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一书三证管理
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和保障体系

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和保障体系强化规划在“三化”协调发展中的引领和控制作用,通过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和保障体系,确保规划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施。
一、完善规划体系,强化规划任务分解落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加强“三规”的衔接与融合。
促进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三规统筹”、“三规合一”,实现发展规划能空间落地,形态规划有战略引领。
强化城镇总体规划作为制定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依据的重要地位,遵循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确保各级各类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在总体要求上指向一致、空间配置上相互协调、时序安排上科学有序。
二是强调功能,健全专项规划编制联动机制。
进一步明确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加强编制过程的联动联合,规范专项规划的评审和报批,保证专项规划目标、内容在空间上的明确、细化和落实。
推动“三规”的有机融合。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加强城乡建设近期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协调,既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内容在空间上得到落实,又保障空间规划在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体现,实现“三规”的有机融合。
以城乡规划建设用地“一张图”为平台,按照功能定位导向、要素协调一致、综合集成实施的思路,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空间叠合”工作,保证发展“目标”、国土“指标”与规划“坐标”的相互衔接,做到规划目标、空间管制、空间数据的“三统一”。
进一步推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大规划”的有机融合,强化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保障空间规划在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体现,推动区域优化发展。
制定年度计划。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财政预算计划、各类行动计划时要按照规划纲要确定的任务分解,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工作指标和推进措施。
一是明确目标,推动“三规”有机衔接融合。
吉林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吉林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城乡规划项目“一书三证”行政许可及核发的审批要件;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黑臭水体治理、供热、燃气、园林绿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养老服务设施、通信基础设施、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和卫生医疗、教育、体育、商业网点、消防等专业规划。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本级政府的委托,负责城乡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备案工作。
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二章备案内容要求第四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备案机关报送各类备案成果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规划项目备案报告一份,包括:1、规划项目编制的依据和过程;2、规划项目审批前公示情况,以及专家、公众反映的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规划项目审批文件一份,包括专家论证和部门审查意见、公示文件和政府批复文件;(三)技术文件包括经批准的规划成果纸质文件一份,电子文件一份。
纸质文件包括政府批准文件和主要图表,文本采用A4纸规格装订,图表采用A3纸规格装订,其中图表可分幅折叠为A3纸规格装订。
电子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说明书为word格式;规划图纸应提供DWG格式,电子数据刻录在DVD数据光盘上,上标项目名称。
建立以该项目名称命名的文件夹,再按内容建立子文件夹。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规划项目“一书三证”行政许可及核发的审批要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规划项目备案报告一份,包括:1、规划项目许可的依据和过程;2、规划项目审批前和批后公示情况,以及专家、公众反映的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书三证管理制度

一书三证管理制度
一书三证是指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需要取得的四种证书,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工具,用于确认建设项目的用地和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则是在农村地区进行建设时需要取得的证书,用于确认建设项目的用地和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乡村规划的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则是对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意见,用于评估建设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一书三证管理制度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一书三证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一书三证,由规划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用地、建设规划和选址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后发放相应的证书。
法规一书两证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
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
备案制
国家发改委于 2004年11 月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
[2004]2656 号)。同时对外商投资的项目也从核准、备案、 产业指导目录等,产业、投资方向均与内资有所不同。各 部、省、市也制定了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和产业指导目录。
批文有效期
持前期准备批文不得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2-正式批文 -核准通知书; -备案通知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初步设计批复; -***事、***通知、***建设计划等(部队项目); -其它正式项目批复。 持上述正式批文,可办理全部规划事项。
审批制
指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 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只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它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为备案制。项目的市 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 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 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 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一书三证

8、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经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七天审批完毕,经审核不同意的,规划管理部门将予以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需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核发以下资料:
5、如属特别地区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受本时限限制。
申请建筑方案审查须知
一、申请建筑方案审查需报送哪些图纸、文件和资料?
