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予立案、此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

合集下载

陈武旋与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不履行××职责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陈武旋与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不履行××职责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武旋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向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分局白塔派出所申请刑事立案,白塔派出所没有刑事立案,也没有出具《报警回执》及《不予立案通知书》。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确认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分局程序违法。根据陈武旋的起诉材料,其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另外,不予立案不须交纳诉讼费,一审法院通知陈武旋预交诉讼费不当,应予纠正,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19:25:08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武旋上诉称,上诉人不服(2021)粤5202行初30号行政控告人。”上诉人对立法旨意的分析: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确不应该归行政法庭管辖,应该归检察院予以监督管辖。但是,本案依据的是公安部相关规定。公安部的立法旨意无非就是防止公安机关徇私舞弊,有法不依。因为既不立案又不下达任何法律文书将使报案人告诉无门!是行政诉讼应该立案的。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在于:本案并不是《行政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所认定的:“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本案并不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里说的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本案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所实施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公安机关拒绝下达《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是基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对于“明确授权”属于无中生有;对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与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混为一谈,属于偷梁换柱、移花接木。故一审法院基于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还有,本案程序违法。本案已经立案且交起诉费。既然已经立案,就应当审理裁定驳回,而不是不予立案驳回。属于程序违法。综上所述,本案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不是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而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依法属于一审法院有权立案。

刘秋花、邓祥珍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秋花、邓祥珍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秋花、邓祥珍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鄂11行终1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冬华王爱国陈军【审理法官】夏冬华王爱国陈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秋花;邓祥珍;麻城市公安局【当事人】刘秋花邓祥珍麻城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刘秋花邓祥珍【当事人-公司】麻城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颜晓鹏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颜晓鹏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颜晓鹏【代理律所】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秋花;邓祥珍【被告】麻城市公安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行政不作为管辖侵犯人身权拒绝履行(不履行)改判维持原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重复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依法具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双重职能。

据此,公安机关应当准确区分民事纠纷和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既不放纵违法犯罪,又要防止利用职权不当界入民事纠纷。

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民事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救济。

不予立案告知书

不予立案告知书

不予立案告知书一、引言不予立案告知书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一些无法立案的案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告知。

通过告知书,公安机关向当事人明确表示不予立案的原因和处理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不予立案的原因在立案工作中,公安机关可能会遇到一些情况,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符合立案条件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只有在具备一定的立案条件下才能立案。

如果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立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案件具备明确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 案件已侦查终结,但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 - 案件已过了立案时效。

2.不明确归属管辖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不明确归属管辖的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明确归属的情况下才能立案。

如果案件的归属管辖不明确,公安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3.涉及行政纠纷在一些案件中,可能涉及行政纠纷,而不构成犯罪。

针对这类案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立案,建议当事人寻求行政程序进行解决。

三、不予立案告知书的内容不予立案告知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机关的基本信息告知书首先会明确公安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当事人进行进一步沟通和了解。

2.案件的基本情况告知书会对涉案人员、案件发生地点、时间等进行简要介绍,以使当事人对案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3.不予立案的原因告知书会明确列举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包括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不明确归属管辖、涉及行政纠纷等。

同时,告知书会详细解释每个不予立案的原因,确保当事人能够清楚理解。

4.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建议告知书会对当事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出建议,包括寻求行政程序解决、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

同时,告知书也会强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承诺公安机关将继续关注案件的发展。

5.告知书的送达方式告知书会明确告知书的送达方式,包括邮寄、直接送达等。

同时,告知书还会指示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告知书进行回复或采取进一步行动。

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When I was young, happiness was a thing, and when I got it, I felt happ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导读: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规定,明确说明了对于国家行为、行政命令、行政机关的奖惩决定、以及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情况等是不予受理立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对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属行政不作为

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对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属行政不作为

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对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属行政不作为裁判要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的行为,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公民以私力强占方式来实现的自我救济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存在民事纷争,并不构成当事人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

公安机关依法制止、查处非法侵犯财产的行为,系维护正常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要求,并不属于违法介入民事争议的处理。

佘某某与如皋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2016)苏06行终90号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公安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成明,局长。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认定,佘某某系苏F×××××丰田牌轿车的车主,佘飞系佘某某之子。

2015年1月8日8时许,如皋市公安局接到佘飞电话报警,称有人因与其父佘某某有经济纠纷故而阻拦其车辆。

如皋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出警处置。

在了解到系案外人张某、李某等人因与佘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希望以此方式促使佘某某出面解决纠纷后,出警民警现场告知张某、李某等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违法行为。

