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科学学术奖评选办法

合集下载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层次,努力培养一支高质量的师资队伍,不断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果奖励(一)自然科学成果奖励1.获国家自然科学一、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予以1:3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2.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予以1:2.5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3.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1和1﹕0.5配套奖励。

4.获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按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相应奖励等级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二)人文社科成果奖励1.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分别予以1:3,1:2.5,1:2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2.获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2、1﹕1和1﹕0.5配套奖励。

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奖项包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3.美术学、新闻传播学、文艺体育等特殊学科领域成果奖国家、省部级主管部委按年度主办或评选的美术学的科研成果如作品、展品,新闻学的科研成果如报道、评论,传播学的科研成果如电视节目、广告等的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公开奖励,分别按国家级、省部级人文科学成果奖给予奖励。

4.人文社会科学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奖(1)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用的(有领导人批示并采用证明)奖励1万元。

(2)咨询报告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用的奖励0.5万元。

二、论文奖励(一)自然科学论文奖励1.凡在《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的科技论文,每篇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椒江区自然科学学术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椒江区自然科学学术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椒江区自然科学学术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椒学评字[2010]3号关于转发椒江区2008-2009年度自然科学学术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各学(协、研究)会、企业科协:现将《关于椒江区2008-2009年度自然科学学术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椒政办发[2010]1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通知工作。

台州市椒江区自然科学学术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9月9日台州市椒江区自然科学学术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9月9日印发主题词:转发论文奖励通知台州市椒江区自然科学学术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9月9日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椒政办发〔2010〕123号关于公布椒江区2008-2009年度自然科学学术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关于印发椒江区自然科学学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椒政办发〔2010〕81号)和《关于开展椒江区2008-2009年度自然科学学术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椒政办发〔2010〕82号)文件精神,经区自然科学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选定27篇论文获椒江区2008-2009年度自然科学学术论文奖,其中《乙型肝炎病毒相关性肝癌患者的比较蛋白质组学研究》等3篇学术论文获一等奖;《虾鱼混养与单养对比试验》等8篇学术论文获二等奖;《渔船安全救助系统建设实践与思考》等16篇学术论文获三等奖。

现予以公布,以示表彰。

附件:椒江区2008-2009 年度自然科学学术论文获奖篇目二O—O年九月八日此件公开发布)椒江区2008 —2009年度自然科学学术论文获奖篇目一等奖(共3篇)二等奖(共8篇)三等奖(共16篇)主题词:科技论文奖励通知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8日印发。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奖励的具体条件、评审程序和奖励标准,以确保奖励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下面将详细阐述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评审委员会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

2.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评审奖励申报材料,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制定评审细则和管理办法等。

二、奖励的种类和条件1.奖励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次。

2.特等奖的条件包括: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对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

3.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条件分别为:有创新性、突破性成果,对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1.申报材料要求包括项目简介、研究方案、研究成果、论文发表等材料。

2.评审程序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初评由相关专家进行,终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3.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初评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等,综合评估项目的科技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最终确定获奖项目名单。

四、奖励的标准和权重1.奖励标准主要包括科技创新成果的原创性、突破性、实用性和推广应用程度等。

2.不同奖项的科技创新成果所占权重不同,特等奖和一等奖对科技创新成果重视程度较高。

3.参评项目达到一定数量和层次的,可以设立特别贡献奖等其他奖励。

五、奖励的评定和颁发1.获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向省政府报告,经审定后公示,并授予奖项和奖金。

2.奖项的评定和颁发实行署名制度,奖金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分配。

3.获奖项目可以发布成果、开展科技交流活动,提高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和推广应用价值。

六、奖励的宣传和利用1.评审委员会要对获奖项目进行宣传,提高科技创新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2.获奖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奖项进行技术转移、技术推广和产业化应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结合。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浙科发计〔2016〕230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23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27日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浙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与创新载体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知识产权评审、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类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实行登记制,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建设、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计划财务处负责专家库的整体设计、建设、管理和评价,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专家评价、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初审后的专家资格进行审定,推荐海内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形成相应领域的专家库,按规定使用相应评价类别的专家库。

每年年末对相应专家库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专家调整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1.20
•【字号】浙教办高科〔2017〕75号
•【施行日期】2017.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
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教办高科〔2017〕7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浙教高科〔2016〕168号)精神,为加强我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考核,提升一流学科建设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要求,请各单位于2017年12月8日前将《2017年度省一流学科建设评价结果备案表》和《省一流学科建设报告》(一式1份)报送至省教育厅高科处,同时发送PDF版电子版(盖章)至邮箱:*****************。

联系人:吕谷来,电话:0571–88008969,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教
育大厦2118室。

附件: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实施细则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四章推荐第五章评审第六章异议处理及监督第七章审核、授奖第八章社会力量设奖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上述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省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教育部 自然科学奖

教育部 自然科学奖

教育部自然科学奖1. 简介教育部自然科学奖是中国教育部设立的,旨在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科学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的重要奖项。

该奖项的设立,旨在推动我国自然科学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

2. 奖项设置教育部自然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论文奖四个级别。

其中,一等奖是最高级别的奖项,表彰对我国自然科学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或团队;二等奖是对在某一领域有突出成果并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三等奖是对较有成果但不足以获得二等奖的个人或团队进行鼓励;优秀论文奖则是对在某一领域发表了具有创新性和影响力的论文进行表彰。

