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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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7]40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7]40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规划管理。

衡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的主管部门;国土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中各项具体事物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市农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2006-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城市规划区范围:1113.98平方公里,包括衡阳市区508.67平方公里,其它605.31平方公里(包括南岳区、岣嵝乡、樟木乡里仁片区、店门镇、泉溪镇等)。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范围内合理安排,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衡政办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发〔2014〕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0日衡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

(二)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是指政府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或征用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的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年龄确定: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认:由被征地农民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公安部门审核后,由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再返回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后,报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送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办理登记手续。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衡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衡政发〔2018〕10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衡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衡政发〔2018〕10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衡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衡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衡政发〔2018〕10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成立衡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审计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城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

各成员单位要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市棚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审定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办法和措施,审定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资金计划、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棚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棚改办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和起草我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负责拟定全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审核棚改项目,下达工作任务和棚改项目的报批工作;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组织对已完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验收;考核各实施单位工作绩效。

城区政府主要职责:拟定编制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资金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初审本辖区内拟需改造的棚户区项目;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及信访维稳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组织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完成市棚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衡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衡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衡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衡阳市城乡规划⾏政技术准则(试⾏)⼆〇⼀⼀年⼗⽉⼀⽇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条本准则适⽤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

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地规划以及建设⼯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章建设⽤地控制第四条本市建设⽤地,根据使⽤性质和主要⽤途,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执⾏。

第五条各类建设⽤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地使⽤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地适建范围表》(附表⼀)的规定执⾏。

凡附表⼀中未列⼊的建设项⽬,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地使⽤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地适建范围表》(附表⼀)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条建设项⽬规划⽤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批准⽂件、有关⾏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地界线的确定,应满⾜如下要求:(⼀)规划⽤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

(⼆)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地应予调整。

衡政办发【2015】73 号

衡政办发【2015】73 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 年12 月28 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73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使用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含房屋、青苗、其它构筑物或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由相关征拆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征地拆迁处,负责市本级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设立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置、依法拆迁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被征收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住房拆迁应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村民的居住问题。

第六条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适时调整,具体方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前言随着现代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规划也在不断调整。

其中,拆迁是城市规划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在拆迁过程中,需要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本文将介绍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现状目前,衡阳市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的。

具体来说,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土地、附属设施、搬迁交通费用等方面,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优先选房、安置房等。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拆迁补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不同地区、不同开发商之间的补偿办法有所不同,导致拆迁补偿标准缺乏科学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衡阳市政府出台了一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该办法分别从房屋、土地、附属设施、搬迁交通费用、安置房等方面进行补偿和安置。

房屋补偿在房屋补偿方面,衡阳市要求开发商必须按照房屋的实际年限和建筑面积、品质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同时,对于被拆迁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房屋,可以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优先选房等安置方式。

土地补偿在土地补偿方面,衡阳市要求开发商必须按照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开发前后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同时,对于被拆迁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购买农民土地股份。

附属设施补偿在附属设施补偿方面,衡阳市要求开发商必须按照附属设施的实际年限、品质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搬迁交通费用补偿在搬迁交通费用补偿方面,衡阳市要求开发商必须对被拆迁的人员提供搬迁交通费用的补偿。

具体来说,对于轻型车辆,每人每次可以得到100元的补贴,对于重型车辆,每人每次可以得到200元的补贴。

安置房在安置房方面,衡阳市要求开发商必须按照实际情况购置房产并进行严格审核,保障购买人的合法权益。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0•【字号】衡政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次(11届3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二OO二年一月十日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用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各类建设需要征用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拆迁农村房屋以及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的用地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类建设用地的管理及城区征地拆迁的具体组织实施。

县(市)、南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管理及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征地前期工作第四条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征建设用地,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文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地计划,取得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后,才能申请用地。

未取得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予供地。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得突破上级机关下达的年度计划。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地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符合项目用地的限额指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单独选址定点建设项目,必须经省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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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日期:2012-5-25 作者: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来源: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点击次数:138 HYCR—2012—00005衡政发〔2012〕6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审批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城区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以及白沙洲工业园在实施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

第四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等原则。

第五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该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东以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为界,南至湘江,西至潭衡西高速公路,北至松木工业园用地北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A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C类控制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除A、B类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实行规划控制,村民自建。

