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基本规程
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一、前言村镇银行作为服务于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一直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为了满足客户对个人车辆购买的金融需求,村镇银行开展了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并建立了本操作规程,以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村镇银行开展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的业务操作。
二、业务概述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是村镇银行为满足客户购买个人专用营运汽车(如出租车、客运车、货运车等)所需资金的金融服务。
借款人可以选择分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车辆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不超过车辆价格的80%。
三、业务操作流程1、客户申请客户向村镇银行提出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汽车购车合同、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等相关材料,并签署相关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
2、风险评估村镇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还款能力评估、车辆评估,以确定贷款风险等级,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审批批准经风险评估认定,若客户符合贷款条件,银行进行贷款审批,根据审核结论,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4、放款发放经银行批准后,为客户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按照客户要求的方式向购车方或客户本人发放贷款。
5、贷后管理村镇银行对客户进行贷后管理,定期与客户联系,了解贷款还款情况以及车辆使用情况,并进行监督和回访,确保贷款安全,维护客户关系。
四、业务费用1、利率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的利率为银行依据国家有关利率政策和市场竞争情况制定的年利率,详见银行网站的利率公示。
2、其他费用根据银行政策,客户在贷款期间可能需要缴纳的其他费用包括:手续费、担保费、保证金等。
五、贷前注意事项1、客户需自行了解车辆市场行情,选择可靠的购车方和汽车品牌,填写真实、准确的申请信息。
2、客户应提供与自身资产状况相符的担保,如提供抵押物,应保证抵押物的合法性。
村镇银行农户综合授信操作规程

村镇银行农户综合授信操 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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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信用循环贷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信贷管理水
平,增加对“三农”贷款的支
持力度,解决农牧民贷款担保
难的问题,并确保农户信用循
环贷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
性,根据《东河金谷村镇银行
信贷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
际,制订农户信用循环贷操作
规程。.
已评定资信等级的农户均称为信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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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信用循环贷操作规程
第十条 资信等级划分及标准。农户资信 等级一般划分为一级(85分以上)、二 级(70分至84分)、三级(50分至69 分)。对评分为50分以下的农户不予定 级和授信。
第十一条 资信等级的管理。资信等级实 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应对农户的资信等 级进行一次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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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信用循环贷操作规程
(三)客户经理在详细了解农户基本情况、年 度收入、支出及生产资金需求情况的基础上, 按照《农户资信等级评定表》内容进行打分;
(四)由资信评定小组综合客户经理的打分情 况,评定农户资信等级,核定授信最高额度, 并对信用额度最终确认,《额度确认表》与《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户信用信息基本数据项调 查报告表》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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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信用循环贷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利率及结息方式。农户信用循 环贷利率执行9.9‰;结息方式为按月结 息,到期利随本清。授信额度内的贷款 计息,从借款人实际借款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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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信用循环贷操作规程
第五章 贷款发放流程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方式。农户信用循环 贷以信用方式发放。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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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联合贷款操作规程

X村镇银行联合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满足本地中小微农客户的融资需求,特制定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联合贷款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联合贷款是指由本行和控股本行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作为贷款人,联合向借款人提供信贷资金及相关服务,按贷款比例取得收益、承担风险的授信方式。
本行为联合贷款的发起行,农商银行指定的与本行结对的分支行(部)(以下简称“结对分支行”)为联合贷款的参与行。
本行和结对分支行办理每一笔联合贷款之前须签订《联合贷款协议》(见附件1),明确发起人和参与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借款人是指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行经营区域范围之内,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行应测算借款人的融资需求量,借款人单户的联合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集团关联客户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涉及关联交易的,按本行关联交易相关管理要求办理。
第四条本行和农商银行联合贷款须遵循对口指导、相互合作、利益分享、风险分担的原则。
第五条联合贷款品种以本行可办理的贷款品种为主,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园区开发贷款。
第六条联合贷款担保方式仅限于低风险担保方式、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和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双方认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担保实力的公司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一年以内,项目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流动资金贷款到期不得借新还旧、不得展期。
项目贷款到期原则上不得展期。
第八条联合贷款设置一定的容忍度,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后三类不良贷款与联合贷款余额[本行加结对分支行]之比达到1%时,本行应暂停受理和发起联合贷款。
第九条联合贷款纳入本行当年的存贷比和贷款指标考核,并纳入本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范围。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管理制度)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壹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壹年之上)居住于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运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于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运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能够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壹)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运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运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壹)年龄于18周岁之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于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壹般级及之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部分:2、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2、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六个阶段。
除特殊规定外,客户在村镇银行办理信贷业务,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本流程适用于长子农商行下辖各村镇银行。
一、对公信贷业务1.受理阶段村镇银行是对公信贷业务的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信贷政策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申请。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材料初审等环节。
1.1客户申请该环节可以是客户主动到村镇银行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村镇银行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请客户提出信贷申请。
客户经理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村镇银行的有关信贷规定(包括客户资格要求、信贷业务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1.2资格审查申请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
客户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件:(1)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年检合格的贷款卡;(2)信贷业务用途明确、合法;(3)生产经营合法、合规;(4)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5)信用状况良好;(6)在村镇银行开立结算账户;(7)村镇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文件;(2)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3)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4)符合项目准入的相关标准。
