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中公共性困境
浅析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困境及对策

浅析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困境及对策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中存在着种种困境,这些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我们需要深入分析这些困境,找出对应的对策,使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更加顺畅和有效。
一、困境分析1.信息不对称公民在参与公共政策过程中,常常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
政府等权力机构往往拥有更多的信息资源,而普通公民却往往缺乏必要的信息来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决策。
这导致了公众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被动性和局限性。
2.权力不对等在公共政策过程中,政府和社会组织等权力机构通常拥有更大的资源和话语权,而普通公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很难将自己的声音真正传达给政府,更难以影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3.参与渠道狭窄目前我国公民在参与公共政策过程中的渠道相对较为狭窄,主要依赖于政府主导的形式化参与模式,对于一些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来说,寻求参与的渠道相对受限,这也限制了公众对政策的监督和建议。
4.参与意识不强相对其他国家的公民,中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意识相对较低,很多人对政策的决定和执行缺乏关注和参与。
这也制约了政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二、对策建议1. 提升信息透明度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扩大信息的披露范围和深度,使更多的信息能够为公众所知晓。
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实现信息的实时更新和便捷查询,提高公众对政策信息的获得和了解。
2. 增强互动平台政府可以建立更多的互动平台,与公众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对话和沟通。
通过建立公民参与的制度化渠道,政府可以更多地征集和采纳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3. 推动社会组织发展除了政府主导的渠道外,我国应当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可以给予这些组织更多的资源支持和话语权,扩大参与的主体范围,增加公众对政策的监督和建议。
4. 强化公民教育政府、学校和社会组织等各方应当共同加强公民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政治和政策的认知,培养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和能力。
简述公共政策问题的特征

简述公共政策问题的特征
公共政策问题具有以下特征:
1. 公共性:公共政策问题涉及到整个社会或特定群体的利益和福祉,而不仅仅是个体或少数人的利益。
这些问题通常与公共资源分配、社会公平、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有关。
2. 多元性:公共政策问题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的观点和意见。
这些利益相关方可能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商业利益集团、专业机构等。
这些利益相关方往往有不同的意见和需求,这就要求政策制定者需要平衡各方利益。
3. 复杂性:公共政策问题往往是复杂的,涉及多个因素和变量的相互作用。
其中可能包括经济、社会、环境、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因素。
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这些复杂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
4. 不确定性:公共政策问题通常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这是因为政策制定者面临的问题可能是新的、复杂的或有争议的,他们没有足够的信息和经验来做出准确的判断。
此外,公共政策问题的结果也可能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预期的结果与实际结果不一致。
5. 可操作性:公共政策问题需要转化为可操作的政策方案和具体行动。
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政策目标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现实情况和资源限制制定可行的政策措施。
6. 持续性:公共政策问题往往是长期存在的,需要长期的关注和解决。
政策制定者需要制定长期的政策规划和措施,不断监测和评估政策实施的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
公共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公共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公共政策的执行是实现政府目标和改善公众生活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执行的阻力、效果评估的困难、差异化执行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公共政策的执行效果,各国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针对性的对策。
首先,公共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之一是执行阻力。
政策的成功实施通常要面对来自多个方面的阻力,如政治行为、不愿意接受改变、官僚体系的阻碍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加强沟通合作:政府应与各利益相关方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包括市民、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等。
通过广泛的参与和开展多方合作,能够减少阻力来源,增加政策的成功实施机会。
2. 完善政策制定过程: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政府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提高透明度。
同时,应进行详尽的实证研究和评估,以确保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其次,公共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之二是效果评估的困难。
很多时候,政策执行结束后,对政策效果的评估和监测变得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制定评估指标:政府应制定明确的评估指标和标准,以便对政策执行后的效果进行量化评估。
政府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适合本国情况的评估框架。
2. 提高数据共享:政府应建立起完善的数据共享平台,以便于政策执行后的数据收集和评估。
政府还可以与学术机构或独立机构合作,进行独立的评估和监测。
最后,公共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之三是差异化执行。
很多时候,政策在不同地区或群体中的执行效果存在差异,这给政策执行带来了挑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个性化执行: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应考虑到不同地区或群体的差异性。
通过个性化的执行方案,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或群体的需求,提高政策执行的效果。
2. 增强监督能力:政府应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确保政策在各个地区和群体中得到均等的执行。
政府还可以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政策执行机构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执行能力。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困境分析

策 讨 论 议 程 和被 确定 为 予 以解 决 的 政策 问题 的过 程 。 在我国 .
