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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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用药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阳光用药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一、前言为加强阳光用药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阳光用药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提高医务人员阳光用药意识,规范药品使用行为。

2. 强化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3.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高用药风险防范能力。

4. 增强社会公众对用药安全的关注度,营造良好的用药环境。

三、工作内容1. 加强宣传教育(1)组织开展阳光用药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用药安全意识。

(2)通过多种渠道宣传阳光用药政策,扩大社会影响力。

(3)制作宣传资料,普及阳光用药知识,提高公众用药安全意识。

2. 完善制度建设(1)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责任。

(2)制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处理制度,确保用药安全。

(3)完善药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3. 强化监督检查(1)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医务人员进行用药行为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3)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及处理,确保用药安全。

4. 提高用药安全水平(1)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掌握用药风险,提高用药安全水平。

(2)推广合理用药指南,指导医务人员规范用药。

(3)开展用药安全评估,对高风险药品进行重点监控。

5. 建立信息平台(1)搭建阳光用药信息平台,实现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实时监控。

(2)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提高报告效率。

(3)加强信息共享,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互通。

四、工作步骤1. 制定阳光用药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步骤等。

2. 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阳光用药意识。

3. 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完善药品质量追溯体系。

4. 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高用药安全水平。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版

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版

附件:1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随着医改工作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药品集中上网阳光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上网采购药品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药品采购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四川省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外)。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上网采购医疗机构可退出上网采购:一、已破产或停业者。

二、已并入其它医疗机构,且药品采购工作由合并后的医疗机构统一管理者。

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改变,由非营利性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者。

第三条本办法中阳光采购是指医疗机构采购上网药品时,需在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上按规定进行,并接受管理部门监督,其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规范医生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负担。

第四条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的执行情况,实行每月公布和年终考核,按评分标准,9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

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一)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采购金额占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5分。

(二)鼓励医疗机构主动降低药品价格,实行量价挂钩的阳光网上采购。

基本分值10分。

(三)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品规数占总采购品规的比例。

基本分值10分。

(四)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

基本分值10分。

(五)医疗机构采购上网药品中原研药品、单独定价和专利药品金额占网上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0分。

(六)医疗机构采购自费药品(非医保、非新农合目录药品)金额占网上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0分。

(七)鼓励使用价廉的中草药、中药饮片和院内中药制剂。

基本分值5分。

(八)医疗机构及时回款,保障药品企业权益。

分值10分。

(九)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分值10分。

(十)医疗机构采购省内药品生产企业产品总金额占网上药品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0分。

广东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广东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附件: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

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

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

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75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1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60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一级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他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人。

医疗单位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

医疗单位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

医疗单位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随着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现代医药技术得到了显著提高,越来越多的新药物、新疗法被应用于临床,使得医疗过程中药物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成为医务人员的关注重点。

然而,由于药物本身的特性和人员在制定、审核、执行医疗处方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等因素,阳光用药工程成为医疗单位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

一、阳光用药的意义和目的1.1意义阳光用药工程是指医疗单位开展的一系列制度和管理措施,旨在保证医务人员用药规范、统一、科学、安全,保障患者的用药质量和安全性,提高临床用药效果。

1.2目的①规范医疗处方的制定、审核环节,确保处方质量的可控和可追溯性;②加强临床用药的监测和管控,防范药物误用、滥用和不良反应等问题;③提高医务人员的用药素质和临床用药水平,有效地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用药效果。

二、阳光用药的实施方案医疗单位阳光用药工程应该包括以下方面的实施方案:2.1处方控制处方控制是阳光用药的重要环节,医疗单位应该制定一套合理的用药处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

①实行严格管理制度:药房分配药箱,不同药类加强控制。

②加强处方审核:通过审核和学习,提高审核人员的知识和审方能力,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防止处方过度、不必要药物的滥用。

③推进电子处方:以智慧医疗系统技术为基础,提供透明及规范化的临床用药数据,降低纸质处方的风险,以便于提高验剂效率,并提供共享的用药信息,以便于药店及终端消费者参考。

要制定严格的使用规章,确保处方审核能够准确、及时地把控用药风险。

2.2药品管理药品管理是影响临床用药质量的重要因素,医疗单位应该建立完善的药品管理制度,从采购、储存、配送、发放、使用、消耗、废弃等环节严格进行药品管理。

要加强药品管理的监督,强化药品配送巡检的力度,通过监管制度,确保药库安全,避免药品污染,严格规范药物稀释、调配、配制等环节,避免因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使用风险。

