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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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流协会工作制度

对外交流协会工作制度

对外交流协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对外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我国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致力于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间的文化交流、经济合作和科技发展。

为了更好地开展对外交流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合作共赢。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搭建交流平台,增进了解,促进友谊,推动合作,为我国的发展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协会总部设在我国北京市,国内外设有分支机构。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第六条协会设有理事会,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七条协会设有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

第八条协会设有专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在各自领域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三、工作内容第九条协会积极开展各类对外交流活动,包括:(一)组织举办或参与国际会议、论坛、展览、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国际间的学术交流、经济合作和科技发展;(二)开展国际间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三)组织我国公民赴国外进行访问、考察、学习和交流;(四)邀请国外有关人士来我国进行访问、考察和交流;(五)开展国际间的友好城市、友好团体、友好人士的交往与合作;(六)开展国际间的慈善、公益等活动;(七)开展其他有利于促进国际友好合作的交流活动。

第十条协会积极宣传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介绍我国的文化、历史、风俗等,增进国外友人对中国和中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

第十一条协会加强与各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国际交流团体的联系与交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协会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明确交流目的、内容、对象和规模;(二)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时间、地点、主题、议程、预算等;(三)报理事会审批;(四)组织实施活动;(五)活动结束后进行总结。

协会章程_模板

协会章程_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协会的宗旨、任务、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协会全称),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行业精神,团结行业力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为会员提供交流、合作、培训、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全国性/地方性)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具体地址)第二章宗旨和任务第七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一)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形象;(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反映行业诉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三)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四)组织行业培训,提升会员素质;(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第八条本协会的任务:(一)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二)组织行业展览、论坛等活动,促进信息交流;(三)开展行业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专业指导;(四)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五)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资格的取得:(一)单位会员:凡从事(行业/领域)的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批准后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行业/领域)相关工作,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源。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际博物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由各国博物馆及相关机构组成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是促进博物馆及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保护、研究和展示文物、艺术作品和文化遗产作出贡献。

第三条协会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语言为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

第五条协会的运作和管理遵循本章程和协会的其他行为准则。

第二章成员第六条协会成员分为以下三类:(一)博物馆会员:任何具有博物馆资格的博物馆机构都可以成为博物馆会员。

(二)个人会员:仅限于博物馆领域的专家、研究人员和从业者,包括但不限于馆长、保护专员和展览策划师等。

(三)荣誉会员:任何为博物馆事业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或机构可以被授予荣誉会员资格。

第七条确认为协会成员需要按照本章程和协会的其他行为准则提交申请,并经过协会批准。

第八条协会成员需要遵守本章程和协会的其他行为准则,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合作及交流,并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协会成员在协会活动中应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得代表或支持某个国家或政治组织的观点。

第十条协会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协会或被协会开除会籍。

被开除的成员可以复议或申诉。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协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一)大会:由所有成员组成,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理事会:由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组成,是协会的管理机构。

(三)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

第十三条理事会由12名成员组成,每任期三年,其中包括:(一)主席:由理事会选举,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代表协会执行任务。

(二)副主席:由理事会选举,负责协助主席工作。

(三)十名理事:由成员选举,负责监督协会的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财务管理、会员管理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协会财务由会费、捐赠和其他收入构成。

第十六条协会会费根据会员类别和地区不同而有所区别,由理事会决定。

协会章程入会须知及会员服务条款

协会章程入会须知及会员服务条款

协会章程入会须知及会员服务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共同发展,提升行业品牌形象,推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全名为XX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XXX Association。

第三条本协会是自愿组织,以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发展为宗旨。

第二章协会会员第五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类别。

第六条个人会员指个人自愿成为本协会会员,享受相关会员权益。

第七条团体会员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自愿成为本协会会员,享受相关会员权益。

第八条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应填写《会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协会批准后,即成为会员。

第九条会员有义务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各项规定,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会员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和优惠。

第三章入会须知第十一条入会者应熟悉本协会章程及入会须知,并同意遵守。

第十二条入会者应如实填写《会员申请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入会者如因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入会审批不通过或被取消会籍,由其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入会者应按规定时间缴纳会员费,并保持会费缴纳的持续性。

