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基于国内外经验探讨以“互助模式”破解水产养殖保险技术难题

当前农业保险规模迅猛发展,水产养殖保险却进展缓慢。本文浅析了国外互助保险开展 模式,结合国内水产养殖保险政策支持力度不足,保险自身查勘定损难,道德风险、逆 选择突出等技术上的难题,提出了开展水产养殖保险“互助模式”的建议,以期为水产 养殖保险工作提供参考。
基于国内外经验探讨以“互助模式” 破解水产养殖保险技术难题
29
、国外水产养殖保险“互助模 式”经验
(一)日本渔业共济制度
日本是地处地震带的岛国,自 然灾害频繁,对水产养殖业的伤害非 常严重,但其水产养殖保险制度发展 比较健全。日本的水产养殖保险采取 渔业共济制度,该制度由1964年颁布 的《渔业灾害补偿法》明确,同年成 立的全国渔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负责组 织,在县一级设立渔业共济组合,由 本县各村形成的渔业协会组成,通过 国家、县、村三级组织管理。渔业共 济险种包括渔获物保险,水产养殖保 险、特定水产养殖保险和渔业设施保 险。渔业共济组合作为主承保人向渔 民提供保险,全国渔业共济组合联合 会负责再保,政府再为全国渔业共济 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承担重大灾害 造成的损失,以保证渔业共济制度的 正常运转。
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呈现以下特 点,一是政策性强,相关立法较为完 善,政府给予较高额度的保费财政补 贴;二是组织体系科学,三级架构和 层级间再保险的模式使得农业风险层 层分散,降到最低;三是法国农民文 化水平普遍较高,对农业互助保险的 认识度和接受程度也很强,有助于实 现相互监督,有效的推动了法国农业
法国农业保险主要由互助保险经 营,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进行 理赔,对于不可保的农业风险设立了 国家农业灾害保证基金,与此同时, 国家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互助保险公司 提供再保险服务。农业互助保险在内 部构建了中央、地区保险公司、农业 保险社三级架构,具体来讲,农业保 险社向农户提供保险,投保人同时具 有客户和保险人的身份,地区保险公 司负责再保,中央保险公司负责制定 保险政策,并给地区保险公司提供再 保。在财政支持方面,法国政府给予 参保农民50%~80%的保费财政补贴, 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与农业互助 保险活动的积极性。
江苏颁布渔业互助保险条款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T 具 而 致 死 亡 或 伤残 : 受雇 佣 船 员或 养 殖 T 人参 与殴 斗 、 窃 、 规 捕 捞 、 渡 、 私 等 违 盗 违 偷 走 法 犯 罪 活动 而致 死 亡 或 伤 残 ; 船 满 整 额 不 记 名 投 保 的 受 雇 佣 船 员 在 岸 上 发生 的 死 亡 或 伤 残 : 员 变 更 、 员 会 会 新 增 、更换 雇佣 船 员 或 养 殖 工 人 , 未 及 时 办 理 批 改 手 续 :战 争 或 军 事 行 为 :受 雇佣 船 员 或 养 殖 工 人 的工 资 、 奖 金 、 助 等 : 他 不 属 于 互 助 保 险 补 其 互 会 员 雇 佣 的 船 员 或 养 殖 工 人 在 责任 范 围 内 的损 失 和 费用 等 情 况 , _ 时 间 内从 事 与 会 员 业 务 有 关 的 保 协 会 不负 赔 偿 责任 。 T作 工作时 . 因遭 受 意 外 事 故 而致 死 亡 或 互保协会赔偿依据有标准 伤 残 . 据 劳动 合 同或 相 关 法 律应 由 根 会 员 承 担 的 死 亡 、 残 补 偿 金 , 保 伤 互 船 员或 养殖 工 人 死 亡 的 . 雇 主 按 协会 负 责 按 规 定赔 偿 。 员 雇 佣 的 船 承担 的责 任 赔 偿 . 会 赔偿 金额 以互 助 保 员 是 指 除 从 事 水 产 养 殖 以 外 的渔 业 险 金额 为 限 : 残 的 , 《 主责 任 互 伤 按 雇 船 舶上 的工 作 人 员 : 员雇 佣 的养 殖 助 保 险伤 残 赔 偿 比例 表 》标 准 赔 偿 。 会 工 人 是 指 从 事 水 产 养 殖 生 产 的工 作 船 员或 养 殖 工 人 出海 作业 失踪 的 . 互 人 员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助 保 险 期 限 保 协 会 按 互 助 保 险金 额 赔 偿 。 互 赔付 后 为一 年 助 保 险 责 任 从 会 员 交纳 互 若 该 船 员 或 养 殖 工 人 生还 的 . 员 应 互 会 助 保 险 费 之 日的 次 E零 时 起 到 互 助 退 回赔 款 行整 船 满 额 不 记 名 的 , t 、实 保 险 期 满 日的 二 十 四时 止 。 互 助 保 出 险时 . 上 实 际 人数 超过 互 助 保 险 本 船
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研究综述

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研究综述陈盛伟;王晓丽【摘要】自1994年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成立以来,我国渔业保险实现了由商业性向互助性的转变,渔业保险业务实现了快速发展.实践中,互助保险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但在法律地位、险种展业、费率厘定、标的定损等方面依旧存在问题.本文总结了国内渔业保险由商业性向互助性转变的研究成果,跟进分析了现行渔业互助保险、气象指数型水产养殖险,以及地方性渔业互助保险的支持性政策,指出了我国现行渔业互助保险在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巨灾风险的分摊和转嫁机制,以财政补贴为主渠道的支持政策,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业务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为今后的进一步相关研究提供借鉴.【期刊名称】《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4页(P67-70)【关键词】渔业互助保险;互保问题;政策支持【作者】陈盛伟;王晓丽【作者单位】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泰安201718;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泰安2017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0.66渔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改革开放以来实现了快速发展。
2015年,我国水产品增产量6699.65万吨,比上年增长3.69%,其中养殖产量4937.90万吨,同比增长3.99%;捕捞产量1761.75万吨,同比增长2.84%。