2.3医务人员能力提升医疗单位应该通过专业培训、技能提高等措施,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临床用药能力,提高用药规范性。

医院阳光采购制度

医院阳光采购制度

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制度第一条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环境,规范药品采购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第三条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第四条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五条原则上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

有特殊需要的,由药剂科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六条药品采购由药剂科统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购自销药品。

第七条药剂科根据药品阳光采购平台限定的药品经销商选择配送商,选择原则应考虑配送商的企业规模、配送实绩(能力、信誉、服务)、经营范围等。

第八条药品采购员和库管员应根据医院用药目录及药品的库存情况,拟定采购计划。

(一)每月盘点后编制月度采购计划,并填写“药品采购申请表”报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主任审批.(二)对部分用量不确定的药品,每日编制临时采购计划,并填写“药品采购申请表”,报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主任审批.(三)每月月底汇总当月的总采购计划,报送主管院长批阅.第九条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药品会计每月月底将医院在各公司的购药发票汇总登记并报药剂科主任和主管院长审阅、签名。

第十一条本院基本用药目录中在编的某些贵重药品、特殊药品,药剂科不作库存,需用时,由临床科室填写临时用药申请表,交药剂科主任或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主任批准后按申请数量购进。

所申请的药品必须在申请时间内用完。

放置过期的经济责任由申请科室负责,药剂科有敦促使用的义务.第十二条药品进价与零售价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规定物价执行。

第十三条药剂科应积极采购临床用药和抢救用药,不得因计划不及时而造成人为断药,影响治疗.。

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管理办法一、背景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组织,采购的阳光度直接关系到医疗行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本文制定了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二、采购管理目标本办法的采购管理目标包括:1.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公开展示采购结果。

2.加强采购流程的规范性,确保采购程序合法、公正、公平。

3.提高采购决策的科学性,确保采购品质和价格的合理性。

4.增强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约束,防止腐败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采购流程1.需求确认: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和服务质量要求,确定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建立采购项目组。

2.供应商甄选:采购项目组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筛选,并确定供应商名单。

3.采购招标: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4.投标评审:采购项目组组织对投标书进行逐一评审,评估投标供应商的资质、技术能力、价格等因素,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5.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产品规格、交货期限、质量要求、价格等内容。

6.履约管理:医疗机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并及时处理履约纠纷。

7.采购结果公示:医疗机构将采购结果公示于官方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采购信息。

四、供应商管理医疗机构在供应商管理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对供应商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估和选择,不得利用职权地位谋取私利。

2.资质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3.合同管理: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关系。

4.质量监控: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质量监控,确保其符合医疗机构的要求。

5.供应商评估: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胜劣汰。

6.不良记录管理: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建立供应商信用评级制度。

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1. 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健康意识的增强,药品采购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为了确保药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推动药品采购规范化和阳光化,本方案提出了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方案。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实施药品阳光采购的目标是保障药品价格的公平性、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质量的可靠性,提高药品采购的效率和效果,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安全、有效药品的需求。

2.2 原则实施药品阳光采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 公平竞争:确保各个药品生产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公平竞争的机会,防止垄断现象的出现。

- 透明公开:采购过程必须公开透明,保证所有相关信息对供应商和采购机构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 优质高效:药品采购应注重药品的质量和效果,选择具备高质量和高效果的药品供应商。

- 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采购过程的安全和可靠。

3. 实施步骤3.1 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范围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明确所需药品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等,确定采购范围。

3.2 制定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包括采购时间、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等。

3.3 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机构应在指定的渠道发布采购公告,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采购要求等信息,同时设置采购报名和投标截止时间。

3.4 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对供应商的经营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进行核查。

3.5 投标评审采购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评审,根据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资质情况,对投标进行评估,确定中标供应商。

3.6 签订采购合同采购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的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价格等细节,确保双方权益。

3.7 采购执行和监督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采购义务,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3.8 采购结算和评估完成采购后,采购机构进行结算工作,包括对供应商的货款支付和对采购过程的评估。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规范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活动(以下简称“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行省、市、县(县级市、区)分级监督管理。