政 策 议 程 主 要包 括 由社 会 团体 、社 会 公 众 向政 府 提 出的 公 众 议 程 和 政府 本 身 将 某 些 问 题 纳 入 政 策 讨 论 范 围 的 政 府 议 程 。 公 众 议 程 的 产 生需 要 问题 被 广 泛感 知 、被 多 数 人 认 为 有 采 取
Ma r . 2 0 1 5
Vo l _ 1 2 No. 3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困境分析
郑 鑫
( 山东 师范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 山东 济 南 2 5 0 0 3 8 ) 摘 要 : 公共政策作为一种权威的资源配置方式 , 公共性是其逻辑起 点也是最终结点 , 但 现 实 中存 在 公 共 政 策
2 0 1 5年 3月 第 1 2卷 第 3期
湖 北 经 济 学 院学 报 ( 人 文 社会 科 学 版 )
o u m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E c o n o mi c s f Hu ma n i t i e s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体, 其 自身 价 值 体 系 的 具 有相 对 独 立 性 。 即便 倡 导 社 会 一 致 , 但 在 现实 中 , 我 国
目标 、 价值和策略的大型计划” , 无论是何种 大型计划都有开
始 和结 果 , 最 终 的 结 果 就 是 实 现 计 划 目标 , 计 划 目标 直 接 指 向公 共 政 策 自身 的公 共 性 , 这 里 就 体 现 出拉 斯 维 尔 所 说 的 公 共 政 策 的 价 值 导 向 。托 马斯 ・ 戴 伊将 公 共 政 策 定 义 为 “ 政 府 选 择要做或不做的一切 ” , 政 府 作 出选 择 的 前 提 是 价 值 观 , 公 共 政 策 作 为 政 府 选 择 做 或 不 做 的一 切 , 必 然 体 现着 政府 的 价 值 观, 在 民主社会 , 实现公正 、 公平 是必然要求 , 而 这 更 符 合 政 府 和 公 众 的 期 望 与要 求 。
公共政策中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中公共性困境一、公共政策主体的公共性困境公共政策主体是指那些在特定政策环境中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监控、调整的个体和团体。
其中,广义的政府(即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公共政策的法定产生者,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是最主要的政策主体。
传统观点认为,作为公共政策最主要的制定和执行主体,政府是广大社会公众权利和意志的代表者,政府的公正与准确是一种固有的天赋,政府不具有白身利益。
不过,现实中政府的白利性却是客观存有的。
政府的白身利益能够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
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组织类型,政府是由若干名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而政府工作人员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他们也具有各种各样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而这些需要也都期望得到满足。
从某种水准上说,也正是其个体需要和组织需要的相互作用,才保证了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转。
当他们的个人需要以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形式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社会特性时,这种需要就转化为了个人利益。
因为他们常常被置于“公仆”的地位而不能明确追求白身利益,他们的白利动机受到了限制,从而迫使他们采用其他方式实现白己的利益,比如通过贪污受贿、挪用或占用公款等行为来实现白己的私利。
第二,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
任何政府都有职能部门和层级的划分,这种划分是组织规模扩大化和管理工作专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各项职能正常运转、组织目标顺利实现的组织结构保障,但这种划分在客观上却容易形成纵向上的层级断裂、横向上的部门交叉、整体上的条块分割的行政格局,从而使得政府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萌生不同的团体利益。
例如,在经济发展和投资格局中出现的地区产业趋同现象,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资源、市场的行政保护现象,以及各部门为了维护本行业、本部门利益而人为设置市场障碍、防止外地区行业竞争进入等现象,都充分证实了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的存有。
第三,政府整体的机构利益。
浅析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困境及对策

浅析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困境及对策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困境,这些困境可能会阻碍公民有效参与政策决策,从而影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浅析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困境,并提出对策。
一、信息不对称在我国的公共政策过程中,政府通常拥有更多的信息资源,而公民的信息获取渠道相对有限。
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公民难以对政策进行充分的理解和评估,进而影响其参与的质量和效果。
对策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机制。
政府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向公众公开政策相关的信息,包括政策的制定过程、决策依据、实施情况等,同时鼓励和支持公民通过互联网、媒体等渠道获得政策信息,并提供公民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政策参与渠道有限目前我国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主要通过意见征求、听证会等方式进行,但这些渠道的开放程度和效果有限,公民的参与感较低。
对策是拓展政策参与渠道,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机制。
政府可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技术手段来吸纳公众意见,同时可以设立专门的民意调查机构或机构来汇总和分析公民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参与机会不均等在我国,一些群体由于身份、地域、经济条件等原因,参与公共政策的机会和条件并不均等,这加大了一些群体的政治边缘化风险。
对策是通过建立更加包容的参与机制,促进不同群体的均等参与。
政府应当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力度,鼓励他们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和决策,例如可以设置专门的补贴和扶持措施。
社会组织和媒体也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宣传和组织,帮助他们发出自己的声音。
四、参与意见缺乏权威性当前我国公民的参与意见往往缺乏权威性,政府往往只是形式上征求公众意见而已,并不会认真对待和采纳公民的意见建议。
这种情况使得公民在参与政策过程中感到沮丧,减弱了其积极性。
