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两国行政首脑之比较
美英政治制度比较

美英政治制度比较李晓东摘要:英美两国同属西方文明体系,两国政治制度是也是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世界各国政治制度建设颇具影响。
比较两国政治制度的异同,有助于进一步认识西方政治文明,不断借鉴西方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加快中国现代政治文明建设。
关键词:英美政治制度比较英国曾雄霸世界一时,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劫难,它已经雄风不再。
但二战后,英国重振雄风的努力从未停止过,英国资本主义的活力也未丧失殆尽,及至今日,它在国际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仍不容忽视。
这些同几个世纪以来英国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不断发展和完善起的一套较为成熟的政治制度有极大关系,可以说,适应英国社会需要的政治制度是它雄霸世界的重要基础。
美国自1789年成立联邦政府以来虽然只有短短200 多年的历史,但己发展成为举世瞩目的超级大国。
与此同时,在继承西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同时结合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形成了具有美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从而促进了美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英美两国同是西方大国,又是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国的政治文明不仅对本国而且对世界各国政治制度建设颇具影响。
今天,中国在不断加深“改革、开放”,并借鉴西方和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致力于现代化建设。
英美两国在政治制度建设上的经验对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应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比较两国政治制度的异同,能够加深对政治文明的理解,更加有针对性的加于借鉴。
一、英美两国国家形式比较国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实现统治的工具。
国家一经建立,统治阶级势必要随之建立起适应自身利益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相应的国家结构。
这种与统治阶级利益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及相应的国家结构就是国家形式。
国家形式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形式,即政体;另一方面是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的关系结构,即国家结构。
1、英美两国政体比较。
政体指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形式。
各国政体在形式上的差别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主体的设置、产生、组织、运行方式等方面。
比较英国与美国政治制度的异同。

比较英国与美国政治制度的异同。
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制度有许多异同之处,下面是对它们的比较:1.君主立宪制vs. 总统制:英国采用的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是君主(现为女王),而政府首脑是首相。
君主主要是象征性的角色,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
美国则采用总统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同为总统,总统既具有象征职能又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2.内阁制度vs. 分立和平衡:英国的政府是基于内阁制度运作的,内阁成员由选举产生,负责行政事务。
而美国采用分立和平衡的原则,将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分散到三个独立的分支机构(行政部门、国会和最高法院),互相制衡。
3.立法机构:英国的立法机构是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和下议院。
上议院(伯爵院)由继承或任命产生,下议院由选举产生。
美国的立法机构是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每个州有两个代表,众议院的人数则根据州人口多少而确定。
4.宪法法律地位: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宪法权威主要来源于传统法律和惯例。
美国拥有一部成文宪法,被视为国家最高法律,并赋予了公民基本权利和制度机制。
5.地方自治:英国地方自治程度较高,设有苏格兰议会、威尔士国民议会和北爱尔兰议会,负责各自地区的特定事务。
美国的地方自治程度也相当高,各州有较大的权力范围,可以制定和执行特定的法律和政策。
6.法院系统:英国采用的是普通法体系,法官依据先例进行判决,法官的解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美国则采用的是法定法体系,法官依据法典和宪法等的规定进行判决,重视宪法解释和个案裁判。
7.选举制度:英国的选举制度采用的是相对多数制和议会制,以普选方式选举国会议员。
美国的选举制度则采用的是简单多数制和独立选区制,以选举人团制度选举总统,并采取单一选区多议席制选举国会议员。
总体而言,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制度在君主制与总统制、内阁制与分立和平衡、立法机构、宪法地位、地方自治、法院系统和选举制度等方面有明显不同。
这些差异反映了两国的历史传统、制度安排和政治文化的不同。
英国、美国、法国政治制度比较(中英文对照版)

一、英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以内阁为权力核心、君主虚位、政党组织严密。
首先,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体现“议会至上”的原则。
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
其次,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
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再次,英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
最后,英国政党的组织体系相对比较严密。
可见,英国政治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议会至上”,司法权和立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
这种政治制度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
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二、美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构架中,并没有政党的因素,只是在后来政治角逐中,政党不断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特点是: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推荐产生,总统在全国由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并不一定是得到绝对选票多者,而是为获得选举人票更多者。
总统还是行政首脑,直接控制着行政机构,并且还是三军总司令。
2、美国的政党体制相当松散,政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各类选举的工具,选举之后,政党作为一种组织体系作用相当微弱,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选举党”。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它不同于西欧国家的两党制,它不是以意识形态划分的,而是按照区域和利益集团来划分,两党从本质上讲都是代表不同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
3、美国的国会即众议院、参议院议员一般由政党推荐参选,由全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
4、美国的总统尽管名义上是所在党的领袖,但当选后更多的是以“全民总统”的面目出现。
比较美国和英国政治体制的异同点

比较美国和英国政治体制的异同点
美国:国会是立法机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拥有国家元首的实权,有权组织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但对总统负责;联邦法院拥有司法权。
英国:议会是立法机构;国家元首由国王担任,并无实权;政府由议会产生,政府大臣包括首相,都必须是议会成员,政府对议会负责;法官由大法官和首相推荐,行政任命,行使司法权。
相同点:分权、制衡。
相异点:
(1)美国总统是拥有实权的国家元首,英国国王是没有实权的国家元首。
(2)美国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英国政府必须对议会负责。
1994年葆拉·科尔宾·琼斯起诉克林顿对其进行“性骚扰”,并指控白宫前实习员:莫妮卡·莱温斯基曾与克林顿有染,克林顿均予以否认,琼斯败诉。
但1998年8月17日,克林顿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承认他和莱温斯基有“不适当”的关系,并承认他和莱温斯基的关系是错误的。
不过他强调自己“在任何时候都没有要求任何人撒谎、隐藏和销毁证据或做任何其他违法的事情”。
1、面对这个问题,联邦法院能做什么?
