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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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0日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资产)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资产)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主权外债和其它政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以及政府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与社会合作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衡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衡政发〔20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为坚决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湘政发〔2020〕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第八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持“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实现衡阳市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把衡阳建设成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现代产业强市和最美地级市。
(二)基本原则。
绿色发展,生态优先。
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持续优化发展格局,切实保障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因地制宜,分区管控。
根据生态环境特征、自然资源禀赋、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生态环境问题,对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异化生态环境管控,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基于特色与品位的现代城市新区规划设计分析探讨_以衡阳市珠晖区第七片区控制性规划为

摘要:本文从地域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城市公共空间的塑造、生态规划与环境保护三方面着重对于营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位的现代城市新区规划设计要点进行了思考与探索,并结合项目实例对其进行了详细阐述说明和总结。
关键词:城市新区;规划设计;城市特色;公共空间;生态规划Abstract :Smriti plans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from region history culture with protection ,com-mon space of city molding ,organism's habits plan with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the modern times city newly developed area being burning weight to the city grade building the city char-acteristic ,being advanced in three aspects de-signingthattheessentialhascarriedoutathinking and probing ,has been in progress to the person combining with and the project ex-ample setting forth explanation and the summary detailedly.Keywords :city newly developed area ;planning ;citycharacteristic ;commonspace ;organism'shabits plan中图分类号:TU984.1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422(2009)05-0134-041引言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加快产业园区建设步伐,引导产业向园区集聚发展。重点 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中心城区提升战略
优化中心城区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提升中心城区综合承 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工 作,彰显城市特色与魅力。
生态优先发展战略
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积极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构建绿色生态屏障。
加强工业废气、扬尘、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源 的控制和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
建立完善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和发布空 气质量信息,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
大气环境容量与排放总量 控制
根据大气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 求,制定实施污染物减排计划和措施。
固体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功能定位
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主导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提升城市综合竞争 力;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打造创新型城市;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 设生态宜居城市;加强文化建设和旅游开发,打造文化旅游名城。
人口与用地规模预测
人口规模预测
根据衡阳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人口增长规律,预测未来衡阳市人口规模将保 持稳定增长态势。到规划期末,衡阳市常住人口规模将达到一定数量。
交通枢纽与周边地区整合
加强交通枢纽与周边地区的整合,促进交通与 土地利用的协调发展。
交通枢纽信息化建设
推进交通枢纽信息化建设,提高交通换乘效率和服务水平。
05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与完善
给排水工程规划
水源保护与利用
加强水源地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给水管网建设
完善城市给水管网,提高供水能力和水质,实现供水普及率和供水 质量的全面提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湘国土资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区域布局,或改变规划约束指标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因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安全及环保等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或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在不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二、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原则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调整与修改。
3、规划修改中确需突破现行市、县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平衡。
4、规划修改应当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规划修改次数原则上二年不得超过一次。
衡阳城市自然地理概况

衡阳城市自然地理概况1.1.1衡阳市城区⑴地理位置、流域范围保护区所在地为衡阳市城区,即衡阳盆地中心,地处东经112°31′40″-112°42′08″,北纬26°46′30″-26°55′40″之间,面积543平方公里,湘江自南向北呈S型贯穿市区,在城区以北汇蒸水和耒水两条一级支流,流域地势西南高、东北低。
⑵地质地貌湘江流域地质状况基本上与新华夏系构造一致,湘江衡阳城区段全长约47公里,处于衡阳盆地中心,地形较为开阔平坦,海拨标高100-130米,河床最低海拨标高87米,地质结构属NE向华厦结构,区内岩层状平缓,倾角为5°-15°白垩系和第三系红层,基岩含较丰富的裂隙水,地貌主要特征是:河流两岸多冲积平原和二、三级阶地,浑园平顶的低丘分布其间。
⑶气象湘江流域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
衡阳盆地大陆度较高,呈现大陆性气候,热量充足,降雨量较多,春夏多雨,秋冬干燥,冬寒夏热,四季分明。
据市气象台统计:2001年-2005年,城区年平均气温为18.5-20.2℃,年平均日照时数为1484.7-1723.1小时,年平均降雨量为1005.1-1836.2毫米,见表2-1-1。
表1-1-1 衡阳市城区5年气象资料统计数据表衡阳地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平均气压1003.2帕,冬季盛行偏北风,夏季盛行偏南风,全年盛行东北风,频率11.25%。
五年平均风向玫瑰图见图2-1-1,区域历年平均风速2.0m/s,最大风速25m/s。
图1-1-1 2001-2005年平均风向频率图⑷水文湘江衡阳城区水位在2000年6月距水源保护区约60公里的下游大源渡水利航电枢纽工程建成前后变化情况见表2-1-2。
湘江河水常表1-1-2 湘江衡阳段水文情况统计表评价项目建成前建成后平均流量(m3/s) 1360 1320最大流量(m3/s) 18100 2780最小流量(m3/s) 30 498平均水位(m) 47.86 51.54最大水深(m) 8.20 16.54最小水深(m) 1.03 5.0平均水深(m) 3.58 7.12平均流速(m/s) 0.87 0.31平均河宽(m) 414.5 592平均水面比降(万分之一) 1.24 0.01年平均水温(0C) 19.5 20.8年温暖,元月水温7-8℃,八月水温27-30℃,冬季无结冰现象,年平均含沙量0.102—0.173公升/立方米,河水主要靠雨水供给,因而由地下水溶解而来的矿物离子含量不高,矿化度较低,属弱矿化水。