第十五条入会者对协会章程、活动规定等有异议的,可向协会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本协会将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及标准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优惠政策,并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会员有权利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研讨、展览等活动,并享受协会组织的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动态、市场分析等。

第二十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规定的活动纪律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协会有权根据会员的履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供会员服务。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会员享有平等权利,包括参与协会决策、选举与被选举权等。

第二十三条会员应当维护本协会的声誉,不得损害协会利益和形象。

行业协会章程范本

行业协会章程范本

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章程范本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业协会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业协会章程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xx教育装备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xxxxxxxxxxx,缩写为 CEEI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育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代表会员企业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为教育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在业务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行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组织的影响行业利益的各项听证会;(二)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国际行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设协会网站,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举办国内外展览、展销会和有关的报告会、研讨会;(四)参与制定本行业推荐性行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规范;参与制定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行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约,规范行业行为;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规约,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可以建议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对本行业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七)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组织产品市场建设;(八)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联系同行业国际行业组织,参加其社会经济活动;(九)提高全行业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十)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项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十一)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十二)经法律法规授权与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等工作和其它事项。

协会章程与规章制度

协会章程与规章制度

协会章程与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业内各相关机构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协会,英文简称**,下文称本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会员,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1)组织开展各类学术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展示活动;(2)为会员单位搭建沟通平台,促进行业内各机构之间的合作;(3)开展行业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推动行业发展;(4)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本协会的地址设在**。

第六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单位的会费、捐赠、政府补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会员单位是指在本协会注册并缴纳会费的有关机构;个人会员是指在本协会注册并缴纳会费的个人。

第八条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按照《社团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保障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本协会的章程是本协会的基本法规。

第十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秘书处、审计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的章程,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向和重大活动,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的领导机构,审议和批准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理事会由会员单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三年,连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并审议本协会的重要事务和发展方向,决定并监督本协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和执行,秘书处由理事会聘请并产生。

70年前,中国贸促会成立了

70年前,中国贸促会成立了

贸界人士、企业、团体的重要纽带,是境内外工商界开展经贸交流合作的重要桥梁,是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和服务对外工作大局的重要力量,在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发挥着重要作用。

1952年5月4日,中国贸促会在北京的西交民巷成立1956年10月6日,毛泽东同志在北京参观应中国贸促会邀请来华举办的日本商品展览会1974年8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北京参观应中国贸促会邀请来华举办的瑞士工业展览会中国贸促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一些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对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禁运”政策。

为了突破“封锁禁运”,沟通东西方贸易,世界和平理事会于1952年4月3日在苏联首都莫斯科举办一次民间性的国际会议——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来自苏联、中国、英国、美国、委内瑞拉等49个国家的近500名工商界代表出席了会议。

中国派出由南汉宸任团长、冀朝鼎为秘书长的25人代表团参加。

为期9天的会议,为20世纪下半叶遍及全球的贸易促进活动和国际经济合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出席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回国后,响应会议关于在各国成立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倡议,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提交报告,建议成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在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等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心支持下,1952年5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正式成立。

从此,中国经济界和工商界有了一条通往外部世界特别是未建交国家的民间联系与经贸往来的渠道。

70年来,中国贸促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中国、面向世界,以民促官、以经促政,根据不同时期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实际需要,积极推动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友好往来和经贸合作,不断开创贸促事业发展新局面,为国家外交、外经贸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1952年4月3日,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在莫斯科工会大厦圆柱厅举办左一为冀朝鼎,左二为南汉宸连接世界 展示中国中国贸促会自成立之初,就承担起举办中国在国外的经济性展览会和协调外国在中国举办经济性展览会的职责。

会展社团管理章程模板

会展社团管理章程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社团的组织、活动和行为,明确社团宗旨、任务、管理机制等。

第二条本社团名称:[社团全称]第三条本社团性质:非营利性、自愿结成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本社团宗旨:提高会员的会展策划、组织、执行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会展专业知识的交流与传播。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社团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决定临时召开。

