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证券公司私募子处罚案例

证券公司私募子处罚案例
以下是关于证券公司私募子违规的处罚案例:
1. 盛世股权违规案:广东证监局依法对盛世股权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葆进、杨建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2. 恒兆源投资违规案:广东证监局依法对恒兆源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铁勇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3. 四川昊宸违规案:四川证监局依法对四川昊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鑫、郭振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2万元罚款。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长青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请注意,这只是其中的几个例子,不构成投资建议,具体案例信息应以证监会的官方信息为准。
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还需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非法证券活动

3.如何识别非法证券活动
三看
一看汇款账户
私人账户
二看广告语
内幕信息 黑马推荐 短期收益达50%
三看合同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合同。 合同名称及内容都仅为一般的服务合同或者软件销售合同
六招
一、如果股票发行或者转让采取了广告、发布会、说明会、网 络等公开方式, 就要看是否取得证监会的核准, 如果没有证监会 的核准文件, 就可判别 是非法发行股票。
树立理性投资观念 提高风险意识,自觉维护合法权益 查验资格证书,甄别咨询行为的合法性
签订书面合同,规范付款行为
二、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 必须了解其是否 取得了证监会批准的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如果没有, 就可判别 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三、查阅相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无中国证监会核准颁发的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
四、要求有关证券投资咨询或理财人员出示其证券投资咨询 执业资格证书。
六招
五、不轻信口头承诺, 如中介机构允诺可签订合同, 也要先详细 了解与你签合同的中介机构是否存在, 是否有证券业务许可证, 并向有关部门核实。
作案手法剖析: 许多所谓的专业机构无外乎就是租用一个几
十平米的办公场所,并雇用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 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 资者进行欺诈的“皮包”公司。
案例借鉴: 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中,一
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 和“内幕消息”。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 实对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构和 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以代客理财、坐庄操盘、收益分成等名义从事非法证 券投资咨询
案例二 投资者王某接到某咨询公司电话, 业务员称该公司
证券违法交易案例

证券违法交易案例1.贝恩投资案。
贝恩投资是一家私募股权公司,曾于2015年通过不正当手段,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昆明烟厂30%的股权转让给自己,致使股东和相关方受到巨额经济损失。
该行为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最终被处以数亿元罚款。
2.方正证券闫建国案。
闫建国是原汇通财富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汇通财富”)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公司曾于2014年收购方正证券的股权。
为推动交易进展,闫建国通过行贿等手段,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干扰上市公司经营,最终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违反《证券法》的规定等多项罪名,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被罚款数亿元。
3.中科曙光徐有惠案。
中科曙光是一家全球领先的超级计算机研发和销售企业,徐有惠曾是该公司的副总裁。
从2012年到2016年期间,徐有惠利用职权,将自己掌握的重要信息泄露给他人,帮助非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入股的方式,获取了中科曙光的高端技术和资源。
该行为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多项违法行为,徐有惠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被罚款5000万元。
4.兴业证券宁安军案。
宁安军曾是兴业证券的高管,他涉嫌在2016年以及2017年利用信息优势和职权以低价买入公司股票,再以高价卖出获利,涉嫌内幕交易罪。
宁安军还涉嫌利用未披露信息,向他人提供股票投资建议,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
最终,宁安军被判处15年徒刑,并被罚款1亿元。
5.大秦铁路高晓东案。
高晓东曾是大秦铁路公司的董事长,2013年该公司IPO后,高晓东与他人合谋,利用未披露的信息,在市场上进行大量买卖并获得高额利润,被认定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被罚款5亿元。
该案也引起了对于内幕交易模式的深刻反思和严格打击。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进行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案例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对市场的健康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案例,探讨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危害和应对之策。
案例一:内幕交易在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某公司高管利用其职位优势,通过泄露公司重大信息给特定投资者,获取利益。
由于这些投资者提前知晓了公司重要消息,他们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买卖操作,从而获得了巨额利润。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分析:这起案件反映了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中的危害性。
通过内幕消息进行投资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但这种利益往往是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内幕交易的实施者往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应对之策:为了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公正、透明和及时披露。
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认知水平,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投资者依法投资。
案例二:市场操纵在201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市场操纵案中,某投资机构通过大规模买卖某股票,制造了市场交易繁忙的假象,引导其他投资者追涨杀跌。
通过控制供需关系,这家机构迅速拉升了股价,从而获取利润。