宣布总统违宪,予以调查,向国会递交调查报告
2、国会面对联邦法院提交的报告会怎么做?
弹劾
你所知道的美国总统还有哪些,你最欣赏其中的哪一位?为什么?请查阅资料,为他写一个小传。
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者,美国国父——华盛顿
美国第三任总统,《独立宣言》起草者之一——杰弗逊
美国最伟大的总统之一——林肯
美国历史上惟一四届连任的总统——罗斯福。
英语国家概况英美对比

英语国家概况英美对比英国(The United Kingdom)和美国(The United States)是两个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因此有许多共同之处。
但是,它们在政治、历史、文化和社会方面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政治制度: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是国家元首,而首相是政府的首脑。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
政治体系:英国是一个议会制度,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是议会,由下议院和上议院组成。
美国是一个总统制度,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是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地理位置:英国位于欧洲大陆西北部,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个国家。
美国位于北美洲,是一个包括50个州的联邦共和国。
历史:英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曾经是大英帝国的中心。
美国是一个相对较年轻的国家,于18世纪末脱离了英国的统治,并在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
文化:英国是文化的发源地之一,拥有众多的文学、戏剧和音乐作品。
美国文化则是一个融合了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文化的独特混合体,具有多样性和包容性。
语言:英国英语和美国英语有一些差异,包括发音、词汇和拼写等方面。
英国英语通常被认为更加保守和正式,而美国英语则更加开放和非正式。
经济:英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中心之一,拥有发达的服务业和制造业。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具有多样化和创新的经济结构。
教育:英国拥有世界上一些最古老和著名的大学,如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
美国也拥有一些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如哈佛大学和斯坦福大学。
总体而言,英国和美国都是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它们在许多方面都有独特之处,同时也有一些共同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
比较美国和英国政治体制的异同点

比较美国和英国政治体制的异同点
美国:国会是立法机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拥有国家元首的实权,有权组织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但对总统负责;联邦法院拥有司法权。
英国:议会是立法机构;国家元首由国王担任,并无实权;政府由议会产生,政府大臣包括首相,都必须是议会成员,政府对议会负责;法官由大法官和首相推荐,行政任命,行使司法权。
相同点:分权、制衡。
相异点:
(1)美国总统是拥有实权的国家元首,英国国王是没有实权的国家元首。
(2)美国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英国政府必须对议会负责。
1994年葆拉·科尔宾·琼斯起诉克林顿对其进行“性骚扰”,并指控白宫前实习员:莫妮卡·莱温斯基曾与克林顿有染,克林顿均予以否认,琼斯败诉。
但1998年8月17日,克林顿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承认他和莱温斯基有“不适当”的关系,并承认他和莱温斯基的关系是错误的。
不过他强调自己“在任何时候都没有要求任何人撒谎、隐藏和销毁证据或做任何其他违法的事情”。
1、面对这个问题,联邦法院能做什么?
宣布总统违宪,予以调查,向国会递交调查报告
2、国会面对联邦法院提交的报告会怎么做?
