工现场供电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无) 4 术语与定义(无) 5 职责 5.1 项目部是现场临时供电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 责现场临时供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供用电设施的使用维护 的管理。 5.2 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部现场临时供电施工组

织设计方案的审批。 5.3 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项目部对施工现场临时供用电的安全管理。 5.4 各专业公司在项目部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是具体实施部门。 6 具体内容 6.1 现场临时供电施工组织设计。 6.1.1 施工前,根据项目施工图和甲方提供的电源情况,及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配备的状况,项目部组织人员进行组织设计,绘制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平面图。 6.1.2 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措施中明确规定各级电源盘的漏电保护器的规格。 6.1.3 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对项目部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备案。 6.1.4 相关施工技术措施的管理应符合《施工技术措

供电可靠性管理办法

供电可靠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供电系统供电可靠性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是我们农电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主要评价指标从不同侧面反映出我公司供电系统的供电能力和运行、维护水平,是我公司供电系统设备及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供电可靠性管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重新修订了该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1、在全公司范围内建立供电可靠性管理体系; 2、明确供电可靠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3、统一供电可靠性的统计方法、标准及报表规定; 4、明确供电可靠性指标管理任务; 5、明确计划停电审批手续。 第二章管理体系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右中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生产的经理和主管营销的经理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生技部、营销部、工程部、调度所、安监部、计量所和浩达公司的部门负责人、专工及各供电所所长组成。 2、生技部设供电可靠性管理专责工程师(以下简称公司专责人),在公司供电可靠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供电可靠性技术管理工作。

3、各供电所指派一到两名有生产经验的人兼职供电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以下简称专责人),负责本单位供电可靠性管理工作。原则上,没有特殊情况此人不得随意调换。 二、单位及人员职责分工 1、生技部 负责全公司供电可靠性工作的协调指导,指标分配,按期对下属单位的可靠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负责所管辖66千伏送变电线路及变电站的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及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10千伏配电线路(包括专线)限电的统计工作。 2、各供电所 负责10千伏用户及配电变压器的可靠性指标统计及管理工作。 3、各级人员职责 各单位必须明确负责供电可靠性工作的归口专业管理,确定专职或兼职的专责人,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1)主管供电可靠性工作的各级领导应对供电可靠性予以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各种停电作业,做到准备充分、组织合理,减少停电时间和次数,并协调各部门做好相互间的配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研究解决。 (2)公司可靠性专责人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颁发的各项供电可靠性管理规定,制定健全本公司的供电可靠性管理制度和体系;

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

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 第一章总则 1. 为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所有电力部门(以下统称供电局)和所有电力使用者(以下统称用 户)。 3. 为贯彻本规则,供电局应按照附录《用电监察条例》的规定,开展用电监察工作。 4. 供用电双方应从全局出发,密切配合,实施本规则的各项规定。供电局应严格贯彻执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供电部门职工服务守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第二章供电方式 5. 按照国家标准,供电局供电周率为交流50周/秒。 6. 按照国家标准,供电局供电额定电压; (1) 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 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330、50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7. 供电局对用户的供电电压,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出发,根据电网规划、用电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250千瓦或需要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高压方式供电。 8. 供电局对于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可考虑到直配方式供电。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已供电者,应尽速改造。 9.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纳入城市建设与改造的统一规划。供电局应与城建部门密切配合,以便于城建部门统一安排供电设施的用地、线路走廊、电缆隧道以及在城市大型建筑物内和建筑物群中予留区域配电室和营业网点的建筑面积。 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结合农田水利、社队企业、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村经济发展,由供电局统一规划。集体自筹资金兴建农村输电、变电设施时,应从全局出发,服从电网统一规划。 10. 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局按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 协商确定。 11. 供电局不再实行包灯供电,现有包灯用户应改为按实际用电量计费。 12.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用电或其它临时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对外转供,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13. 供电局在其公用设施未达到的地区,可用委托转供方式委托用户就近供电,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向外转供电。 转供电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供电局委托用户转供电时,供电局、委托转供户和被转供户三方在转供电前,应就转供费用、转供容量、用电时间、用电指标、计量方式、收费方式、产权划分、维护检修、停电操作等事项签订转供电协议。

