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眼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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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部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应急部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应急部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应急部劳动防护用品标准是指根据劳动防护的需要,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进行规范的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测试和使用,以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获得有效的防护和安全。

劳动防护用品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防护装备标准:包括头部、面部、眼部、耳部、呼吸系统、手部、脚部等各个部位的防护装备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例如,头盔的抗冲击、抗穿刺和电绝缘性能,防护手套的抗切割、抗穿刺和耐热性能等。

2. 呼吸防护装备标准:包括防尘口罩、防毒面具、呼吸阀、过滤罐等呼吸防护装备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例如,口罩的过滤效率、呼吸阀的呼吸阻力和耐用性等。

3. 眼部防护装备标准:包括安全眼镜、防护面屏、眼部防护面罩等眼部防护装备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例如,安全眼镜的抗冲击、抗紫外线和防雾性能,防护面屏的透光率和耐冲击性能等。

4. 耳部防护装备标准:包括耳塞、耳罩和耳道塞等耳部防护装备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例如,耳塞的隔音效果和耐久性,耳罩的隔音效果和舒适性等。

5. 伤害防护装备标准:包括防护服、防护鞋、安全带等伤害防
护装备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例如,防护服的防磨损、防静电和耐化学性能,防护鞋的防滑、防刺穿和耐磨性能等。

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生产企业选择和购买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在危险环境中的安全防护。

同时,也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的流入市场。

劳动防护眼镜标准

劳动防护眼镜标准

劳动防护眼镜标准劳动防护眼镜是一种专门用于保护劳动者眼睛免受外界物体、辐射等伤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根据劳动防护眼镜的使用领域和功能,国内外对劳动防护眼镜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以下是对劳动防护眼镜标准的详细介绍。

1. 劳动防护眼镜的分类标准:根据国际标准ISO 7010:2011 "Graphical symbols-Safety colors and safety signs-Safety signs, used in workplaces and public areas"的规定,劳动防护眼镜标志分为一般警示标志、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示标志和紧急情况标志。

2. 劳动防护眼镜的质量标准:劳动防护眼镜的质量标准包括可靠性、适合性、可穿戴性和舒适性等多个方面。

其中最重要的质量标准是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2015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Requirements"和ISO 14001:2015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

3. 劳动防护眼镜的设计标准:劳动防护眼镜的设计标准主要涉及外观、结构、材料和制造工艺等方面。

国际标准ISO 16322-1:2014 "Eye and face protectors-Part 1: Requirements and tests for visors and guards used in optical devices"规定了劳动防护眼镜的设计要求和测试方法。

4. 劳动防护眼镜的性能标准:劳动防护眼镜的性能标准包括光学性能、防护性能和使用寿命等方面。

国际标准ISO 12312-1:2013 "Eye and face protection-Sunglasses and related eyewear-Part 1: Sunglasses for general use"规定了劳动防护眼镜的光学要求和测试方法。

劳动防护用品法规标准有哪些

劳动防护用品法规标准有哪些

劳动防护用品法规标准有哪些劳动防护用品法规标准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法规和国际标准。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劳动防护用品法规标准:1. 戴眼镜的安全标准:国际标准ISO 12512-1-4《个人防护装备.眼和面部的个人防护装备.防护眼镜和面罩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眼镜的分类、术语和定义。

2. 声学防护用品标准:国际标准ISO 4869-1《声学.个人防护装备.防噪声耳罩.部分1:推荐无需用通信装置的耳罩》规定了防噪声耳罩的设计、性能和试验方法。

3. 呼吸防护用品标准:国际标准ISO 16900《个人防护装备.呼吸防护.用于过滤液体和固体颗粒物颗粒的设备.分类、设计和性能要求以及试验方法》规定了呼吸防护设备的分类、设计、性能和试验方法。

