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座:股东董监高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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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案例

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案例

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案例一、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法律规定1.董事职责: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的权利和义务:(1)董事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重大事项决策并组织实施;(2)董事应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要求,及时向股东公开披露与公司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的重要信息;(3)董事应保持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其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4)董事应尽力履行职责,审慎决策,关注公司的持续经营,协助监事履行监督职责。

2.监事职责: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成员,其职责包括:(1)监事有权了解和审核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监事有权利提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3)监事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其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4)监事应当参加股东会,并有权在股东会上提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质询,对投资者关系、重组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3.高级管理人员职责: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中实际负责决策、管理和日常运营的人员,其职责包括:(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推动公司的发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2)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诚信、谨慎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3)高级管理人员应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案例分析1.张三利用职务便利案张三是公司的董事长,掌握着公司的决策权。

他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市场价格,购买低价的股票并以高价转让给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行为违反了董事应保持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法律规定。

监事及时发现了此事,并向法院提起了检举和控告。

上市公司高管法律培训讲义

上市公司高管法律培训讲义

上市公司高管法律培训讲义尊敬的各位上市公司高管: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与各位一同探讨上市公司高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管,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对于保障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框架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治理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

首先,是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法律,对公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则为公司的组织架构、股东权利义务、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等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

此外,还有诸如等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重要义务之一。

高管们需要清楚了解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关键。

若发生信息披露违规,高管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如警告、罚款等;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

同时,还可能面临民事诉讼,投资者可能会因信息披露不实而要求赔偿损失。

三、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上市公司高管往往能够接触到公司的内幕信息,因此更需要严守法律底线,避免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则是通过人为手段制造虚假的交易活跃或者价格波动,以误导投资者。

这两种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一旦被发现,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四、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中较为常见,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高管们要确保关联交易的定价合理,交易程序合法合规,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引发法律纠纷。

五、高管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要求高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等。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定期报告披露 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
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 10 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等
第2部分 董监高买卖股份管理
董监高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董监高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敏感期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买卖意向报备与信息披露
短线交易的规定: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协议转让”视同买入或卖出;“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视
同买入 董监高违反规定者,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外披露
3 敏感期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2条: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25%基数的计算
每年第一个交易日,按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为基数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2 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容提要
1
概述
2
董监高买卖股份管理
3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4
相关规则摘录
第1部分 概 述
(一)主要规则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合规交易规则梳理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合规交易规则梳理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合规交易规则梳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合规交易规则梳理1. 背景介绍上市公司作为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面临着复杂的合规要求和交易规则。

其中,关于股东及董监高合规交易的规则尤为重要。

本文将梳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合规交易规则,并提供相关的解释和示例。

2. 上市公司的股东及董监高成员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指的是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各个实体或个人。

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管)统称为董监高。

他们在公司的决策和经营中起着重要的角色。

3. 股东及董监高合规交易的定义股东及董监高合规交易,简称“合规交易”,指的是上市公司与其股东及董监高之间进行的交易,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确保交易的公正、合法和透明。

4. 合规交易的主要规则4.1. 相关交易的披露股东及董监高进行的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交易需要进行及时和准确的披露。

根据相关规定,相关交易的披露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交易的基本信息,如交易主体、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交易的项目及金额对公司的影响;相关方及其关联关系。

4.2.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涉及股东及董监高的关联交易,应经过独立董事的审议和董事会的决策。

审议和决策应充分考虑交易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利益最大化。

4.3. 高管交易的限制高管进行交易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般来说,高管在公开信息披露期间不得进行交易,以避免操纵市场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4.4.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约束对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必要对其行为加以约束,以减少操纵市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不当行为。

相关约束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确保独立董事的权力和地位;对实际控制人的准确披露和监管。

5. 合规交易的风险与挑战5.1. 内幕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合规交易涉及到内幕信息的使用和保护问题。

内幕信息的泄露或不当使用可能导致操纵市场、不公平交易等风险。

5.2. 利益冲突的防范和解决股东及董监高的交易有可能引发利益冲突。

以案评法:董监高与公司间借贷关系的有效性——对《公司法》一百一十五条性质的再探讨

以案评法:董监高与公司间借贷关系的有效性——对《公司法》一百一十五条性质的再探讨

以案评法:董监高与公司间借贷关系的有效性——对《公司法》一百一十五条性质的再探讨发布时间:2021-05-27T08:53:57.18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3期作者:时晓栋[导读] 一直以来,我国学界及司法实务界都倾向于认为《公司法》一百一十五条(以下简称“一百一十五条”)是效力性强制规定。