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全省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四条监督机构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各市、县(县级市、区)监督机构由相应的纠风、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工商、劳动保障、中医药、财政、国税、地税、审计、检察院、信息产业、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

各级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药品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一)纠风(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

(三)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药品阳光采购行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中医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中医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中医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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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2008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三月十九日前言为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环境,促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2005年12月召开的成都会议精神,决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行挂网限价、竞价办法,各市不再单独组织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规范化和医药企业有序竞争,促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

按照中央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有关专家,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修改,制定了2007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七次全会的精神,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2008年的《实施方案》是在2007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贯彻“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质量保证,价格合理”的原则,简化流程,力求使实施方案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

通过竞价议价谈判使药品虚高价格降至合理价位;通过监管药品交易价格和票据流向,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监督,促进合理用药,使之成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阳光工程。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药品竞价分类规则 (5)第三章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 (10)第四章报价、竞价及价格谈判规则 (14)第五章采购和配送 (22)第六章监督管理 (26)附件:1、药品竞价议价谈判流程 (32)2、网上药品交易流程 (33)第一章总则一、定义(一)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指为广东省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主要包括医药采购信息发布系统、药品网上竞价议价谈判系统、药品网上采购系统、政府监管系统等。

(二)药品阳光采购:指生产商参与网上竞价议价谈判后,产生入围药品,供广东省医疗机构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进行采购并由经销商进行配送的活动。

(三)采购人:指参加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广东省医疗机构。

(四)生产商——药品生产企业:指参加药品阳光采购活动报名和报价,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商视同生产商。

(五)经销商——药品经营企业:指具备文件规定的配送条件,受生产商委托向采购人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的经营企业。

(六)总代理商——指生产商指定为本企业在广东省代理销售药品的经销商。

国内生产商总代理不能代理报名和报价;国外生产商总代理可代理报名和报价。

(七)医药采购服务机构:指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为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八)报名品种目录:2008年报名品种目录由报名参加2007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并已报价的品规组成,目录不细化至厂家。

除此以外的药品需由企业申请,经专家论证、投票通过后列入报名品种目录。

2007年入围仍未按规定缴交挂网服务费的品种,及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网上订单否定率100%且经专家投票过半数的品种,拒绝报名。

(九)入围采购品种目录:指通过统一竞价、议价谈判及不竞价议价品种直接报价后,最终形成可供采购人选择的药品品种目录。

包括不竞价议价入围采购目录、竞价议价谈判入围采购目录和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

(十)专利药品:本方案所称的专利药品仅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或原研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授予的发明专利药品。

包括新化合物、药物组合物、天然物提取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

仅为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不视为本方案所指专利药品。

化合物专利是指新化合物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

药物组合物专利是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成分组成的保护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组分或者含量等组成特点的关键表征,并在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明确表述其为组合物专利。

天然物提取物专利是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

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是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

(十一)差比价: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十二)出厂价:指生产商与经销商或总代理商的实际结算价格。

(十三)政府定价药品:指国家发改委或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具体价格的药品品规。

(十四)同竞价分类品种:按照竞价分类规则划分为同一类的品种。

(十五)同竞价组品种:指同竞价分类、同质量层次的品种。

二、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质量保证、价格合理。

(三)统一、规范、简捷、高效。

三、实现的目标(一)推进药品购销监管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对药品购销全程实行有效监督,降低药品流通成本。

(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价议价和价格谈判逐步形成医疗机构合理的药品采购价格。

(三)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推行阳光采购,实现药品采购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遏制药品流通领域违规违纪行为,纠正药品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

四、公告方式药品阳光采购公告通过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或有关媒体发布。

五、报价、竞价、议价谈判方式(一)报价所有品种报价均要求符合报价规则。

(二)竞价竞价议价谈判目录品种同一竞价组内有3个或以上厂家的,根据厂家数目不同,确定不同竞价入围比例。

报价结束后,将报价由低到高排列,按比例选择价格低的品种入围。

(三)议价谈判纳入价格谈判的品种,组织专家进行价格谈判,公开整个谈判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特邀监督员、社会群众代表现场参与监督。

六、采购方式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实行。

七、实施方案的响应生产商、经销商应认真阅读实施方案中所有的事项、条款和规则。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对实施方案做出实质性响应。