A、B、C类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控制范围图为准。

控制区范围根据城乡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确需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衡阳市城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安置房、农民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三类建房实施组织领导。

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住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四个城区人民政府区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白沙洲工业园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联合审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城市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白沙洲工业园是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统规统建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村庄布局规划、乡(镇、街道)规划、村庄规划、村民住房及安置房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辖区内村民住宅的普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负责拆迁安置房的摸底调查和安置房方案的制定;负责审查村民建房申报资料;组织协调村民宅基地和拆迁安置房土地调整,协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拆迁安置房和村民集中建设点的选址定点;负责A类控制区内村民住房和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B、C类控制区内村民住房和安置房建设全过程监督;负责辖区内村民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征地拆迁面积的审核,负责对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面积的核定;负责统筹安排安置房建设资金和资金的使用监管。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拆迁安置房和村民集中建房的选址定点;负责审批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放线、验线、竣工验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村民违法建房案件的立案查处,参与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拆迁安置用地和村民宅基地的征用和审批,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协助土地调整手续和调解土地纠纷;负责拆迁安置地和村民宅基地的测量、定桩和放线;负责村民违法用地的立案查处;负责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的查处,参与集体土地上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违法施工的立案查处;参与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第十二条市房产局负责办理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变更,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其他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配合做好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拆迁安置房和村民集中建房的选址定点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每个村选择二至三个集中建设点,在A、B类控制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应在选定的集中建设点内建设。

第十五条集中建设点的选址:(一)集中建设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等规划;(二)集中建设点选址会审,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城区人民政府对初步选址进行实地察看,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联合提出选址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集中建设点面积的确定和管理:(一)根据各村村民人口和住宅的现状,适当考虑发展的需求,合理确定集中建设点面积;(二)集中建设点定桩放线。

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面积,办理规划用地蓝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用地蓝线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用地红线手续,组织定桩放线工作;(三)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确定和管理。

集中建设点中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确定实行会签制。

市财政部门根据征地拆迁的实际数量,提出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建议,由城区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安置地的规划用地面积和建设使用情况,各城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建立档案,确保安置用地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将安置用地变更为房产开发用地或作为其他项目用地。

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十七条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二)无房户或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的住房拥挤户;(三)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四)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旧村改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必须调整搬迁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二)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三)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四)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五)征地拆迁过程中按实物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六)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满三年的,但因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的除外;(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五章建设标准第十九条村民住房的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结合原有住房面积进行确定。

三人以下户(含三人),总用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30平方米的总用地面积,但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二十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根据其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进行确定,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55平方米/人,三人以下户,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5平方米;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且一户最多两套住房。

第二十一条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的多层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6-1.8之间,高层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5—4.0之间。

第六章报批报建第二十二条村民申请建房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由建房户向户口所在镇、乡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予以公示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拆迁安置房、农民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三类建房设立简易审批程序。

相关的承办单位要快捷高效办理批建手续,在正式受理报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予受理报建申请,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告知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审批,实行分区控制。

A类、B类控制区的村民建房原则上应在集中建设点内统一建设,只要符合规划要求由城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国土资源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C类控制区的村民建房由城乡规划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拆迁安置房的审批根据审定的征地拆迁数量,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在选定的集中建设点内划定安置用地蓝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批和用地红线手续,依据审批的规划方案,实行一站式审批。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保、消防、气象、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及时承办安置房建设项目的报批、报建、办证等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督查协调相关环节。

(一)项目立项:安置房建设项目立项实行备案制,由区政府提供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办理备案。

(二)建设用地报批:区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点规划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用地转用审批单》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报批:区政府提供项目建设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施工报批:区政府提供施工许可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

(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报批:区政府提供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消防支队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六)防雷设计审查报批:区政府提供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七)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报批:区政府提供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八)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报批:区政府提供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筹集第二十六条安置房建设资金为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中可用于安置房建设的部分和各城区政府在国有土地储备项目国土收入分成的部分资金。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现行的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安置房建设的实际成本,合理确定安置房拆迁补偿建设资金,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应根据安置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编制安置房建设资金预算,分年度或在安置小区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

安置房、统规统建房屋周边附属设施(水、电、气、路、通讯)要纳入财政的测算范围,市财政局可给各城区预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安置房建设启动资金,安置房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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