弹劾
你所知道的美国总统还有哪些,你最欣赏其中的哪一位?为什么?请查阅资料,为他写一个小传。
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者,美国国父——华盛顿
美国第三任总统,《独立宣言》起草者之一——杰弗逊
美国最伟大的总统之一——林肯
美国历史上惟一四届连任的总统——罗斯福。
德国总理制、英国首相制、美国总统制,分别是什么政治格局?

德国总理制、英国首相制、美国总统制,分别是什么政治格局?德国总理制和英国首相制基本是一样的,都属于“议会制”。
并且总理和首相在英语中的名词也是一样的,都是prime minister。
也就是政府部门的第一大臣。
当然了,二者也有一些小区别。
英国是“内阁君主立宪制”,是单一选区选举制,国家元首是英王;德国是“内阁共和制”,是单一选区加比例代表制,国家元首是德国总统;不过这都是小区别,英国和德国的政治结构大致一样,都是议会制。
至于说,都是议会制,为什么会产生总理和首相两种称谓,这其实是个习惯问题:有君主的国家,我们通常会把第一大臣的称为首相,比如英国、日本;没有君主的国家,我们通常会把第一大臣称为总理,比如德国和意大利。
也就是说,我们会习惯性的把“内阁君主立宪制”和“内阁共和制”的第一大臣的头衔给刻意用首相和总理进行区分。
但这只是一种“习惯”,并不是“规矩”。
比如泰国也有国王,泰国第一大臣应该被称为首相,但是我们通常还是会把泰国的第一大臣称为“泰国总理”,而不是“泰国首相”。
相比于英、德,美国就完全不一样了。
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
美国总统被欧洲人被戏称为皇帝。
虽然我们总是说美国搞三权分立,两党相互制约,总统的权力是受限制的。
但实际上,起码在欧洲人看来,美国总统的权力之大,在欧洲各国的元首中,是很罕见的。
比如说,英国首相和德国总理都没有完整的外交权和军事权,但是美国总统有。
美国总统几乎能给我完全掌控美国的外交和军事。
还比如,英国首相和德国总理都没有完整的内政权,但是美国总统有。
美国总统可以任免绝大部分的政府高官。
(虽然也要需要国会批准才行)并且还有很重要的一点,美国总统还可以干预司法和立法,有权任命最高大法官,有权否决立法,(有权,但不怎么用),这也是德国总理和英国首相不具备的权限。
所以,相比于英国和德国来说,美国总统是集行政、军事、外交大权于一身的人,并且他还能干预立法、司法。
他的权力比英国首相和德国总理要高的多。
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政体的比较

权、财政权。
2.内阁的首脑是首相,首相与内阁成员共进退,内外意见一致。
3.美国1787年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国会掌握立法权;总统掌握行政权,对宪法负责;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
最高法院对法律拥有最高司法解释权,三者独立平等。
但互相制约。
1800年两党对垒,交替执政,成为共和政体的一大特色。
4.法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议会,参议院有权否定众议院的决议案,总统向议会负责,总统经众议院同意有权任命内阁。
5.德国皇帝掌握行政权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议会是立法权,宰相对皇帝负责,立法权受到行政权的制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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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两国行政首脑之比较摘要:英国的议会内阁制与美国的总统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两种典型表现形式,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效仿。
两国的政治制度设计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受分权学说的深刻影响:在英国,真正掌握行政权的是首相,在美国则是总统。
本文即对首相及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比较,以期对两国的政治制度有更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首相总统职权办事机构正文部分:一、宏观之比较:首相和总统的设立与地位英国于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逐渐形成了议会内阁制政体。
在这种政体形式下,英国的行政权逐步从国王和枢密院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里。
英国的内阁产生于18世纪初,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
起初国王出席内阁会议,后来至乔治一世和二世时国王就不再出席内阁会议。
一般认为,自1721年英王乔治一世不再出席并主持内阁会议,而由第一财政大臣沃尔波主持内阁会议之后,即产生了一位主持内阁会议的第一部长即首相。
首相名称第一次见之于官方文件是1878年。
1902年以后形成了首相一职只能由议会下院议员担任的宪法惯例,1905年英王正式给首相以委任状。
1937年《国王的大臣法》规定了首相的工资和津贴,这就从法律上确认了首相职位的存在,但对首相的权能则始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仅依据宪法惯例来行使。