对策是加强公众意见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政府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意见征集机制,确保公众意见能够得到公正公开的处理和反馈,创造一个公开透明的意见征集和采纳机制。
我国公共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我国公共政策执⾏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我国公共政策执⾏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所谓公共政策,即公共权⼒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案。
它的作⽤是规范和指导有关机构、团体或个⼈的⾏动。
其表达形式包括法律规、⾏政规定或命令、国家领导⼈⼝头或书⾯的指⽰、政府规划等。
公共政策执⾏在整个⾏政管理活动中有着⼗分重要的地位。
作为政府调控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关系,实现公共利益的合理分配及具体⾏政⽬标的重要⼿段之⼀,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公共政策越来越发挥着举⾜轻重的作⽤。
然⽽,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公共政策在执⾏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偏差,严重影响了政策⽬标的有效实现。
对于我国公共政策执⾏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有关资料我总结了以下三个⽅⾯:(⼀)公共政策内容的偏离。
在公共政策的执⾏过程中,执⾏部门难免会考虑⾃⾝利益⽽偏离执⾏政策的内容。
擅⾃改动部分政策内容,选择性执⾏政策内容抑或延伸莫须有的政策内容,这些⾏为都对公共政策偏离预期效果产⽣不同程度的负⾯影响。
当需要执⾏的政策与负责执⾏的机关、部门存在利益冲突时,执⾏机关就制定与上级机关公共政策表⾯相⼀致,实际上相违背的执⾏措施,妨碍公共政策的全⾯实施。
执⾏对⾃⼰有利的内容,⽽擅⾃变动于⾃⾝不利的内容,严重影响党和围家的形象,极⼤损害了我国社会主义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以及国家和⼈民利益。
当地⽅政府单位注重⾃⾝利益⼤于国家时,执⾏机关便对上级政策指令或命令进⾏筛选,选择对⾃⾝有利的规定执⾏。
合利执⾏,不合利不执⾏,在执⾏中见黄灯便⾛,见红灯便绕道。
置国家的利益于不顾,站在⼩团体利益的⽴场上钻政策的空⼦,断章取义,为我所⽤,极⼤程度妨碍了上级部门⽬标的实施。
当然,在公共政策的执⾏中也有执⾏部门为了本地利益采取⼀些⼟政策,或附加⼀些原⽬标所没有的内容,致使政策不能准确执⾏到位⽽出现政策失真。
特别是⼀些地⽅,打着贯彻上级政策要结合本地实际的旗号,另⽴⼀套规定,⾃⾏其是,谋取私利,严重阻碍了政策执⾏的⼒度和效果。
论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的困境与措施

论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的困境与措施内容摘要: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是由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所决定的。
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对于实现公共政策过程的社会化,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维护社会的稳定,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政治认同感,加强社会监督,克服权力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分析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必要性和作用、面临的困境,并就解决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推动我国决策民主化。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众参与困境措施随着信息化、全球化的到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众参与已成为全球的“热点”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政府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由于公共政策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然会引起公众的广泛参与。
在现代政治制度和行政决策体制中,政府不能不对公众所认同的公共利益加以重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众作为公共政策制定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的意识和要求也随之增强。
在这种背景下,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的必要性与意义,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推进政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已成为现代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分析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对公共政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有重要作用。
在现代社会公民参与对于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共性和执行力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过程还存在着诸如机制不健全、渠道不畅通、组织化和制度化水平较低的困境与挑战。
因此,必须通过培育公民文化、构建制度体系,来提高公民政策参与的能力和水平,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共政策结构,优化公共政策的过程和效能。
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其实质是公共权力机关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价值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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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中公共性困境一、公共政策主体的公共性困境公共政策主体是指那些在特定政策环境中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监控、调整的个体和团体。
其中,广义的政府(即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公共政策的法定产生者,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是最主要的政策主体。
传统观点认为,作为公共政策最主要的制定和执行主体,政府是广大社会公众权利和意志的代表者,政府的公正与准确是一种固有的天赋,政府不具有自身利益。
不过,现实中政府的自利性却是客观存有的。
政府的自身利益能够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