由于其他投资者没有及时发现市场操纵的行为,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市场操纵行为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通过人为操纵股价,制造虚假交易信息,从而引诱其他投资者跟风操作,最终导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应对之策:要有效遏制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1.涉嫌欺诈的案例2024年,A公司在各地推销一种名为“太阳能项目”的投资理财产品,宣称可以实现每年30%以上的回报率。
A公司通过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者,并以发展下线的方式招募更多的投资者。
然而,A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进行真正的太阳能项目,而是利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来支付老投资者的回报,形成了典型的传销模式。
最终,该公司涉嫌欺诈被警方查封,数百名投资者遭受损失。
2.非法资金集资案例2024年,B公司以各种名目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承诺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B公司声称其投资项目为期货交易,承诺每个月稳定的收益,并要求投资者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然而,B公司并没有取得相关的金融牌照,其所谓的投资项目也并不存在,而是通过吸纳新资金来支付老资金的回报。
最终,B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揭露,公司被立案侦查,投资者损失惨重。
3.非法监管形成的案例2024年,C公司冒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多个城市设立办事处,以代理证券开户、交易等为名进行非法活动。
C公司通过与几家正规券商的合作,冒用合法证券账户和交易终端,让投资者进行买卖操作。
然而,C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通过操纵股票价格来获取不当利益。
最终,C公司的非法活动被发现,涉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4.资金盗刷诈骗案例2024年,D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了一款虚拟货币理财产品,承诺很高的日收益,并限定每笔投资金额。
大量投资者被其高回报所吸引,纷纷投资。
然而,D公司并未进行真实的投资活动,而是将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并进行了资金挪用和盗刷。
最终,D公司诈骗数百万元,并被批捕起诉。
这些案例典型地展示了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危害和违法行为。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对投资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扰乱了正常的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各级监管机构加强了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析课件

探讨该案例对市场公平、投资者利益和企业形象的危害及影响。
如何预防非法证券活动?
政府监管
加强监管力度,制定和执行相 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证 券活动。
投资者保护
提高投资者的教育水平,加强 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高投 资者风险意识。
企业自身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机制,加强 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提高经 营透明度。
总结非法证券活动危害及预防
1 危害总结
非法证券活动损害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威胁经济稳定和企业形象。
2 预防措施
政府监管、投资者保护和企业自身管理是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关键措施。
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 析ppt课件
了解非法证券活动的定义和危害,并分析该问题的典型案例。探索如何预防 这些非法活动,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利益。
什么是非法证券活动?
定义
非法证券活动指的是违反法 律法规进行的欺诈、操纵、 内幕交易等行为。
危害
非法证券活动威胁公平、透 明和有序的资本市场,损害 投资者利益并破坏经济稳定。
公司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投 资者,获取不当利益。
行为分析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分析该案例中使用虚假信息 进行欺诈的手法和手段。
危害影响
探讨该案例对投资者、市场 稳定和企业声誉的危害及影 响。
案例三:内幕交易行为
案例情况
某个人或机构利用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行为分析
分析该案例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以及其执行的方式和手段。
案例
通过典型案例深入了解非法 证券活动及其潜在危害。
案例一:非法证券经营行为
案例情况
一家公司未经相关监管机构 批准,却进行证券经营活动。
行为分析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非法证券活动是什么?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方式有哪些?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1.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 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的旗号, 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欺诈手法的特征如下:(1)以到境内外上市、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2)以社会大众, 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3)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2.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3.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非法经纪业务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 代客操盘, 公开招揽客户, 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 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自媒体平台, 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 利用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招揽会员或客户,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6)不法分子谎称是证券公司员工申请添加客户微信、等社交工具, 或者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户微信群、群, 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
(7)通过“荐股软件”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伪造或篡改证券、期货交易记录案

伪造或篡改证券、期货交易记录案案例:伪造或篡改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事件背景: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了一起伪造或篡改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案件。
