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研究
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浅析

二 、犯 罪 客体 在 犯 罪 构 成 中的 地 位
犯 罪 构 成 即 犯 罪成 立 。某 行 为 满 足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时 犯 罪 成 立 , 为 行 人 受 到 刑 罚 处 罚 。 我 国的 犯 罪 构 成 体 系 中 , 体 要件 应理 解 为 : 罪 客 在 客 犯
三 、 罪 客体 在 犯 罪构 成 中 的作 用 犯 犯 罪客 体 作 为 刑 法 重 要 的 基 本理 论 , 不仅 具 有 重 要 的 立 法 价 值 , 而
且 更具 有 重要 的 司法 价 值 。
【 关键词 】犯罪客体 ; 罪构成 犯
一
( ) 分 罪 与 非 罪 。 法 学通 说 认 为 , 罪 侵 犯 的 是 法律 所 保 护 的 社 1区 刑 犯
侵 害 数 作 为 决 定 犯 罪 数 的 主要 基 准 。
由于 受 苏 联 传 统 刑 法 理 论 的 影 响 , 上 这 些 观 点 中 , 国 传 统 刑 法 以 我 理论主张社会关系说, 至今 在 法 学 界 仍 占据 主 要 地 位 。 前苏 联 , 昂特 在 皮 科 夫 斯 基 教 授 的 “ 犯 罪客 体 看 作 是 某 个 具 体 阶 级 的 社 会 关 系 ” 论 断 把 的
范 而 为 犯 罪 行 为 所 侵 犯 的法 律 秩 序 。
( ) 分 一 罪 与 数 罪 。刑 法 理 论 通 说 认 为 , 犯 罪 构 成 为 判 断 标 准 , 3区 以 行 为符 合 一 个 犯 罪 构 成 属 于 一 罪 , 为 符 合 多 个 犯 罪 构 成 属 于 数 罪 。 但 行 是 . 很 多 情 况 下 , 罪 构 成 标 准 无 法解 释 一 些 规 定 或 做 法 ,必 须借 助 在 犯 犯 罪客 体 来 判 断 。因 此 , 以 法 益 侵 害 作 为 犯 罪 评 价 的 核 心 ,并 以 法 益 应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导言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法律。
在刑法中,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即被保护的利益。
犯罪客体对于犯罪构成具有重要的作用与功能。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并就此展开深入的讨论。
第一部分犯罪客体的作用1. 犯罪客体的定位在罪名构成中,客体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就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客体。
客体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人身、财产、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
刑法将这些利益确定为犯罪保护的客体,通过对其进行保护和规范,来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在刑法中起着指引的作用。
它指引了犯罪行为的法律界限和标准。
在制定和解释刑法时,要根据犯罪客体来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只有明确了犯罪客体,才能准确地把握犯罪行为的法律特征,从而正确适用刑法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定性。
犯罪客体在刑法中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
刑法对犯罪客体所涉及的各种利益进行了法律规范和保护,以防止这些利益被侵害。
通过对犯罪客体的保护,刑法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结语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是非常重要且必不可少的。
犯罪客体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不仅在犯罪构成中起着指引和限制的作用,同时也具有保护和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
在刑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必须充分重视犯罪客体的作用与功能,准确把握犯罪客体的法律特征,保护和规范犯罪客体所涉及的各种利益,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研究

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研究在刑法学的领域中,犯罪构成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如同一个精密的框架,为我们准确认定犯罪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而在犯罪构成的诸要素中,犯罪客体占据着独特且关键的地位。
犯罪客体,简而言之,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它是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实质所在,反映了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
从本质上看,犯罪客体决定了犯罪的性质。
不同的犯罪之所以能够相互区分,关键就在于它们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各不相同。
例如,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则是他人的生命权。
正是由于犯罪客体的差异,使得我们能够清晰地界定各种犯罪的界限,从而准确地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
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客体具有引领和统摄的作用。
它为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提供了方向和基础。
以犯罪的客观方面为例,某种危害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以及其危害程度的大小,往往需要结合犯罪客体来判断。
只有当某种行为对特定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际的侵害或者威胁,并且这种侵害或威胁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同样,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是基于对不同犯罪客体的保护程度和需要而设定的。
犯罪客体还对于刑罚的裁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犯罪客体所遭受的侵害程度则是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尺度之一。
对于侵犯重要社会关系的犯罪,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通常会配置较重的刑罚;而对于侵犯相对次要社会关系的犯罪,则刑罚相对较轻。
这种根据犯罪客体的性质和重要程度来确定刑罚的方式,体现了刑法的公正和合理性。
