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二)危害结果的意义 1. 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 2. 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 3. 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功能 4. 影响刑罚裁量的功能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关系,是指不同现象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1. 哲学上因果关系与刑法上因果关系 2. 刑法上因果关系 ( 1 )研究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能否根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根据刑法典的规定,成立犯罪 所必须具备
•
的、行为人在其犯罪意图支配下实施的危 害社会的行为活动。任何 犯罪的成立都须具备犯罪客 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
(一)客观性
•(二)危害性
•(三)多样性
•(四)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一)必要因素 危害行为是成立任何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二)选择因素 ( 1 )危害结果。 ( 2 )危害行为所侵害的对象。 ( 3 )行为人所采用的方法或者手段。 ( 4 )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或者场合。
第二,分析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原因力大 小,即分析危害行为对行为对象施加了多大程度的作用 力 ,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有多大的原因力。
第三,对危害行为原因力有无和大小的分析,并不是 相互分离、毫无联系的两种认识活动。
四、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据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
( 2 )即便在犯罪成立之前分析何者引起危害结果发 生,也不是所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都可成立犯 罪。
( 3 )刑法上所关注的行为虽然有很多,但只有危害 行为因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为刑法所强烈否定,属于犯 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三)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关键在于言论究竟是思想还是行为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应为而为之”。 作为可以分为: ① 自力作为 ② 借力作为: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自然力、利用动物、 利用他人等。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二) 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
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即“当为而不 为”。 构成不作为需要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里的法律不是仅指刑法,而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三)持有 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律上
的支配和控制。
练习:
甲因家中停电而点燃蜡烛时,意识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倾倒 引起火灾,但想到如果就此引起火灾,反而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 赔偿,于是外出吃饭,后来果然引起火灾,并将邻居家的房屋烧 毁。甲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对于此案,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第二节 危害行为
2、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识或者意志支配下的行为。 (有意性特征)
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有: ① 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②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③ 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人在受到精神强制和威胁时实施的行为?
仍然属于危害行为
第二节 危害行为
3、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人的身体动静。 (社会性特征)
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引起作为的义 务? 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作为?
犯罪客观方面

间、地点、方法等并非犯罪构成要件,但
是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
的大小,因而对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08-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 错误的? 【考点:危害结果的法律属性】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 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 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 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 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 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其特征有:
二、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在犯罪构成的诸要件中,犯罪客观方面处于
核心地位,它既是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
带,也是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 (三)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这是区分作为 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纯正的不作为犯
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 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一些犯
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第261条的遗弃罪、
第422条的拒传军令罪、第429条的见危不救罪。 对此,刑法理论上称为“纯正不作为犯”。
而存在的客观范畴时,才能对其定罪量刑。
(二)具体性
刑法规定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是具体的而
不是抽象的。旨在表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中居于主导地位。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1.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2.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客观方面这一范畴的一个下位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就刑法分则中各种犯罪成立必须具备某些客观事实特征而概括出来的一个范畴,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之一;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则是相对具体的,是指刑法分则中某种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客观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
在这些要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件;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常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只是某些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4.犯罪对象的体系归属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虽然是属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范畴,但由于其与犯罪客体关系密切,理论上为论述方便,一般都将其置于犯罪客体的内容中加以论述。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研究和认定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刑法因果关系只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第二节危害行为(一)我国刑法中“行为”的含义1.最广义的行为,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泛指人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否为犯罪行为;2.广义的行为即犯罪行为;3.狭义的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
刑法学犯罪客观方面

过于自信的过失
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
单位犯罪的种类
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的犯罪,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以及个人为进 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犯罪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方面,缺一不可。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主观方面的外在表现,而主观方面则是客观方面的内在反映。
在认定犯罪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看犯罪的客观方面,也要看犯 罪的主观方面,以便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和情节。