供电所考核管理办法

供电所考核管理办法 大兴供电所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使各项工作 安全顺利完成,特制定大兴供电所考核管理办法: 第1条为加强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严肃考核考核纪律,特制定大兴供电所 考核管理办法。 第2条制定考核管理办法的原则: 1、坚持考核标准公开、考核工作公平、实施奖惩公正的原则; 2、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 3、体现工作质量、工作业绩同奖金直接挂钩的原则。依据各岗位工作标准, 实行按月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3条制定考核细则的依据:《沈阳供电公司考核标准》、《岗位工作标准》、《管理标准》、《于洪供电分公司奖金管理办法》、《岗位工作职责范围》 等有关规定。 所长、副所长负责绩效考评的全面工作及负责按月汇总考评结果。 第4条劳动纪律 1、无故迟到、早退、扣20元、次,旷工一次扣50元,情节严惩的扣罚100元。 2、售电窗口因迟到、早退,未按规定时间,规定人数 营业的,扣当事人50元。中午时间窗口没有午休。 3、工作时间无特殊情况严禁饮酒,发现一次扣罚50元,情节严重的扣罚100元。

4、单位内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事件发生,一经发现,扣罚当事人100元。 5、工作时间禁止一切娱乐赌博活动,一经发现,扣罚当事人及相关人员100元。所长、副所长参与每次扣200元。 第5条会议纪律 1、必须按规定参加各种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每发现一次扣20—50元。 第6条值班纪律 1、生产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节假日休息期间,值班人员 私自外出,影响工作的扣罚50—100元。 2、门卫值班人员不准缺岗、漏岗、酒后上岗事情发生,发现一次扣50元。 第7条服务纪律 全体职工必须遵守服务纪律,不准以电谋私、不准出卖企业利益,不准吃、 拿、卡、要用户。凡由此造成用户越级上访、投诉、查证属实的,扣发全部奖金, 情节严重的取消年底兑现并按下岗处理。 第8条所长岗位职责 1、年度发生人为责任的考核事故,根据情节扣罚200元。 2、发生重大火灾及交通事故,扣罚200元。 3、没有完成年内生产、经营指标扣罚200元。 4、因工作原因造成群访和越级上访,扣罚200元。 5、职工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扣罚100元。 6、负责向班组成员传达上级工作、会议精神。并组织班员积极贯彻落实,贯 彻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的,每次扣罚50元。 7、未按管理规定,私自派车,外借车辆,每次扣100元。 第9条生产所长职责:

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电网和本区域内保留的电力企业。为加强和促进华中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网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根据中国电力...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电网和本区域内保留的电力企业。为加强和促进华中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网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华中电网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可靠性管理目标:建立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科学的评价、分析、预测体系,提高华中电网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 第二条可靠性管理基本任务: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电力设备及系统可靠性,研究和制订本企业电力设备、系统最佳可靠性目标,拟订改进方案并加以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网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电力企业及受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可靠性管理体系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网公司系统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组建网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网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网公司生产运营部,由生产运营部负责归口开展网公司可靠性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网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 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华中电网实际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管理中心)的指导,并开展有关工作。 (二) 建立健全华中电网可靠性管理体系,定期采集各企业的发电、供电和输变电可靠性数据,建立华中电网可靠性信息库,按规定和要求审核所有数据、整理并上报可靠性管理中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三) 检查、监督、指导系统各企业建立可靠性管理组织机构及可靠性管理信息网络,开展可靠性有关工作。 (四) 定期分析设备、机组和电网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网发电设备、输变电设施的年度检修计划。 (五) 推行电力可靠性的目标管理,对有关企业下达可靠性考核指标,并把可靠性指标作为评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 (六) 与有关方面签定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七) 组织有关可靠性应用课题研究和技术进步活动,开展国内外可靠性管理先进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华中电网和系统各企业可靠性管理水平。 (八) 每年召开一次电力可靠性指标发布会,全面评价规划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管理、检修质量等因素对设备可靠性的影响,并制定年度可靠性管理目标。

