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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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桂商商贸发[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商商贸发〔2013〕28号)各市商务局(委)、有关企业:为加强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桂商商贸发[2013]9号)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和换证对象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在我区境内已取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且今后继续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换证。

二、备案和换证机关及时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和换证工作,换证工作于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备案和换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备案和换证材料(一)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表》(附件3,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三份)。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书(附件4,以下简称《承诺书》)。

3.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二)换证材料1.原自治区经委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如有法人、经营场所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广西宁铁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结果的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广西宁铁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结果的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广西宁铁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结果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3.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广西宁铁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结果的公示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2023年9月15日,自治区商务厅组织专家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8-2019)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对广西宁铁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再次进行了现场验收。

经评审、企业整改等程序,认为该企业达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验收条件,拟通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实名向自治区商务厅反映。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8日—2023年10月12日
联系电话:自治区商务厅机关纪委:************
运行处:************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0号中国-东盟经贸中心3号楼。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环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运输、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再生资源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再生资源定义第四条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后可以再次利用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橡胶、废玻璃等。

第三章回收经营者要求第五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三)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四)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再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回收登记制度,确保回收资源的来源可追溯。

第四章回收经营规则第七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回收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第八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分类储存,避免混合、污染。

第九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回收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回收经营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再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二)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三)未建立回收登记制度或者回收登记制度不规范的;(四)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回收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资源浪费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或者经济责任。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是指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废旧物资能够得到有效回收和合理利用,达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目标。

一、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1. 确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政策和规划。

2. 制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的标准、办法和技术规范。

3. 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进行批准、登记、抽检和监督检查。

4. 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5. 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宣传和培训。

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的要求和义务1. 取得相关的资质和许可证件。

2. 建立完善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制度。

3. 定期进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设备的检测和维护。

4.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人员。

5. 提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信息和报告。

三、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监督和检查1. 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的抽检工作。

2. 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3. 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4. 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宣传和教育1. 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2. 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相关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3. 引导和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

五、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奖励和激励政策1. 对取得出色成绩和贡献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给予奖励和表彰。

2. 推出相关的经济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

六、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信息公开和应急处理1. 每年公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情况和数据。

2.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以上是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和管理细节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第二十三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第二十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助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对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追责和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应以减少资源浪费、促进循环利用为原则,提高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纸张、塑料、金属、电子废弃物等。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进行解释。
第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认证。
第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认识和意识。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回收点应当定期汇报回收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保证废旧物资的安全、环保利用。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利用流程和标准,确保废旧物资的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 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应当加强对废旧物资的检验和测试,确保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废旧物资利用过程的环境安全。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备案第四条设立条件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设备和设施;4. 有符合行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5.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备案程序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企业章程;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 企业经营场所证明;5. 企业设备设施和技术条件说明;6.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证明;7. 企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六条合法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质量保障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回收的再生资源质量。

第八条数据报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数据,包括回收量、处理量、利用量等。

第九条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媒体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规经营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制度,促进废旧物资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包括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各类废旧物资的回收、收购、贮存、运输、加工利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应坚持“资源再生、环境友好”的原则,优先发展回收利用产业,通过加强监管、规范管理、科技支撑和政策引导,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业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相应的固定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三)具备废旧物资回收、贮存、加工的技术与经验;(四)建立废旧物资回收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数据真实、及时、准确;(五)配备专业的人员,能够进行废旧物资的分类收集、分拣和加工;(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分拣和加工。

废旧物资应当按照不同种类分别贮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合法信用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和支持,对违法失信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和行政处罚。

第三章废旧物资运输管理第八条废旧物资运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取得运输许可证;(二)具备废旧物资的运输车辆和设备,符合环保要求;(三)配备熟悉运输操作流程和安全防护的专职人员;(四)建立废旧物资运输车辆定位监控系统,确保货物安全。

第九条废旧物资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为,促进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

再生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注册、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回收机构应当为参与回收的各方提供便利,保护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回收行业的监管。

第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公正、公开、透明的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回收环节的安全、健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作业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和培训,确保回收作业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回收机制,鼓励并优先回收有用再生资源。

优先回收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再生资源,并优先回收有环保效益的产品。

第八条回收机构在回收过程需对各种资源分类回收,并设置相关标签和标识,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回收机构应当定期对回收设施和设备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及环保设施运作有效。

第三章实施规范第十条回收机构应当在回收过程中注重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保证合法合规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为。

第十一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消费者告知书和合同,并在回收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规范回收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回收机构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入库登记,并按照相关标准分类存放,严格遵守资质要求,对于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条件的应进行配送或处理。

第十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并对再生资源表面进行物理和化学检测,进行检测合格的再生资源的贡献情况的定期调查与统计。

第十四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估来评价和追溯其回收行为。

建议回收机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开展自查,保证回收过程中零重口罩等有害物质的规范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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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南经资源〔2009〕7号)
各县、城区、开发区经贸(发)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城管局、环保(分)局、建设(分)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维护治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好我市全国24个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与自治区经委、公安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经资源[2007]529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维护治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与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者)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报废汽车、废旧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污染废物以及进口废物的回收管理,国家另有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麻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化肥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建筑废弃物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机械制造、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和报废设备。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活性一般废旧物资是指单位、居民在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物品、废旧五金电器、废塑料、废纸、废棉麻、废橡胶、废玻璃、动物杂骨、毛发等。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通过建设规范管理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散交易市场和产业基地,形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有序的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鼓励推广应用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揭发、举报破坏或浪费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经委为本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政策、法规,制定行业发展的地方政策。

市公安、工商、城管、环保、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市建委为本地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规划、城管等部门制定鼓励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的产业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严厉
打击各类收赃、销赃、破坏电力、电信、通信、铁路、市政设施等违法收购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回收经营摊点。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再生资源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并统一发放营业执照,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集散交易市场的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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