4. 个人防护装备标准:国际标准ISO 6330《纺织品及相关产品.家庭洗衣和干燥程序的试验方法》规定了个人防护装备在洗涤和干燥过程中的试验方法。

5. 工作手套标准:国际标准ISO 21420《个人防护装备.机械性能要求的一般规定》规定了机械性能要求,如耐切割、耐磨损、抗穿刺等。

6. 防护服标准:国际标准ISO 13688《个人防护装备.一般要求》规定了防护服的一般要求,如尺寸、设计、材料和标志。

7. 头盔标准:国际标准ISO 3873《个人防护装备.工业安全头盔》规定了工业安全头盔的设计、性能和试验方法。

8. 安全鞋标准:国际标准ISO 20345《个人防护装备.安全鞋》规定了安全鞋的性能要求,如抗穿刺、防滑、电绝缘等。

9. 防护眼镜标准:国际标准ISO 17071《个人防护装备.医疗器械和眼镜的安全标准》规定了医疗器械和眼镜的安全标准。

10. 防护耳塞标准:国际标准ISO 4869-1《声学.个人防护装备.防噪声耳塞.第1部分:推荐无需用通信装置的耳塞》规定了防噪声耳塞的设计、性能和试验方法。

请注意,以上列举的只是一些常见的劳动防护用品法规标准,实际上还有许多其他标准,具体的标准要根据具体的产品和国家/地区的法规而定。

美标防护等级

美标防护等级

美标防护等级美标防护等级是指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针对个人防护装备所制定的一套标准,主要用于评估和认证个人防护装备的抗冲击能力和耐用性。

这一标准分为不同等级,以适应不同工作场景的安全需求。

防护等级标识了个人防护装备的性能和可靠性,帮助工人选择适合自己工作环境的装备,提高工作安全性。

以下是美标防护等级的一些具体内容。

首先是ANSI Z87.1标准,这是用于眼部防护装备的等级。

它分为Z87和Z87+两个等级。

Z87标准要求个人防护眼镜具有一定的抗冲击能力,能够防止高速飞溅物或碎片对眼睛造成伤害。

而Z87+则要求更高的抗冲击能力和更广泛的覆盖范围,适用于更危险的工作环境。

其次是ANSI Z89.1标准,这是用于头部防护装备的等级。

它分为Type1和Type2两个等级。

Type1头盔适用于顶部和侧部冲击的防护,适合建筑工地等有坠物风险的工作环境。

而Type2头盔除了顶部和侧部冲击的防护,还可以提供额外的侧部电气绝缘,适用于电力行业等对电击有高风险的工作环境。

此外,ANSI还制定了一套关于防护手套的标准,用于评估手部防护装备的性能。

这些标准包括抗割、抗穿刺、抗化学等不同方面的要求,以满足工人在不同场景下的手部防护需求。

美标防护等级的制定和认证,为工人提供了科学可靠的参考标准。

工人可以根据工作环境的特点选择适合的防护装备,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

此外,这一标准还促进了个人防护装备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推动了相关技术和产品的进步。

总之,美标防护等级是个人防护装备领域的重要标准之一,通过评估和认证装备的性能和可靠性,提高工人在工作中的安全性和保护程度。

工人应该根据自身工作环境的需要,选择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防护装备,确保自身的安全和健康。

单兵夜视眼镜指标解读

单兵夜视眼镜指标解读

单兵夜视眼镜指标解读
单兵夜视眼镜是现代军事装备中的重要设备,其主要用于在夜间或低光条件下提供士兵更好的观察能力。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单兵夜视眼镜指标及其解读:
1. 放大倍数:夜视眼镜的放大倍数表示其通过放大物体来增强可见性的能力。

例如,10倍放大倍数意味着物体可以放大10倍。

更高的放大倍数通常意味着更清晰的观察,但也可能导致视野缩小和观察稳定性下降。

2. 夜视距离:夜视距离指的是观察者可以在低光条件下看到物体的最远距离。

通常以米为单位表示,更远的夜视距离可提供更广阔的观察范围。

3. 夜视器件:单兵夜视眼镜中常用的夜视器件包括光电管和红外热像仪。

光电管利用放大低强度光源提供观察能力,而红外热像仪则通过接收和处理物体发出的红外辐射来生成图像。

两种夜视器件各有优劣,应根据具体任务需求选择合适的。

4. 视场角:夜视眼镜的视场角指的是从一侧观察到另一侧的水平视野范围。

通常以度数表示,更大的视场角意味着更宽广的观察范围。

5. 分辨率:夜视眼镜的分辨率表示其能够显示细节的能力。

通常以像素为单位,更高的分辨率意味着图像更清晰,细节更丰富。

6. 重量和尺寸:夜视眼镜的重量和尺寸对于士兵的舒适性和机动性很重要。

通常,较轻小的夜视眼镜更便于携带和使用。

在购买单兵夜视眼镜时,以上指标应该根据具体任务需求和环境要求来选择最适合的夜视眼镜。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了保护工人在工作过程中避免受到伤害或危害而使用的各种防护装备和用品。

根据工作环境和工种的不同,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也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标准。