1、建筑设计总平面图(1:500或1:1000)4份;
2、建筑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2套;
3、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中要求报送效果图的,方案中应含效果图(A3幅面)。
4、当新建建筑或用地周边现状建筑对日照有要求时,总平图的设计说明中应有日照分析的结论。
5、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规划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规模、建筑高度、层数、停车数量、绿地率、集中绿地、配套设施;
(2)建筑间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3)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用地红线的距离、人行出入口及机动车开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位置、宽度;
3、总平面图中需注明用地周边道路及红线及道路中线、绿化分隔带和用地红线及坐标(以勘测院放线成果坐标为准)。
4、建筑设计方案总平图表达信息应全面准确,具体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除标明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内容外,还须将该项目中不同使用功能及附属用房的面积标注在总平图中;
(2)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名称及宽度,相邻现状建筑、拟拆除的现状建筑、相邻单位名称;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城市规划审批的正确程序是( )A.上报程序→前置程序→批准程序→公布程序B.上报程序→批准程序→前置程序→公布程序C.前置程序→上报程序→批准程序→公布程序D.前置程序→批准程序→上报程序→公布程序【答案】 C2、在《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其中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不包括( )。
A.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B.平衡各种交通方式运输能力和运量C.对网络规划方案做经济评估,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建议D.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分布和用地范围【答案】 A3、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的是( )。
A.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B.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C.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D.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答案】 B4、台阶式用地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 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 )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A.0.5B.0.4C.0.6D.0.3【答案】 A5、根据《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版)的规定,下列关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四年B.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C.只有通过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才能保证近期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D.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属于近期建设规划【答案】 B6、村镇规划是谁负责组织编制()A.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B.上级人民政府C.乡级人民政府D.具有资格规划设计单位7、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下列关于编制城乡规划的主要依据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B.以本层次依法制定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C.以城乡地区的现状条件和环境为依据D.以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答案】 B8、城乡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三证”制度,指是( )A.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建设项目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C.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答案】 D9、不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区别的是()。
三证一书办理手续有哪些
“三证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证一书”是在“两证一书”的基础上,随着《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的调整而出现的。
所谓的“两证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一书”是我国城市实施规划管理的基本工具。
三证一书办理手续包括: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批复(赣发改环资字[2011]791号)、用地指标(详见初步设计或总平面图);取得国土部门的选址意见;用地红线图,1: 500/1: 1000地形图电子文档。
由于现在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均为当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者是政府实施单位。
所以现在选址意见书均需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变更为“XXX有限公司”。
出具变更申请报告(详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申请报告)到当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政府实施单位。
2、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批复(赣发改环资字[2011]791号)、用地指标(详见初步设计或总平面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红线图,1: 500/1: 1000 地形图电子文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当地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无偿划拨用地批复或是用地批准书(办理申请报告详见无偿划拨申请报告和同意划拨批复)。
办理无偿划拨用地批复或是用地批准书A,当地园区管委会如设立实施单位,申请报告由园区管委会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B,当地园区管委会如没有设立实施单位,申请报告由“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C,如由园区管委会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的,申请报告中的“请配合我司”改为“请配合该公司”.3、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批复(XXX资字[2011]791号)、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复或用地批准书)及附图;经批准的建筑方案原件;标有现状及道路红线的地形图原件一式两份。
城乡规划许可制度的变迁(原始版本)
城乡规划许可证制度的变迁——从“一书两证”到“一书三证”一引言城乡规划许可证制度是我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核心,在城乡建设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城乡规划管理面临的问题日趋复杂,原有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城乡二元分治,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
改革的逐步推进和市场化的逐步深入,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城市规划管理做出相应调整。
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责任,并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做出规定。
在此背景下,我国于 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城乡规划法》,解决城乡内部建设的诸多混乱现状,扭转农村建设无规划现状,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追求城乡之间布局的协调发展。
并健全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
本文通过回顾规划许可证制度的变迁来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突破,并探讨目前规划许可证制度依然存在的问题。
二规划许可证制度的变迁城市规划许可,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件,依法赋予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我国的“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则改为“一书三证”,新增加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引导、控制的第一道程序,主要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
原有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而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二级市场的形成,获得土地除了原有的行政划拨方式以外,还可以土地出让的方式。
后者为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其满足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即可,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筑规划手续(三证一书)
规划手续(三证一书)
选址意见书(办环评办立项)
1、申请(针对城市规划建设局)
2、申请书
3、行政许可申请书
4、审批表
5、地形图
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针对城市规划建设局)
2、申请书
3、行政许可申请书
4、审批表
5、地形图
6、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单位)
7、核准证或备案证(发改局)
8、工业项目需环评手续、安评手续
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请(针对城市规划建设局)
2、申请书
3、行政许可申请书
4、审批表
5、核准证或备案证(发改局)
6、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7、土地证(土地局)
8、地形图
9、平面图(需消防部门加盖公章)
10、建筑施工图
11、效果图(彩色最大A3)
12、消防批文(消防局)
13、人防批文(人防局)
14、环评批文(环保局)
15、安全批文(安监局)
16、户型比例证明(住宅开放项目)
17、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三通一平证明
4、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6、程序表
7、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书
8、项目经理部资质
9、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说明
10、资金证明
11、消防审批手续
12、投资计划
13、质量监督表
14、安全许可证
15、商品混凝土协议
16、建筑垃圾处理证
17、拆迁验证证明