但鉴于笔者在实务中曾接触过此类交易,以及近年来,金融借贷领域的监管不断松绑的趋势,笔者不禁对上述观点产生了疑惑。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长久以来,我国在学术和司法实践中都倾向于将《公司法》一百一十五条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作为通道,介入到公司董、监、高与公司的借贷合同关系;但近年来的一些新的司法判例也揭示了《公司法》一百一十五条的本质可能是管理性质的,原则上不应该将其作为效力判断的依据,本文就这其中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合同法五十二条;公司法一百一十五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一、对《公司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解读(一)《公司法》一百一十五条是否被误读1.传统学者及法官的观点一直以来,我国学界及司法实务界都倾向于认为《公司法》一百一十五条(以下简称“一百一十五条”)是效力性强制规定。

但鉴于笔者在实务中曾接触过此类交易,以及近年来,金融借贷领域的监管不断松绑的趋势,笔者不禁对上述观点产生了疑惑。

2.对裁判文书的检索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在alpha数据库中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分别对援引了《公司法(2018修订版)》一百一十五条、《公司法(2013修订版)一百一十五条》和《公司法(2005修订版)》一百一十六条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检索,并对其中的裁判结果进行了概览。

通过检索,笔者发现,在援引《公司法(2005修订版)》一百一十六条进行裁判的案例中,法院即使在认定了借款合同已经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事实,原告也已履行完毕等事实之后。

依然会依据该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公司法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判令合同无效。

董监高法律风险案例(3篇)

董监高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业绩一直保持稳定增长,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然而,在2018年,公司因违规担保行为引发了法律诉讼,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二、案件起因2018年3月,公司下属子公司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A公司向B公司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A公司要求B公司提供担保。

B公司找到公司,请求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董事会成员在未充分了解B公司财务状况和信用评级的情况下,未经股东会同意,便决议为公司下属子公司A公司提供的1亿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此举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三、法律风险1. 违反《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成员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决议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证券法》规定: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进行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必须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其下属子公司A公司提供的1亿元借款担保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 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司违规担保,导致B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借款,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公司可能需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四、案件进展2018年5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公司辩称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是为了维护下属子公司的合法权益,且已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然而,法院认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未履行法定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公司败诉。

1. 公司声誉受损:公司因违规担保引发的法律诉讼,使其在业内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对公司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法董监高责任解读

公司法董监高责任解读

公司法董监高责任解读咱今儿个来聊聊公司法里董监高的责任,这事儿啊,听起来挺高大上的,其实就跟咱日常生活里的一些事儿差不离儿。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在一家不大不小的公司上班。

这公司啊,有董事会、监事会,还有那些个高管啥的。

小李呢,虽说不是啥董监高,但他可是把那些人的事儿看了个透。

就说这董事吧。

董事在公司里就像是一群掌舵的人,要为公司的发展方向负责。

我听小李讲啊,他们公司有个董事,老张。

老张这人吧,平时看着挺靠谱的,可就犯了个大错。

公司要投资一个新项目,老张呢,也没好好去调查市场,就跟着其他几个董事一块儿投票通过了。

结果啊,这项目赔得一塌糊涂。

这时候,公司法里董监高的责任就开始发挥作用了。

按照规定,董事得尽到勤勉义务,老张这明显就没做到啊。

小李说,当时公司开股东会的时候,那场面可热闹了。

股东们都气呼呼的,对着老张就开始数落起来。

有个股东大声说:“老张啊,你咋就这么糊涂呢?这投资是能随随便便就定下来的吗?你得为我们股东负责啊!”老张低着头,脸涨得通红,一个劲儿地说:“我错了,我真的错了,当时太草率了。

”监事呢,就像是公司的监督者。

小李说他们公司的监事老孙,那可是个认真的主儿。

有一次,高管小王想要挪用一笔公司的资金去做自己的私事儿。

小王以为自己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呢,可老孙在日常的监督中就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