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计划管理发文

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省厅修订完善了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与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是指对乡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用地及占用耕地等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的改变;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是指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对用地布局的变动;第三条规划修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二节约集约用地;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规划调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二调整新占用的耕地不得大于原规划的面积;三调整土地利用布局的方向要有利于城镇建设发展,符合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功能分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规划修改: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二因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军事、矿山建设用地,确需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规划调整:一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城镇迁址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加以调整的;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城市、集镇、村庄建设布局发展方向发生变化的;三确需进行改建、扩建、续建的单独选址和独立工矿项目用地,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评审后的规划修编期间,确实存在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但在现行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无法安排的用地需求,可以在通过评审批复的市、县级规划大纲框架内,按有关规定对现行规划做局部调整;第七条用地规模在10公顷以下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用地规模在26.67公顷以下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规划修改调整申请报告;二经核查确需修改调整规划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同时提交标明用地范围的修改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修改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修改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的影响等说明材料,作为申报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三符合第六条第四项条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同时提交标明用地范围的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作为申报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等相关材料报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再随建设项目用地报卷上报;第八条用地规模在10公顷以上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用地规模在26.67公顷以上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需要修改调整规划的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省国土资源厅对省人民政府转交的申请报告组织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同意进行规划修改调整;三对允许进行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有关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技术单位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形成相关部门一致同意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同时提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修改调整规划听证材料以及修改调整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四省国土资源厅对报送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及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通过专家审查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报有权机关审批;第九条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审批:一报国务院审批用地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附专家审查意见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随建设用地报卷报送国务院批准;二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市中心城区用地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随建设用地报卷报送国务院批准;三用地批准权限在省人民政府的修改调整,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文批复后,再申请建设用地审批;第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对其呈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越权审批的,取消其规划批准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档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乡镇场1:1万比例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收集建档;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掌握辖区内县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城市、县城关镇、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规划的动态管理;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批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划机构必须按要求将经批准的修改调整方案等有关资料归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修正或更新规划图件及数据库,并按规定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8号同时废止;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考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等的具体安排;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原则: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分级管理;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五、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各市州可结合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计划建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州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须于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第七条需省政府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底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八条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各市州,市州分解下达到县市、区;对经济效益好的重点开发园区,市州可单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历年实际用地、历年年度计划下达规模、土地资源状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人口现状规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进展、违法用地情况等综合测算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只下达城镇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的计划指标;经有权机关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下达到市、州,在国务院、省政府审批时安排使用;全省计划下达后,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分解到市本级、县市、区及经济效益好的重点开发园区,