此外,犯罪客体在刑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理论研究方面,对犯罪客体的深入探讨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刑法本质和功能的认识,推动刑法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法官正确认定犯罪,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也能够为检察官在指控犯罪时提供有力的依据,增强公诉的说服力。
论犯罪客体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谂犯罪客体陈莹摘要传统观点认为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但是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说,从社会利益说,权益说,再到法益说。
从这些新学说都能看出我国刑法学在不断的进步。
同时,伴随着对犯罪客体本质含义的不同认识,也引起了犯罪客体在犯罪各构成地位的问题争论,肯定说否定说各有所说。
但是,在民主,人权,法治日益彰显的今天,我们认为,应该从法益角度重新界定犯罪客体的实质,同时重新定位犯罪客体,将它从犯罪构成中分离出去。
关键词犯罪客体法益说犯罪构成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19-02犯罪客体做为我国刑法中的一个基本的概念,它的内容在开始之初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可以说,在我国刑法研究初期,这个概念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通说。
然而,随着我国学者对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内容被越来越多的介绍到我国,新的理论的引进,人们开始重新思考这个概念的正当性。
一、犯罪客体的理论沿革(一)大陆法系中的犯罪客体理论在大陆法系中,客体通常称为行为客体,是指行为所指向的有形的人或物,并且将行为客体于保护客体加以区分。
由在大陆法系中,保护的客体是指法益,用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的话说法益即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法益是一种价值选择,它没有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不是犯罪构成中的妻素,商是作为一种价值判断,通常在行为的实质违法性中被论及。
(二)苏俄的犯罪客体理论1917年,俄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这种巨大的变革影响到了刑法理论的研究,刑法学界学者们纷纷在马克总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刑法理论,彻底的批判资本主义的刑法理论,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刑法理论这一主导思想使苏俄当时的刑法理论带有很大的政治色彩。
“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观点看来,把犯罪客体看作是某个具体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是正确的”。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刑法中的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和功能。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分子侵犯的对象或者是他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危害到的东西。
犯罪客体的作用与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客体是刑法规制的对象。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禁止性规范,对犯罪的主体与客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犯罪客体的确立可以使刑法的规定具体化,使人们清楚地了解到哪些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通过规定犯罪客体,刑法实现了对社会关系的规范。
犯罪客体决定了犯罪的危害性与严重性。
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危害程度,根据犯罪客体受到的伤害程度不同,确定了不同的刑罚。
犯罪客体的危害程度直接关系到刑罚的轻重,是确定刑罚尺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客体分别是人身健康与生命,因此对此两项罪行的刑罚也会有所不同。
犯罪客体的存在为犯罪意义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犯罪行为的存在需要与犯罪客体相联系,即犯罪行为必须对犯罪客体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危害。
只有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时,才能成立犯罪。
犯罪客体的存在和危害性是确定犯罪意义的重要依据。
犯罪客体在刑法中的作用与功能是多方面的。
犯罪客体的确立使刑法的规定具体化,构成了刑法规制的对象;犯罪客体决定了犯罪的危害性与严重性,是刑罚确定的重要依据;犯罪客体的存在为犯罪意义的建立提供了基础,划定了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的界限;犯罪客体的存在也为犯罪行为的追溯提供了依据,追究犯罪行为的违法性。
犯罪客体在刑法中的作用与功能是不可忽视的。
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思考论文

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的思考【摘要】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客体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但是本文经过论证,认为犯罪客体是在犯罪之外的某种社会构成要素,并不是犯罪的实体内容,故主张不应将其纳入犯罪构成的体系之中,应将其放在犯罪概念、本质中加以研究,并且应以“刑法法益”取而代之。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客体;刑法法益一、关于犯罪客体理论的概述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说”)。
但是,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犯罪成立体系中,都没有犯罪客体这一要件。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
前者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后者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益),用来揭示犯罪的本质。
行为客体是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要素,保护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要素,两者的区别是非常明晰的。
这里有值得我们深思的一点:违法性虽然是大陆法系犯罪论中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但其主要作用在于将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的、但实际上并没有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即便如此,大陆法系国家都不认为法益是违法性的构成要素,当然也不认为法益是犯罪成立的条件。