(完整版)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性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靠性定义)本办法所称电力可靠性管理,是指确定和满足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运行、电能可靠供应要求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计划、规划、控制、协调、监督、决策等活动和功能的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电

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对电力可靠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电力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配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四条(工作原则)电力可靠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客观、真实的原则,建立“行业统一标准、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督管理、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纲领条款)电力可靠性管理应以保障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可靠供应为目标,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推动电力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提升装备制造与工程质量,提升电力企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可靠性管理职责

第七条(主体责任)电力企业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程,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职责)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可靠性管理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度和标准,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 (三)按照国家颁布的电力可靠性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分析、评价工作; (四)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可靠性中心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五)对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及时上报可靠性分析报告,并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六)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创新及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设施可靠性水平;

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供电强制性管理规定 1、高压停送电作业必须提前一天填写操作票并经区、队长审核后方可执行,同时操作票严禁出现涂改,凡因操作需要更改,必须重新填写并经区、队长审核后方可执行。 2、在进行停电作业时,严禁约时进行停送电作业,严格执行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制度。 3、在变电所内部设备停电时,变电工必须认真审核申请单,严格执行谁申请、谁挂牌制度,凡申请时间、设备编号不相符、模糊不清的严禁停电。 4、在变电所合母联操作时,停电人员必须观察母联开关是否有电流显示,否则严禁进行后续操作。 5、停电牌必须悬挂在所停设备的明显位置,同时要悬挂牢固,监护人员必须检查确定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6、在停电设备上进行挂、摘牌作业时,停电牌必须为联系人本人停电牌,严禁出现停电牌所有人与联系人不相符,否则严禁进行停送电作业。 7、在对停电进行验电时,必须使用电压等级相符且试验合格的验电笔;对停电设备进行放电时,必须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且试验合格的绝缘电缆,在验、放电工作结束后必须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且试验合格的绝缘电缆对停电设备进行可靠接地。 8、在外线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线路进行二次验、放电并挂接地封线。地面在带电交叉跨越线路下方检修,必须采取防止施工线路感应电措施未在检修地点再次验电并在前方设可靠的接地线的 9、在各级变电所进行停送电作业时,必须专人联系,被联系人必须对联系人口令进行复诵。

10、有返回电的线路或开关检修时,下级变电所或同级变电所所有可能返回电的开关必须将机芯拉出或隔离刀闸断开,必须对可能有来电方向的停电设备进行可靠接地; 11、严禁带负荷拉闸,高压设备必须停断路器,再拉机芯,送电程序与之相反。 12、送电前,施工负责人在外围施工人员全部返或接到外围施工人员本人汇报后,在确认所所有施工人员施工材料、工具无丢失,接地封线全部拆除后,方可进行送电作业。 12、严禁私自合母联,在故障状态下,未切除故障点严禁送电,在接地故障下,试送电严禁超过3次。 13、绝缘摇测前必须对所摇测设备进行验放电,在绝缘摇测后必须再次验放电。 14、在做电缆头之前必须进行验放电作业,在锯电缆前必须对所锯电缆重新查线,防止锯错电缆,同时在锯电缆时要采取可靠的防触电措施。 15、严禁所用电缆与所用开关电压等级不匹配。 16、坚持高压线路绝缘一月一摇测,发现电缆绝缘低于200兆欧时,必须立即处理。坚持远方接地电阻测试一月一循环,发现接地试验不动作必须立即处理。 17、对高压负荷有变动的设备,必须在负荷变化前重新整定并进行效验。 18、地面变压器一次接线柱必须加装绝缘防护罩。 19、变电所高压合环时,总开关继电保护定值必须大于合环电流;正常运行状态下,各变电所及车间变电所母联开关机芯必须拉出,严禁母联开关无保护使用。 20、检修PT柜前必须检查PT是否设为手动方式或将PT二次回路保险未摘除。母线检修送电前,必须将PT柜退出。 21、严禁架空线路瓷瓶扎线松,架线接头绑扎不规范或接触不良易造成过热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第100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李勇 二○○三年八月八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用户、供电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开发区供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依法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电能的最终使用者。用户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1、单一业主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一个。 2、多业主小区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两个以上。 3、公建用户:指商店、学校、医院、车站、银行、机关、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业主。 第四条开发区供电鼓励多元化投资经营,鼓励网站分离管理。 供电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供电经营单位可以提出相关装置的产品标准,但是不得指定用户使用某种品牌的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供电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供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供电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供电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验收。项目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 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天津市、开发区供电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 第九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应向供电经营单位提供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变配电装置全部设计图纸。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电气设计说明; (二)用电负荷分布图; (三)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 (五)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规定

