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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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2•【字号】济政办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2日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市级审批规划建设项目的批后监管和行政处罚工作,对市直管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对各区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区长(管委会主任)是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职责是:(一)确定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明确辖区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二)处理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任务目标。

济宁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济政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济宁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30日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和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主要包括:(一)山、河、湖、泉、岛、湿地、滩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域名称;(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名称;(四)城镇街(路、巷)、门牌号码、居民地(自然村、城镇居民住宅区)等名称;(五)城乡社区名称;(六)城市新区、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区、矿区、农区、林区、渔区等专业区名称;(七)台、站、港、场、公路、铁路、隧道、桥梁、水库、渠道、闸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八)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公园、公共广场、名胜古迹、纪念地和旅游地等名称;(九)商用楼、商住综合体等大型建筑物名称;(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三条地名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工作。

市、县(市、区)地名委员会是本辖区地名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地名主管部门承担。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7日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28日经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一节城市设计与城市家具第二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道路容貌管理第四节户外广告管理第五节城镇照明管理第四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城镇垃圾管理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执法监督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以及镇规划区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城镇公共空间规划设计,提升城市家具设置管理水平,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预算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增长机制和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2024年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范文

2024年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范文

2024年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户外广告在城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企业的产品推广和城市形象的宣传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过多、过密、过于商业化的户外广告不仅影响了城市的美观形象,也对市民的生活质量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为了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我们制定了2024年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以实现户外广告的合理规划和有序发展。

二、整治目标1.净化城市空气:大幅度减少广告密度,提高城市空气质量。

2.提升城市形象:打造舒适美观的城市环境,彰显城市的城市品质。

3.提升市民生活质量:减少市民的视觉干扰,创造良好的城市居住环境。

4.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优化广告布局,提升广告效益,为城市带来经济效益。

三、整治措施1.加强规划管理(1)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时间表和目标,确保整治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2)成立专门小组:由城市规划、市容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和推进。

(3)完善法律法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管理及处罚等具体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4)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2.调整广告布局(1)清理违规广告:对于未经审批、超出规定范围、影响城市安全和美观的广告,要进行清理和整治。

(2)优化广告布局:根据城市形象和区域功能,对广告进行分类布局,合理安排广告的种类和数量。

(3)限制高密度广告:对于商业区、文化区、旅游区等重点区域,限制广告密度,提高广告的观赏性和品质,避免过于商业化的广告布局。

(4)提升规模化广告的质量:对于规模化广告牌,要进行严格的审批,确保广告的质量和内容与城市形象相符合。

3.推广绿色环保广告(1)鼓励创新广告形式:推广新颖独特的广告形式,如数字广告牌、LED广告、投影广告等,减少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2)提倡绿色环保广告:鼓励企业使用环保材料和绿色工艺制作广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因素,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风貌相适应。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附属设施广告:如路灯杆广告、公交站台广告等。

3、交通工具广告: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广告等。

4、电子显示屏广告:如户外大型 LED 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展会广告、促销活动广告等。

三、设置要求1、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要进行严格的风载和抗震评估。

2、位置和尺寸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和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广告的尺寸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

3、内容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文字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认。

4、照明要求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审批流程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广告设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济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

济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

第九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责令恢复
原状 并按该设施价值处以 至 倍罚款
第十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
者设施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
者拆除的 强制拆除 并处以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下列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给
予警告 并处以罚款 一 随地吐痰 便溺 乱扔污物 乱倒污水的 处以 元以
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
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 尚可采取
改正措施的 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 可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
至 的罚款 当事人自接到停工通知之日起 必须停止有关
建设活动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施工的 可依法查封其施工
设施和建筑材料 并拆除其续建部分 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九 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 处以 元以 下罚款
十 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 处以 元以下罚款
十一 对含有病毒 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不按规定进 行处理的 处以 至 元罚款
第十二条 对违反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有关规定的下列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罚款
一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 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 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者污泥的 四 强制清洗的 五 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 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 服务态度恶劣 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进入城市市区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 责令立即清洗干净 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 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 途的 可以根据情节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占用 公厕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责令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并处 以罚款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 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到期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 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 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 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市区内设置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 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接到举 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 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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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空间以及其他载体上,利用牌匾、招牌、霓虹灯、灯箱、橱窗、绘画、电子显示牌(屏)等设置、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审联办、监督管理等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体协调、有偿使用、美化亮化、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许可与运营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执法局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依法发布户外广告需经有关部门审查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建筑物、设施、场地或空间使用协议,其中,涉及建设、公安、交通、供电、邮政等单位的,须提供该单位的意见材料;(四)户外广告设计效果电子文件(包括现状图、装修后白日效果图和夜景效果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五)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市执法局接到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材料后,应根据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类别、规格等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需要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通过招标、拍卖机构确定设置单位和个人,报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需要以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市执法局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设置单位和个人,报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其他需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确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直接报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

经联审批准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执法局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执法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设置。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的户外广告范围为:在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主干道、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河道、桥梁(过街天桥)等重要区域、窗口部位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经协商转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各类大型户外广告。

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范围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由市执法局会同建设、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并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正在使用的,按同类广告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第十条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空间或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所取得的收入应给予业主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协议方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按协议数额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设置的户外广告,所收取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全额上缴市财政。

市执法局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设置标准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的设置与制作必须执行相关的技术规范,保证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楼顶广告,是指附着于建筑物顶部以钢架等构架支撑的广告看板。