以下是详细的事件经过:2010年3月15日,某证券公司的IT部门发现了系统存档中一些异常情况。
经过细致的调查后,他们发现一些证券和期货交易记录在某些日期上被改动过,这些交易记录显示的信息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2010年4月1日,证券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就此进行进一步调查。
公安机关立即介入调查,成立了专案组。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依法调取了该证券公司的交易记录、客户资料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同时,他们还采访了证券公司的员工和相关交易参与者,以了解案件发生的细节。
经过一番分析和调查,警方发现案件嫌疑指向了证券公司内部的一个员工,张某,后来被证实是该公司的高级软件工程师。
警方怀疑张某利用自己在该公司拥有的系统权限,通过篡改交易记录来非法获利。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某在过去的几个月里,频繁地在某些客户账户上进行交易操作,并伪造了许多交易记录。
通过这些伪造和篡改,他成功地获取了大量的非法收益。
案件经过:2010年6月10日,警方将证据充分的证据交给了地方检察院。
2010年7月15日,检察院根据警方提供的证据,对张某提起公诉。
同时,他们还指控了其他涉及到伪造和篡改交易记录的犯罪嫌疑人。
2011年1月5日,该案开始审理。
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包括张某的个人电脑、系统登录信息以及相关的交易记录。
通过这些证据,检察院成功地证明了张某在伪造和篡改交易记录方面的罪行。
2011年2月25日,法庭宣布对张某以及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做出判决。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以巨额罚金。
其他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也分别被判处不同的刑期和罚金。
律师点评:这起伪造或篡改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案件非常典型,不仅涉及到了对公司内部系统的滥用,而且还严重破坏了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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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案例一:轻信“牛股师”损失惨重一、案情摘要赵某自封资深的“牛股师”、“私募王牌操盘手”,宣称曾在多家知名证券公司工作,在多家网站博客张贴股票账户截图炫耀其操作的股票均有盈利,并自我吹嘘其通过内部渠道获取翻倍牛股的投资信息,以诱导投资者与其联系。
赵某招兵买马,指示员工通过QQ群、手机短信、售卖股票软件等方式指导投资者买卖股票,以“指导费、咨询费、服务费、会费”等名义收取投资者800余万元,投资者亏损严重。
2013年5月,投资者向当地证监局举报,该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赵某非法经营案进行了查处。
二、风险提示近期随着股市火爆,非法证券咨询又开始改头换面,以QQ群、微信群、手机短信、股票软件等形式群发股票买卖信息,并信誓旦旦承诺包赚不赔。
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通过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公司及人员是否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核实公司地址是否真实、收款账户是否是公司账户等方式增强识别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迷信“消息”股深陷骗局一、案情摘要2010年3月起,以田某某、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多个城市注册成立“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招聘员工超过200人,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幌子,通过QQ群、飞信等聊天工具,大量发布股票交割单电脑截图等虚假信息,以推荐牛股、提供内幕信息、与私募基金合作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骗取全国各地投资者钱财。
2013年5月,经过周密调查,当地证监局联合公安机关一举查处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抓捕18名犯罪嫌疑人。
2014年6月19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进行判决,分别判决田某某、刘某某等15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50万元。
二、风险提示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相关业务资格,证券从业人员须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方可上岗。
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一般使用对公账户,请投资者切勿向个人账户汇款,并自觉远离提供所谓“内幕股”的非法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保持理性投资心态,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案例三:非法代客理财害人不浅一、案情摘要王某等人借用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外衣,通过电话、互联网、短信等营销方式,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投资咨询服务费。
该公司主要通过三招吸引投资者。
一是形象包装。
该公司特意租赁了一处高档写字楼,设立了一个功能强大的公司网站,内容覆盖股票、基金、期货等主要投资领域,可以免费由公司的“名牌分析师”提供股票诊断服务。
二是“话术”诱惑。
该公司专门培训了一批巧舌如簧的员工,以极富煽动性的语言,信誓旦旦的保证等多种“话术”手段招揽客户。
三是协议解虑。
该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或《资产管理协议书》的形式,骗取客户的信任,轻而易举地获取了其股票账号和密码,进而全权代理其买卖股票,并根据协议收取资产管理费(客户股票账户资产额的1%至10%)和盈利分成收入(客户股票账户盈利部分的20%)。
案发时,该公司代为操盘的资金规模达11,000多万元,非法获利近1,900万元。
二、风险提示非法代客理财是违法行为,投资者如参与其中,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者在证券投资过程中一定要认清非法代客理财的本质和危害,自觉养成良好的投资理财习惯,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自担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落入非法代客理财的陷阱。
案例四:远离非法“白银现货”一、案情摘要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QQ 等方式在网上招揽客户,利用该公司设立的网上集中交易平台,诱骗投资者参与所谓的白银现货交易。
投资者上当后,该公司再谎称能提供专业指导,骗取投资者账号密码,擅自操作投资者账户,通过不断刷单赚取投资者高额交易手续费、仓席费等费用;同时,该公司操控集中交易平台,与客户对赌,侵占客户资产,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2014年7月,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日前,检察机关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以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风险提示不法分子往往以高收益为诱饵,说白银交易“投资小、收益大”,只要跟着“老师”做,就可“收益翻番”,诱导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诈骗投资者钱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所之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连续交易等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或权益交易,也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投资者应当高度警惕以“白银”等贵金属为名义,采取集中竞价、连续交易等违法交易方式的交易活动,谨防上当受骗。