截至2015年末,渔船总数104.25万艘,其中机动渔船67.24万艘,非机动渔船37.01万艘;渔业人口2016.96万人,渔业从业人员1414.85万人。
2015年,由于渔业灾情造成水产品产量损失99.91万吨,受灾养殖面积690.81千公顷,沉船3122艘,死亡、失踪和重伤人数3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200.16亿元。
[1]由于我国渔业产业具有灾害发生率高、损失大的特点,渔民对于渔业保险的需求愈来愈迫切。
渔业互助保险是渔业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我国自1994年农业部成立的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其业务主要是组织渔民互助共济,“会员合力帮一家”,即通过大家缴纳一定的费用来共同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提高渔船船东的防灾抗灾能力,保障渔区社会的稳定,促进渔业经济的持续发展。
渔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渔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今年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把渔工责任保险和渔船保险列入201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了抓好这项惠渔为民政策的落实,根据省、市海洋与渔业局和省、市人保财险公司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渔业生产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的为民惠民政策,推进渔业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减少渔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提高海洋与渔业整体抗风险能力,促进渔区社会和谐安定和渔业经济稳步发展,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渔业作贡献。
二、参保对象及时间1、全县渔工责任保险实行全员保险,时间从2016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止。
2、全县纳入管理渔船均为应保对象,时间从2016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止。
三、参保内容(一)渔工责任保险1、范围:全县所有海洋捕捞渔船、辅助船的渔工;千瓦以上灯光围网每艘保30名,灯光敷网、笼捕、杂具及钓具每艘保6名,其它渔船按实际人数进行投保,小型渔船,20-40千瓦投保2人,20千瓦以下投保1人。
理赔方式:灯光围网、灯光敷网、笼捕、杂具及钓具如有出险,按全员进行赔偿。
其它渔船按实际投保人数进行赔偿。
2、费率%,每人保费270元(其中:个人实交189元、政府补贴81元),每人保额10万元,其中意外伤害医疗限额15000元。
(二)渔船保险1、保险标的:在漳州市内合法登记注册并具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的千瓦(含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包括渔船船体、机器、设备、仪器。
但渔网、渔船上所载的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人员的私人财物不在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2、保险期限:一年一保3、保险责任:千瓦以上船舶在航行中失踪6个月以上,或由于洪水、海啸、雷击以及航行证书上规定风力范围的大风、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以及由于上述灾害或事故导致的倾覆、沉没所造成的保险渔船全损,保险公司按照本方案赔偿标准赔偿。
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问题及其改革措施

第16卷第10期 南方农业2022年5月Vol.16 No.10 South China Agriculture May 2022105周冬梅.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问题及其改革措施[J].南方农业,2022,16(10):105-107.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问题及其改革措施周冬梅(荣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山东荣成 264300)摘 要 我国渔业在乡村振兴发展战略背景下,迈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
渔业互助保险作为蓝色粮仓建设的保障,已经过3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实践中,互助保险存在政策性介入不足、管理体系不完善、险种少且标的定损难等问题。
在分析我国现行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困境基础上,针对并借鉴东西方先进渔业互助保险实践经验,结合我国技术发展提出可实践的改革举措:完善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相关各层级法规、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管理机制、引入再保险机制、增加险种、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创新渔业互保技术。
关键词 渔业互助保险;发展问题;改革措施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志码:C DOI :10.19415/ki.1673-890x.2022.10.035《2021—2027年中国渔业行业市场全景调查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显示,我国2020年渔业水产品灾情损失达到116.95万t ,与2019年相比增长32.73万t ,同比增长幅度达38.86%[1]。
我国2020年养殖受灾面积80.879万hm 2,较上年增长9.03%。
2020年我国渔业灾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181.97亿元,相比2019年增长16.37%。
我国渔业灾情损失数据表明渔业产业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渔业保险有巨大市场需求。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自成立至今,渔业互助保险的金融创新有效加强了我国渔业风险管控能力。
