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共同犯的量刑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形式及刑事责任研究

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形式及刑事责任研究摘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互联网时代诈骗罪的一种新形式,相对于传统诈骗而言,电信网络诈骗打破地域限制,涉及案件数量大,涉及人员多,危害后果重,给人民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但同时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
如何准确把握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打击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课题之一。
但目前理论界对此还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
文章从共同犯罪的认定角度入手,选取司法实务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出发点,提炼争议问题,重点分析了不同犯罪组织共同犯的成立条件,犯罪集团主从犯的认定,上下游协助行为定性,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设想,希望能有助于司法实务部门办理该类犯罪案件。
关键词:电信诈骗;网络安全;责任认定引言:我国刑法未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罪”.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以诈骗罪入刑。
随着电信网络应用技术的日益成熟,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形式。
这种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强、危害大、社会危害性高等特点,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影响,也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深入研究。
因为这类犯罪大多属于团伙作案,所以对其中指挥者和主要谋划者确定为诈骗罪主犯是没有疑义的,但团伙内其他参与方及上下游犯罪帮助者应如何确定自己行为的性质则涉及刑法共同犯罪理论。
本文依托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件,选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几类特殊参与人作为研究焦点,分析研究各个参与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同犯罪识别研究中所扮演的角色,所设立的犯罪,并厘清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位置,这对共同犯罪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融合及具体应用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的特征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因其结合了现代通讯网络技术,不仅覆盖了传统共同犯罪都有的特点,同时也有其共同犯罪的特殊。
1.1电信网络诈骗是由多个团伙或集团犯罪构成。
共犯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与一般共同犯罪不同,它是由多个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联合起来共同实施的。
《人民司法》判例:核心成员未到案的电信诈骗主、从犯之认定

《人民司法》判例:核心成员未到案的电信诈骗主、从犯之认定核心成员未到案的电信诈骗主、从犯之认定陆光怡点击上方蓝色字体“悄悄法律人”关注本号(专业刑事法公号,坚守理论与实践、刑法与刑诉法相结合的第三条道路),关注后点击右上角头像,再点查看历史消息可阅读以往推送文章。
(南京花神湖)【裁判要旨】电信诈骗团伙组织严密,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高科技性和反侦查性。
对于团伙核心成员尚未到案的电信诈骗案件,如何认定先到案的其他成员与诈骗事实的关联性、这些成员是否可以认定为从犯、如何量刑,需要妥善运用相应的证据规则,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判,最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案号一审:(2014)浦刑初字第5287号二审:(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949号【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李超、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燕、姜爱华、龚辉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李超、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燕、姜爱华、龚辉文等人在柬埔寨王国金边市319大道5号别墅内,由被告人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燕、姜爱华、龚辉文等人冒充中国电信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李超等人冒充公安民警或检察官等身份,通过拨打网络电话和电信技术手段,虚构被害人信息遭到泄露且涉嫌贩毒、洗钱案等虚假内容,要求被害人将资金汇入该团伙指定的所谓安全账户内,骗取钱财。
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江燕人民币1.35万元。
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辛秀梅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桂兰57.3万元。
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辛秀梅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陆联华71万元。
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崔金发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潘玲芳6.5万元。
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超、陆海燕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忠和5万元。
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是指完全隐瞒事情真相而实施的一种行为,而诈骗罪就是指用诈骗的行为来进行犯罪的一种行为。
诈骗的形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就是电信诈骗了,除此之外还有传销、冒充募捐诈骗、公私财务诈骗等都属于诈骗行为。
那么,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呢?下面就随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解释(一)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髙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賑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一般认定诈骗证据有哪些一、一般认定诈骗证据有哪些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行为较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
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
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诈骗罪如何处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诈骗的钱款能追回吗被诈骗的钱不一定能追回来,只能说有被追回来的可能,但概率很低,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
诈骗案件一般比较难破,调查取证不方便,破案时间会比较长,不利于追回受害人损失。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在当今社会,诈骗犯罪的手段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了解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预防犯罪以及保障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诈骗罪的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数额较大”就是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的关键之一。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而言,不同地区对于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在大多数地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个大致的范围,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进行调整。
除了数额标准外,诈骗罪的立案还会考虑其他因素。
比如,诈骗的手段和情节。
如果诈骗手段极其恶劣,如通过网络诈骗大量不特定人群,或者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实施诈骗,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能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这些恶劣的手段和情节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比如,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的,即使每次诈骗的数额较小,但累计起来达到一定数额的,也会被立案。
这是因为多次诈骗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高。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诈骗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销毁、隐匿证据,或者转移、藏匿赃款赃物,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标准,也可能会被立案。
因为这些行为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
另外,对于共同诈骗犯罪,立案标准会按照参与共同诈骗的总额来计算。
也就是说,不论每个犯罪嫌疑人实际分得多少赃款,只要共同诈骗的总额达到了立案标准,就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在判断是否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时,还需要区分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团伙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Modern marriage is not a product of emotions, but more of the crystallization of competition. Choosing a spouse is actually a competition in disguise for employment, and Xiaosan is the original partner's biggest competitor.(页眉可删)团伙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诈骗不足四千元的,为罚金刑;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为管制刑;五千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两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四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团伙诈骗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一般是按照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作出处罚的。
而由于属于共同犯罪,因此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前,还需要对犯罪团伙当中的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作出相应的认定,此时具体的身份不同,自然判刑就是不应的。
那到底团伙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团伙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1、以诈骗总额来量刑。
2、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诈骗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是诈骗数额和情节,在达到定罪标准后,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数额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诈骗数额大小就是量刑的主要参考标准。
诈骗罪如何认定共犯

诈骗罪如何认定共犯共犯是指两个⼈以上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
刑法对共犯的处置是⼀视同仁,没有法定减刑条件不会减轻或从轻处罚,但并不是每⼀个罪⾏中都有共犯,那么诈骗中如何认定共犯呢?店铺⼩编就为⼤家浅要的分析⼀下诈骗罪如何认定共犯。
⼀、诈骗罪如何认定共犯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法利益。
1、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主体是⼀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所以诈骗罪的共犯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
2、诈骗罪中犯罪嫌疑⼈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的。
那么共犯也是为了⾮法占有公私财务,故意实施犯罪⾏为。
3、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欺诈⽅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
那么诈骗罪的共犯实施了诈骗⾏为骗取了数额较⼤的公私财务。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1.两个以上的⾃然⼈构成的共同犯罪。
这种⾃然⼈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的⾃然⼈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然⼈与单位共同犯罪。
(⼆)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为。
所谓共同犯罪⾏为,是指各犯罪⼈为追求同⼀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犯罪⽽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为。
在发⽣危害结果时,其⾏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种共同⾏为就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均实施了法律所禁⽌的⾏为⽽构成共同犯罪,⽐如甲、⼄⼆⼈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均未履⾏应当履⾏的义务⽽构成的共同犯罪,⽐如⼉⼦、⼉媳共同遗弃年迈⽆独⽴⽣活能⼒的⽗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06.17•【文号】法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诈骗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四)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五)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六)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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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共同犯的量刑标准
诈骗罪的共同犯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共同诈骗犯罪的,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和非法取得数额等情节来依法处罚。
具体的处罚标准还可分为诈骗未遂和诈骗既遂两个方面。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共同犯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以及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共同犯罪的诈骗罪量刑标准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一)诈骗罪量刑标准(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诈骗罪量刑标准: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诈骗罪量刑标准之数额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
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三、诈骗罪量刑标准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单位诈骗犯罪知识拓展:
单位犯诈骗罪量刑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