早在1783年皮特曾说过:“枢密院中应当有一位属于首领地位的大臣,权力最大又独得国王信任。
他的权力别人既不可分享,也不能竞争,这就是通常称作首相的人。
”①到了现代,皮特的这一政治设想变成了现实:首相成了内阁的中心。
②甚至有人认为,现代的英国首相是“英国体制的拱顶石”,是“无冕之王”,“首相政府”代替了“内阁政府”。
这样的判断主要基于以下①《世界政府辞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620页。
②【英】约翰·格林伍德等:《英国行政管理》,第77页。
事实:首相是一身而三任的人物——政府首脑、议会领袖和党魁。
在这样的三重身份下,首相拥有了大部分法律所没有正式规定的巨大的职能和权力。
①美国在独立后初期,并没有总统一职。
当时的各个殖民地由于历史上深受英国总督的压迫,因此,在独立之后,它们所制定的宪法,总的倾向便是注重对行政权的防范,强调“立法权至上”、“议会至上”的分权,而行政首脑由议会选举产生,仅仅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能单独任命政府官员,有的甚至把任命权给予议会单独行使。
在宾夕法尼亚,甚至用一个12人行政会议来代替行政,从而实际上取消了行政首脑。
但与此同时,它们的宪法并没有确立对立法权的明确限制,造成了议会任意侵占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权力。
在随后的年代里,人们日益关注实现彻底分权和遏制立法机关的权力扩张的问题。
杰斐逊指出,把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手中,就是专制政体,即使这些权力在许多只手里行使,而不是一只手行使,也不能让人放心。
他认为,“173个暴君,将会与一个暴君一样专制。
”“一个选举产生的专制政府,不是我们为之斗争的政府”。
②在此期间,产生了许多关于宪法改革的建议,几乎所有的建议都是以“完全、彻底”的分权作为理由。
强调任何时候,政府的三大基本权力,都必须保持相互独立,并以此作为衡量所有宪法的一个标准。
要求削弱立法权“成为1780年代宪法改革的中心问题。
”③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费城制宪会议没有采用英国式的议会至上的分权制度,而是采用了让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相互平行、相互独立的分权体制,设立一个单一的强有力的行政首脑与庞大的立法机构并存,用以防止对自由的破坏。
这个单一的行政首脑就是总统。
与英国的首相不同,美国的总统不是议会领袖,但他既是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在制度设计上,除总统外,美国并没有另设总理或其他相当于政府首脑的职位。
可见,美国的行政权,是切切实实地由总统来行使的。
此外,作为国家元首,对内,总统是美国的“第一公民”;对外,总统则代表整个国家,执掌着属于国家元首①施雪华:“英国首相”条目,载《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7—448页。
②《美利坚共和国的创建,1776——1787》,第451—452页。
③凯利等:《美国宪法,来源和发展》,1983年英文版,第77页。
所特有的“元首权”。
在英国,首相只是政府首脑,国家元首始终是英王。
二、具体的比较:首相与总统的产生、职权与办事机构(一)产生方式的比较关于首相的产生方式,英国的成文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是按照政治惯例进行的。
具体来说,可以根据英国下院的大选所可能产生的两种情况来进行分析:一是在大选过后,某一政党占据了议会的多数,这时英王将召见多数党的领袖,任命其为首相并授权其组阁;二是在大选之后,议会没有多数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有优先组阁权的是现任首相,他可以与其他政党进行谈判,商讨组成联合政府事宜,偌谈判成功,则可继续执政,偌谈判失败,则由最大的反对党进行组阁,反对党可以与其他政党继续进行组阁谈判,若谈判成功,则由反对党领袖出任首相,组织政府;若谈判失败,可以由议会最大党派组成少数党政府,由其领袖出任首相,但这种政府由于不能取得议会多数议员的支持,通常很短命。
如果所有的组阁谈判都不顺利,则最大的可能就是“看守政府”的首相提请女王再次解散议会,重新进行大选。
在任期与免职方面,由于英国采用的是议会内阁制政体,所以首相这个职位本身并没有任期限制,只要该政党能够持续保持多数党地位(连续赢得大选)以及此人能够连续被本党推为首相人选。
英国的大选则每五年举行一次。
但在五年任期之内的任何时候,首相都可以召集大选。
美国的总统是经由选举产生的。
美国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其选举制度复杂,过程漫长。
选举的主要程序包括预选、各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总统候选人、总统候选人竞选、全国选民投票选出总统“选举人”、“选举人”成立选举人团投票表决正式选举总统、当选总统和当选总统就职典礼等几个阶段。
只有在当选总统在就职典礼上手抚《圣经》,宣誓就职时,美国的总统选举才告结束。
美国总统的任期为4年。
关于其连任,美国国会于1947年通过的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中规定,任何人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如果总统在其任期内不到一半就被免职、辞职或亡故,副总统继任总统直至这一任期结束,他就最多只能再连任一次。
