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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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2)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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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防范风险,加强公司代销业务的风险监控工作,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法律规定、《xx证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xx 证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金融产品代销风险控制的目标(一)确保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规章的全面贯彻执行;(二)确保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的全面、准确实施;(三)确保金融产品销售系统的稳健运行;(四)确保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的各种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五)确保金融产品发行人、投资人及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金融产品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金融产品代理销售风险控制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及时性、全面性原则:(一)有效性原则: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金融产品交易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规范交易各环节的业务活动,强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提高本公司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保证日常核算、经营等业务的健康、有效发展;(二)审慎性原则: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谨慎对待每一个风险点。

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制度所带来的现实效益和潜在效益、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剥去问题表象,找准问题实质,及时堵住缺口,审慎处理,使风险得到有效削减,降低风险损失水平;(三)及时性原则: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和合规部利用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和实时监控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指标对代销金融产品交易整个过程实施追踪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对策,将风险的影响化解于萌芽状态,以消除或降低风险损失;(四)全面性原则:金融产品代理销售由公司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相关部门、公司各营业部两级负责,涉及金融产品的发行、认购、申购、赎回、清算、开销户、查询、挂失、解挂等各环节。

风险控制应涵盖金融产品代理销售的各个部门和岗位;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机构设置应适应代销业务的需要,分工明确,有利于相互制约监督。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正文:----------------------------------------------------------------------------------------------------------------------------------------------------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

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是指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方面的管理制度。

该规定的作用是为了确保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时,落实风险管理,确保金融市场秩序和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公司的发展。

首先,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时,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规范交易行为,积极发挥风险管理作用,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其次,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投资者教育机制,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风险,并做好风险投资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时,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确保代销人员的职业操守,完善金融产品的合规性,提高金融产品的安全性。

最后,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息完善度和合规性,及时发现客户风险,积极发挥风险管理的作用,确保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利于证券公司规范代销金融产品行为,确保金融市场秩序和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公司发展。

证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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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工作,促进金融产品代销业务有序、规范、健康的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是指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批准获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后,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开展模式分为两类:销售模式和客户介绍模式(居间)。

其中,销售模式是公司代理其他机构销售金融产品;客户介绍模式(居间)是公司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

二者均须符合本制度的业务规定。

第四条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是根据可代销的金融产品进行划分,主要分为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公司代销开放式基金业务和销售本公司资产管理集合产品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公司对金融产品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形成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为决策机构、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为内核机构、经纪业务事业部为执行机构、营业部为销售机构,信息技术部、清算部、合规部、稽核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等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组织体系。

公司禁止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六条公司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应当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使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适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目标。

第七条公司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有助于客户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必要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产品的说明、风险揭示、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作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范围、类型、规模等各项事宜和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审批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类型、规模等涉及业务发展规划的重大事项;(二)定期听取各相关部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发展情况报告;(三)审批发生涉及代销金融产品突发事件时,单项业务风险处置预案或补救执行方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工作指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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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工作范围
1.1 本指引适用于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1.2 金融产品包括:汇总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

第二节:工作流程
2.1 准备工作
(1)了解金融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类型、规模、收益、风险等方面的信息。

(2)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背景、财务状况、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

2.2 客户确认
(1)根据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推荐适合的金融产品。

(2)核对客户身份信息,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备性。

(3)向客户介绍产品的特点、收益和风险,并告知客户相关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

2.3 业务确认
(1)在准备好客户信息后,向金融产品的管理人提交业务申请。

(2)对金融产品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和文件。

2.4 审批
(1)金融产品管理人对业务进行审批,并核对客户信息。

(2)审批通过后,预约客户签署业务协议。

2.5 合同签署
(1)客户和金融产品管理人在银行或证券公司签署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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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与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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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与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证券金融市场总部销售与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原则与架构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金融市场总部销售与交易服务部向投资者销售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短融、中票等公开发行的债券,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通过订立业务制度,实施流程控制,确保投资者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资质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的风险控制要求。

第二章准入与评级第四条销售业务的投资者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划分。

目标客户是专业投资者。

根据了解的客户信息,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公司不对此类客户设置准入标准,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即可:(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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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年**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业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自律规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律组织规定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制度,拟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过程中,依据有关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把合适的非公募金融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非公募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证券、期货、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凭证,银行理资产品等。

第四条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产品适当性管理的指导原则包括:(一)投资者权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或销售人员的权益与投资者的权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性原则。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对产品管理人、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估,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产品的重要依据。

(三)有效性原则。

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四)差异性原则。

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非公募产品投资者适当性材料的评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的行为,保护客户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定义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代理销售行为。

2. 金融产品:指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

3. 客户:指通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的个人和机构。

4. 代理销售: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的行为,包括宣传介绍、办理登记、协调相关事宜等。

三、代理销售资质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条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一旦涉及到代理销售行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其自身业务范围内,单独开设特定的证券服务部门予以专人负责,且必须获得金融机构的授权。

2.金融机构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行为应进行严格监督,金融机构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签署代理销售协议。

四、宣传介绍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与客户交流时明确告知客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人,客户投资金融产品的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

2.对于代理销售的金融产品的主要特点、风险、收益等相关情况,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客户讲解清楚明白,提供充分、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避免虚假宣传,不得挑选制定宣传材料中的某些信息向客户高调宣传。

