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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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实施方案

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实施方案

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实施方案为持续加强全县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好地下水资源,维护良好地下水生态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 __》(**政发〔xx〕2号)和《**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 __》(**市水资发〔xx〕97号)精神,结合我县地下水超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是维系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控制性因素。

特别是在应对干旱、水污染等突发事件时,地下水作为地表水的补充,由于水量稳定、水质良好,在保证区域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支撑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和维系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县是典型的干旱缺水自流灌溉农业县。

近年来,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行业需水日益增加,地下水开发利用量逐年增大,目前全县共有规模以上机电井587眼,其中灌溉井481眼,生活井61眼,工业井26眼,生态井19眼。

xx年地下水开发利用量4541万立方米,其中农业灌溉3710万立方米,占地下水用水总量的81.7%,工业、生活、生态用水分别为290万立方米、322万立方米、219万立方米,分别占地下用水总量的6.38%、7.09%、4.82%。

由于地下水资源的逐年开发利用,县内已出现地下水超采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 __》(**政发〔xx〕2号)文件,确定我县有一个一般超采区,超采范围为东经**至**,北纬**至**,主要集中在**镇、工业园区、**镇部分区域,超采面积221平方公里,超采水量1440万立方米。

地下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超采区地下水位下降,植被退化、土地沙化、荒漠化等生态问题随之加剧,已危及区域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制约着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良好循环,因此实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__。

(一)指导思想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想,以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为基础,以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抓手,通过控采限量、高效节水、调整种植结构、退减灌溉面积等措施,全面实施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有效恢复超采区水位,切实落实水位和水量双目标控制,维持良好地下水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地下水开采整治方案(3篇)

地下水开采整治方案(3篇)

地下水开采整治方案近年来,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取用水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地下水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我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许多领域违法开采地下水现象比较严重,造成区域地下水位下降,__区形成了一定范围的地下水降落漏斗,很容易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环境灾害。

为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地下水开采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执行《水法》、___《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取用地下水行为,规范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秩序,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地下水保护意识,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整治范围城市建成区、区经济开发区。

三、整治对象整治对象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的用水户,重点查处以下三类:1、整治范围内违法取用深层地下水的;2、整治范围内违法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浴室、饭店、洗车、菜场等经营性活动的;3、整治范围内建筑物密集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

四、整治时间安排㈠广泛宣传,___排查摸底(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区政府___新闻单位及相关部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张贴公告、散发宣传单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地下水整治的目的和意义。

一方面通过公告,动员上述整治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动进行申报登记;另一方面___水利、建设、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深入本辖区、经济开发区饭店、浴室、洗车点以及农贸市场,实地排查用水情况,摸清整治范围内所有的违法用水户的取水情况。

调查摸底情况于___月___日前完成,形成阶段小结,书面上报市地下水开采专项整治工作___。

㈡全面梳理,分类实施整治(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区地下水开采专项整治工作___在申报和排查的基础上,对违法取用地下水的用户进行全面梳理,研究地下水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区分不同的用水情况,制定对策,依法处理,不断提高地下水管理水平。

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酒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采利用的水资源(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下达取水限量指标、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地下水资源负总责的前提下,统筹城乡生活、工业、农业、生态用水,建立城市供排水公司和灌区水管单位、乡镇水利站、用水协会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实行与地表水统一水权、统一计划、统一配置、统一计量、统一收取水资源费管理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对无序开采、浪费地下水资源和破坏取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对在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评价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全市地下水资源勘察和调查评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勘察和调查评价。

市、县两级分级编制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划定地下水限采区、禁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利用规模必须控制在资源最大承载能力限度之内。

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分关键问题探讨

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分关键问题探讨

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分关键问题探讨于丽丽;凌敏华;陈飞;丁跃元;唐世南;羊艳;吕翠美【摘要】划定地下水禁限采区是开展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的关键举措,是地下水实行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基础.针对目前禁限采区划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地下水禁限采区概念及内涵特征、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分应考虑的关键因素,对比现有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分技术标准,提出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分建议标准和地下水禁限采区调整原则,以期为完善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分技术标准及实施地下水超采治理提供技术参考.【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8(000)003【总页数】4页(P18-21)【关键词】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分标准;调整原则【作者】于丽丽;凌敏华;陈飞;丁跃元;唐世南;羊艳;吕翠美【作者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00120,北京;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450001,郑州;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00120,北京;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00120,北京;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00120,北京;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00120,北京;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450001,郑州【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21近年各地依据《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和《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以下简称《技术大纲》),综合考虑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条件、水资源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划分了地下水禁采区或限采区,为顺利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奠定了基础,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地下水禁限采区的概念、内涵不明确;二是《导则》按照自然属性划分地下水禁限采区,未能考虑地下水管理实际需要以及可操作性,而《技术大纲》的一些规定过于笼统,需要根据地下水最新形势进一步细化禁限采区划分标准;三是实施禁采或限采若干年后,一些区域可能已不适宜继续划为地下水禁采区或限采区,应根据地下水动态调整禁限采区范围,但目前对于如何调整地下水禁限采区范围以及遵循哪些原则还尚未明确。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重要饮用水源地,应当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提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基于深层承压水超采区核定及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分

基于深层承压水超采区核定及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分

文章编号:1007-7596(2020)06-0087-03基于深层承压水超采区核定及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分彭 博(法库县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辽宁法库110400)摘 要:以辽宁为例,中部平原地区和东部地区以及西部山区的山谷平原是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的主要区域,其开发利用主要是浅层地下水,仅在辽河下游平原的南部,存在第三系深层承压水。