02
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的条件
通常要求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且单位成员或领导层集体决定或同意实施犯罪行为。同时,某些特定罪名还要求单 位具备特定的资质或背景。
04
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认定犯罪客观方面的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必须严格依 照刑法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界
限。
尊重客观事实
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必须尊重客观 事实,不能主观臆断。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指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 动,包括积极的身体活动和消极的身体活 动。
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 物,包括有形的对象和无形的对象。
行为的危害结果
时间、地点和方法
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对被害人或社会造成 的损害,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这 些因素与犯罪的客观方面密切相关,对于 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学犯罪客观方面

汇报人: 2024-01-09
目录
•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 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 • 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 • 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明 • 犯罪客观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实
践
01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定义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 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 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等要素。
犯罪工具和手段的特征
犯罪工具和手段具有危险性、针对性和违法性等特征,对 于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工具和手段的认定
认定犯罪工具和手段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工 具的用途、使用方式等方面,同时需要排除合法工具和手 段的干扰。
04
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收集证据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 案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与犯罪 客观方面相关的证据,包括物证 、书证、证人证言等。
05
犯罪客观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实 践
立法规定与实践应用
立法规定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中规定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包括 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等要素。立法上对犯罪客观方面 有明确的规定,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
实践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根据立法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 ,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从 而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同时,在定罪量刑时,也需要考虑犯 罪客观方面的具体情况。
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根据行为方式可分为作 为和不作为,根据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可分为危险行为和实害行为 。
危害行为的要素
危害行为的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手段和行为结果等, 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危害行为的完整形态。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常被称为犯 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而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 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客观性 (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多样性 其一,有些犯罪侵犯同样的客体,但客观 方面却不同 其二,有些犯罪行为方式相同,但犯罪对 象不同,因而其犯罪性质也不同。 (3)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狭义的危害 结果可以被进一步分为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 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 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对于引起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的犯罪,一般只要查 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既 遂,而不存在未遂问题,也无须去查明行为与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侮辱罪、诽谤罪就是 如此。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完成与 未完成形态的重要依据 (3)是认定和分析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 根据 (4)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 首先,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其次,危害行为是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识和 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第三,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 动静。
Βιβλιοθήκη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即指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必 须具备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 果,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及轻重如何,并不 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 上影响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进而影响 到量刑的轻重。
刑法学犯罪客观方面

在完善和发展刑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任意解释和滥用司法权力的情况发生。
对我国刑法犯罪客观方面发展的思考
典型案例分析
05
王某驾驶小轿车与骑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自行车严重损坏。
案例引入
犯罪行为
犯罪结果
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财产损失。
危害结果
指危害行为导致潜在的危害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如制造爆炸物但未引爆等。
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即危害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断
指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出现了其他因素,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因被害人自卫反击导致杀人者死亡。
影响量刑
西方古代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观方面
古希腊、罗马时期,西方刑法理论开始探讨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和特征。
近现代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观方面
近代西方刑法理论中,犯罪客观方面的研究逐渐深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理论观点和学说。
犯罪客观方面理论的历史发展
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内容
02
指具备刑事违法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已满16周岁、有意志能力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
指具备刑事违法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单位犯罪主体
行为主体
作为犯罪
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包括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等。
不作为犯罪
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行为,但行为人未实施该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救助遇险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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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一、概述〔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是指刑法所保护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以及其他外部事实。