第六条会员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本社团的重大事项;(五)决定本社团的终止事宜。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社团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三)制定本社团的工作计划;(四)组织、协调、监督本社团各项活动的开展;(五)处理本社团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本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根据需要设立其他职务。

第十条会员资格:(一)热爱会展事业,愿意为社团发展贡献力量;(二)遵守本社团章程;(三)自愿加入本社团;(四)在校期间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社团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四)获得本社团提供的服务。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积极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三)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活动第十三条本社团活动内容:(一)组织会展策划、组织、执行等方面的培训和讲座;(二)举办校内、校外会展交流活动;(三)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四)开展其他有利于社团发展的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本社团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社会赞助;(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本社团经费使用:(一)用于组织开展活动;(二)用于购置办公设备;(三)用于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四)用于其他必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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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是指导北京会议展览的组织、场馆经营和设计装修、宣传广告、运输报关、旅游接待等相关服务工作,下面是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的详细内容。

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Beiji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第二条本会是由会展业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和个人联合发起,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宪法、法律、规章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团结会展同业,整合会展资源,推行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环境改善和会展质量的提高;把北京建设成为世界重要会展城市之一。

第四条本会接受市商务局、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协会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

第六条本会注册资金为30万元。

第二章任务第七条指导北京会议展览的组织、场馆经营和设计装修、宣传广告、运输报关、旅游接待等相关服务工作,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北京地区会展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各会议展览经营、相关服务单位之间及其他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八条制定行业规范,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推动北京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九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会展行业统计和会展评估,培育会展品牌,实施品牌会展的政策。

第十条促进会议展览市场的开发,整合北京资源,为出国举办会展和国外机构来华举办会展项目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培训会展业的管理和从业人员,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会展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加强会展行业的宣传推广,努力提高北京会展行业、品牌会展和会展机构的知名度。

第十三条开展市场调研和会议展览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举办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促进行业内外的业务、信息、经验及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提供与会议展览业务相关的各项咨询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会展机构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北京会议展览业的国际化。

第十六条举办会员和行业间的联谊活动,编印会展通讯或刊物,建设网站,为会员和行业提供各类信息交流和服务的平台。

第十七条依照法律和行业有关,维护会员单位、业内企业和品牌会展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收集社会各界对会议展览相关服务的、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会员第十九条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部分组成。

凡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议展览专业单位和与从事会议展览相关服务的单位以及境外会议展览公司的驻京办事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办理入会申请手续,按期交纳会费,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凡直接从事会议展览工作和从事与会议展览服务业相关的管理、设计、制作以及综合服务的人士,热心会展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会员权利(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促进北京会展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团体或个人,应当受到表彰;(三)会员单位及其合法经营行为受行规和协会的保护;(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交流、业务培训等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五)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优先享用本会资料,在会刊上发表论著;协会会员的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技术专利、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协会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会员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信誉和利益;(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四)支持本会发展事业,积极提供理论研究成果和社会各界对会议展览的反映等信息资料;(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秘书处。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违背本会章程,情节严重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

入会和退会均应及时宣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能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其成员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主要职能是:(一)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推举名誉理事和顾问;(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设立;(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建立本会各项内部管理;(十)制定和废止行业标准及行业规范;(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者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2。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对会展业发展事业有责任心和热情,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三)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经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理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设立轮值主席,轮值期为1年。

轮值期间协同理事长行使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职权,或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第三项职权。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按照章程、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会成员违法乱纪行为和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六)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拨款、社会资助或企业赞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四)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团体会员每年2000元人民币,个人会员每年500元人民币;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费用的额度,视协会财务状况和活动需要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作调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会展事业的发展:(一)宣传、广告费用;(二)各项活动、会议及工作费用;(三)秘书处办公费用及业务往来接待费;(四)聘用人员工资、补助费;(五)其他经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四十条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不准担任出纳。

会计人员变动,及时办理交接。

第四十一条本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须接受社团登记和业务主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局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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