当日下午,李某等通过案外人薛某电话联系拖车公司将案涉车辆拖走。

在拖车过程中,李某将拖走汽车一事向佘某某发短信予以告知。

案涉车辆被拖走后,佘飞于2015年1月10日再次至如皋市公安局锦绣派出所报警,要求如皋市公安局依法履职。

佘某某则向如皋市公安局邮寄了一份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的“抢劫苏F×××××轿车举报材料”,要求如皋市公安局立案侦破、追回车辆、追究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责任。

2015年1月15日,佘某某至如皋市公安局锦绣派出所再次报警,要求如皋市公安局帮其将汽车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3篇

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3篇

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3篇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1 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治安案件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作为一名公安机关的从业人员,在我们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治安案件的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要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本篇文章将从立案和不立案的定义、原则、程序、时限等多个方面来详细解析。

一、立案和不立案的定义立案是指将发生的案件记录下来,并按规定程序审理的过程。

具体而言,立案需要先判断是否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已知、证据足够、案件性质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等条件。

不立案则是指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依照规程审查和核实之后,不予立案登记的过程。

二、立案和不立案的原则立案和不立案都遵循一系列原则,从而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审判。

1. 独立性原则指公安机关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独立公正、不受干扰,能够依法行使执法职权。

因此,在立案和不立案过程中,不能受到任何人的干扰或压力,要以客观的态度去处理每一个案件。

2. 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指在立案和不立案的过程中,必须依据刑法、刑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得违法操作。

即使是对于明显罪犯情况,也不能随意立案,必须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3. 尊重事实原则在立案和不立案的处理过程中,要尊重基本事实,不得出于主观偏见或任何其他原因,对案件事实进行歪曲或虚构,保证所有案件质量的真实准确。

4.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不立案过程中,要遵循公正的态度,不能有任何偏见,必须平等、公平的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不论是官员还是普通公民。

5. 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指在处理立案和不立案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守涉案信息,避免案件信息泄露。

要注意刑事警察进入民宅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给民众带来场所和人身伤害。

三、立案和不立案的程序在立案和不立案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完整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完整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完整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完整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案例分析题 1.案情介绍:王某与赵某是某乡的农民,一日两人发生争执,王某趁赵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认定为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

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

此后,由于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

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委托其兄长提起行政复议是否有效,市公安局应否受理? (2)王某未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3)王某能否直接对乡派出所提起诉讼?理由是什么?答:(1)市公安局应该受理。

(2分)《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3分)(2)法院应该受理。

(2分)本案属于治安行政案件。

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

故,王某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应该受理。

(3分)(3)王某可以直接提出诉讼。

(2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依据这一授权,在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事项上法律赋予公安派出所以行政主体的资格,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分)2.案情介绍:张某与王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没有生孩子。

2004年春节过后,夫妻俩决定生育,于是到所在辖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办理了准生证。

李运洪与中山市看守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李运洪与中山市看守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李运洪与中山市看守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2【案件字号】(2020)粤20行终2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满星高琳王昕【审理法官】刘满星高琳王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运洪【当事人】李运洪【当事人-个人】李运洪【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运洪【本院观点】根据李运洪的起诉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李运洪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而在中山市看守所执行拘留,中山市看守所对其羁押看守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实施的行为,并非属于行政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不履行)刑事司法行为证明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李运洪以中山市看守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运洪诉称:中山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山公拘通字[2014]00713号,证实李运洪于2014年2月28日12时许在珠海市拱北海关遭到中山市公安局教唆身份不明人员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不告知违法犯罪事实证据、不让申诉辩解就实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秘密跨境抓捕刑事拘留羁押到中山市看守所。

中山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山看释字[2014]540号,证实李运洪于2014年3月19日被释放,证实李运洪自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3月19日被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限制人身自由。

中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山公监居字[2014]00020号,证实李运洪于2014年3月19日在中山市石岐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遭到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中山市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山公解监字[2014]00019号,证实李运洪于2014年5月23日在中山市某某区某某某某号被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措施,证实李运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章来源:/Contents-6356.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公安不予立案、此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
郭某报警称其家中800元现金被盗,怀疑系其邻居张某所为。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张某没有犯罪事实,遂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责令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其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分歧
对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能,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应视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郭某对该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郭某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郭某不服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通知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除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中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本案中,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是针对郭某财物失窃的刑事案件作出的,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类行为由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对该类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刑事诉讼立案阶段,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
文章来源:/Contents-6356.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本案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或不予追究张某刑事责任,但郭某有证据证明对张某侵害自己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郭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综上,本案郭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不服,应通过刑事诉讼法等规定途径获得救济,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