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规划技术准则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空间管控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空间管控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衡政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空间管控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明确管控目标,强化管控要求,全面提升城市品质,打造宜居宜业的最美地级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位规划、高标建设、高效管理,不断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加快构建全市域覆盖、全要素管控的“多规合一”规划体系,建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融合城市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打造最美地级市。
二、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建立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最美地级市建设要求深入人心,城市空间实行分类管控。
历史遗留问题去存量、控增量。
城市品质持续提升,显山秀水、设施配套、精致精美的城市空间格局基本形成。
三、实施“三线管控”,全面提升城市品质(一)保护优先控红线。
加快建立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围绕三江六岸、山水林湖,科学编制专项规划,确定自然资源保护红线;围绕传承城市历史文脉,统筹划定文物保护、城市紫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历史文化保护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将尊重自然、传承历史、提升品质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全过程。
(二)技术标准保底线。
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进行项目管控,防止随意突破技术标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
控规调整、容积率调整纳入政府重大决策范围,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强化合法性论证审查,确保依法依规、集体决策、公开透明,防止随意决策给城市建设带来瑕疵。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txt(Hengyang city planning administra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txt(Hengyang city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technical guidelines TXT)Download document collection Hengyang city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technical standards technical guidelines technical guidelines "hidden"Hengyang city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city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en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ity planning, according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ity planning law" Hunan province "," city planning law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and "Hengyang city planning regulations", and the overall planning of Hengyang City, this standard is formulated. These second principles are applicable to all construction projects within the city planning area of this municipality. Temporary construction and rural housing construction ar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ndard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unties (cities, Nanyue districts) shall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standard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standards an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local area. Third detailed planning (including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detailed planning, the same below), and the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land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planning, should comply with the guidelines. The second chapter is the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and the scope of construction, fourth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classification,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standard "urban land classification and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land standards" (GBJ137-90) implementation. (a) residential land (R) (two) publicfacilities land (C) (three) (M) industrial land warehouse land (four) (W) (five) external traffic land (T) (six) roads and squares (S) (seven) municipal utilities to (U) (eight) (G) (nine) green special land (D) (ten) waters and other land (E) fifth executive. Where schedule (a) is not included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city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shall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project, the scale and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and infrastructure conditions can develop and approved specific requirements, approved by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to be implemented after. Sixth, if it is necessary to change the nature of planning land, it should first adjust the planning program, according to the statutory and regulatory procedures and management authority approval. The nature of all kinds of construction land must conform to the master plan of Hengyang city and consider the compatibility of land use. Detailed planning approval, according to the detailed planning and execution, no detailed plann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uidelines of schedule (a) the third chapter construction land planning approval seventh eighth ninth construction project site location, must comply with the city planning, zoning planning, detailed planning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old city to follow three principles: 1, volume lower the volume rate; 2, green rate of construction land scale, according to the planning department, project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annual layout requirements, adhere to the "development plots,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principle. It is equal to 35%; 3, the spacing of buildings is more than 1:1. Plan and specification requirements approved, appropriate consideration of room for development, it is necessary to prevent "a small number of levy, levy instead, and leave enoughroom for development. Tenth hair. No. 123 project content of low 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 multistory residential building high-rise public building multi-storey high-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s, public buildings, building height H<10m 10m = H<28m 10m = H<24m 28m = H<50m 50m = H<100m 24m = H<50m 50m = H<100m minimum land area of 500 square meters and 800 sq。
精编【城市规划】衡阳市城市规划局行政技术准则

【城市规划】衡阳市城市规划局行政技术准则修改修改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且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拟定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且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详细规划,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对重大项目的选址应首先编制选址论证方案。
第八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方案、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执行,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九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
表(一)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仍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
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加快产业园区建设步伐,引导产业向园区集聚发展。重点 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中心城区提升战略
优化中心城区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提升中心城区综合承 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工 作,彰显城市特色与魅力。
生态优先发展战略
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积极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构建绿色生态屏障。
加强工业废气、扬尘、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源 的控制和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
建立完善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和发布空 气质量信息,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
大气环境容量与排放总量 控制
根据大气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 求,制定实施污染物减排计划和措施。
固体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功能定位
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主导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提升城市综合竞争 力;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打造创新型城市;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 设生态宜居城市;加强文化建设和旅游开发,打造文化旅游名城。
人口与用地规模预测
人口规模预测
根据衡阳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人口增长规律,预测未来衡阳市人口规模将保 持稳定增长态势。到规划期末,衡阳市常住人口规模将达到一定数量。
