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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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汇总

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汇总

根据财建[2014]839号,本项目已申请到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补助”)。

由于财建[2014]839号并未就专项资金补助如何使用作具体的规定,参照财金(2016)90号、PPP项目合同指南等有关规定,在本项目的PPP项目合同中我们设计了一系列的条款,根据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到位时间,将该补助作为投资补助或运营补助用于不同的项目阶段,一方面减少项目公司总投资,即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自有资金和融资款的使用,从而降低政府在运营期内的政府付费额,一方面直接减轻政府在运营期内的付款压力。

每个阶段资金补助使用方式约定如下:1、前期工作阶段由于该阶段中大部分工作由政府方负责完成,因此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可由政府方利用专项资金补助直接承担本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支岀,不计入项目公司总投资。

2、建设期阶段在建设期内项目工程由项目公司发包给施工方完成,工程款均由项目公司支付给施工方,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可由政府将专项资金补助拨付至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将专项资金补助全款用于工程款的支付。

项目竣工结算时将专项资金补助从项目公司总投资中进行扣减,并根据最终的审计决算总投资对可行性缺口补贴进行调整。

3、运营阶段在运营期内,专项资金补助用于冲减政府方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

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在运营期内,政府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当年的可行性缺口补贴额以后,可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用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可行性缺口补贴。

二、关于使用者付费的约定本项目的使用者为供水、给排水、雨水、供热、燃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入廊管线的管理单位。

本项目使用者付费即为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分为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两部分。

1、关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主体对于发改价格(2015) 2745号文中“具备协商定价条件”和“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含义目前并没有进一步的解读和明确。

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本PPP项目合同约定,对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最终采用项目公司和管线单位在市政府的指导下协商确定的方式,既尊重供需双方平等协商的原则,也确保价格合理不过分偏离政府指导基准价。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草案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草案

Y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工程PPP项目合同二0一七年五月目录目录 (1)前言 (4)(一)合同签订时间及签约主体 (4)(二)项目签约背景及概况 (5)(三)项目建设概况 (7)(四)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基本权利和义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解释...............................................................................................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项目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合作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合同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合同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合同1. 合同背景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业主”)与乙方(以下简称“承包商”)就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供货、安装等进行订立。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2.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时间和成本进行顺利完成。

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并共同努力,以达到满意的工程结果。

3. 合同范围3.1本合同的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综合管廊的设计、施工、供应和安装,以及相关的配套工程。

3.2 本合同的工程量和规格详见附件A。

3.3本合同的工期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80天,具体的工期安排双方将另行协商确定。

4. 价格与支付方式4.1本合同的总工程价款为X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设备使用费等各项费用。

4.2付款方式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点为:•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工程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

•进度款:工程按进度完成后,甲方按照已完成工程量支付相应比例的进度款。

•尾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总工程价款的20%作为尾款。

4.3 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款项应支付至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

5. 工程质量与验收标准5.1乙方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2工程竣工后,甲方有权组织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乙方应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整改和维修,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5.3若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修复。

6. 违约责任6.1若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洪水、火灾等。

6.3 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7.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7.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合同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合同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计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项目概述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廊的设计、施工、安装、测试及验收等。

第二条工程质量要求2.1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2 乙方应保证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均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定。

第三条工程进度与工期3.1 工程开工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3.2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编制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报甲方审批。

第四条工程造价与支付方式4.1 本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元。

4.2 付款方式: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具体比例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变更与索赔5.1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原计划执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5.2 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发生额外费用,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延误工期,乙方应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事项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市综合管廊及道路工程PPP项目维护管理服务合同

城市综合管廊及道路工程PPP项目维护管理服务合同

城市综合管廊及道路工程PPP项目维护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概述该合同是由甲方(城市综合管廊及道路工程PPP项目的运营方)和乙方(维护管理服务提供商)签订的合作协议,旨在确保城市综合管廊及道路工程PPP项目的正常运营和维护管理。

服务范围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以下维护管理服务:1. 监测和维修城市综合管廊及道路工程设备和设施;2. 检查和维护城市综合管廊及道路工程的安全系统;3. 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维修需求;4. 提供日常巡查和常规维护;5. 制定维护管理计划和报告。

服务费用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和支付方式将在合同附件中详细说明。

服务标准乙方在提供维护管理服务时应符合以下标准:1. 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和高质量;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3. 配备合适的技术人员和设备;4. 及时响应甲方的需求和提供必要的解决方案。

合同期限该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起至_____止,双方可协商续签。

违约责任如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责任和补救措施将在合同附件中详细说明。

争议解决对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至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法律适用和管辖该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对于因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至中国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

该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阅读、理解并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下综合管廊及街道工程PPP项目维护管理服务合同

地下综合管廊及街道工程PPP项目维护管理服务合同

地下综合管廊及街道工程PPP项目维护管理服务合同一、合同目的及范围1.1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地下综合管廊及街道工程PPP项目的维护管理服务的责任、义务和条件,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确保各方的权益。

1.2 合同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及街道工程PPP项目的维护管理服务,包括设备的日常维护、故障排除、设备更新和维护记录等。

