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标准新论——以犯罪客体为判断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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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cehaibo 论犯罪既遂-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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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论文论犯罪的既遂摘要本文作者以我国刑法理论里面犯罪的既遂为研究对象,通过总结和分析我国现阶段刑法界对犯罪既遂标准判定的各种学说和观点的不足和优势,进而思考国内学者提出的关于判定犯罪既遂新的观点“犯罪客体受实际侵害说或有现实危险说”,并且赞同这种观点和陈述赞同的理由,同时提出对我国司法实践可行性的建议。

通过对国内的犯罪既遂的三种主要观点“目的说”、“结果说”和“要件说”的评析,进而思考这三种观点的优势和不足,归纳出我国现阶段关于犯罪既遂的理论体系,同时提倡一些新学说,积极论证新学说的优越性,希望给我国的司法实践能够带来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结果说”“目的说”“要件说”“犯罪客体受实际侵害说或有现实危险说”ABSTRACT The author to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ory inside crime accomplishment as the research object, by summarizing and analyzing current criminal law circles to crime accomplishment of theory and the standard view judge shortages and advantages of domestic scholars, and then the thinking of judging crime accomplishment new ideas by actual infringement "crime object orreal dangers said said," and agree with this view and statement of the reasons and puts forward the approval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feasible Suggestions.Through to the domestic crime accomplishment of the three main ideas "purpose", "results" and "factors" evaluation, and then think these three views advantage and deficiency, concludes our country present stage about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e accomplishment, and advocate some new doctrine, the superiority of the active argumentations new doctrine, hope to give our judicial practice can bring certain guiding significance.KEY WORDS Crime accomplishment 、attempted "results" 、 crime "purpose" 、"factors" by actual infringement " 、“crime object or real dangers said said"目录一、前言 (3)二、犯罪既遂的概论 (4)(一)犯罪既遂的概述 (4)1.犯罪既遂的概念 (5)2.犯罪未遂的概念及评析 (6)3.犯罪既遂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7)三、现有犯罪既遂判定标准的学说及评析 (7)(一)犯罪目的实现说及评析 (8)1.犯罪目的说的定义及评析 (9)2.犯罪目的说的优缺点 (9)(二)犯罪结果发生说及评析 (10)1.犯罪结果发生说定义及评析 (10)2.犯罪结果发生说的优缺点 (11)(三)构成要件说 (12)1.构成要件说的定义及评析 (12)2.构成要件说的优缺点 (13)四、犯罪既遂标准新论 (15)(一)犯罪既遂新说的提出及理由 (16)(二)我国司法实践的不足和建议 (17)五、结论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8)论犯罪的既遂一、前言何为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基本的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的标准,目前在我国刑法界存在着三种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的主要的观点,一是犯罪构成要件说,二是犯罪目的得逞说,三是犯罪结果发生说。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犯罪行为完成了所预期的结果。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将就犯罪既遂的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犯罪既遂的标准之一是主观方面的标准。

即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故意。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达到犯罪结果,或者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有必然性预见的犯罪行为。

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只有在犯罪人具有上述主观故意的情况下,犯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其次,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客观方面的标准。

即犯罪行为必须已经完成了犯罪结果。

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只有在犯罪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而对于盗窃罪来说,只有在犯罪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获得了财物所有权,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客观方面的标准是对犯罪行为实际完成程度的要求,只有在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了预期的结果,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此外,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的要求。

必然性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客观上的必然性,即在相同条件下必然导致相同结果。

而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联系,即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只有在犯罪行为具有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总之,犯罪既遂的标准是对犯罪行为完成程度的要求,它涉及到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的行为完成、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的要素。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得到满足时,才能认定犯罪行为为犯罪既遂。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需要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客观性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考量,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法 治 视 点
2 0 1 5年第 4期
论 犯 罪 既 遂 的判 断标 准
唐虞 茜 , 何松 涛 , 冯 曦
( 1 .  ̄J l l 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资 阳 6 4 1 3 0 0 ; 2 .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 院研究生部 , 四川 成都 6 1 0 0 5 2 )
【 摘 要】 犯罪既遂通常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即构成要件齐备说。近年来, 理论
乙, 把丙砍死 。 这里 , 法定 的犯 罪结果 产生 了 , 但行 为人 甲所 追 构成 的完整齐 备不会 呈现 出 同一个 模式 :完 整的犯罪 构成 只 求 的犯罪 目的( 即 目的结 果 ) 并 未达 到 。 因此 , 对犯 罪结果 的理 能是相 对于一 定形态 的犯 罪而 言的 。基 本 的犯 罪构成 对应 的 解不 同 。 犯罪 结果的具体 观点 也不 同。 狭义 的犯罪 结果说 与犯 是犯 罪既 遂 , 修正 的犯 罪 构成 对应 的是 犯罪 未遂 , 犯 罪 预备 和 罪 目的说 实质上是 一致 的 。因为行 为人 所追求 的犯 罪结果 也 犯罪 中止 , 它们 在具 体要 件 的 内容上 是有 所不 同 的 , 因此 , 在 就是行 为人所要达 到的犯罪 目的。 衡量修正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完整齐备时 , 不能以基本的犯