凌源小城子光伏电站管理制度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规定

凌源小城子光伏电站电力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凌源小城子光伏电站(以下简称“电站”)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使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进一步实现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的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本电站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凌源小城子光伏电站各部门以及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电厂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三条坚决贯彻可靠性准则和统计评价规程,使可靠性管理理念被电厂职工所认知。依据可靠性准则和统计评价规程,对电站范围内的电力设备进行可靠性数据的采集、统计。 第四条用可靠性指标对电站电力设备的运行、检修、维护以及设备改造等工作进行指导。为电站提供设备大小修、临检、运行、维护、消缺以及技改等各个环节的可靠性数据。 第五条用可靠性指标分析和评价电力生产过程的可靠性水平。并为上级提供电站可靠性管理的各类报表、总结。 第六条结合电站情况,拟订和实施可靠性目标管理。 第七条建立符合电站特点的可靠性效益评价系统,开展项目的事前论证和事后评价,并积极摸索综合效益最佳的可靠性目标,目的旨在完成提高电力设备的运行可靠性、经济性的职能。 第三章管理结构 第八条为加强电力设备可靠性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电站设立可靠性管理工作小组直接受电站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管理,全面负责电站可靠性管理工作的一切事务,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条可靠性管理工作小组设置,由项目公司运维主管担任组长,管理成员主要包括电站运维

人员及其它相关负责人 第十条可靠性管理工作实行电站、部门和班组三级网络管理,并建立电站可靠性三级管理网络。电站可靠性管理网络成员由电站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以电站文件形式签发确定。 第四章工作职能 第十一条电站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能 (一)负责贯彻上级方针政策、执行原电力部及网省局颁布的各项可靠性管理规定和落实下达可靠性管理的文件、规定、通知、细则等,制定电站可靠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电站可靠性管理的目标控制,并通过承包合同形式分解到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保证完成所实施的必要细则、考核惩奖条例。 (三)负责主、辅设备可靠性数据报表的审批,以保证上报数据的准确性。 (四)负责电站可靠性管理设备检修三年滚动计划、进度与当年度大小修计划的审批工作。 (五)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网络的活动情况,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提出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负责可靠性指标的目标管理,以可靠性指标指导全电站检修和运行工作,确保电站全年可靠性指标的完成。 (七)负责对电站可靠性指标计划的分解、下达及检查考核工作。 (八)对采集的各项数据,进行定期分析主辅设备可靠性指标的完成状况,制定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定期组织可靠性网络活动,并进行专题分析。 (九)重大技措项目的立项、重要设备的更新改造等用可靠性指标进行评估和论证。对电站的重大技改项目进行可靠性管理的论证和目标管理,以便提高设备的可靠运行水平。 第十二条电站可靠性专职职能 (一)在电站可靠性管理小组组长领导下,电站可靠性管理小组成员做好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电站可靠性指标的统计及上报广核集团、省公司工作。负责采集统计、保送各项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三)负责组织参加网、省局开展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专业竞赛报表的报送。 (四)负责电站的主、辅设备检修的三年滚动计划、进度与当年度大小修计划汇总编制工作,并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最新版】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作业安全风险管理,杜绝电网、人身和设备事故,维护电网安全和企业稳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各单位、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认定,加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落实措施,降低作业安全风险。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系统内的所有作业现场及公司系统内企业承包省外工程的作业现场。 第二章作业安全风险分级 第四条本标准描述的作业安全风险是指可能由现场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引发的电网、人身、设备事故的可能性。 第五条一级作业安全风险