二、双方责任和义务2.1 服务提供商责任:服务提供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规范、高效的维护管理服务,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记录的完善。

2.2 甲方责任:甲方应提供合理的配合和协助,如提供设备信息、运行记录等,并按时支付维护管理费用。

2.3 风险分担:双方应合理分担因不可抗力或合同外事件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三、服务内容和标准3.1 服务内容:包括设备日常巡检、故障排除、设备维护、更新等。

3.2 服务标准:服务提供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维护管理服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费用支付4.1 费用金额: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费用金额应合理,并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

4.2 费用调整:如需调整维护管理费用,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费用调整协议。

五、保密条款5.1 保密责任:双方应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取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2 保密期限:保密责任期限为合同终止后的三年。

六、违约责任6.1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2 解除合同:如一方严重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追偿损失。

七、争议解决7.1协商解决:双方应在解决合同争议时优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7.2仲裁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八、其他条款8.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释,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作协议

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作协议

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作协议1. 前言本合作协议是建立在“政府购买服务、企业开发经营、双方共赢”的基础上,旨在确定政府和企业在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双方合作的顺利开展。

2. 背景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是为满足城市建设、市政道路、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并解决城市地下管线交通不便、重复建设、维护成本高等问题而推出的市场机制。

此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综合管廊,包括但不限于给水、排水、燃气、通信、电力等。

3. 合作内容3.1 项目主体和投资方政府和企业将共同组建项目主体,具体投资情况如下:•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方需提供PPP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廊及相关土地资源,作为项目主体的出资方之一,并为该项目提供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等职能。

•企业开发经营:企业方按照PPP模式负责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该项目,并为该项目提供相应的服务。

3.2 投资额政府和企业将分别投入项目资金,合作投资比例为政府方25%、企业方75%。

3.3 项目实施周期根据本合作协议,项目实施周期为30年,其中包括建设、运营和维护周期。

3.4 合作模式政府和企业采用PPP模式合作,具体包括BOT、BOO、BT等。

4. 合作原则4.1 合法合规原则政府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求项目主体及其各自的成员全部遵守本合作协议,确保合作的合法、合规性。

4.2 公平公正原则政府和企业必须确保各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保护,并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

在项目合作结束后,项目主体的财产必须按照各自投入资金的比例进行分配。

4.3 诚实信用原则政府和企业必须保持透明,诚实守信,并在合作过程中互相信任。

任何一方不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采取行动,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5. 合作流程5.1 责任分工项目主体的各自成员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责协商确定具体的其在项目中的责任分工,确保各自责任明确、权责对等。

5.2 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方和企业方在项目过程中必须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方案,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并按照比例使用。

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合同

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合同

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项目公司股东协议甲方: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市地下综合PPP项目项目公司股东协议甲方: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乙方:(若为联合体,则应分列)股东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的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甲方和乙方依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兹同意在中国市共同投资成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调整甲、乙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同意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旨在落实市地下综合管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投标的结果,各股东应当接受政府方与中标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所签订的《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的约束,各股东同意各项决策和公司治理活动均应保持在《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框架内。

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释义在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各自具有以下含义(上下文另有要求除外):“关联方”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被控制,或与指定人员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人;“公司章程”指该公司当时生效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指公司建立的董事会;“董事”指公司的董事;“控股公司”在本协议中,某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在以下“子公司”定义中提到公司为其子公司的公司;“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资比例”对本协议的任何股东而言,指该方出资的注册资本金额与公司总注册资本的比例;“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股东”指目前的股份持有者;二、总则2.1 公司的所有行为应遵守正式颁布的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所有规定,并有权获得这些规定提供的所有利益和保护。

2.2 公司应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资本的份额为限。

公司的利润、风险和损失由各股东按各自出资的资本比例分享或分担,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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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
一、关于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专项财政补助在PPP项目中的补贴方式的约定
根据财建[2014]839号,本项目已申请到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补助”)。

由于财建[2014]839号并未就专项资金补助如何使用作具体的规定,参照财金(2016)90号、PPP项目合同指南等有关规定,在本项目的PPP项目合同中我们设计了一系列的条款,根据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到位时间,将该补助作为投资补助或运营补助用于不同的项目阶段,一方面减少项目公司总投资,即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自有资金和融资款的使用,从而降低政府在运营期内的政府付费额,一方面直接减轻政府在运营期内的付款压力。

每个阶段资金补助使用方式约定如下:
1、前期工作阶段
由于该阶段中大部分工作由政府方负责完成,因此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可由政府方利用专项资金补助直接承担本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支出,不计入项目公司总投资。

2、建设期阶段
在建设期内项目工程由项目公司发包给施工方完成,工程款均由项目公司支付给施工方,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可由政府将专项资金补助拨付至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将专项资金补助全款用于工程款的支付。

项目竣工结算时将专项资金补助从项目公司总投资中进行扣减,并根据最终的审计决算总投资对可行性缺口补贴进行调整。

3、运营阶段
在运营期内,专项资金补助用于冲减政府方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

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在运营期内,政府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当年的可行性缺口补贴额以后,可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用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可行性缺口补贴。