1. 安全帽:安全帽是保护头部免受物体打击或碰撞的关键防护用品。

根据国家标准,安全帽应具备一定的抗冲击性、适合头围范围、有良好的透气性等特点。

同时,安全帽使用时需要正确佩戴,帽体不能严重后仰或左右摇晃。

2. 防护眼镜:防护眼镜是为了保护眼睛免受飞溅、飞射物体、喷溅液体或危险辐射等伤害。

标准要求防护眼镜必须具有足够的抗冲击性、耐磨性、透明度和防雾性能,并能适应不同光线条件。

使用时需要保持镜片清洁、透明度好且没有损伤。

3. 防护耳塞和耳罩:防护耳塞和耳罩用于保护工人免受噪声对听力的伤害。

标准规定耳塞和耳罩的隔声性能必须符合要求,穿戴时需要正确佩戴,保持密闭状态,以确保有效隔离噪声对耳朵的影响。

4. 防护手套:防护手套是为了保护手部免受划伤、磨损、腐蚀、高温等伤害。

不同工作环境和工种需要选择不同材质和功能的手套。

标准要求手套必须符合抗撕裂、抗切割、耐磨损和耐腐蚀等性能要求。

5. 防护鞋和靴:防护鞋和靴主要用于保护脚部免受重物压迫、尖锐物体的刺伤、化学液体的腐蚀以及触电等伤害。

标准规定防护鞋和靴必须具备足够的抗压、防刺穿、防滑和绝缘性能,并能适应不同工作环境。

以上所列出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标准只是一部分,具体要根据不同工种、工作环境和作业条件来确定。

此外,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除了正确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外,还需要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一、概述
选择及规范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是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的重要措施。

本标准规定了
从事化学生产和实验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活动的工作者的个人防护的基本要求,以及其相关的细节要求。

二、目的
本标准旨在保护执行化学生产和实验活动以及放射性物质活动的工作者的生命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

三、适用范围
四、个人防护装备选择标准
1、人员清洁穿着装备:主要由头部、脚部、胸、腰四部分组成,可防护良好、穿戴
方便、穿脱轻松;
2、口罩:应选用性能优良、穿戴舒适、绝缘性能良好的口罩,以防护呼吸道及可能
的颗粒物污染;
3、手套:应选用棉制、橡胶制或聚酯纤维制的手套,可有效防止外界污染物进入身体;
4、眼镜:应选用防尘的化学防护眼镜,可有效地保护眼睛不受化学腐蚀性物质及危
险性放射物质的危害;
5、耳塞:应使用防护性能优良、轻便、穿戴舒适的耳塞,防止外界有害噪声对耳朵
的损害;
6、面具:应选用防护和抵抗物理、化学性能良好的面具,可与周围环境分隔,防止
外界污染物进入对呼吸系统有害的物质。

五、后话
尽管个人防护装备可以很好地保护工作者免受各种危害,但仍需注意预防措施,避免
产生安全事故。

同时,建议在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期间检查其功能,以确保正常使用。

此外,个人防护装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洗并归还,平时要注意加密储存,以保证其更长寿命。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国家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国家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国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免受运动、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对身体产生的伤害而使用的专门设备或物品。

为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国家标准。

中国国家标准是指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与产品标准、安全标准、测试方法等有关的国家标准。

在中国,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国家标准:1. GB 24539-2009《劳动者个体防护装备》:该标准规定了劳动者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性能要求、测试方法、仓库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各种劳动场所。

2. GB 14866-2018《防护眼镜》:该标准规定了防护眼镜的分类、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和使用说明等,适用于各种需要保护眼睛的工作场合。

3. GB 14866-2006《防护面罩》:该标准规定了防护面罩的分类、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和使用说明等,适用于各种需要保护面部的工作环境。

4. GB 2890-2009《职业性防护鞋》:该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防护鞋的分类、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和使用说明等,适用于各种需要保护脚部的工作场所。

同时,中国还有许多其他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关的标准,如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帽等。

除了中国国家标准,国际上也有一些通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如欧盟标准EN、国际标准ISO等。

不同国家之间的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参考相应国家的标准。

在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时,除了参考国家标准,还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工作环境:根据工作环境的特点,选择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眼镜、面罩、手套、鞋等。

2. 工作任务:不同的工作任务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也不同,如在高温环境中工作需要选择耐高温的防护服。

3. 劳动者个体差异:不同人的体型、工作习惯等也会影响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例如选择合适大小的鞋子。

总之,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应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以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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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标准是对GB 13511-1992《配装眼镜》的修订。

本标准规定的处方定制矫治眼镜的技术指标不再分等分级,采用单一合格的技术指标。

装成眼镜中其光学中心水平方向内移量指标,改为国际上采用的标明其水平方向光学中心距离,并规定相应允差。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3500-1992《配装眼镜》。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眼镜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轻工总会玻璃搪瓷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上海依视路光学有限公司和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秀仁、王莉茹、孟建国、钟荣世、唐玲玲、陈雄。