因此,该评价地下水超采地区对象为辽河平原南部上第三系地层,并对超采区进行了核定,同时对该区进行复核,并划分出禁采区和限采区。

关键词:地下水;深层;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中图分类号:F323 213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20-05-16 [作者简介]彭博(1980-),女,辽宁沈阳人,工程师,从事农田水利工程工作。

1 概 述辽宁北部的康法丘陵区是一个剥蚀低丘区,形成于山谷中,分割辽河干流的上中游河谷平原和辽河下游平原,位于中部平原地区康法山丘中部的辽河上,由于受第四纪分水岭逐渐上升的影响,形成相对比较平缓的丘陵,海拔高程在50-250m之间[1]。

主要是堆积地形的冲积平原,冲积洪河谷平原在辽河干流附近发育,下辽河平原的地形从北向南倾斜[2]。

2 地 质位于新华夏系统第二沉降区的下辽河平原区的自进入第四纪以来一直持续整体下沉,成为辽宁省第四纪疏松沉积物的沉积中心。

在巨大的厚松沉积物之下,发育了相对完整的第三纪地层。

辽河平原下部的第四纪沉积物是连续的,具有完整的层序,复杂的成因和相当的厚度。

绝大部分地区都连续沉积了极厚的冲积物,冲洪积和冲积物[3-4],并且在山前平原上形成了洪积物和冰水沉积物。

从东西两侧的山丘边缘到中部平原,第四纪变化规律是:从辽宁东部和西部的丘陵区搬运下来的物质组成山前倾斜平原,也就是说,水平方向的物质是洪积,坡洪积及冲积和局部冰水积聚为主,形成了扇,裙及冲积平原,然后过渡到来自垂直方向的物质,中原地区主要是冲积,冲洪积,冲海积为主,厚度在20-150m之间,岩相从砾石和砂砾石转变为极其粗粒的粗砂砾石,砂砾石并有黏性土隔层的过渡性,最终变成细砂,中细砂和具有薄层黏性土壤的颗粒相[5]。

广东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

广东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

广东省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广东省水利厅二〇一一年一月目录一、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 (4)(一)地下水资源状况 (4)(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6)(三)地下水开采诱发的生态环境问题 (13)(四)地下水超采状况 (17)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18)(一)指导思想 (18)(二)基本原则 (18)(三)主要目标 (20)三、地下水利用总量控制方案 (21)(一)规划地下水开采控制量 (21)(二)未超采区开采方案 (22)(二)超采区压采方案 (30)四、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修复措施 (32)(一)地下水开发利用工程 (32)(二)地下水保护工程 (34)(三)地下水治理与修复工程 (35)(四)地下水监测体系建设 (36)五、重大工程项目 (37)(一)地下水监控工程 (37)(二)地下水源替代工程 (40)(三)地下水修复工程 (41)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2)(一)加强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管理,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42)(二)加强地下水资源法制建设,严格执法检查和监督 (42)(三)加强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和超采区的压采管理 (43)(四)强化执行地下水功能区管理制度 (43)(五)加强基础研究和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保护水资源氛围 (44)(六)构建保障规划实施的投入机制 (44)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地下水资源利用、保护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按照水利部《关于做好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办规计函 [2007]409 号)要求,编制《广东省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水利部颁发的《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技术大纲》为依据,按照地下水保护优先原则,在广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和省人民政府2009 年批复同意实施的《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基础上,以地下水功能区为单元,评价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制定地下水保护与利用方案,提出地下水治理、保护与管理措施。

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2.14•【文号】水资管〔2021〕390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1〕390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是我国的基本水情。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面临着水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必须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把节水摆在优先位置,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全面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水安全支撑。

现就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守住生态保护红线,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健全初始水权分配,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走好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的集约节约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水优先、绿色发展,“四水四定”、量水而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统筹协调、分类施策,改革创新、两手发力,面向社会、共同参与。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初始水权分配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硬指标”基本建立,水资源监管“硬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推动落实“四水四定”的“硬约束”基本形成,面向全社会的节水制度与约束激励机制基本形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得到严格管控,用水效率效益明显提升,全国经济社会用水总量控制在6400亿立方米以内,全国万元GDP用水量下降16%左右,北方60%以上、南方40%以上县(区)级行政区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0.6亿亩,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9%,全国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超过170亿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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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分方案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我市地下水资源,防止因地下水过度开采引发的海水入侵、岩溶塌陷等环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范围
本划分方案划分范围为深圳市全境,总面积1996.78平方公里。

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标准
(一)禁采区。

1.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海水入侵、岩溶塌陷等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
2.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地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及机场管理范围;
3.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范围。

(二)限采区。

深圳市境内,除禁采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均划为限采区。

三、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结果
本划分方案以行政区(功能区)为划分单元,从城市建设、供水管网覆盖、饮用水源地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地下水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以及深圳市实际情况等方面划定各辖区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并将相邻辖区禁采区、限采区进行合并整合,划定全市地下水禁采区总面积612.18平方公里,限采区总面积1384.60平方公里。

具体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范围见附件。

四、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要求
(一)禁采区管理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取水许可有效期到期后一律封闭或者停止使用,但下列情形除外:
1.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抽排)水的;
2.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3.为开展地下水监测、调查评价而少量取水的。

(二)限采区管理要求。

除对水温、水质有特殊要求外,不再批准新增抽取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工程应核定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总量控制,确保地下水采补平衡。

五、相关说明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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