老孙就找小王谈话了,他对小王说:“小王啊,你可别干傻事。

我在这监事的位置上,就得盯着你们这些高管,可不能让你们胡来。

这公司的钱可不是你想咋用就咋用的。

”小王一开始还想抵赖,可是老孙拿出了证据,小王就没话说了。

这要是老孙没发现,小王真的挪用了资金,那可就触犯公司法了,不仅小王要承担责任,董事们要是没发现这事儿,也得跟着遭殃。

再说这高管,那也是责任重大。

高管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要是因为自己的决策失误或者违规操作,那也跑不了。

小李他们公司有个高管,负责采购的老陈。

老陈为了自己能多捞点回扣,就跟一家供应商签了个高价合同。

基于民法典的董监高法律风险解读

基于民法典的董监高法律风险解读

(一)股东在出资方面的责任风险:
4、附证照资产出资瑕疵的处理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 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 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 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 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于民法典的董监高法律风险解读
CONTENTS
01 董监高的定义及定位 02 出资方的法律风险 03 董监高的法律风险 04 应对风险的套路和策略
刑事责任风险似乎离我们 并 不 遥远 , 也 不 一 定 能 给給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
每一个企业和企业家都有犯罪的潜在可能 每一个企业和企业家也都可能是犯罪的潜在受害者
PART 02
出资方的法律风险
三、责任和风险:
第一部分:股东的责任和风险: 出资责任是股东的基本责任。股东出资派生责任,是指因股东违反法
律及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的规定,未按期如数以约定方式履行自己的出 资义务,所直接引起的股东应负的各种责任。股东出资派生责任基于股东 的出资责任而生,也是股东的重要责任。
(一)股东在出资方面的责任风险:
2、设有他项权利资产出资的处理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 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 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程序瑕疵的处理。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 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 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 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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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在出资方面的责任风险:
18、认缴注册资本的责任和风险。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股东有不切实际的地情况:期限上, 数额上,等等。公司不能偿债时的责任,税务调整所得税扣除成本时的责任。
19、股东不缴注册资金风险:《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或 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交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未缴纳或返还,公司以股东会决 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资格解除登记办理完毕前仍对外承担法定义务。 对于部分抽逃或部分未缴的后果如何?法律未作规定:一是由于管理是按资本多数决原则,处理 好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关系;二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处理 好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 另外,公司职工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调整。
1、债权人考虑的是债权的保障问题,主要是通过监督公司的财 产不会违法减少来实现;
2、控股股东丧失控制权的忧虑和滥用控制权的问题;小股东合 法权利得到保障问题,也存在小股东滥用股东权的问题。
(一)股东在出资方面的责任风险:
15、股东出资不实中第三人的责任:《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 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6、股东权利被限制的情形:对出资违约或抽逃出资者权利的限制; 《解释三》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 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小股东也没有)
三、责任和风险:
第一部分:股东的责任和风险:
出资责任是股东的基本责任。股东出资派生责任,是指因股东违反 法律及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的规定,未按期如数以约定方式履行自己 的出资义务,所直接引起的股东应负的各种责任。股东出资派生责任基 于股东的出资责任而生,也是股东的重要责任。
涉案企业家的职务 总经理 56%
董事长 26%
实际控制人 17%
总工程师或 会计 1%
每一个企业和企业家都有犯罪的潜在可能 每一个企业和企业家也都可能是犯罪的潜在受害者
• 一、关于公司的几大关系:
• 第一、公司外部关系: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关系,主要是通过股东 的责任来体现,防止有限责任(股权)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 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14、股东抽资后第三人与股东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 《解释(三)》第十五条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 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 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解释三》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 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一)股东在出资方面的责任风险:
6、债转股问题,债权确定后转化为相应比例的股权。如天信集团重整。
7、股东出资违约的补交责任。(菏泽公司出资案)(股东或公司告股东)《公司法司法解 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 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和董监高的责任与风险
主讲人:
刑事责任风险似乎离我们还太遥远 并不一定能够带给企业更大的利润
企业家犯罪的人数是5年前的6.7倍
企业家犯罪案件(例)
企业家犯罪人数(人)
1827
272 245 2012年
599 463 2013年
799 657
2014年
921 793
2015年
1458 2016年
(一)股东在出资方面的责任风险:
5、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出资问题的处理。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 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 行了价值评估。
12、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股东公司及债权人起诉股东)《解释三》第十二条抽逃出资的几种情 形: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 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4、附证照资产出资瑕疵的处理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 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 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 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 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股东在出资方面的责任风险:
17、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责任问题:
第一,承认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承认他们之间的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 规定的情形即为有效合同; 第二,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自己的投资权益,不能向公司主张自己的投资权益,公司只与名义 股东发生投资关系,不与实际出资人发生关系; 第三,实际出资人想要自己变更为公司的股东,除应与名义股东就结束委托投资关系达成一致外,还应当 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四,名义股东在未经实际出资人授权的情况下,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 式处分的,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公司债权人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股东出资违约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 资人追偿; 总之,承认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委托关系,也承认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但不承认实 际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实际出资人只能与名义股东说话,公司只与名义股东说话。 个人认定特别情况下,隐名股东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即公司知情或公司组织办理的情况下。 股权激励机制下,代持股最好代在大股东名下,否则纠纷,虚假等。
(一)股东在出资方面的责任风险:
13、股东抽逃出资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债权人告股东及参与股东)《解释(三)》第十四条第 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 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 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 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 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股东在出资方面的责任风险:
2、设有他项权利资产出资的处理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 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 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 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0、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虚高的填补责任。(公司告股东包括发起人)《公司法》第三十 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 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
(一)股东在出资方面的责任风险:
11、股东出资作价过高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债权人告股东及发起人)《解释三》第九条 出资人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 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一)股东在出资方面的责任风险:
1、无权处分财产出资的责任。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 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 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 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 处置其股权。
3、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程序瑕疵的处理。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 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 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 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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