如发现有人通过劝诱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骗取钱财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免造成损失。
案例五:非法基金疯狂敛财一、案情摘要胡某某、张某夫妻二人,顶着“2008和谐中国十大年度人物”、“2008中华十大财智人物”和“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等光环,打着香港某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旗号,以“全球投资、复利增长”等噱头,通过理财博览会、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在全国30多个省市大肆招募投资者,销售所谓的“复利产品”——XX环球基金,先后与844位客户签订合同,将所收客户资金用于大陆、香港等地的证券、期货投资,涉及金额1.27亿元,造成大部分本金亏损。
当地证监局在查清上述违法事实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风险提示一个没有相关资质的所谓香港公司,虚构新型复利产品,编制诸多美丽光环,骗取全国近千名投资者的信任,获取令人咋舌的非法所得。
犯罪分子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投资者应以该案为警钟,自觉抵制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正确识别非法证券活动,努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案例六:“海外上市”骗局一、案情摘要2006年2月,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正式对外营业,在这里的人自称某大型投资公司的经纪人团队。
一天,“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员告诉该营业部股民苏某,“‘四川某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现有部分原始股正在转让,届时将有10倍收益!”,投资者购买后,公司还会给投资者出具股票托管卡,保证风险无虞。
在几位业务员的极力鼓动下,舒某把自己多年的积蓄统统拿了出来交给这几位经纪人,并现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办理了过户手续。
几天后,舒某前去询问公司海外上市事宜时,这个“客户服务中心”已经人去楼空了,而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却称该服务中心与其无任何关系。
舒某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
二、风险提示从这一案例来看,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相关法制知识欠缺的弱点,通过虚假宣传、虚构材料,向社会公众销售未上市公司所谓原始股。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上市公司原始股在我国境内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或者致使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代理销售股票等证券经营活动都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的均属非法证券经营行为。
所以投资者在买入股票之前,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致电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查询相关公司是否具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以防上当受骗。
案例七:网络新型案件一、案情摘要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有不法分子以购买A公司原始股为名实施集资诈骗、传销等非法活动。
该公司网站自称,A公司附属于北欧投资联盟集团的环球服务平台。
声称购买A公司的原始股票,股东将获得几十倍、上百倍的利润。
该公司还鼓励参与者通过网络发展下线,推荐他人参与。
据了解,北京、辽宁、湖南、内蒙古、浙江等地均有群众参与,并且多为退休老年人,涉案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一旦不法分子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将会给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二、风险提示此类网络投资诈骗一般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投资的诱惑性。
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并声称年回报率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编造十分美好的诱人“钱景”,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
二是网络的虚拟性。
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
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
网络化特别容易使一些既缺乏金融知识又缺乏科技知识的老龄人群上当受骗。
不法分子借用从事境外证券交易活动的方式,认为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管制,掩盖从事不法行为的真实目的,并以此来迷惑和欺骗群众,逃避打击。
实际上,根据法律属地管辖的原则,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任何活动的一切国内外机构或个人,都要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即使号称从事境外证券业务,未经依法批准,其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
案例八:借用境外上市公司编造谎言一、案情摘要A投资公司通过电话、网络等通讯方式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声称该公司掌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B公司将开展定向增发的内部消息,届时B公司股价将比现在上涨数倍,A公司可以通过其合作券商免费向投资者提供开立港股(H 股)证券账户的代办服务,投资者只需通过开立后的账户按照A公司提供的时点和价位交易不低于10000股的B公司股票,即可享受巨额收益,但要获知交易时点和价位则需要向A公司支付一定“劳务费”,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
二、风险提示上述案例是社会上最近出现的新类型欺诈手段,其主要特点有二:一是利用投资者对境外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的不熟悉来强化其宣传活动的神秘性,掩盖虚假事实和违法性;二是利用可以为投资者开立境外证券账户来增强其骗术的迷惑性,使投资者认为该公司为正规公司,从而放松了警惕。
以开立H股证券账户为例,内地居民只能通过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持有证券交易牌照的合格券商在内地开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开户办理,其他公司或个人没有资格开展代办业务。
另外,不法分子所谓的知道上市公司在未来将要开展重组的宣传伎俩还有避免谎言过早被投资者识破的目的,利用重组还在酝酿来给他们行骗争取尽可能长的时间。
案例九:“神奇”软件藏陷阱一、案情摘要“××软件是我们公司汇集国内金融、科技精英,投入巨资开发的高科技产品,可以第一时间实时跟踪国内全部股票走势,并自动发出买卖点信号,操作简单,选股精准。
不但如此,用户还可以享受资深投资顾问一对一的服务,很多客户都已获利不菲。
”2008年上半年,投资者朱某在浏览网站时,发现了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上述关于“某股票资讯终端”的产品宣传。
通过进一步接触,朱某了解到,公司软件按股票走势准确度和售后一对一咨询服务内容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其中“绝密计划”等级收费逾十万,由公司“王牌投资总监”亲自指导操作。
在“神奇”的“高科技软件”光环下,在公司“轰炸式”营销攻势下,在公司“贴心”服务的承诺下,朱某动摇了,交费11万余元,成为了该公司的软件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