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市州分解安排下达计划时,应当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合理确定中心城区用地在全市用地中所占的比例,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工矿用地及商服用地的比例;普通商品房、经济适应房和廉租房用地占本地区房地产年度总供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第九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分类使用;不符合独立选址条件但确实无法在圈内安排选址的项目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项目所在地安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违法批地追究法律责任;对违法批地按“批多少、扣多少”的原则,在下一年度的计划下达时予以扣除;第十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存量土地、闲置土地情况,结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拟定供地计划,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违法用地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占用项目所在地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第十二条各级要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落实到项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登记,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第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计划分解方案的合理性;二计划总量执行控制情况;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的结构节奏及使用安排的合理性;四计划执行台帐管理情况;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以及计划执行管理台帐,对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1至2月对上一年度各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10月份对当年一至三季度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计划分解和调整的依据;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0511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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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调整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精简报批资料,严格审批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报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用地报批方式(一)圈内建设用地报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和用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分批次报批和单个项目(或项目打捆)的方式进行报批。
其中分批次报批的,可不带项目,设区的市州每年一般不得超过四个批次,县市每年一般不超过两个批次。
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市等四个城市的中心城区用地报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圈外项目用地报批。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
二、精简审查报批内容(三)合理确定审查内容。
在报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省厅主要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包括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年度用地计划、地类权属、土地用途、耕地占补平衡、拟征地告知确认、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等情况,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圈内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还要审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用地规模及供地方式等情况。
(四)精简用地报批资料。
对涉及项目选址包括压覆重要矿床和地灾评估资料在用地预审环节予以审核,相关资料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不再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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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五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1)第一节规划背景 (1)第二节指导思想 (3)第三节规划原则 (3)第四节规划依据 (3)第五节规划范围 (5)第六节规划期限 (5)第二章土地利用概况 (6)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6)第二节土地利用特点 (6)第三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7)第四节土地利用问题 (8)第五节土地利用潜力 (9)第三章总体战略和规划目标 (11)第一节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11)第二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3)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6)第一节优先构建绿色生态体系 (16)第二节协调安排农业用地,维护城乡绿色空间 (17)第三节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18)第四节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布局 (19)第五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21)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21)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24)第三节合理调控县(市、区)土地利用 (27)第六章农用地规划 (29)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 (29)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30)第三节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33)第七章优化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 (35)第一节推进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35)第二节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36)第八章土地生态建设 (38)第一节生态用地规划 (38)第二节土地生态恢复治理 (40)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42)第一节中心城区规划目标 (42)第二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布局 (43)第三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分区管制 (44)第十章合理安排重大工程用地 (47)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工程 (47)第二节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程 (47)第三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48)第四节重大土地生态恢复与建设工程 (51)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3)附表 (57)附表1 衡阳市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 (57)附表2 衡阳市各县(市、区)土地利用现状表 (58)附表3 衡阳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59)附表4 衡阳市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 61 附表5 衡阳市各县(市、区)建设用地指标 (62)附表6 衡阳市各县(市、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表 (64)附表7 衡阳市2006-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65)附表8 衡阳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 (71)附图 (70)图1 衡阳市行政区划图图2 衡阳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图3 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4 衡阳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图5 衡阳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图6 衡阳市土地整治规划图图7 衡阳市重点项目用地布局图图8 衡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图9 衡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前言在当前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振兴老工业基地、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省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加快发展及“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等机遇下,衡阳市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