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组织类型,政府是由若干名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而政府工作人员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他们也具有各种各样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而这些需要也都期望得到满足。
从某种水准上说,也正是其个体需要和组织需要的相互作用,才保证了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转。
当他们的个人需要以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形式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社会特性时,这种需要就转化为了个人利益。
因为他们常常被置于“公仆”的地位而不能明确追求自身利益,他们的自利动机受到了限制,从而迫使他们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比如通过贪污受贿、挪用或占用公款等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私利。
第二,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
任何政府都有职能部门和层级的划分,这种划分是组织规模扩大化和管理工作专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各项职能正常运转、组织目标顺利实现的组织结构保障,但这种划分在客观上却容易形成纵向上的层级断裂、横向上的部门交叉、整体上的条块分割的行政格局,从而使得政府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萌生不同的团体利益。
例如,在经济发展和投资格局中出现的地区产业趋同现象,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资源、市场的行政保护现象,以及各部门为了维护本行业、本部门利益而人为设置市场障碍、防止外地区行业竞争进入等现象,都充分证实了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的存有。
第三,政府整体的机构利益。
政府组织常常被人们设定为社会的公共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是社会最高利益的代表者,并不具有自利性。
事实上,政府组织同样拥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比如特殊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和精神文化特权等。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政府管理工作从社会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特殊的专业化、专门化的工作,政府组织的自利性就越来越突出。
所以,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理解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是多元利益主体之一,也要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
当前,各国政府的规模扩大化、部门支出的增长等都是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扩张行为。
从理论上讲,公共政策是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解决社会公共问题而产生的,公共性是其逻辑起点;公共政策又以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目标,公共性是其价值终点;公共政策运行过程的各个环节都以公共性作为其基本的指导原则和标准。
所以,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
作为公共政策主体构成要素的政府,其公共性既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也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的重要体现。
不过,为什么现实中的公共政策却存有着与公共性相抵触的自利性呢?现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论是无法对此问题作出科学解答的。
于是,政策主体理论上的公共性和现实中的自利性之间的冲突便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二、公共政策目标的公共性困境公共政策目标是指公共政策主体针对现实中存有的问题,基于自身需要和社会提供的可能而设想出的一种希望状态。
依据公共政策公共性原则的要求,公共政策目标应该具有公益性,即公共政策应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
关于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
当前,学术界对公共利益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公共利益和抽象的或实体的或理想的自然法规、正义、正当理由这个类的价值标准和规范联系在一起,即将公共利益理解为一种合法利益、正当利益;二是把公共利益和个别人物的特殊利益或集团、阶级的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或与多数派的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即将公共利益视为与个别人物、个别集团、阶级的特殊利益相对立的多数人的利益;三是把公共利益与个人之间的竞争过程或集团之间的竞争过程联系在一起,认为个人之间以及集团之间利益竞争的结果便是公共利益。
公共选择理论学者认为,社会上实际并不存有作为政府公共政策所追求目标的所谓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肯尼思·阿罗在《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1951)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该定理阐释了将个人偏好或利益加和为集体偏好或利益的内在困难。
该定理指出:试图找出一套规则或程序,从一定的社会情况下的个人选择顺序中推导出符合某些理性条件的社会选择顺序,一般是办不到的。
阿罗证明,简单加法不足以在个人偏好中排出一个一致的共同次序,这些个人偏好本身也是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的。
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詹姆斯·M.布坎南也指出:在公共决策或集体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有根据公共利益实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有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
所以,依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作为公共政策根本目标的公共利益是不存有的,那么公共政策所追求的公共性自然也只能是一种虚幻的公共性,这显然是和现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论研究成果相矛盾的。
即使我们不认同公共选择理论对公共利益的论述,仅从学术界对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的定义的争论中也能够看出,公共利益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概念,它对于公共政策的研究人员来说难于把握,它对于作为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政府来说更难于把握。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则要求将公共利益视为公共政策的根本目标,而公共利益本身却是模糊不清、飘忽不定的。
