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依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人组成,任期3年,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连任委员任期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组成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1.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2。
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进行逐一审核,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4。
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二)审批和调整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申请材料;(三)审核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四)通过向国家申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撤销导师资格、停止招生、限制招生的决定;(六)审核并推荐优秀博士留校人选;(七)研究和处理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工作例会,主要内容是学位评定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其它日常工作及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事项等其它内容的会议,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时间。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季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0天向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学位申请材料,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前3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材料。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作者:————————————————————————————————日期:ﻩ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科大政发〔201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
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核的有关工作。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与学位审定会议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第一节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者。
(二)违反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
(三)因考试舞弊而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适用于校本部学生);应修课程毕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
(适用于潇湘学院学生)(五)不能毕业者。
(六)因偷盗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七)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因受处分(考试舞弊、偷盗除外)未解除,只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湖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普通高等教育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籍期间未受留校察看处分。
在籍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仅限受一次处分,累计其他处分者不在此列),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对于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
4.在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
(二)成人高等教育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含网络教育,下同)、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湖南省学位办公室举行的学位外语考试(外省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学生可参加当地省级学位办举行的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4.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籍期间所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学分制下按学分加权计算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含70分);实行学年制的学生补考或重修课程“高升本”不超过四门,“专升本”不超过三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自学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含65分),学位课程(两门基础课、一门技术基础课、一门专业课)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含65分)。
长师字〔2019〕34号长沙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长师字(2019)34号长沙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沙师范学院章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17-25人。
委员由主席从学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
同时,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三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审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2.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3.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4.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
(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体质健康状况、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综合训练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2.受理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破格授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及处理意见;4.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1.复核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2.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审定的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人员的名单;3.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与发放;4.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重大事项,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湘城院发…2014‟90号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2014年11月27日的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2014年12月5日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至30人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二名,分别由主管教学和主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秘书长一名,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名单报省学位办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讨论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审查通过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12人组成,由学院领导和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成员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接受本学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2.根据本学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含生产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能力获取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4.接受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
湖南工业大学2018级新生《学生手册》考试试题(新)

绝密★启用前2018级新生《学生手册》统一考试试题本试卷满分100分,时间90分钟,答题必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水笔,不得使用铅笔书写,否则答题无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1. 湖南工业大学校训是___厚德博学__,__和而不同。
2. 学校是以包装教育为特色,是我国第一个被国际包装协会接纳的会员单位。
3.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__2__年。
4. 休学期满__1_个月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予以退学处理。
5.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__警告__,__严重警告__,____记过___记过___,_留校察看__,___开除学籍___。
6.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不授于学士学位。
7.在同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20学时给予__严重警告_处分,旷课达30学时给予__记过__处分,旷课达50学时给予_开除学籍处分。
8.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每学年一次,学生不及格课程(不含公选课)学分累计达到16学分及以上的,由所在学院寄语学生学业警示,累计达到24 学分及以上的,予以留级。
9.期末考试成绩不足__50__分者不得参加期末总成绩评定,课程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记载。
10.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 2 周未注册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1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康复。
12.一学期内请假总课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当休学。
13.除开除学籍外,其他处分应期限为6--12 个月。
14.转专业的手续,应在学期第_10_周办理,其他时间不受理。
15.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_10__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
16.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毕业时发给__专业__证书。
湖工大学籍管理办法(201400705

湖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书面(必须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户籍和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学校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若发现患有疾病(不包括国家招生规定中所指的学校或有关专业不予录取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校医院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本人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本人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未能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成绩须离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院(部)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入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初即9月10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湖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湖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作者:发布时间:2008-8-28 9:02:55 点击次数:242 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二条我院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风尚;(二)在校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学习成绩良好,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含1.8)以上;(三)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参加CET-4考试(其中英语专业参加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参加国家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并且考试成绩排名列前92%以内(英语、艺术类专业分别排名);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通过规定的外语水平考试和专业水平综合考试。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行为者;(二)凡在校期间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而无明显悔改者。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第四条我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一)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1.各系(部)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逐个审核学生在校历年来学习成绩及表现,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复核后,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2.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系(部)上报名单,按照本细则标准进行审查,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成教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1.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在通过湖南省学位办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英语)学位课程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2.成人教育学院按照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相关规定,初步审核后向教务处提出推荐名单并领取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3.教务处对被推荐对象的材料(包括教学计划、成绩、申请表等)进行复核合格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4.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交名单,按照本细则的条件和规定进行审查,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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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湖工院字〔2009〕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保证我院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培养合格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我院学士学位按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
第三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我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系部设立学位分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各一人,负责本系部学生学士学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依据《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查批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做出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各系部学位分委员会名单;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系部学位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本系部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系部内公示,并上报学位委员会;
(三)研究系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学位委员会;
(四)完成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我院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完成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毕业实践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且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能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经考核具有从事所学专业的工作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4、非外语专业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按学院要求通过相应的等级考试或学院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外语专业按教学计划要求通过相应的专业等级考试或学院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
5、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并按学院要求通过相应的等级考试;
6、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按成人教育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凡有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一者;
2、在校学习期间因违纪受过两次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或曾受到留校察看行政处分;
3、参加补考(或重新修读)课程学分总和大于30学分者(留级的学生,留级前一学年的补考不记入);
4、按照学院其它有关规定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在校期间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
第九条已达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因参加补考(或重新修读)课程学分总和大于30学分且少于或等于40学分,或只受到一次记过处分,在校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学位办审核,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之一者;
2、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获二等及以上奖励者;
3、在国家级专业期刊正刊以第一作者(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与本专业知识密切相关)或获得专利等相应成果者;
4、已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或公务员录用者;
5、获得国家程序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证书之一者;
6、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包括省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二等及以上奖、艺术作品展评二等及以上奖)者。
第四章学士学位评定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凡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政治思想及专业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申请时需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表》,报系部学位分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各系部学位分委员会按每年学院规定的日期,根据上述评定条件,对学生历年的学业成绩(包括课程学习和各种实践环节)和品行鉴定,逐人进行检查登记和统计,全面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和学生名单,送院学位办复核。
第十二条学位办汇总各系部学位分委员会关于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的材料并进行复核,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对于有争议的同学,由系部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交院学位委员会复议。
第十四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各系部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第十五条学位办根据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结果,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填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分别上报省政府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院务会议研究批准,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学生,自2011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院学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