(一)变电站内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变电站电气设备部分改造引起系统方式变化较大的、导致220kV及以上变电站出现单线(单电源)、单变、单母线运行或已在N-1方式下运行的情况。 2、新建220kV及以上变电站投运。 3、邻近带电设备作业的,且多班组(含外单位作业或协同作业的)、多工种参与、使用两台以上大型施工机械的大型电气施工作业。 (二)线路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联络线作业,造成区域与区域之间、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电网运行不满足N-1原则。 2、220kV及以上重要线路更换铁塔、导线(含架空光缆)施工达10基杆塔及以上的,同时跨越铁路、高速公路或66kV及以下带电线路达到5处及以上的或跨越险恶地理环境位置的。 3、邻近带电设备作业,大型施工机械、临时拉线、牵引绳等可能触碰带电设备的,多班组(含外单位作业或协同作业的)参与的大型

供电局安全管理规定

供电局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供电局安全管理制度一、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保障电力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三、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四、安全管理 1、认真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农电安全生产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2、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和工作负责制、工作许可制、工作间断转移制)和“三措书”等制度,在供电所施工工作之前会同供电所工作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勘,参加供电所的工前会,严格审查工作票、三措书及标准化作业书,对工作票等的内容填写不完整,

安全措施不齐全等问题须指出并立即改正,杜绝供电所走形式主义,对工作安排不合理的地方也要立即指出,施工工作现场严禁供电所无票作业,严禁违章操作,如施工工作现场不按照工作票内容进行,安全措施做的不齐全的,必须当场指出,严重的必须严令施工工作马上停止,将安全措施作齐全以后再恢复工作,并立即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事后予以通报批评和考核,这样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的落实,确保农电工作的安全。 3、每月不定期参加供电所安全分析例会,参与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监督检查供电所落实安全管理办法,认真开展安全考核工作。 4、负责双流供电局农电设施的保护,组织供电所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和电力行业的规章制度,组织和检查供电所对供电区域内的其他电力设施如变电站、输电线路、光纤等开展辅助性的看护和保护工作,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经属地供电所上报后要立即到现场进行查勘,及时加以制止并上报农电科生产主管。 5、负责对农电每年的春、秋两季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动员、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成都电业局和我局春、秋安大检查的文件精神和安排,制定我局农电的检查确认表、资料统计表、线路排查表等,全程追踪检查供电所的自查,收集供电所的检查确认表、检查总结、缺陷统计和缺陷处理情况,在农电科生产主管的领导下,检查供电所的春、秋安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15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标准 版本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规范地面、井下供电管理,保证施工供电的安全可靠性,最大限度减少供电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制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地面建筑施工、照明等临时用电 1、总则: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加快各项工程的施工进度,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 2、目的和使用范围 实现临时架设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合理配置、满足生产用电安全需要为目的。适用于本公司所属范围内的地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一切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配置安装、维护、拆除必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供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4、必须由持市、地劳动安全部门核发的电工证电工上岗操作。 5、配电线路 5.1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安装有隔离开关、总漏电开关、断路器(或空气开关)。 5.2架空线路、电缆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设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空线的最大弧垂与地面的距离不小于3.5米,跨越机动车道时不小于6米。 5.3导线的选择 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2、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大于其允许载流量;

3、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额定电压的5%; 4、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和保护 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 5、为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 于10mm2; 5.4临近高压线时,在建工程的外侧边缘与架空现之间必须保持足够安全操作距离,否则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持警告牌。 5.5职工宿舍、较潮湿场所的手提行等应使用36V电源。线路架设使用难燃管槽,严禁使用花线。 5.6手持电动工具负荷线不得有接头。 6.配电箱及开关

