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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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1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1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13号)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商丘、济源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水利厅组织制订的《<河南省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三月六日《河南省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实施地下水保护行动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是河南治水史上的战略性转移,是新时期治水思路的具体实践与探索。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的批复》(水资源[2003]392号),尽快启动《河南省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是水资源极度短缺的省份。

全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440立方米,豫北和豫东地区只有275立方米,中等干旱年全省缺水50—80亿立方米。

地下水作为我省的主要供水水源,现状地下水年开采量近130亿立方米,其开采量已占全省总供水量的67%。

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支撑和维系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对地下水资源的有限性认识不足,在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不合理开发利用造成的地下水超采问题突出。

目前全省地下水超采区面积超过1万平方公里,超采区中心水位每年以近1米的速度下降,并随之带来部分地区含水层疏干、地面沉降、河水断流、泉水断涌、湿地萎缩、土地沙化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都构成了极大的危害。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51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51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51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执法监察总队: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精神,为加强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发利用行为,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专项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矿泉水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饮用健康的一种矿产资源,地热资源是重要的清洁能源之一,也是一种宝贵的矿产资源。

整顿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开发利用活动,建立良好的开发秩序,是实现合理开发,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最终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生态文明、走低碳经济之路的重大举措。

对全面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对战胜能源、资源危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提高对整顿规范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推动我省地热水和矿泉水开发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效率高、环境污染少、永续利用有保障的新路子。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14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凯2022年11月24日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调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治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调查与监测、规划与利用、保护与治理和监督管理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开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整种植结构、水源置换、节水等措施,减少地下水开采,逐步实现采补平衡,加强地下水保护与涵养,提高地下水战略储备能力,增强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用水保障能力,推动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有关规划实施河流、渠系、坑塘等水体生态治理,配合建设水系连通工程、引调水工程和调蓄工程,构建生态水系网络,强化地下水回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豫政办[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燉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为18个省辖市及20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113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1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72个。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郑州市1.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邙山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50米的陆域;邙山提灌站前沉沙池水域和沿岸50米陆域;石佛沉砂池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2.黄河花园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107公路桥至花园口取水口下游7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沉沙池和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沿岸50米的陆域。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年版)》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年版)》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 年版)
(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 年 1 月
内容说明
河南省“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约束,建立了“1+3+4+18+N”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 为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3”为我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26 城市地区)、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三大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4” 为省辖黄河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长江流域四大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适用于全省及重点区域、流域。

“18+N”由各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发布实施。

本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更新调整则同步遵照执行,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适时更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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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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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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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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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政〔2015〕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公布如下:一、禁采区范围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保护等因素,划定全省地下水禁采区范围。

(一)深层承压水禁采区。

1.郑州市。

东界至中州大道—东风东路—东风南路—经开区第八大街,南界至南三环,西界至西三环嵩山南路立交桥—西三环—化工路—西四环—莲花街—科学大道—北三环—江山路—三全路,北界至三全路,面积200平方公里。

2.开封市。

东界至劳动路,南界至郑汴路,西界至夷山大街,北界至东京大道,面积33平方公里。

3.商丘市。

东界至睢阳大道,南界至北海路,西界至天瑞大道,北界至建设路,面积40平方公里。

4.永城市。

东界至文化路,南界至沱滨路,西界至芒砀路,北界至欧亚路,面积6平方公里。

(二)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周边禁采区。

1.高速铁路路基两侧各200米范围。

2.地铁(轻轨)控制保护区范围。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范围。

4.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5.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6.重要文物保护区范围。

二、限采区范围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等因素,划定全省深层承压水限采区面积929平方公里。

(一)郑州市。

外边界:薛店镇花庄—龙湖镇小洪沟—马寨村—二砂村—沟赵—毛庄—森林公园—祭城—二郎庙—孟庄镇后宋村,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62平方公里。

(二)商丘市。

外边界:东界至郑庄寨—杨大庄,南界至董庄—北店—苏庄,西界至崔曹庄西—秦小庄,北界至王寨—刘楼;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3平方公里。