设置楼顶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控制在新建建筑物和高30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设置;(二)应按照通透式广告设计,其高度不得超过8米,并且与建筑物的整体风格相协调;(三)广告牌面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并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四)提倡用霓虹灯装饰,其支架不得外露并且进行防锈处理;(五)不得在古典建筑、优秀传统建筑物、坡屋顶、造型独特建筑物顶部设置;(六)不得遮挡有特色建筑物的天际轮廓线,并起到改善和美化建筑物天际轮廓线的作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墙体广告,是指附着于建筑物外墙以钢架等构架支撑的广告看板。

包括建筑物外墙广告和围墙广告。

设置墙体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在建筑物实墙面上,不得遮挡门窗及影响建筑物风格;(二)广告牌面不得高于建筑物顶部,宽度不得超出墙面的外轮廓,下沿距地面高度以达到遮挡或装饰目的为宜;(三)牌面的厚度不得超过30厘米;(四)建筑工地围墙广告牌原则上须紧贴围墙设置,广告牌上沿与围墙顶部平齐,长度不得超出围墙长度,结构不得外露,并且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落地广告,是指从地面竖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

设置落地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市区主干道两侧及其他适宜设置的区域;(二)应使用不锈钢钢管柱体、塑钢箱体制作,支撑钢架不得裸露;(三)在市区街道两侧设置的,广告牌面应与道路平行并且其外沿不得延伸到非机动车、机动车道以内的空间;(四)不得占用人行道设置底座式广告和实物造型广告;(五)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无障碍通道的使用;(六)不得在快慢行车道的隔离带内设置。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立柱广告,是指由立柱支撑的广告看板,包括双面T型、三角造型和霓虹灯立柱广告等。

设置大型立柱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周边、高速公路两侧、大桥及大桥连接线两侧的空旷地;(二)不得影响特色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标志性大桥的景观;(三)单幅幅面规格一般为高5至6米,宽15至18米,间距不宜小于500米,城市主要出入口区域间距可适当缩小;(四)广告牌的外侧边缘距桥梁和公路外侧边缘不得小于10米;(五)广告牌应使用不锈钢管柱体、塑钢箱体制作,支撑钢架不得裸露。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道路灯箱广告,是指利用内透灯照明,形成单面或多面形式的广告,包括落地灯箱和立杆灯箱广告。

设置道路灯箱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同一路段的灯箱广告原则上只能规划设置一种形式,并且对称等距。

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套置,不得在道路上设置零星灯箱广告;(二)立杆灯箱幅面规格一般不得大于高1 1米,宽1 6米,下部净高不得低于2 5米,总高度不得超过3 6米;(三)灯箱广告之间设置间距不小于50米;(四)采用内透灯。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门店招牌广告,是指设置在办公或经营场所的各类仅带有名称、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性作用的招牌。

设置门店招牌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原则上一店一牌,相邻招牌设置要紧密相连,不能留有间隙;(二)必须在建筑物第一层门楣处贴墙式平面设置,上不挡窗,下不挡门,外伸不超过40厘米,在特殊造型的建筑门头处,为达到广告招牌统一平齐的效果,经批准,个别招牌可以超过4 0厘米;(三)设置在同一建筑、同一路段并且建筑风格相近的招牌广告上下边缘的高度必须一致,保持在一个平面上,规格、样式相对统一;不得设置竖式广告;不得在门头两侧的建筑物立面上、二层及二层以上门窗和墙体上设置;(四)提倡采用铝塑板、霓虹灯或新型材料制作;(五)不得在欧式建筑顶部设置广告招牌,欧式建筑一层门头广告招牌不得遮挡建筑装饰线及门窗发券型,招牌色彩要与建筑物外墙颜色相协调,底色以浅色调为主,字体颜色采用金色或红色、黑色,以一幢建筑为单位统一设计;(六)不得在优秀近现代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设置招牌,可在其入口处挂置相应规格的匾额;(七)不得在临街建筑物门窗上张贴、悬挂广告性文字或图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设施广告,包括候车亭广告、阅报栏广告、路名牌广告、灯杆广告、桥梁(过街天桥)广告、指向牌广告等。

设置公共设施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利用候车亭、站牌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的,原则上一个候车亭、一个站牌可设一个广告,最多不能超过二个;(二)利用路灯杆、阅报栏等设置内光源广告的,不得采用易老化、易褪色、易碎、易燃、易爆材料;属统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三)利用桥梁(过街天桥)设置的,广告牌的高度和宽度不得超过该设施的高度和宽度;(四)严格控制利用指向牌设置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应相对集中,采取集成式设置。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性广告,是指利用条幅、彩旗(带)、飞艇和拱门、气球及其他充气性造型等临时设置的广告。

设置临时性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控制利用条幅、彩旗(带)和拱门、气球等充气造型设置临时性广告,因重大活动、开业庆典等确需设置的,其设置时间最多不得超过7日,并不得依附于树木、占用绿地等公共空间;(二)严格控制利用楼体悬挂条幅;在沿街门面上悬挂条幅的,必须贴靠门店招牌下方墙面,其长度不得超过门店宽度;(三)利用拱门、气球等充气造型设置的,应在开阔的场所设置,其中,在人行道上设置的,距路沿石不得少于5米;(四)利用条幅、彩旗(带)和拱门、气球及其他充气性造型等设置的,应当拉紧绷直、牢固、美观。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工具广告,是指在公共汽车、游船等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

设置交通工具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利用车体设置广告,尺寸不得超出车身,前、后视窗及两侧玻璃上不得设置广告;(二)在同一辆(艘)交通工具上不得设置多个方面内容的广告,其色彩与形式应相对统一,不影响市容观瞻。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用字应当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户外广告用字使用中外文对照时,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连锁店与专卖店除外)。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材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附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应当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景观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二)户外广告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有关环保、安全、美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批准手续自行作废,如需再设置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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