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管理规定(doc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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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三篇)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三篇)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用电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维护供电设备和用户的安全,制定以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第一条:用电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规定购买正规合格的用电设备,并按照要求安装、使用、维护设备。

第二条:用电用户应当确保家庭、工地、厂企等用电场所的电线、插座等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查,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用电用户应当按照电力部门提供的用电容量进行合理用电,不得超标用电,避免过载、短路等电线故障引发的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

第四条:用电用户不得随意更换或私拉乱接电源线路,严禁乱拉乱接电线、插座等设备,确保电路的正确和安全连接。

第五条:用电用户不得在用电设备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避免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第六条:用电用户不得将电线、插座等设备暴露在雨水中,避免因水进入设备引发的电击等事故。

第七条:用电用户应当定期对用电设备的漏电、过流、电压等指标进行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性能。

第八条:用电用户应当合理选择和使用电热设备、电动工具等高能耗设备,避免超负荷使用导致供电不稳定和电线过热引发的事故。

第九条:用电用户应当安装并定期更换安全保护设施,如漏电保护器、断路器等,确保供电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安全性。

第十条:用电用户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定期检查、充电并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十一条:用电用户应当遵守电力部门的用电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电费并不得违法欠费。

第十二条:电力部门应当加强对用电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供用电安全知识和常识,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用电素质。

第十三条:电力部门应当加大对用电用户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用电设备安全隐患,确保用户的用电安全。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用户,电力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电等,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电力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电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汇总和分析事故信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用电安全管理水平。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防范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企业(含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的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核安全隐患除外。

第三条电力企业负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本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隐患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对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重大隐患进行督办。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

其他隐患判定由电力企业负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五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二)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S)重大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判定标准;(四)隐患的治理流程;(五)重大隐患治理结果评估;(六)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培训;(七)资金、人员和设备设施保障;(A)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根据《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等电力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规程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进行登记。

电力行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电力行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电力行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操作,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管理,杜绝不良行为,预防安全意外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队伍的综合素质,确保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便施工顺利安全。

(一)、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理制度3、材料物品分类码放整齐。

4、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

做到工完料清。

5、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整洁。

不得穿拖鞋、不得光着肚皮上班。

6、工棚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7、团结同志,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

8、对施工机械等躁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躁声扰民。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新工人入场,道德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

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

如安全带等。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

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5、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

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灯。

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马道和安全梯。

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

注意用电安全。

1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

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现场地需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材料验收:开工进场的材料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严禁劣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进场材料按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电力操作和安全管理规定(3篇)

电力操作和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行业的安全管理,保障电力生产、输电、配电、用电等环节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电力生产、输电、配电、用电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电力生产、输电、配电、用电等环节的安全。

第四条电力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电力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第六条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二)综合治理,全面负责;(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七条电力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八条电力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电力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条电力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现场安全、文明、有序。

第十一条电力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电力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输电、配电、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输电、配电、用电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技术先进,设备可靠。

第十四条输电、配电、用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输电、配电、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输电、配电、用电单位应当加强对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输电、配电、用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输电、配电、用电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检修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16一般安全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16一般安全措施

16一般安全措施16.1一般注意事项。

16.1.1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正确佩戴安全帽。

16.1.2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应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16.1.3变电站(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应覆以与地面齐平而坚固的盖板。

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应设临时围栏。

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应恢复原状。

16.1.4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

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应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

临时遮栏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

上杆离地高度为1050-1200mm,下杆离地高度为500~600mm,并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

原有高度100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16.1.5变电站(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应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16.1.6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使用前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

同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有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6.1.7各生产场所应有逃生路线的标示。

16.1.8直流输电系统正常运行时,人员进入阀厅巡视走道宜佩戴耳罩。

16.1.9在带电设备周围禁止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16.1.10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6.1.11在变、配电站(开关站)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常见内容:
1. 严禁非法接入电力线路或私拉乱接电线,防止电力盗窃和违法用电行为。

2. 使用合法合规的电器设备和用电设备,不得使用过期、损坏或未经安全检测合格的设备。

3. 定期对电线、插座和开关等电气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安全可靠。

4. 严禁在平时或离开时未切断电源情况下,随意插拔电器插头或重复开关电源,防止电击事故发生。

5. 注意合理使用电器,避免超负荷使用或同时使用大量高功率电器,以免造成电路过载。

6. 不得随意更换电表或更改用电电路,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7. 严禁在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8. 确保用电线路周围空气流通,并远离易燃易爆物体和水源,防止电火灾和触电事故。

9. 不得将电线或插头插入有水的区域,如浴室或泳池,以防止触电事故。

10. 在雷雨天气中,及时切断电源,以防止雷电引发的安全事故。

11. 在异常用电或用电设备问题发现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或电力公司,及时排除隐患。

12. 参与用电设备维护和检修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这些规定可能会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有所差异,所以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相应的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电气火灾和触电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电气安装、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电气和用电安全。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应设立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的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气和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规定;(二)组织制定本部门、车间的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电气和用电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四)组织电气和用电安全教育培训;(五)参与电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六)其他与电气和用电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电气设备与用电设施管理第八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进行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和试验。

第九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的设计、选型、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和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二)具备足够的机械强度、电气性能和绝缘性能;(三)安装位置合理,便于操作和维护;(四)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五)定期进行试验和检查。

第十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和试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管理规定

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管理规定

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第一条(目的):为保障电力工程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节适用范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程项目等相关单位以及从事电力工程的人员,包括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人员等。

第三节定义•第四条:本规定中的相关术语定义如下:1.电力工程:指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与电力相关的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

2.安全措施:指保障电力工程安全运行的各项措施,包括防火、防爆、防雷、防电击等各项安全措施。

3.管理标准:指对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各项标准要求。

4.考核标准:指对电力工程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的标准要求。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节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及其职责,并订立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条:公司应订立电力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权力和责任,并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方案、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确保电力工程施工、运行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工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电力工程进行安全检查,适时发觉和排出安全隐患。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对电力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

第五节安全措施•第十条:电力工程安全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防火措施:实行合理的防火措施,确保电力设备、材料和周边环境的消防安全。

2.防爆措施:实行必要的防爆措施,确保电力设备和相关区域的防爆要求得到充足。

3.防雷措施:实行合理的防雷措施,确保电力设备和相关区域的防雷要求得到充足。

4.防电击措施:实行有效的防电击措施,确保电力工程人员在操作、维护电力设备时不发生电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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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第15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21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

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第29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3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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