基于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实践中互助保险存在政策性介入不足、管理体系不完善、险种少且标的定损难等问题,本文进行了相关理论分析,以推动我国渔业保险行业的发展,在分析我国现行的渔业互助保险现状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渔业互助保险经验,对我国渔业互助保险进行技术创新,基于实践拟定改革举措,确保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健康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2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渔[2012]83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2.07.09【实施日期】2012.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农办渔【20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各海区渔政局:为阐明全国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发展思路,明确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重点,按照《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以及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目录一、渔业互助保险发展成就(一)服务渔业,有效缓解自然灾害对渔业的影响。
(二)立足实际,成功探索出渔业风险保障制度。
(三)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互助保险的服务水平。
(四)强化管理,逐步完善互助保险的体系建设。
(五)把握机遇,稳步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
二、“十二五”渔业互助保险发展面临的形势(一)有利条件(二)不利因素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四、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一)确立互保组织法律地位,纳入国家保险监管(二)争取保费补贴支持,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三)丰富互助保险险种,提高互助保险覆盖面(四)加强业务建设,夯实科学发展基础(五)加强体系建设,巩固完善“全国一盘棋”发展格局(六)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七)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加强渔业防灾减灾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大资金投入(三)完善制度建设(四)建立考核机制(五)开展深入宣传渔业互助保险是由各级渔业合作保险组织在渔业行业内开展的以互助共济为目的非营利保险形式,是农业保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渔业建设过程中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农渔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渔业是风险大、灾害重的产业。
近年来,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已成为影响渔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因素之一。
为提高渔业风险保障能力,渔业系统积极探索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对减少渔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渔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积累了经验。
为加快现代渔业建设,进一步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提高渔业风险保障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渔业互助保险体系渔业互助保险是提高渔业风险保障能力、建设现代渔业的重要内容,也是渔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
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渔业系统探索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协会运作、渔民互助”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十多年来累计承保渔民310万人(次)、渔船15万艘(次),支付经济补偿金4.7亿元。
特别是近两年,在“云娜”、“珍珠”、“桑美”等超强台风的灾害救助中,各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迅速做好定损、理赔工作,稳定渔民生活,帮助渔民恢复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在灾害救济方面的压力,受到渔民群众的欢迎和主管部门的肯定。
为了适应渔业互助保险事业的发展,经我部同意,民政部批准,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于2007年10月更名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这为渔业互助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领导,将渔业互助保险作为现代渔业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切实推进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发展。
渔业养殖保险实施方案

渔业养殖保险实施方案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频发,对渔业养殖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损失。
为了保障渔业养殖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推进农业保险的实施,保障渔民的利益,提高渔业养殖产业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国家渔业安全和农村经济稳定,制定了《渔业养殖保险实施方案》。
二、保险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养殖业的个人、家庭、合作社、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