1.3客户提交材料通过资格审查的客户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客户基本材料、信贷业务材料、担保材料。
最新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月以上;(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户贷款业务,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贷款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 18 周岁(含)以上,65 周岁(含)以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
7、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流通环节的资金需求。
4、农村建房、装修等生活消费。
5、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1、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2、股本权益性投资。
3、房地产开发。
4、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用途。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1、贷款额度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贷款用途、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般情况下,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 5 万元,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2、贷款期限农户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生活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3、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适当浮动。
五、贷款担保农户贷款可以采用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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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基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x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保障村镇银行信贷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村镇银行及附属机构。
村镇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贷款包括法人客户贷款、非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贷款。
第四条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和逐笔核贷、一笔一清的原则,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对同一借款人的用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村镇银行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按规定在客户部设立信贷调查岗和信贷审查岗,调查岗与审查岗人员相对固定、定期轮换,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岗位和管理人员承担,实现权利制约和相互支持。
第六条村镇银行对贷款审批实行权限管理和审批人负责制度。
在坚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建立简洁、灵活的信贷授权审批机制,根据贷款额度大小的不同,实行分管行长、行长、贷款审批领导小组等分层次、授权审批制度。
村镇银行要建立贷款审批领导小组,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是村镇银行日常信贷业务决策的最高议事机构,核定相应的审批权限,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既要对有权审批人起到智力支持作用,又要对有权审批人起到制度制约作用。
第七条贷款审批领导小组由行长、分管信贷工作的副行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贷后管理人(不单独设立贷后管理岗的为调查客户经理)等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贷款审批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否则无效;
(二)成员实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审议有效可行,否则无效;
(三)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议资料要规范建立档案,由客户经理在完成审议环节后的15天内,移交档案管理岗,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章贷款种类和贷款条件
第十条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主要为村镇银行辖属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够按期偿还本息,借款用途合法。
(三)村镇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四)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含1年),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贷款(含5年),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四章信贷业务操作基本流程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7、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9、根据信贷业务品种、担保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2、以财产抵押的,能够有效证明其收入或财产价值信息的资料;
3、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一)客户申请
客户应向客户部调查岗提出贷款申请。
调查岗受理客户申请,客户填写银行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借款金额、期限及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调查岗对客户申请进行初步调查,判断是否符合贷款的基本条件,根据初步认定不予受理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对同意受理的,要求申请人填写《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二)贷款调查
客户部调查岗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资格、贷款条件及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
对于新增客户,至少需2名客户经理共同进行调查。
1、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3、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
4、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及信贷用途的合法性;
5、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6、依据担保管理办法,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客户经理对调查内容进行整理分析,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写调查表,提出调查结论,根据综合效益分析提出合理的定价意见明确提出拟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抵押物估值、贷款风险分类意见等,如客户申请最高额担保贷款的,初步核定额度和期限,连同上述全部信贷资料移送审查岗进行审查。
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信贷业务审查
审查岗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如下审查:
1、基本要素审查:核对内部运作表和交接清单,审查移交的信贷业务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完备,内部运作资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重点审查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是否齐备;
2、主体资格审查:承贷主体是否合法以及申请人、保证人信用记录状况;
3、信贷政策审查:重点审查借款用途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期限、利率确定是否合理;
4、信贷风险审查:重点分析、揭示客户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和市场风险。
审查认为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要求调查岗进行补充完善;认为申请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终止审查程序,退回贷款调查部门。
审查岗对审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提出审查结论。
就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抵押物估值是否合理、限制性条件和有关防控信贷风险具体措施等提出明确意见。
审查同意的,移送审批人进行审批。
(四)审议与审批
有权审批人接收审查岗提交的信贷资料和审查意见,按照信贷
授权审批机制要求,根据调查、审查结论进行审批,提出具体审批意见。
(五)签订合同
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同意后,以批文或审批表形式批复,由客户经理填写合同。
所有信贷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内容包括:信用种类、币种、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六)信贷业务的发放
客户经理应依据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填制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送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七)贷后管理
客户部门负责客户信贷资料的保管和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日常管理,对法人客户的贷后跟踪检查一年应不少于2次。
(八)信用收回
贷款到期前15日由管户客户经理进行催收,按时收回贷款。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
(一)贷款经审批后,审查人员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将有关信贷资料送交经办客户经理,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二)按户建立案卷,一户一卷。
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发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业务资料的清理和复查,重点检查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业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
(三)客户经理将整理好的档案移交档案管理员。
客户经理填写档案移交清单,包括汇总单和详细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客户经理留存,一份随案卷移交档案管理员。
(四)对于案卷移交归档后形成的贷后管理业务资料,客户经理应及时整理,定期填写档案移交清单,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归档。
除指定的档案管理员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留存应存档的业务资料原件,客户经理若需要留用某些应归档的资料,可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