供电可靠性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1: 供电可靠性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司两会会议精神,提高我公司供电可靠性管理水平,向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结合省、市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同业对标体系相关要求和公司《可靠性指标计划分解表》,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各部门职责 1、安全监察质量部 1.1 安全监察质量部是我公司供电可靠性管理归口部门,设供电可靠性管理专工。 1.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供电可靠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区供电公司的可靠性管理办法和考核措施。 1.3负责制定分解公司及各相关单位的供电可靠率指标,并下达供电可靠率指标。 1.4负责我公司供电可靠性的管理工作,校对各种报表数据、记录和资料,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基础资料,掌握我公司设备供电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1.5抓好可靠性管理网络的各种活动,对兼职可靠性人员进行培训,对中、低压用户基础数据、运行数据和10kV及以下开

关、变压器、线路等配电设施基础数据、运行数据进行采集及统计。 1.6负责审核临时检修申请单,工作单位应在工作日前一天提报临时检修申请单,经供电可靠性专工、相关部门主任、分管经理分别签字后执行。 1.7负责公司用户供电可靠性管理工作以及公司供电可靠性管理的统计、分析、考核、报表等工作。 1.8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供电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和上报供电可靠性基础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进行考核。 2、运维检修部 2.1负责县域未集约至市公司的35千伏及以下电网设备运维检修、故障抢修和技术改造管理,对所辖围设备的停运及检修质量负管理责任。 2.2负责电网实物资产管理、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电网设备技改大修管理和电网设备运检业务外包管理。 2.3掌握设备运行状况,负责编制运检计划(包括春、秋季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运检绩效管理,减少电网设备的计划外检修。 2.4合理安排停电检修计划,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线路及设备的检修工作,确保检修质量并尽量缩短停电检修时间,努力提高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1997283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工作,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 权益,依法、公正、合理地划分供电营业区,依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 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补充规定,现予颁发。此规定与《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同时适 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电力部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办公室。 附件:《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电力工业部(印)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工作,确保供电营业区公正、合理地划分, 根据《电力法》、电力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发办[1996]11号文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全面担负起本行政区范围内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 做好供电营业区划分的协调、核准和发证工作。 根据国务院安排,电力管理体制改变后,由国务院指定的经济综合部门依法承担电 力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条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跨省营业区;各 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省营业区;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地营业区: 趸购转售的县供电企业、县电力公司以及大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电厂等 可依法申请县营业区。 第四条根据我国电网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供电营业区可分为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 业区。 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以及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电网覆盖的实际情 况,申请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业区。 趸购转售的县供电企业、县电力公司以及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 电厂等只能申请直供营业区。 电网已覆盖区域内向外转供电的工矿企业和企业自备发电厂及其他发电厂,不得申 请供电营业区。转供营业区属于当地供电企业的营业区。 第五条凡申请供电营业区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应依法向营业区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供电营 业区核准所需的材料。

供电所管理办法

广饶供电所有偿服务管理办法为加强供电所管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升优质服务水平,体现多劳多得、透明收入的原则,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有偿服务范围: 1、按资产产权界定,凡属于用户资产,根据客户需 求,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维护管理的; 2、电工有偿服务处所必须是负责本辖区内工作范围 的; 3、凡存在危及电工作业安全的,必须经供电所派人 勘查现场后安排的工作; 4、新上配变、线路架设、施工、改造不在有偿服务 范围之内。 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省、市、县物价部门下发的收费标准。 三、有偿服务管理措施: 1、客户提出要求时,电工要耐心介绍优质服务和有 偿服务的界定,收费标准,本着客户自愿的原则协商 处理。 2、收费管理:供电所账目单列,实行每月一统计, 每季度奖惩兑现。 3、有偿服务按上交供电所50%返还电工作为奖励,提