三、保险责任
本保险主要针对以下风险进行保障:
1.自然灾害:包括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冰冻等造成的养殖损失;
2.疫病:包括养殖过程中发生的疾病和病害;
3.事故损失:包括渔业养殖设备损坏、失窃等造成的养殖损失。
四、保险范围与保险费率
保险范围根据养殖的品种、养殖方式、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制定,保险费率根据风险评估和历史赔付记录进行测算。
五、保险理赔方式
在养殖损失发生后,保险人应及时前往现场查勘,并依据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理赔,保险人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及时核实损失,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
六、保险宣传和推广
为提高渔业养殖保险的认知度和推广率,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渔民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渔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促进渔业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
七、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业养殖保险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保险公司依法依规经营,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
八、实施时间
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为《渔业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的内容简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度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政府有关“积极探索水产养殖保险”精神,根据我省渔业重点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我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风险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渔业互助保险防灾和损失补偿功能,提高广大养殖户生产积极性,积极寻求保险单质押贷款解决融资难问题,保障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农户自愿、单险核算”的基本原则,以“保大灾、保成本、保恢复生产能力”为指导思想,以“先易后难、逐步推进”为基本思路,兼顾“多品种、广地域”的风险布局,加强各类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条款开发,合理制订保险方案,扩大保险品种和保险范围,使渔业互助保险覆盖海水的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和淡水的鱼类、虾类、龟鳖类等养殖主产区。
二、保险产品布局加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产品开发力度,新增海水池塘蟹虾贝混养、淡水鱼类、淡水龟鳖类、名特优水产品等养殖互助保险条款。
2016年纳入试点的保险品种共9大类,包括:1、浅海贝类:贻贝延绳式养殖,扇贝、鲍鱼吊笼养殖,牡蛎筏架式养殖;2、蟹虾贝立体混养:海水池塘养殖蟹类(青蟹、梭子蟹)、虾类(脊尾白虾、南美白对虾)、贝类(蚶、蛏、蛤)。
3、海水鱼类:各种网箱、设施养殖海水鱼类(除美国红鱼);4、浅海藻类:紫菜、海带、羊栖菜、龙须菜等;5、淡水虾类:淡水池塘南美白对虾、青虾、罗氏沼虾养殖;6、海水虾类:海水高位池、大棚设施高密度多茬养殖南美白对虾;7、淡水鱼类:池塘养殖各种淡水鱼类;8、龟鳖类:池塘养殖甲鱼、龟类;9、其他名特优水产品:视情另定。
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产品总体布局三、试点品种布局及规模各类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兼顾南、北、海、陆的风险分散原则,覆盖舟山、台州、温州、绍兴、湖州、嘉兴、金华、衢州等8市23个县(市、区),预计保险面积可达5.7万亩,风险保额可达6.7亿元,保险费规模达到3200万元。
具体见下表:2016年度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品种布局及规模四、参保对象我省(除宁波市)境内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参加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持有效养殖证、经营管理规范的养殖大户、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可优先参保。
1.同意并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定;2.生产管理者接受过对应的养殖专业技术培训,品行端正,无欺诈和失信记录;3.苗种符合本地区水产技术部门的种源导向,苗种健康、密度合理、投喂科学;4.预防灾害和污染措施到位,无引发事故的明显隐患。
五、保险方案各类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方案(附件1、3、5、7、9、10、11、13)及其保险条款(附件2、4、6、8、10、12、14、16)详见附件。
其中各类保险方案差异如下:(一)保险责任各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差异详见下表:(二)保险期限各类养殖的保险期限根据其养殖周期确定,但养殖周期超过一年的,最长为一年。
各类养殖的保险期限承保方案详见对应的保险条款及方案。
(三)保险金额1、养殖设施保险金额。
其中浅海贝类养殖、浅海紫菜养殖、网箱养殖及其他各类设施养殖的养殖设施保险金额按其重置价承保,其余暂不承保养殖设施,详见各类保险方案有关设施保额内容。
2、养殖生物保险金额。
根据各类养殖的养殖场地租金、苗种费用、饲料费用、药物费用、能源费用、人工费用和设施折旧及其维护费用等因素核定单位保额的投保限额,再由投保人与本会在核定的限额内协商确定,具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具体约定方式如下:——按品种、规格、单位面积产量和投保单价约定。
如:淡水鱼类保险;——按品种、规格、投苗量和投保单价约定。
如:海水鱼类、龟鳖类、其他名特优水产品等保险;——按单位面积约定。
如:虾类、蟹虾贝混养、浅海贝类、浅海藻类等保险。