能够想见,在没有回答到底是不是存有公共利益以及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两个基本问题的条件下,政府又怎能制定出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呢?现实中,政府官员制定和实施的公共政策所追求的也仅仅是他们自己观点领域中的模糊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官员个人价值观的影响,不同水准地带有主观性和狭隘性。
同样,在既没有证明公共利益的真实性又不能科学界定其内涵的前提下,政策研究人员又如何能够对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实行深层次的研究呢?于是,公共政策的虚无性和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便构成了公共政策研究中的一个理论难题,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三、公共政策问题的公共性困境公共政策问题是指那些引起政府的注重并纳入政府议程的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是指社会的实际状态与社会公众所期望的状态之间的差别,也就是需要解决的各种社会矛盾。
就其本质来说,政策问题是“思想作用于环境的产物,它们是通过度析从问题情势里抽取出的要素。
所以,我们所遇到的,是问题情势而非问题,问题就像原子核细胞一样是观点的产物”[4]。
能够说,“问题不能脱离对它们实行定义的个体和群体而存有,也就是说,并不存有其内部和自身就构成政策问题的‘自然的’社会状态”[5]。
只有当人们对改变某些问题情势的希望作出判断时,才能产生政策问题。
可见,政策问题是被人们感知、觉察到的状况,是与价值、规范和利益冲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当前,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正在成为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现实挑战。
任何时代和任何时期,都存有着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社会问题,而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的政府,有必要注重并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但社会上存有的问题为数众多,纷繁复杂,而因为时间、水平和资源的限制,政府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而只能解决其中的一部分问题,政府应该解决哪些社会问题呢?这需要对各种社会问题实行选择,也就是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首要环节确立公共政策问题。
依据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则,公共决策权力应该归社会公众所有,公共政策应该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所以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首要环节的公共政策问题确立过程,也应该在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下来完成,于是公共政策问题的确立过程应该是社会公众的选择过程。
不过在现实中,政策问题的确立过程,仅仅政府将必要的社会问题纳入政府议程并将其转化为政策问题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在诸多社会问题中实行选择的过程,而不是社会公众对社会问题实行选择的过程。
政府对公共政策问题的选择,归根到底就是政府工作人员的选择,这种选择在本质上是一种主观认定。
因为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信仰或价值观不同,选择的结果也就必然不同。
对于同一问题,有些人看来非常重大,需要政府采取行动加以解决,而将其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而另一些人则可能不以为然,认为没有兴师动众的必要,而拒绝将其纳入公共政策问题之列。
于是,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可能会给政策制定带来两种直接后果,其一是社会公众普遍注重的社会问题却没有被确立为公共政策问题,这无疑是对社会公众民主权利的剥夺,是与公共政策的公有性、公治性原则格格不入的。
其二是被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的社会问题并不是社会公众最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这显然是对政策资源的肆意浪费,既没有真正代表社会公众的意志,也不符合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基本要求。
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该属性要求公共政策必须准确界定公共政策问题,而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却使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具有了一定的随意性。
所以,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在一定水准上冲击着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二者之间的矛盾便构成了公共政策公共性研究的又一困境。
四、公共政策价值的公共性困境公共政策价值是指公共政策主体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所遵循的价值准则。
公共政策具有各种不同层次的价值追求,效率和公平一直是政策研究人员最为注重的两种价值。
效率,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与所投入的各种资源的比值,即收益与成本的比值。
作为公共政策价值的效率,主要是指对政策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公平,是人们对社会运行状态的一种带有主观性的价值判断,包括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
机会公平是注重规则的无差别性的公平,即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结果公平是注重人的差异性的公平,即对不同的人实行不同的规则。
作为公共政策价值的公平,能够理解为对政策资源配置合理性的判断。
公共政策效率价值取向的存有,正在冲击着公共政策的公平价值取向,进而使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研究陷入困境。
关于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否认二者在一定水准上的相互统一,但就公共政策来说,我们所看到的更多的却是二者之间的相互对立。
效率与结果公平在终极意义上是“两全”的关系,而在日常操作中,特别在微观层次中,是“难以两全”的关系。
效率价值取向强调以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产出,提升政策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这就需要通过激励性差别分配机制激活各种生产要素,以最大限度地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
但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是客观存有的,不同社会成员的先天禀赋和社会背景是不同的,所以这种激励性差别分配机制必然会导致结果的差别,即强者会获得更多的资源,弱者会获得较少的资源,甚至丧失掉已有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