(三)永城市。

外边界:东界至杨小庙—闫瓦房,南界至侯岭村—白庄村—刘楼,西界至双桥村—十八里村,北界至李窑—卢庄—高双庙;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314平方公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政 〔2015〕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政 〔2015〕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政〔2015〕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公布如下:一、禁采区范围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保护等因素,划定全省地下水禁采区范围。

(一)深层承压水禁采区。

1.郑州市。

东界至中州大道—东风东路—东风南路—经开区第八大街,南界至南三环,西界至西三环嵩山南路立交桥—西三环—化工路—西四环—莲花街—科学大道—北三环—江山路—三全路,北界至三全路,面积200平方公里。

2.开封市。

东界至劳动路,南界至郑汴路,西界至夷山大街,北界至东京大道,面积33平方公里。

3.商丘市。

东界至睢阳大道,南界至北海路,西界至天瑞大道,北界至建设路,面积40平方公里。

4.永城市。

东界至文化路,南界至沱滨路,西界至芒砀路,北界至欧亚路,面积6平方公里。

(二)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周边禁采区。

1.高速铁路路基两侧各200米范围。

2.地铁(轻轨)控制保护区范围。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范围。

4.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5.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6.重要文物保护区范围。

二、限采区范围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等因素,划定全省深层承压水限采区面积929平方公里。

(一)郑州市。

外边界:薛店镇花庄—龙湖镇小洪沟—马寨村—二砂村—沟赵—毛庄—森林公园—祭城—二郎庙—孟庄镇后宋村,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62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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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规定,现将河南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公布如下(豫政〔2015〕1号):
一、禁采区范围
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保护等因素,划定全省地下水禁采区范围。

(一)深层承压水禁采区。

1.郑州市。

东界至中州大道—东风东路—东风南路—经开区第八大街,南界至南三环,西界至西三环嵩山南路立交桥—西三环—化工路—西四环—莲花街—科学大道—北三环—江山路—三全路,北界至三全路,面积200平方公里。

2.开封市。

东界至劳动路,南界至郑汴路,西界至夷山大街,北界至东京大道,面积33平方公里。

3.商丘市。

东界至睢阳大道,南界至北海路,西界至天瑞大道,北界至建设路,面积40平方公里。

4.永城市。

东界至文化路,南界至沱滨路,西界至芒砀路,北界至欧亚路,面积6平方公里。

(二)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周边禁采区。

1.高速铁路路基两侧各200米范围。

2.地铁(轻轨)控制保护区范围。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范围。

4.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5.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6.重要文物保护区范围。

二、限采区范围
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等因素,划定全省深层承压水限采区面积929平方公里。

(一)郑州市。

外边界:薛店镇花庄—龙湖镇小洪沟—马寨村—二砂村—沟赵—毛庄—森林公园—祭城—二郎庙—孟庄镇后宋村,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62平方公里。

(二)商丘市。

外边界:东界至郑庄寨—杨大庄,南界至董庄—北店—苏庄,西界至崔曹庄西—秦小庄,北界至王寨—刘楼;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3平方公里。

(三)永城市。

外边界:东界至杨小庙—闫瓦房,南界至侯岭村—白庄村—刘楼,西界至双桥村—十八里村,北界至李窑—卢庄—高双庙;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314平方公里。

三、管理措施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凿取水井,停止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对禁采区内已有地下水用户要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对取水许可证到期的,无特殊情况不再核发取水许可证,促进地下水用户转换水源。

(二)在地下水限采区内,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凿取水井。

对已批准开采地下水的用户,要根据超采程度逐步核减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年度取水指标,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对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无其他替代水源、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严格论证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控新增取用地下水。

(三)深层承压水原则上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除经严格审批的应急供水、生活及特种需求供水外,其他供水要使用替代水源,强化节约用水,逐步减少深层承压水开采量。

(四)各级政府要制定方案,限期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政府要统筹配置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

(五)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复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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