本标准委托全国眼镜标准化中心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配装眼镜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根据验光处方定配的眼镜和批量生产装成的老视眼镜。

本标准不适用于渐变焦点和其他特殊用途的眼镜。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 10810-1996眼镜镜片GB/T 14214-2003眼镜架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顶售度:以米为单位测得的镜片近轴顶焦距的倒数。

一个镜片含有两个顶焦度,在配装眼镜中特指后顶焦度,即以米为单位测得的镜片近轴后顶焦距的倒数。

顶焦度的表示单位为米的倒数(m-1),单位名称为屈光度,由符号D表示。

3.2 瞳距:眼睛正视视轴和平行时两瞳孔中心的距离。

3.3 柱镜柚:球-柱镜片上仅含镜屈光力的主子午线。

3.4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两镜片光学中心在与镜圈几何中心在垂直方向上的距离。

3.5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与瞳距的差值。

3.6 光学中心高度:光学中心与镜圈几何中心在垂直方向上的距离。

3.7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两镜片光学中心在垂直方向上的差值。

3.8 光学中心水平互差:镜片光学中心在水平方向与眼瞳的单侧偏差。

3.9 棱镜度:光线通过镜片上某一点所产生的偏离。

棱镜度的表示单位为厘米(cm/m),单位名称为棱镜屈光度,以符号"Δ"表示。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或水平偏差的换算公式如式(1):P=F• C (1)式中:P--棱镜度,Δ;F--顶焦度,D;C--偏差或互差,cm。

3.10 隙缝:镜片与镜圈之间的空隙。

3.11 锁接管间隙:金属镜圈装上镜片后上下锁接管锁紧时尚存的空隙。

3.12 焦损:非金属镜圈装入镜片时因加热所造成的表面损伤。

3.13 翻边:非金属镜圈装入镜片时因加热引起镜圈变形造成镜片边缘外露。

3.14 扭曲:镜架因装入镜片不当所产生的变形或镜腿起落不平整。

3.15 镜腿外张角:镜腿张开至自然极限时的位置与两铰链轴线连接之间的夹角。

3.16 主镜片:附加有一个或几个子镜片从而成为双光镜片或多光镜片的镜片。

3.17 子镜片:利用胶合或溶合的方法添加在主镜片上的附加镜片,或在主镜片上根据配镜要求具有不同屈光力的附加曲面。

3.18 子镜片顶点:子镜片上边界曲线之水平切线的切点,若上边界为直线,则取该直线之中点为顶点。

3.19 双光镜片:具有两上不同视距的屈光矫正镜片。

3.20 近瞳距:视近时瞳孔中心的距离。

3.21 棱镜镜片主截面:在与两折射面的交线或两折射面延伸后的交线相垂直的平面内的一个截面。

3.22 基底取向:主截面内从顶点到基底投影射线的取向。

4分类4.1 按加工性质分为:验光处方定配眼镜;批量生产老视眼镜。

批量生产装成眼镜的顶焦度范围为0.00 D--+4.00 D。

4.2 按质量分为合格品与不合格品。

5要求5.1 眼镜架的机械强度、金属零部件镀(涂)层、外观质量和装配精度必须符合GB/T 14214规定的要求。

5.2 眼镜片的理化性能、顶焦度偏差、光学中心和棱镜度偏差、厚度偏差、色泽、内在疵病和表面质量必须符合GB 10810规定的要求。

5.3 配装眼镜光学中心水平偏差。

5.3.1 验光处方定配眼镜的光学中心偏差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5.3.2 验光处方定配眼镜的光学中心水平互差均不得大于表1中光学中心水平允差的二分之一。

5.3.3 批量生产老视眼镜需标明光中心水平距离。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的标称值与实测数值偏差应小于±1.0mm。

5.3.4 验光处方定配双光眼镜主镜片的光学中心水平偏差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子镜片几何中心水平距离与近瞳距的差值不得大于2.5mm。

若配镜者对子镜片顶点高度有特殊要求的,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5.4 光学中心高度5.4.1 配装眼镜的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必须符合表2的规定。

表25.4.2 双光眼镜的子镜片顶点在垂直方向上应位于主镜片几何中心下方2.5mm至5mm处。

两子镜片顶点在垂直方向上的互差不得大于1mm。

5.5 配装眼镜的柱镜轴位偏差必须符合表3的规定。

表35.6 验光处方定配棱镜眼镜其棱镜屈光力偏差与基底取向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5.7 批量生产老视眼镜的两镜片顶焦度互差不得大于0.12D。