为全面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落实“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战略部署,实现衡阳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利用方针、政策,按照国家、湖南省的统一部署,编制《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本规划提出了规划期内衡阳市土地利用战略、土地利用主要目标和任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安排和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是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划背景一、区域概况衡阳市位于湖南省中南部,地处北纬26°07'05"至27°28'24",东经111°32'16"至113°16'32",东临株洲,南靠郴州,西连永州、邵阳,北接娄底、湘潭。
衡阳市地处衡阳盆地,地貌类型以丘陵为主,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境内以红壤、紫色土、水稻土为主,土壤肥沃,适宜耕种,水系以湘江为干流,一级支流主要有耒水、蒸水、舂陵水、洣水等。
衡阳市铅、锌、煤、岩盐、高岭土、钠长石等矿产资源丰富,拥有南岳衡山、雁城衡阳等旅游资源。
衡阳市交通便利,京广铁路、湘桂铁路、京港澳高速、泉南高速等贯穿全境,是我国45个公路铁路枢纽之一。
2005年末,全市总人口722.61万人,城镇人口244.24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33.80%。
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90.14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49.71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227.35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213.08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8888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54.34亿元。
随着衡阳市的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三次产业结构为25.4:38.5:36.1,已形成了钢铁冶炼及管材加工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及深加工、输变电装备、汽车及零配件、盐化工及精细化工等重点产业。
二、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实施加快衡阳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步伐。
衡阳市当前面临着“中部崛起”、振兴老工业基地、“泛珠三角”加强合作、全省推进长株潭城市群加快发展战略等机遇,衡阳市已成为湖南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桥头堡、珠三角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休闲度假旅游基地,长株潭城市群的重要一极、湖南省加工制造业基地。
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转变,要求衡阳市进一步拓展土地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水平,增强土地承载能力和生态功能,为提升衡阳市核心竞争力奠定牢固基础。
规划期是衡阳市重塑湘南中心城市的重要阶段。
衡阳市中心城区是衡阳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湘南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
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心城区交通条件和产业布局的不断完善,经济带动作用不断增强。
在规划期内,要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区区域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使其产生更强的区域化积聚效应和辐射能力,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新型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提速和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将推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规划期,大量国家级和省级工业、交通、水利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在衡阳市实施,势必进一步改善衡阳的交通条件和产业结构,非农建设用地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人地矛盾已越来越突出,土地供需形势更加严峻。
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历史要求,将推动土地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完善。
当前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形势严峻,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尚待优化,节约集约用地能力仍需增强,国土资源综合治理和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仍需加大。
科学发展观提出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历史性要求,土地管理将紧紧抓住这一重要机遇,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大力实施城乡土地资源的深度整合和优化配置,统筹城乡发展。
第二节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护国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建设“两型社会”,加快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农业产业化,推进湖南“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土地生态建设的根本方针,统筹城乡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保障衡阳市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规划原则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必须贯彻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原则;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拓展用地空间的原则;必须贯彻统筹城乡用地,优化用地布局的原则;必须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四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审查细则>的通知》(湘国土规办发〔2009〕19号);《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0)《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0-2009)《衡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衡阳市综合交通“十一五”建设规划》;《衡阳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衡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衡阳市统计年鉴(1996—2006年);衡阳市环境质量报告书(1996-2000年、2001—2005年);衡阳市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2003年)。
第五节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衡阳市行政辖区,面积15302.78平方公里,辖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南岳区、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耒阳市、常宁市,共五区、五县、两市。
衡阳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四区,土地总面积518.03平方公里。
第六节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第二章土地利用概况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2005年衡阳市各类用地的数量和构成如下:农用地面积124278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1.21%,其中耕地面积370979公顷,占24.24%;园地面积29376公顷,占1.92%;林地面积676520公顷,占44.21%;草地面积27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165884公顷,占10.84%。
建设用地面积13084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55%,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104217公顷,占6.81%;交通水利用地面积21504公顷,占1.41%;其他建设用地面积5119公顷,占0.33%。
其他土地面积15665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0.24%,其中水域面积118755公顷,占7.76%;自然保留地面积37897公顷,占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