3.在宣传介绍中,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依规,按照金融产品发行机构要求进行。

五、客户投资风险评估和产品适当性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前应先进行客户投资风险评估并保留相关记录,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投资期限、投资目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投资产品。

2.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通过客户调查问卷、面谈等方式了解客户的投资知识、经验、偏好、财务状况和承担风险的能力等,从而确定投资产品是否适合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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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特制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销产品”是指公司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代销产品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开展代销产品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监会的监管规则以及行业自律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代销产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代销产品,不得出借经营场所供其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销售金融产品,不得在从事代销过程中侵害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行为,不得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第二章管理框架
第六条公司代销产品评审由两级架构组成,代销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
委会”)为公司代销产品的评审决策机构;代销产品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为代销产品评审委员会下设执行机构。

第七条评委会成员由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业务总部、销售交易部、风险管理部成员组成。

工作组成员由财富管理中心和销售交易部成员组成。

第八条评委会是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决策机构,由1名主席和5名评委组成。

1名主席由财富管理中心委派,5名评委分别由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业务总部、销售交易部、风险管理部委任。

评委需具备公司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执行董事以上业务序列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评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拟代销产品的上架销售进行评审;
(二)对拟代销产品的风险和发行人等级结果进行评审;
(三)对拟代销产品的客户适当性管理材料进行评审;
(四)对公司代销产品相关制度的拟订、修订进行审议。

第十条工作组根据“分类管理,标准统一”的原则,分别对公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公募产品”)和非公募金融产品(以下简称“非公募产品”)进行分类管理。

工作组的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代销产品的引入和立项管理;
(二)代销产品评审的组织管理;
(三)代销产品的售后跟踪管理;
(四)代销产品相关制度的拟定和修订。

工作组拟订的代销产品相关制度经评委会审议通过,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工作组至少有6名成员组成,分别由财富管理中心和销售交易部各委派3人组成。

工作组成员名单(附件2)经评委会通过后生效.
(一)工作组成员由销售交易部和财富管理中心人员构成,常设成员6名,分别包括:公募产品引入岗、公募产品流程管理岗、公募产品风险管理岗和非公募产品引入岗、非公募产品流程管理岗、非公募产品风险管理岗。

(二)工作组设置2个组长,分别负责公募产品和非公募产品的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工作组可根据产品类别不同,分别制订业务实施细则。

业务实施细
则涉及的内容至少包括: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审、客户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规范、产品培训、产品档案管理、客户回访等方面的内容。

相关细则经评委会同意,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财富管理中心作为工作组组成成员,除工作组职责之外,负责非公募产品运行情况的后续跟踪,配合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对分支机构在产品代销环节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销售交易部作为工作组组成成员,除工作组职责之外,负责公募产品运行情况的后续跟踪,配合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对分支机构在产品代销环节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发行协调、产品适销性评估、产品上架、产品培训、组织销售、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业绩考核、产品销售资料存档、客户回访、投诉纠纷处理、投资者教育与客户服务等工作。

(一)各分支机构、营业部合规专员负责所在部门在开展代销产品环节过程中的合规检查工作,如发现问题,按公司制度要求及时上报公司。

(二)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代销产品的考核指引工作,各分支机构、营业部可根据考核指引制定实施细则。

在营销人员销售行为考核中,将售前宣传、售后服务、信息披露、客户投诉处理等情况纳入营销人员考核指标体系。

(三)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对代销产品进行销售上架管理,包括下发产品销售通知、销售信息公示等。

销售通知应明确产品概况、产品风险等级、适合的客户范围、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适销区域、销售人员资质要求、产品培训要求等。

第十六条互联网金融部负责代销金融品在互联网平台的产品展示,并协同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进行产品培训、组织销售、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产品销售资料存档、客户回访、投诉纠纷处理、投资者教育与客户服务等工作。

第十七条法律合规部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核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二)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对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业务开展合规检查;
(三)审核公司与产品发行人签订的代销协议;
(四)根据公司代销产品的制度规定,对产品尽职调查材料、评审材料、客户适当性材料规范性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部委派评委会成员,参与代销金融产品评审。

第十九条稽核部将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纳入常规稽核项目。

第三章代销产品售前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代销产品实行上架销售制度,凡未上架的产品不得组织销售。

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互联网金融部、分公司、营业部向客户推荐的产品,其发行人和产品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工作组根据代销金融产品的种类不同,分别参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办法》,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制定相关产品风险评审实施细则,报评委会审议通过,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代销产品实行发行人准入制度,凡未获公司评委会通过的产品发行人发行的产品不得上架销售。

第二十三条代销产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评审:
(一)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集团内部主要企业发行的产品,可免除发行人评审,且由以上发行人出具产品的风险评级报告,评委会对产品进行上架评审。

(二)公司及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发行人可免除评审,并由发行人出具该产品的风险评级报告,评审委对产品进行上架评审。

(三)对于公募产品,实行发行人准入制度,获准准入的发行人发行的公募产品,可直接上架销售。

第二十四条对于公募产品,公司授权评委会对已签署代销协议的公募产品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公募基金产品无需评委会评审,可直接上架销售。

每季度由工作组向评委会报告已代销公募产品情况。

对于非公募产品,经评委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上架销售。

第二十五条代销产品上架前,公司应与产品发行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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