5.8 配装眼镜两镜片材料的色泽应基本一致。

5.9 配装眼镜的装配质量5.9.1 正顶焦度镜片配装割边后的边缘厚度应不小于1.2mm。

5.9.2 配装眼镜镜片与镜圈的几何开头应基本相似且左右对齐,装配后不松动,无明显隙缝。

双光眼镜两子镜片的几何形状应左右对称,直径互差不得大于0.5mm。

5.9.3 金属框架眼镜锁接管的间隙不得大于0.5mm。

5.9.4 配装眼镜的外观应无崩边、焦损、翻边、扭曲、钳痕、镀(涂)层剥落及明显擦痕。

5.9.5 配装眼镜不允许螺纹滑牙及零什缺损。

5.9.6 配装眼镜无割边引起的严惩不均匀的应力存在。

5.10 配装眼镜的整形要求5.10.1 配装眼镜左、右两镜面应保持相对平整。

5.10.2配装眼镜左、右两托叶应对称。

5.10.3 配装眼镜左、右两镜腿外张角为80°-95°,并左右对称。

5.10.4 两镜腿张开平放或倒伏均保持平整,镜架不可扭曲。

5.10.5 左右身腿倾斜度互差不大于2.5°。

6试验方法6.1 配装眼镜镜架的机械强度、金属零部件镀(涂)层、外观质量和装配精度的试验方法均参照GB/T 142146.2 配装眼镜镜片的理化性能、顶焦度偏差、光学中心和棱镜度偏差、厚度偏差、色泽、内在疵病和表面质量的试验方法均参照GB 10810。

6.3 配装眼镜的光学中心位置、轴位、棱镜度、基底取向及顶焦度互差用计量检定合格的焦度计测量。

6.4 配装眼镜的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光学中心高度、顶点位置及子镜片顶点垂直互差经焦度计标出光学的中心后,用直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双光镜片子镜片几何中心水平距离与近瞳距的差值,经标出子镜片几何中心后,用直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6.4.1 左、右两镜片顶焦度相异时,按镜片顶焦度绝对值的一侧进行考核。

6.4.2含柱镜顶焦度的镜片,应将其在90°和180°轴位方向上的柱镜顶焦度分量叠加至球镜顶焦度值后进行考核。

Fh=Fc•sin2θ (2)Fv=Fc•cos2θ (3)式中:Fh--水平方向的柱镜顶焦度分量,D;Fv--垂直方向的柱镜顶焦度分量,D;Fc--柱镜顶焦度,D;θ--柱镜轴与镜圈几何中心连线方向的夹角,(°)6.5 配装眼镜的镜片基准变度用镜片测度表测量。

6.6配装眼镜镜片的色泽一致性通过目视检查。

6.7配装眼镜的装配质量6.7.1镜片割边后的边缘厚度用厚度卡尺测量。

6.7.2镜片割边后的边缘倒角用角度尺测量,边缘表面粗糙度等级可用表面粗糙度样板比较,也可用粗糙度测量仪器测定。

6.7.3 镜片与镜圈的隙缝通过目视检查,金属框架眼镜锁接管的间隙用塞尺或游标尺测量。

6.7.4 配装眼镜的外观及零件缺损目视检查。

6.8 配装眼镜的整形要求6.8.1 配装眼镜的两镜面平整、活动托叶对称、两镜腿平整和对称及镜架扭曲等均目视检查。

6.8.2 配装眼镜的镜腿外张角用量角器测量。

6.8.3 配装眼镜的应力用应力仪观察。

7检验规则7.1 验光处方定配眼镜验收时,须逐项进行检验,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副眼镜为不合格。

7.2批量生产老视眼镜对每一项技术要求进行逐项检验,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副眼镜不合格。

批量验收采用GB/T 2828中一般检查水平Ⅱ,一次正常抽样,合格质量水平(AQL)的规定见表5。

7.3 对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供需双方要求另订协定。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8.1.1 验光处方定配眼镜应在包装上标明处方规格及生产单位或附上定配单。

8.1.2 批量生产装成眼镜每副包装上均应标明规格尺寸、顶焦度、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以及质量等级、生产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标记和出厂日期。

8.2包装8.2.1 每副眼镜均应袋装。

8.2.2 批量生产装成眼镜按要货数量分盒装或箱装。

8.2.3 外包装箱上除标明纸盒上的全部内容外,尚须标记"玻璃制品防震"、"防潮"、"轻放"等字样或标记。

8.3 运输时必须轻放轻卸,严禁碰撞、雨淋。

8.4 贮存时应注意通风干燥,防止受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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