18、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03•【字号】吉建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规〔2012〕1号)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行政执法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三化”统筹战略的要求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和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有序推进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城乡综合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从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把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城乡规划工作做得更好。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
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也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各地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发展中的龙头作用,坚持城乡统筹,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实现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的规划目标,推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紧密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和集中研讨,提高依法行政和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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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 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 、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 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 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 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 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 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行政管理制度建设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 ,对其管理范围内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适 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它 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必须按照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科学高 效合理的一书三证管理制度。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管理依据、适用范围、审批流程、申请 材料、办理时限、救济途径及配套的文 书、表格等是一书三证管理制度中需要 重点明确的内容。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法律依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 第145号)
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 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办理阶段
划拨类项目原则上应先行办理选址意见书,提出 规划设计条件。在提供相关依据文件的前提下,可同 时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批准或核准类项目在项目批准、核准前应办理选 址意见书(选址、环评、批准或核准、用地、土地); 备案类项目在项目备案后办理选址规划意见(选 址和用地可同时办,后可进行土地预审)。
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
部门划拨土地。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 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 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 分的规划条件。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土地划拨。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依法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出让地块的规 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 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 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 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建设部令 第144号)
第十四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 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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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法律依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按照下列情形核发: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二)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 发选址意见书,但市辖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 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 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 、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 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 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 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 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 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 、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 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法律依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 第119号)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第二十八条 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法明确使用性 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设施配套 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防 灾等内容,提出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指导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 划条件。 第二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 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法律依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标准及城乡规划的规定,明确建设项目的基本 情况、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和用地范围及具体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结时限为30日。30日不能作出 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建设项目未 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 失效。
规划区:城乡规划 覆盖的实体范围, 城乡规划主导的范 围,规划主管部门、 政府其他部门共同 管理的范围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 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行政措施依据《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 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 可 制 度 的 意 见 》(建市【2006】81号)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管理制度要因地——根据地区管理对象 的特点、管理部门的实际(机构设置, 人员、设备状况等),因时——管理目 标、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变化进行适应性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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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三个空间范围概念示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 用地范围:规划行政 许可的范围,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管辖的责 任范围。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 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 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 许可。 行政区域:城乡 规划参与管理的 范围 A B C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行政措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 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7】 64号)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 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 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 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 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 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 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 地手续。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法律依据《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部 令第43号)
第四条“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 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 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