八、GMP和GSP的政策要求(一)已取得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其生产的药品方可参与报名。

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GMP证书的,其生产的相关药品不得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

(二)已取得GSP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参与报名。

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GSP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

九、药品质量责任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药品质量。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GMP、GSP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适用范围参与药品阳光采购的生产商、经销商、医疗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十一、采购周期本采购周期为一年。

在采购周期内,除急救药品、罕见病种药品、报名截止后取得生产批件的管制药品(精神类药品仅指I类)可临时申请挂网采购外,其它新品种不得采购,但可参加下一轮药品阳光采购。

十二、实施范围从2008年起,全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门诊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其他地区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全面实行药品阳光采购,其它乡镇卫生院、社会和民营医疗机构可执行药品阳光采购结果。

十三、电子认证与信息安全网上操作将采用国家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提供的认证服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网上操作的安全、可靠和不可抵赖。

药品关键信息的传输和存储做加密处理。

十四、解释权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药品竞价分类规则一、目录分类报名品种目录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以及其它信息。

发布的药品名称,均以通用名为准。

包括竞价议价谈判目录和不竞价议价目录(按入围规则划分)。

不竞价议价目录是指急救药品(含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如血液制品中没有政府定价的品种则纳入面对面谈判)、廉价普通药品、罕见病种用药、管制药品或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等,政府定价品种中政府定价与实际采购价差价小、价格低廉的品种经专家评审后逐步纳入不竞价议价目录。

原料药和中药饮片(包括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准字号的品种,例如阿胶、鹿角霜、龟板胶等)不列入以上目录,由医院自主采购。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品种全部纳入目录范围。

二、竞价分类规则(一)按剂型不同分类1、普通片,含薄膜衣片、异型片、糖衣片、双层片、浸膏片。

2、肠溶片,含肠溶薄膜衣片、肠溶丸。

3、分散片4、口腔内用片剂,含口腔崩解片、含片、口腔粘附片、舌下片、润喉片、口颊片。

5、咀嚼片6、口服泡腾片7、阴道片,含阴道泡腾片、阴道胶囊、阴道软胶囊。

8、缓释片,含肠溶缓释片。

9、控释片10、胶囊剂11、肠溶胶囊,含肠溶软胶囊。

12、肠溶微丸胶囊13、缓释胶囊14、控释胶囊,含双释胶囊15、软胶囊16、颗粒剂,含干糖浆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混悬颗粒剂、细粒剂、袋泡剂。

泡腾颗粒剂、肠溶颗粒剂、控释颗粒剂、缓释颗粒剂、干混悬剂分别为不同竞价分类。

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的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竞价分类,未能提供有效文件证明不含蔗糖的品种为同一竞价分类。

17、散剂、粉剂、干粉剂、冻干粉剂、口服溶液用粉为同一竞价分类。

18、混悬液、口服乳剂、胶体溶液、内服凝胶剂、混悬滴剂为同一竞价分类。

19、口服溶液剂,含合剂(口服液)、糖浆剂、内服酊剂、内服酒剂、露剂、酏剂、滴剂、浸膏、流浸膏、胶浆剂(口服)。

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竞价分类。

20、外用溶液剂,含搽剂、涂剂、涂膜剂、洗剂、冲洗剂、外用酒剂、外用酊剂、醑剂、油剂、甘油剂、含漱剂、灌肠剂、泡沫剂、胶浆剂(外用)。

21、胶剂22、注射剂:(1)肌注、静注为不同竞价分类,既可肌注又可静注的归入静注类。

(2)脂质体注射剂、脂微球注射剂、注射用混悬剂、注射用乳剂为不同竞价分类。

(3)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为同一竞价分类。

(4)带预充式注射器(含预灌封)、不带预充式注射器为不同竞价分类。

(5)仅附带注射溶媒者不做单独分类。

23、软膏剂、乳膏剂、霜剂、外用凝胶剂、油膏剂、外用糊剂、乳胶剂为同一竞价分类。

24、贴剂,含贴膏剂、橡胶膏剂、巴布膏剂、硬膏剂、橡胶硬膏剂、膏药剂、贴片、外用敷剂、橡皮膏剂。

25、膜剂,含牙周缓释膜、贴膜等。

26、阴道栓、直肠栓、尿道栓、耳栓为不同竞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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