二、关于犯罪客体的质疑观点及其分析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自从前苏联移植过来以来的几十年间发展甚微。
这种把社会主义关系作为犯罪侵犯的客体的提法是刑法阶级性的表现,具有社会政治意义。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一些学者就开始发表文章对“犯罪客体”理论提出质疑,并展开争论,形成了不同的学术观点。
一是“社会关系说”。
例如,有人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因为刑法不仅要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且要保护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非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其理由是,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它们却是非社会主义的,故刑法所保护的并不限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且保护非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
犯罪客体既具有保护作用,也具有创造犯罪危险的作用,其作用和功能至关重要。
首先,犯罪客体具有保护作用。
刑法规定了保护人身、财产和公共利益三大类客体。
保护人身的犯罪如故意杀人、伤害等,旨在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
保护财产的犯罪如盗窃、抢劫等,旨在维护人的财产权利。
保护公共利益的犯罪如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环境等,旨在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环境生态。
由此可见,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保护作用十分重要,是保障人民安全和权利的重要手段。
其次,犯罪客体具有创造犯罪危险的作用。
犯罪客体的存在、性质、数量、价值等因素都可以影响犯罪的发生和结果。
例如,大量的买家市场引发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助长了伪造、假冒和瞒报的行为;城市的变化和发展引发了各种贷款和金融诈骗,农村的贫困和落后则容易引发各种盗窃、抢劫和诈骗等犯罪。
因此,犯罪客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创造犯罪危险的作用,需要通过其它手段予以防范制止。
最后,犯罪客体还具有反映犯罪罪行的程度和危害的作用。
不同犯罪客体的价值和保护程度不同,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也不同。
一些犯罪如杀人、抢劫等严重犯罪会对人身安全直接造成严重威胁,而一些犯罪如侵犯知识产权、经济犯罪等则对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秩序造成危害。
因此,通过犯罪客体的不同可以反映出犯罪的程度和危害,有望引导司法机关切实量刑,保障社会的法律正义。
总之,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功能,不仅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也影响着犯罪的发生和结果,并能充分反映犯罪的危害程度。
加强犯罪客体的保护和防范,可以有效地减缓和预防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论我国犯罪客体的概念

论我国犯罪客体的概念「内容提要」本文在努力探索我国犯罪客体本质的基础上,力图给我国犯罪客体定义一个较为科学的概念。
笔者从分析“利益”、“权利”、“社会关系”三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入手,研究了犯罪客体“社会关系”说、“权益”说的缺陷,揭示出犯罪客体的本质应归结为“社会利益”。
理论联系实际,给我国犯罪客体定义一个较为准确的概念。
「关键词」犯罪/客体/利益/权利/社会关系「正文」[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48(2001)02-0063-08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脚到犯罪客体上,由犯罪客体作出最后的价值评判。
”①犯罪客体与犯罪本质有着密切的联系,“犯罪客体的内容实际上是犯罪本质中个人对社会这一层关系的具体化,与犯罪本质中个人反对社会这一层关系方向相同,内容一致。
只不过犯罪本质是一种双向关系,而犯罪客体是一种单向关系。
因此,两者可以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②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本质重要的一方面,研究犯罪客体对于深刻认识犯罪的本质,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正确量刑,从而达到罪行法定,实现刑法公正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此可见,犯罪客体理论在刑法学研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关于犯罪客体的概念,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
在我国,现存的观点主要有:(1)“社会关系”说,主张“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③或“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④(2)“社会利益”说,主张“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⑤或“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⑥(3)“权益”说,主张“犯罪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
”⑦在以上这些观点中,“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说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所主张,至今在法学界仍占据主要地位,源于苏联刑法理论;其他观点是近几年来学者们作出的新探索,这对于深入揭示犯罪客体的本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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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研究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研究犯罪客体应不应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按照我国刑法的通说观点,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之一,即所谓的四要件说。
而有的学者将犯罪客体排斥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只要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三大要件即可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即所谓的三要件说。