二、关于使用者付费的约定
本项目的使用者为供水、给排水、雨水、供热、燃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入廊管线的管理单位。

本项目使用者付费即为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分为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两部分。

1、关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主体
对于发改价格(2015)2745号文中“具备协商定价条件”和“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含义目前并没有进一步的解读和明确。

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本PPP项目合同约定,对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最终采用项目公司和管线单位在市政府的指导下协商确定的方式,既尊重供需双方平等协商的原则,也确保价格合理不过分偏离政府指导基准价。

2、关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的定价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
1、入廊费总额根据管线单独敷设成本及管廊收容容量初步估算,再结合直埋成本分摊法和专用界面分摊法,取两种方法的平均值计算出各种管线入廊费综合分摊比例。

最终用“入廊费总额*各种管线入廊费综合分摊比例”的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作为项目公司和各管线单位价格协商的依据。

2、日常维护费根据(项目公司实际发生的日常维护费+合理经营利润)*各种管线入廊费综合分摊比例计算出的金额确定。

3、关于使用者付费收取不足的风险
管廊项目最大的风险就是入廊率不足。

虽然国办发(2015)61号规定“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

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

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

”但在实际操作中管线单位的入廊工作进展并不顺利,因此入廊率不足导致的使用者付费收取不足将是本项目最大的风险之一。

因此,在本PPP项目合同中针对这一问题作如下约定:
(1)已建管廊区域禁止管线单位自行建设管线
在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承诺:在项目期限内,对项目公司已建设地下管廊的城市道路,除以下情况外,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管廊与外部用户的链接管线。

(2)非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使用者付费不足部分政府方予以补足
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对于双方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入廊费总额”,若非因项目公司的原因导致实际收取的管线入廊费低于“入廊费总额”,则由政府方补足缺口部分;若项目公司实际收取的管线入廊费超过“入廊费总额”,则相应扣减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若非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日常维护费的缺口部分,由政府补足,待项目公司收取后归还政府方。

4、入廊费的价格调整而导致的使用者付费总额变化
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如下:在《入廊协议》签订后,若国家发布地下综合管廊的收费标准指导文件,则项目公司须根据新颁布的标准向管线单位收取入廊费。

届时,若根据新标准实际收取的入廊费高于合同中约定的入廊费总额时,超出部分在可行性缺口补贴中相应扣减;若根据新标准实际收取的入廊费低于合同中约定的入廊费总额,差额部分由政府方予以补足。

三、关于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确定和调整的约定
1、可行性缺口补贴的确定
本PPP项目合同中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为本项目采购的竞价标的。

社会资本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可研估算值以及估算的入廊费总额和日常维护费自行计算投报。

2、可行性缺口补贴的调整
由于社会资本所投报的可行性缺口补贴是基于可研估算值,而可研估算值与最终竣工审计决算值会有较大偏差。

因此在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根据审计决算总投资对可行性缺口补贴进行调整。

调整机制如下:
若最终决算审计确定的总投资与本项目可研报告的估算总投资不一致时,则相应增减项目可行性缺口补贴金额,双方在项目合同中约定了具体适用的调整公式。

四、关于收入不足时政府方放弃分红权的约定
本项目项目公司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

本PPP项目合同对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作如下约定:
在某一个会计年度内,若项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合理标准时,则项目公司的利润优先分配给社会资本方,在这种情况下仍不能满足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收益率要求的,政府方不予额外补偿,若满足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收益率要求且有剩余的,则剩余部分利润由政府方出资代表享有。

在某一个会计年度内,若项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合理标准时,则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五、关于工程变更降低成本的收益分享机制的约定
为鼓励项目公司在保证工程可用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效率,在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由项目公司提出工程变更降低建设成本时的收益分享机制,以此鼓励项目公司降低成本,具体约定如下:
在建设期内,若项目公司提出工程变更使得本项目工程造价降低,对该变更所带来的直接成本的减少以及对应的收益部分的节省,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按照30%:70%的比例一次性分享收益,减少部分的30%由政府以可行性缺口补贴的方式支付给项目公司。

六、关于项目改扩建的约定
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需要考虑在较长的项目期限内可能面临的项目设施的改造或扩建。

由于改扩建和原有PPP项目设施存在关联性,为了便于建设、运营和管理,并降低建设和运营的成本,通常继续由PPP 项目的项目公司负责投建和运营。

那么就会涉及项目公司再投资的问题,在签订PPP项目合同时就对未来可能预见的投资行为作出原则性的约定,一方面可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建设投资的顺利进行而避免出现扯皮、讨价还价的现象。

因此在本PPP项目合同中对项目公司的再投资回报进行了约定:在项目期限内,就本项目的扩建部分,即自然延伸段,项目公司有义务进行投资建设,双方同时约定了合理的投资收益率。

七、关于交叉施工代建的约定
考虑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特殊性,可能会与配套道路建设存在交叉施工,为了统筹安排项目工期和施工工作面的障碍,减少政府在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难度,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
若存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与配套道路建设交叉施工,则由政府方委托项目公司作为配套道路建设的建设期业主代建配套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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