也就是说,如果副总统继任总统不到一个任期的一半,他才可以争取两次连任。
这样,一个人可能担任总统的最长期限不会超过10年。
此外,如果总统任职期间被国会弹劾且被定罪,则应予以免职。
但弹劾只适用于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和轻罪,国会无权因政策上的争论而罢免总统。
(二)职权的比较1、组织政府方面英国首相有权组建和改组内阁,任免内阁与政府成员和其他各界重要官员。
自1834年庇尔组阁开始形成一个惯例,每次大选结束后,均由国王召见下院多数党领袖出任首相并负责组建内阁,当内阁出现必须改组的情况时,首相有权改组内阁,无论在组建还是改组内阁时,无论在紧急状态时,还是在平时,首相均有任免内阁和政府成员的权力。
另外,还有任免高级官吏和教会人员的权力。
其中高级官吏包括大法官、最高上诉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枢密院顾问官、上议院副职领导人和某些文职人员,还有一些高级文官、将军、驻外使节和殖民地总督等,教会人员则包括英格兰大教堂的大主教、教长和其他200名享受皇家“俸禄”的教士等。
虽然这些人员大多以国王的名义任免,但实际上任免名单均出自首相之手。
并且,首相还有以国王的名义册封贵族的权力。
美国总统的任命对象同样非常广泛,美国宪法上的表述是“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经法律所设立的所有其他合众国官员”,实际范围就包括内阁各部部长、驻外使节、最高法院和联邦下级法院的法官,还有联邦各独立机构和公司的负责人。
宪法还规定,“国会认为适当时,可以以法律授权总统”任命合众国下级官员。
这样,美国总统所掌握的任命有五千多像,其中,前一类即经参议院同意而任命的官员,称为“高级官员”,而无需参议院咨询而任命的官员,为联邦“下级官员”。
在英国等议会制国家,作为政府首脑的总理或首相,虽然是经议会选出,但形式上需经国家元首(国王或总统)任命。
对政府的其他成员,虽然政府首脑掌握着实际的任免权,但同样也需要国家元首形式上的任命,而美国总统不仅提名而且任命政府各部部长,体现了他作为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的双重身份。
2、领导政府方面首相领导英国内阁和政府的活动。
首相主持内阁会议,决定内阁会议的日程,首相可以随时打断阁员的发言,首相的总结发言即为内阁会议的决定。
各部的权限、组织机构和领导人选由首相决定和调整;各部提交内阁委员会和内阁会议讨论的事项须先通知首相;首相决定内阁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席的人选;首相可对各部委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劝告,协调各部委的工作和矛盾;掌握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国家和政府重大对内对外政策均由首相领导的内阁决定,而内阁向下院作的政府报告由首相作出,各部大臣只报告与本部有关的事项。
国家和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财政预算权由首相领导的内阁,特别是首相和财政大臣决定。
美国总统作为政府首脑,同样负责领导政府工作,并且还监督政府活动。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得要求行政各部门的首长就有关他们各自职责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这项规定意味着政府各部门的部长应向总统负责,但仅仅这样一条规定,并不能保证总统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
这种保证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总统对官员的任命权,由于总统有权挑选政府成员,这就保证了政府成员至少在政治上是与总统一致的,在政策上是协调的;二是免职权,总统有权将不能与他保持政策上一致的政府成员免职,是实现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的更重要手段。
3、与政党关系方面英国首相是执政党领袖,通过体制内和体制外政党各级组织,领导和控制着执政党的行为及其取向。
在英国,体制内政党组织及其领袖即首相领导和控制着体制外政党组织,体制外政党组织的任何行为对体制内政党,特别是议会党团和领袖的行为没有任何约束力。
相反,体制外政党组织的行为及其取向往往服从并配合体制内政党组织的行为和领袖的态度。
首相作为本党体制内政党组织,特别是议会党团的领袖,他有权决定体制内本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选,有权要求体制内本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成员服从他的意志和要求,对不服从本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成员、普通议员及内阁和政府成员采取从教训到撤职,直至开除党籍的各种惩戒措施。
在美国,政党对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控制或影响,远不及英国的两大党那么直接和明显,总统与政党的关系也没有如此地密切。
在美国的政府(行政部门)内部,实际上没有政党组织,总统在政党组织中也没有正式的职务,总统所依靠的不是政府成员对政党的忠诚而是对他个人的忠诚来领导政府的活动。
总统在政策上同样无须对政党的组织负责,一个政党的候选人当选后,便自称是全民的总统,他所要做的是对民众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