交通枢纽与周边地区整合
加强交通枢纽与周边地区的整合,促进交通与 土地利用的协调发展。
交通枢纽信息化建设
推进交通枢纽信息化建设,提高交通换乘效率和服务水平。
05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与完善
给排水工程规划
水源保护与利用
加强水源地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给水管网建设
完善城市给水管网,提高供水能力和水质,实现供水普及率和供水 质量的全面提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衡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31日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我市城乡规划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市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市本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以及乡集镇规划、村庄布局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实施管理;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及南岳区村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实施管理。
(三)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含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规划设计及方案评审和专家论证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
(四)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核发选址意见书,参与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定市本级土地储备及土地交易中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衡政办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3日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推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其它绿地及对城市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其职能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市园林局参与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的管理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划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控制的、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用地。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txt

下载文档收藏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技术准则 技术准则<&l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 、 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农 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 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 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 (GBJ137-90)执行。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五条 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 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 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 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并考虑土地使用 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 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 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 功能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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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14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第四条根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分类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或者(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必须按规划建筑征用或拆迁不小于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中明确。
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地、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用地。
第十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建筑基地用地面积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得单独规划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市城乡规划局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一)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的或为既有道路、河道等类似情况的,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调整、合并的建设项目;(二)因街区划分、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街道、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公厕、燃气调压站、变配电房、泵房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四)棚户区改造、市政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等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以上规定的。
第十一条军事禁区周边的建设用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征得军事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下同)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一)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二)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准则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三)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对未列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或详细规划执行,但不得大于(附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建设用地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会破坏空间环境的应禁止建设。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境保护、通风、工程管线敷设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按地区分类控制。
(一)建筑间距I类地区:一般控制区,除建筑间距II类地区以外的控制区。
(二)建筑间距II类地区:三江六岸两侧150米范围以及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公共绿地、广场等周围200米范围,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生态风光地等。
第十七条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0°指正南北向,角度指南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指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的高度,方位角是指遮挡建筑的方位角。
③最小距离:9米。
④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②H指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的高度,方位角是指遮挡建筑的方位角。
③最小距离:低层6米,多层9米。
④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8米,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间距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α指两栋建筑的夹角。
②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低层6米,多层9米。
(四)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1.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定。
2.相对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建筑山墙间距应在上表的基础上增加3(2)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五)新建居住建筑底层有非住宅用房的,按居住建筑要求控制间距。
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同时高层居住建筑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具体是指遮挡建筑的方位角。
②H: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局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向范围的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0°~45°)的规定控制;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向范围的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度计算,其最小值为13米。
3.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其最小值为13米:②表中“S”为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③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长≥18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进行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为既非平行亦非垂直且高层居住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按下表控制:②表中“S”为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居住建筑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置居住建筑东西侧的,居住建筑为被遮挡建筑,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1.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应不小于6米。
2.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居住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13米。
3.非居住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向的,按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第十八条㈠、㈣项控制。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第二十条控制,最小值为15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第十九条控制,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其最小值为7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高层建筑为遮挡建筑,且主要朝向建筑面宽超过45米,应以日照分析结果为依据,合理确定与被遮挡物之间的距离,其离界距离至少应按确定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L1≥24米L2≥15米第二十三条当两栋建筑之间有地坪高差,且高差达到2米以上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建筑间距进行增减, 增减后的间距不低于9米。
高层建筑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进行计算。
第二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类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卫生和安全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五章建筑退让与离界第二十六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与离界距离必须符合消防、安全、防汛、环保和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用地红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离界距离,各退够规定距离,并符合采光、卫生、安全要求。
(二)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