高其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4、代维护资产、农业资产服务严格实行派工单管理,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5、对该收不收、私收、乱收的严肃处理,经供电所查实发现有偿服务投诉真实及不按规定收费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低压线损管理办法 为提高线损管理水平,调动职工积极性,线损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分片包干管理,即花园、广饶、颜徐按过去区域界定分成三个独立供电区域设专人负责,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线损指标的完成。 1、线损管理根据各片完成指标进行奖惩,所长对全所线损指标负总责,奖惩占全所完成指标的10% ;副所长对分工区域线损负全责,奖惩占管理区域线损完成指标的10%,其余部分由各包村电工按实际线损完成情况分别承担。 2、各分片管理人要根据本片实际下达各台区指标,加强管理、定期巡视、确保线损指标的完成,超额部分自己购买。 3、各分片管理人要经常组织本片员工对负责区域内重点村庄进行专项治理,防止电量流失,凡不经包村电工查出的窃电行为,扣罚管理电工100元,对线损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利,完不成指标的由管理人全部承担。 4、各村电工要经常开展自查自巡,对发现电量流失存在问题的如实汇报,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加强管理,营造良好的用电秩序。 5、对台区内使用精确度不高的电能表,及时报废、淘汰,更换,降低线损。 6、认真执行低压业扩管理,做到抄表真实可信,无黑表。

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

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试行)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设备可靠性管理在数据录入、汇总、分析、发布和考核、职责分工等方面的要求。 1.2 本制度适用于******* 公司对设备可靠工作的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规程、规范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构成本制度的条文。本制度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下述所有规程、规范都会被修订,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4 号令《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火力发电机组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电力行业标准DL/T793-2001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电力行业标准DL/T837-2003 《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职责分工 3.1.1 技术部是公司可靠性管理的归口部门,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制定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标准及要求; (2)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 (3)建立并维护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并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 (4)按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5)开展电力可靠性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施可靠性水平; (6)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7)定期召开可靠性指标分析会,分析指标完成情况,研究原因、制定措施。 3.1.2 在技术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程师,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具体负责可靠性指标的制定,经部门经理审定, 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下达,并

对可靠性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建议; (2)负责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对可靠性的各项数据进行整理汇 总; (3)按规定负责设备可靠性数据的发布和上报; (4)负责对可靠性数据录入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3.1.3设备注册数据的录入由技术部各专业负责,各专业指定1名专业工程师具体 负责。其分工如下: 3.1.3.1发电主机设备(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注册数据的录入由技术部可靠性管理工程师负责; 3.1.3.2发电辅机设备注册数据的录入由技术部各专业按分管范围分别负责; 3.1.3.3输变电设备(按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下同)注册数据的录入由技术部电气专业负责。 3.1.4发电主机设备运行事件的录入由发电市场部总值长负责,发电辅机设备运行事件的录入由发电市场部各专业工程师按分管范围分别负责,输变电设备运行事件的录入由发电市场部电气专工负责; 3.1.5技术部计算机专业协助可靠性管理工程师对可靠性管理系统数据库的维护,并负责系统网络软硬件系统的维护,确保可靠性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3.2 统计评价范围 3.2.1发电设备分发电主机设备(以下简称机组)和主要辅助设备,其统计评价范围 是: 3.2.1.1机组的统计范围包括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主变压器(包括高压出线 套管)及其相应的附属、辅助设备,公用系统和设施; 3.2.1.2 主要辅助设备为磨煤机、给水泵组、送风机、引风机、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循环水泵、凝结水泵、一次风机、给煤机、空气压缩机、捞渣机、启动锅炉、除氧器、电除尘、脱硫系统等,其中: 32121 磨煤机(含电动机):磨煤机进出口门之间的所有部件及装置(含润滑油系统、减速装置、监测和保护装置等)。 32122 给水泵组(含前置泵、液力偶合器、电动机或辅助汽轮机):给水入口阀至出

现场临时供电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现场临时供电安全管理办 法正式版

现场临时供电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 目的 为了规范现场临时供电安全管理,降低职业危害,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施工现场供电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无) 4 术语与定义(无) 5 职责 5.1 项目部是现场临时供电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现场临时供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供用电设施的使用维护的管理。

5.2 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部现场临时供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 5.3 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项目部对施工现场临时供用电的安全管理。 5.4 各专业公司在项目部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是具体实施部门。 6 具体内容 6.1 现场临时供电施工组织设计。 6.1.1 施工前,根据项目施工图和甲方提供的电源情况,及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配备的状况,项目部组织人员进行组织设计,绘制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平面图。 6.1.2 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措施中明确规定各级电源盘的漏电保护器的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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