3. 评选标准教育部自然科学奖评选以严谨、公正、公开为原则,按照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以及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具体评选标准如下:3.1 科学性所评选的成果必须符合科学规律,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并且能够通过实验证明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成果应当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能够在相关领域产生重要影响。

3.2 创新性所评选的成果应具有创新性,包括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

在理论方面,成果应能够提出新的思想、观点或模型,并对相关领域产生深远影响;在技术方面,成果应能够研发出新的方法、工具或装置,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效果。

3.3 实用性所评选的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在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产业发展或改善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成果应能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或服务于社会发展,并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4 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所评选的成果应当对国家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

成果应能够推动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力,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积极贡献。

4. 评选程序教育部自然科学奖评选分为提名、初评、复评和终审四个阶段。

4.1 提名阶段在每年的特定时间内,教育部会向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队。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1. 引言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浙江省科技厅主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管理的一项重要科研资助项目。

基金的设立旨在促进浙江省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和创新,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升浙江省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

本文档将介绍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背景、目标、申请流程以及评审标准,帮助申请者了解如何申请该基金以及如何提高申请成功率。

2. 背景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始于1987年,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金的设立旨在支持浙江省内自然科学研究的发展,培养科研人才,推动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化。

3. 目标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支持浙江省范围内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创新和科学发展;•培养和培训自然科学领域的科研人才,提升人才队伍的科研能力;•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助力经济社会的发展。

4. 申请流程申请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预申请:申请者首先需要进行预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资料。

2.系统筛选:预申请审核通过后,申请者将被邀请在基金委的申请系统中进行正式申请,并填写详细的研究计划和预算。

3.专家评审:经过初步筛选的申请将由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包括研究内容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等。

4.评审结果公示:申请结果将进行公示,并通知申请者。

5.结题验收:项目结题后,需要进行验收,并提交结题报告。

5. 评审标准申请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需要符合一定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和科学性;•研究方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研究团队的专业素质和科研能力。

6. 结语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在促进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申请该基金,研究人员能够获得科研项目资助和团队支持,有助于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产出。

本文档介绍了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背景、目标、申请流程和评审标准,希望对有意向申请该基金的科研人员有所帮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自然科学学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省份建设,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设立浙江省自然科学学术奖。

第二条为使本奖评选工作公正、公平、科学、客观,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科学学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公示、授奖等评选工作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奖是面向全省的科技学术奖励,是本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四条本奖评选范围为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等。

工作总结、一般性实验报告、调查报告、一般性综述、统计资料、产品说明书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不在评选之列。

第五条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评选年前五年内在国内
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参评的学术成果拥有者或主要拥有者之一应是本省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科技管理人员;非浙江省内的科技人员所拥有的学术成果,如与浙江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也可参评。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七条根据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对学术成果按论文类、著作类分一、二、三等进行评定,评定标准为:
1.理论研究有重大突破,成果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其成果被国内外权威检索系统和同行广泛引用;或应用其学术成果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成果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2.理论研究有较大创新,成果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对本学科发展具有较大意义,其成果被同行公认和引用;或应用其学术成果开发出重要技术成果或技术发明,并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3.理论研究有所创新,成果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对本学科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其成果被同行引用;或应用其学术成果开发出技术成果,并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评为
三等奖。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八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学术奖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奖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成员由浙江省科协、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领导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评选办法;
(二)核准评审结果;
(三)研究和决定评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学术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奖评选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浙江省科协。

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二)对被推荐学术成果进行资格审查;
(三)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
(四)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第十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学术奖评审委员会,是本奖的学术评审机构,成员由省内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名单由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报领导小组审定。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一、二、三等奖的评审意见;
(二)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三)向领导小组提出完善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按学科群下设若干个学科评审组。

学科评审组负责相关学术成果的初审工作,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初审意见。

第五章申报推荐
第十二条凡符合评选范围的学术成果,由作者本人向所在的省级学会、市科协、高校科协、省属企事业单位科协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浙江省自然科学学术奖申报表》,并附成果(论文、著作)一份。

第十三条省级学会、市科协、高校科协、省属企事业单位科协设立本奖推荐工作组,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审议,对照评审标准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

各单位推荐工作组成员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凡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和推荐;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术成果不得申报和推荐。

第十五条同一个成果不得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推荐机构申报。

一旦发现重复申报或推荐的,取消本次请奖资格。

第六章评审
第十六条本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规定、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按学科提交评审委员会各学科评审组初审。

第十七条各学科评审组对推荐材料,以会议与书面评议、集中与分散评议、定性与定量评议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形成一、二、三等奖的预审意见。

第十八条各学科评审组以全体会议方式对预审意见进行评议,产生一等奖的候选意见和二、三等奖的初审结果。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学科组提出的候选意见、初审结果进行评议和审定。

第二十条本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作者不得参与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章公示、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奖结果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核准后公布。

第八章授奖
第二十三条本奖体现同行评议、业内认定和社会认可原则,宁缺毋滥,保证质量。

每次获奖数实行总量控制,一
等奖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100项。

第二十四条本奖实行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由评审委员会代表设奖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五条对获得本奖的科技人员,其学术奖作为业务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设奖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