此外还有二要件说等。
下面将围绕着这肯定与否定方面的主张,结合学者们的观点予以论述。
(一)肯定说的主张1.系统论犯罪构成是一个有机整体,如果我们承认这个有机整体是客观存在的。
那么,就应该从犯罪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其构成要件。
划分构成要件与非构成要件的标准应当是:某一事物、现象或过程是否直接的参与了犯罪构成整体性的形成,是否与犯罪构成整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也就是说离开了它,犯罪构成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具有特定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行为侵犯的客体所决定的。
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危害社会,也就不构成犯罪。
在现实生活中,任何犯罪都是主体对法律保护的客体的侵害,而主体只有通过一定的中介才能作用于客体。
这样就形成了一切犯罪的基本结构,即犯罪主体中介犯罪客体。
在这里,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是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两极,连接这两极的中介是犯罪主体进行的犯罪活动。
[1]如果我们把一个具体的犯罪过程视为一个动态系统结构,那么,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就是构成这个系统结构的两级,缺少其中任何一极都不可能构成犯罪的系统结构,不可能产生犯罪活动及其社会危害性。
实际上,任何犯罪都是犯罪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对象性侵害活动。
在这种对象性活动中,犯罪主体和客体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必然是相互规定、互为前提的。
离开犯罪客体就无所谓犯罪主体,离开犯罪主体也无所谓犯罪客体。
因为失去了其中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形成侵害性的对象性活动的系统结构,无从产生相互作用功能关系。
无论是犯罪或是犯罪构成,犯罪客体都是其主客体关系整体的不可或缺的一极,是相互依存关系。
如果缺少了犯罪客体,就不可能有犯罪主体,也不可能有犯罪行为,犯罪或犯罪构成的主客体关系就不可能存在。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系统中的重要一环。
2.相互依存论Lw61 整理论文按照人们日常行为的一般规则,行为人是行为的前提与起点,客体是行为指向,连接主体与客体的是行为本身,而行为又分为主观外在的表现与内在的心理,于是就有了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
这种将特定行为分解为不同部分进行研究的方法,也就决定了我国各个要件中法律评价性因素的存在,因为没有各个构成要件的法律评价因素,整个犯罪构成的价值评价也就不存在。
此外,每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在均以其他要件的存在为前提。
如,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主体定义为具有刑事能力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这里所说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就不是对主体自身结构的要求,而是要通过这样的表述,表明了主体对其他要件的依存。
各个犯罪要件都是如此。
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四大要件,具有一存俱存,一失俱失的关系。
它们不能脱离其他要件而单独存在。
[1][2]根据上述观点,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应该是必然而且是必须的。
离开犯罪客体,犯罪构成的价值评价因素无从得以体现,难以从根本上说明行为成立犯罪;不要犯罪客体就不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
若没有犯罪客体的存在,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就不能说明犯罪的本质特征,因为只有犯罪客体的内容才能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行为对社会所产生的负价值。
可以这样说犯罪构成的其他三个方面的要件主要说明了犯罪的事实特征,而犯罪客体却能说明犯罪的价值特征。
没有犯罪客体,其他部分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功能也不复存在。
具体而言,如果没有犯罪客体要件,就不存在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也不存在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
3.综合论犯罪构成是司法过程中认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
在具体认定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客体具有构成要件的地位。
因为,在分析犯罪是否成立的司法运作中,构成要件是暂时被分解开来的,无论什么要件的具备,只要不与其他要件有机结合,都不能据以断定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认为行为符合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要件就表明行为侵犯了社会关系,实际上是人为地把行为预先设定为犯罪,而在此基础上展开论述的,违背了构成要件既有机统一共同揭示犯罪成立、又分别具有不同功能、单独不能说明犯罪成立的属性。
另外犯罪客体具有排除行为的犯罪性的功能,在犯罪构成要件中不可或缺。
某些正当行为,虽然符合其他三个要件,但如果不考虑犯罪客体,显然会出现错误。
如:紧急避险符合其他三个要件,但不符合犯罪客体要件,因而不成立犯罪。
但是,如果不作行为是否侵犯了合法权益方面的整体考查,就很容易出现定性错误。
再如自救行为中行为人夺回自己的财物,如果单纯考察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而不考察行为是否在本质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会被作为抢劫犯罪,这是不合适的。
[1](二)否定说的主张1.理论归属错误犯罪行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或法益,反映的是犯罪行为的实质,这正是犯罪概念所要研究的,因此,没有必要将其列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
犯罪客体的一般意义被包含在犯罪的一般概念之中;犯罪的同类客体的意义被包含在同类的犯罪概论中,各种具体的犯罪客体的意义被包含在各个具体的犯罪的概念这中。
我国《刑法》13条列举的社会危害性的各种表现,从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都概括说明了犯罪行为侵犯的是什么样的法益,即在犯罪概念中已经说明了犯罪客体或法益。
刑法的规定表明,犯罪客体应该放在犯罪概念中去研究。
[2]有的学者从反面论证了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和作为犯罪概念研究的合理性。
主张将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是将犯罪构成看作是犯罪概念的附属品的产物。