2.特征〔1〕具有法定性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4〕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二〕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素1、危害行为〔基本要素〕2、危害结果〔选择要素〕3、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选择要素〕注意:因果关系〔非构成要素〕〔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此罪与彼罪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4、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素5、正确量刑二、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含义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3、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1〕欠缺有意性和有意识的行为a、人体反射动作;b、睡梦中或精神错乱下的举动;c、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思考:假设行为人仅是精神上受到强制而实施了某种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2〕欠缺有害性的行为〔3〕欠缺刑事违法性行为思考:言论能否构成犯罪?4.言论能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言论能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言论是否发表以及发表能否影响外界并产生影响。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作为〔1〕作为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态,除具有危害行为的四个基本特征以外,其特殊性在于:a、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b、作为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而是通常由一系列具体行为组成;c、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标准。
〔2〕作为的实施方式A、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a、利用自己的身体条件实施的作为b、利用自己的自然身份实施的作为c、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实施的作为B、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C、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自然力是指水火雷电等自然现象。
D、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E、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行为人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而实施危害行为。
〔3〕间接正犯A、概念把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从而实行犯罪的行为。
B、成立要件:a、利用的意思b、利用的行为案例:甲、乙、丙三人站在摩天大楼顶,甲欲杀丙,便用力推乙撞向丙,致丙坠楼身亡。
那么甲和乙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C、处罚从成立条件可知,利用者主观上有实行的意思,客观上通过被利用者实施的行为对结果有实质的支配,因此属于实行犯,即正犯。
D、类型:a、利用无犯罪故意者的间接正犯〔包括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情况〕例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一支毒针交给乙护士,谎称是治病的药物,让乙护士给丙注射。
乙护士不知是毒药,给丙注射,致丙死亡。
b、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间接正犯〔指使幼儿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例如:甲因为与乙有仇,于是教唆12岁的丙杀害乙。
2、不作为〔1〕概念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即“应为而不为”,如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标准——不应为而为之不作为:违反的是命令性标准——应为而不为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不作为的分类理论通常将不作为分为:真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罪。
A、真正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例如:“隐瞒境外存款罪”。
B、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的手段,是指通常由作为犯构成的某种犯罪,例如,故意不给婴儿喂奶,致其饿死就属于这种情况。
区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与行为人所采取的形式是否一致。
问:遗弃罪属于哪一类?〔3〕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假设一名儿童不慎落入水中,岸边有五个人发现这一情况,但却没有人伸出援手。
这五个人的身份是:孩子的父亲、孩子的舅舅、钓鱼者、孩子父亲的朋友、游泳爱好者。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作为义务这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
注意:该义务不是一般的道德意义上的义务,而是行为人在特定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
②行为人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法律格言:刑法不强人所难“能够履行特定义务”不仅意味着行为人具有实施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以下情况可以被认为是不能履行:A、无行为能力;B、生理缺陷〔身体缺陷〕;C、受空间限制;D、欠缺救助之必要能力、经验、知识和工具。
③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
不作为之所以能成为与作为等价的行为,在于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例如,刑法第3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人以作为方式从关押场合逃出的,无疑属于脱逃。
问题是,基于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如因为表现好而获准回家过春节〕,而无故不返回关押场所的行为,是否属于脱逃?休息:行为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
例如:《消防法》第32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案例讨论:1、某甲有一个80多岁的老母亲,某甲自己生活富足,但他对老母亲不管不问,后来老母亲被冻死或者饿死了。
对于他母亲的死亡,某甲没有任何的积极举动,既没有打骂,也没有积极的伤害举动,那么,甲有没有构成不作为犯罪?2、上例中,某乙是某甲老母亲的邻居,某乙知道该老太太如果没有人积极赡养,照料生活,她非冻死饿死不可。
某乙同某甲一样对老太太不闻不问,那么,某乙有没有构成不作为犯罪?思考:见死不救,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4〕不作为的义务来源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这也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A、不限于刑法规定,可以是其他法律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必须是具体的义务。
B、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得到刑法的认可即只有当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成为刑法标准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时,才是不作为法律义务的根据。
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由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所负担的职责为前提,因而一般由本单位、本行业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
思考:如果发生大火,消防人员发现火势太大,如果执意救火的话,很可能就会被大火吞噬,于是和普通公民一起逃命去了。
对此行为消防人员是否需要承担不作为的责任?③基于契约,事务管理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如果一定的法律行为产生某种特定的积极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从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或威胁,就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该义务是由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导致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思考:1、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作为行为?2、犯罪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具体规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处理:A、作为结果加重犯例如,甲故意重伤乙,在乙具有死亡危险的情况下不予救助,导致乙死亡。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B、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而成立重罪的情况例如,丙非法拘禁丁并对丁使用暴力,在其有死亡危险时不救助,致其死亡。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C、数罪并罚如戊违法采伐红豆杉多棵,红豆杉倒下时砸着己的头部,戊未救助而是迅速逃离现场,导致己死亡。
第344条3、持有①持有的概念是以行为人对物的实际支配关系为内容的行为。
②持有性质A、作为说:处罚根据在于禁止标准〔禁止行为人取得特定物品〕——大陆法B、不作为说处罚根据在于命令标准〔命令行为人上缴有关部门〕C、独立行为说非静非动,而系一种状态——英美法三、危害结果〔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侵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