各类养殖的保险金额具体详见对应的保险方案。
各地可根据财政预算和计划承保数量并在方案核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保险金额报协会备案后实施。
(四)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各类水产养殖保险均确定基准保险费率、面积调整系数和风险级别系数。
具体详见各类保险方案。
总保险费=Σ(保险金额×对应基准费率×风险级别系数)×面积折扣系数。
其中:——风险级别系数。
按养殖场所位置、养殖方式所面临的风险及管理规范化程度差异分别设2-5个等级,在±30%范围内调整。
——面积折扣系数。
按小于30亩、30-99亩、100亩以上等三档在±10%范围内调整。
(五)保险赔偿。
各类保险对养殖生物和养殖设施的损失定损方式、起赔损失程度和保险赔款理算均进行了具体约定,具体约定方式如下:——逃逸比例评估法。
当自然灾害发生后造成养殖生物逃逸时采用,如:海水鱼类、淡水鱼类和龟鳖类等保险;——死鱼称重法。
当自然灾害或爆发性疾病发生时造成养殖生物死亡时采用,如:海水鱼类、淡水鱼类、龟鳖类、蟹虾贝混养(蟹、虾)等保险;——死亡比例评估法。
针对无法捕捞死亡的养殖生物保险采用,如:虾类;——纯气象指数定损法。
如:海水池塘蟹虾贝混养等养殖;——气象指数约定定损比例高限。
如:浅海贝类、浅海藻类。
六、财政补贴政策(一)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农业部农业科技创新服务项目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结余共计53万元,本年度对投保浅海藻类和浅海贝类两个品种的会员按应缴保险费的5%给予补贴。
实行先投保先补,补完为止。
结算方式参照《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省级财政补贴省财政专项资金按应缴保险费的50%给予会员补贴。
总预算1600万元,并以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级财政(具体预算详见下表)。
各办事机构或代办机构应按季度汇总具体清单报当地渔业主管局审核后,向本级财政申请拨付至本会指定保险费专户。
2016年度省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表(三)市、县两级财政补贴建议县(市、区)级财政给予按应缴保险费的20%给予会员补贴。
鼓励市级财政以补贴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会员应缴保险费的10%补贴。
市、县(市、区)财政补贴政策应在开始承保前明确补贴对象、补贴品种、补贴标准和结算方式,以文件形式报协会备案。
否则,不予直接扣减会员应自缴保险费。
(四)其它优惠政策本会对于上一年度投保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且未发生理赔案件的会员,给予会员应自缴部分保险费的10%无理赔优惠奖励,并在计算会员应缴保险费时直接扣减。
七、实施步骤和具体安排(一)筹备阶段(5月10日前)。
本阶段完成制定并印发《2016年度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各类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条款及其保险方案。
(二)业务培训阶段(5月中旬-6月中旬)——承保业务培训。
分两个班举办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承保业务培训。
其中:淡水养殖培训班在5月下旬完成;海水养殖培训班在5月底前完成。
——理赔业务培训。
分两个班举办水产养殖互助保险理赔业务培训。
其中:淡水养殖培训班在6月中旬完成;海水养殖培训班在6月下旬完成。
(三)承保实施阶段(5月下旬至9月10日)。
各试点地区的承保业务工作应在承保业务培训结束后开始宣传工作,并同时开展具体承保工作。
除紫菜养殖承保在9月10日前完成外,其他养殖的承保截止日为7月10日,但灾害预报信息发布后应当暂停办理具体承保业务。
(四)试点总结阶段(12月底前)各试点县(市、区)应12月10日前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分析承保和理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意见和建议,并以文件形式报送协会。
八、组织措施和具体要求(一)强加组织领导。
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是一项广大养殖渔民渴盼已久民心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管理工作内容之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划措施,精心组织部署,加强协调和指导,广泛深入宣传,强化广大渔民的参投保意识,积极引导广大渔民参保,重点组织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养殖企业和渔业合作社参加渔业互助保险。
加强与民政、财政、国税、农办、气象和金融等相关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合力推进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的机构和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指派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管理、技术人才,充分调动队伍的创业热情和积极性,强化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技术研究和培训工作,积极提高管理和整体服务水平。
紧密依托基层渔业公共服务体系,把服务网络延伸到各个村(社区)。
逐步建立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精神和物质上予以奖励。
(三)加强监督管理。
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作为政府财政补贴的公益性事业,涉及广大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同本级财政部门研究并修订完善《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保证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财政专项资金在“阳光”下使用,坚决杜绝截留、挪用、滥用专项资金等现象发生。
附件:1.海水鱼类养殖保险方案2.海水鱼类养殖保险条款3.海水池塘蟹虾贝混养保险方案4.海水池塘蟹虾贝混养保险条款5.浅海贝类养殖保险方案6.浅海贝类养殖保险条款7.浅海藻类养殖保险方案8.浅海藻类养殖保险条款9.海、淡水水虾类养殖保险方案10.海、淡水水虾类养殖保险条款11.淡水鱼类养殖保险方案12.淡水鱼类养殖保险条款13.淡水龟鳖类养殖保险方案14.淡水龟鳖类养殖保险条款15.名特优水产品养殖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