由于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具体与一般的关系,因此,必须依靠犯罪客体提示犯罪本质。
犯罪概念说犯罪是一切犯罪必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客体就进一步说明杀人罪之所以构成杀人罪,就在于杀人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生命权利,事若如此,事果如此,不免给人以一种重复滑稽的感觉[1]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除了重复犯罪概念的内容外,不可能具有犯罪构成要件应有的定罪功能,它不可能在犯罪构成中找到就有的位置。
2.二要件说犯罪构成包括罪体和罪责两个方面,罪体是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之一,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罪责也是犯罪构成的本体构成要件之一,是定罪的主观根据。
罪体是犯罪的客观层面的凸现,罪责是犯罪的主观层面的展现。
罪责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是在具备罪体的情况下行为的可责性。
因此罪责是一种责任。
[2]罪体可以与犯罪的客观方面相对应,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和地点等因素。
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是一种不包含价值判断和规范评价的东西。
也就是说要将违法性从犯罪构成中彻底驱逐出去。
认为违法性不是犯罪构成中的一个要件,而是犯罪的特征。
整个犯罪构成实际上是刑事违法性的构成。
因此,将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具体要件,降低了违法性在刑法体系中的意义。
而且,犯罪构成作为一种定罪模式,主要解决什么行为构成犯罪的问题,而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是解决什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显然,这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问题,不可混为一谈。
因此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肯定要件而不是否定要件。
Lw61 整理论文3. 三要件说犯罪客体本身是被侵犯的法益,但要确定某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了什么样的法益,并不能由犯罪客体本身来解决;从法律上说,要通过符合三个要件的事实综合反映出来。
换而言之,行为符合了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不仅说明了行为侵犯了一定的法益,而且表明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法益。
不可能出现符合了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而没有侵犯一定法益的案件。
犯罪客体是被反映、被说明的对象,而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都是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侵犯的何种法益。
因此,不能将作为说明对象的犯罪客体与构成要件并列。
[3]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将对行为的事实判断、价值判断和责任统摄于犯罪客体之外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中,即使没有所谓犯罪客体,也不存在犯罪构成要件缺损的问题。
犯罪客体作为被犯罪构成说明的对象,主要源于犯罪客体的立法指导价值。
在立法上某种需要设定为犯罪的行为首先被认为是侵犯某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尔后立法者才根据这种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性质,通过规定各种主客观要件要素确立犯罪成立的规格即犯罪构成。
立法对犯罪构成的构筑,实际上是先有一个犯罪客体观,在此观念指导下设置构成要件及其要素,这些要件要素力图反映立法者保护法益、惩治犯罪的期望。
[1]于立法上以犯罪客体为指导,司法上的定罪过程就必然要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本身被内化于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之中,它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已经没有立足之地。
犯罪客体本身是被侵犯是社会关系,但要确定某行为是否侵犯了社会关系以及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并不能由犯罪客体本身来解决,而要通过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综合反映出来。
换句话说,行为符合了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不仅表明行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表明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件,只要具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和主体要件即成立犯罪。
简言之,否定说的主张即认为犯罪的本质就是说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的意义早已经包含在犯罪概念之中,与其他三个要件不具有赞同的并列关系;并且,行为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可以共同综合反映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从而否定客体要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存在意义。
那么,犯罪客体要件到底是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呢?笔者认为是,而且必然是。
理由如下:在犯罪行为的社会现象转化为法律现象的过程中,犯罪的本质与特征通过犯罪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共同反映,而客体要件是其中最直接的体现。
如前面的肯定说的观点,构成要件之间具有一存俱存、一失俱失的关系。
简言之,犯罪客体要件的成立,是在另外三个要件假定成立之后,才有是否作出价值评价的意义,也就是说,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是犯罪客体要件价值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它们作为有机的统一体共同体现犯罪的本质。
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么客观要件与犯罪客体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前三个要件可以间接的体现与反映犯罪客体要件所要说明的其所对应行为某一方面的这种内容与特征。
但反过来说,仅仅因为它们之间的这种紧密联系就因此否认犯罪客体的独立存在的必要性,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