成形态 。这种观点 以犯罪 目为标准 , 把 既遂 之“ 遂” 理解 为“ 遂 意、 遂愿 ” , 进 而把犯罪 既遂理解 为犯罪 目的的达 到。
意义在 于量刑而 非定罪 。 进 而言 之 , 犯 罪构 成与犯罪形 态是 性
质不同的两回事。犯罪构成所讲的都是行为成立犯罪所需要 ( 三) 犯罪构成要件充分展开说。这种观点以犯罪构成要 的法定事实条件 。不涉及行为成为犯罪之后呈现何种形态的 而犯罪 形态是 指行 为成立 犯罪 之后的状态 。 如果 在 同一 件是否充分展开作为区分犯罪既遂与其他犯罪形态的标准 , 问题 ;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犯罪结果已经出现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有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围绕犯罪既遂的标准展开讨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犯罪既遂的标准之一是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已经实现。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已经发生,犯罪的社会危害已经产生。

比如,如果一个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并成功地取得了他人的财物,那么盗窃行为就已经既遂。

这一点是认定犯罪既遂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次,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了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已经形成。

在刑法中,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过失,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犯罪既遂的认定还需要考察犯罪主体的主观状态,即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

只有在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已经形成的情况下,犯罪才能被认定为既遂。

此外,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了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已经产生。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已经出现,犯罪主体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如果一个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受伤,那么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就已经产生,犯罪既遂。

最后,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包括了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已经齐备。

在刑法中,犯罪既遂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已经实现,而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已经形成。

只有在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犯罪才能被认定为既遂。

总之,犯罪既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认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只有在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已经实现,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已经形成,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已经产生,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已经齐备的情况下,犯罪才能被认定为既遂。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犯罪既遂的相关法律规定。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摘要]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构成要件齐备说稳固了其通说地位,相比于其他学说,笔者也比较认同构成要件齐备说,因为它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构成要件说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笔者通过对几类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发现这些犯罪既遂都符合构成要件齐备说,进而表达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犯罪既遂;传统标准;构成要件说的贯彻;认定一、犯罪既遂的概述犯罪既遂,亦称犯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在犯罪的完成阶段停顿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况。

犯罪既遂是一种犯罪的基本形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犯罪既遂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比如对未遂犯的处罚往往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主要包括三个特征:1.直接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以及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所以犯罪既遂必须以直接故意犯罪为前提条件。

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阶段只要包括预备阶段和实习阶段,不同犯罪阶段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既遂则是犯罪行为着手实习到实行终了后法定既遂状态出现的一个完整过程。

3.齐备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不同的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只有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则为犯罪既遂的完成。

二、犯罪既遂的传统标准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有很多学说,其中有三种代表性的学说——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这三种学说都有一定的不足,但也有其合理之处。

(一)犯罪目的实现说的不足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主观上追求的犯罪目的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实现,即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

犯罪既遂的标准研究

犯罪既遂的标准研究
来 认 定 行 为 人 的 目的 , 这 种 猜 测 和 推 想 必 然 是 模 糊 而

三 种 犯 罪 既 遂 标 准 学 说
的 , 至是 完全 失 实 的 , 与犯 罪 既 遂标 准要 求 的“ 甚 这 精 确 性 ” 去 甚远 。 相 目的说 之“ 普遍 适 用 性” 无 。首 先 , 法 认识 错误 刑
逻 辑 起 点 : 已 经 着 手 实 行 犯 罪 , 于 犯 罪 分 子 意 志 以 “ 由
外 的原 因而 未得 逞 的 , 犯 罪 未 遂 。 未 遂 、 遂 相 伴 是 ” 既
生 而 存 在 , 然 未 遂 意 为 “ 得 逞 ” 那 么 , 遂 当 然 可 既 未 , 既 以“ 已得 逞 ” 之 了 。 “ 逞 ” 思 一 目 了 然 , 指 行 为 解 得 意 是 人 原 想 达 到 的 犯 罪 目 的 的 实 现 , 此 , 罪 目 的 实 现 因 犯
法学。
7 4
一 ・ 踅 法制建 21 ・ 设/02 6
目的说 逻 辑起 点 之“ 误性 ” 犯 罪 目的 的 实现 错 。“
之所 以能作 为 某些 犯 罪 的既 遂标 准 , 是 因为 这 些犯 只 罪 的 犯 罪 目 的 的 实 现 与 刑 法 禁 止 的 利 益 损 害 发 生 了
接的结论 。这一学说产生于直接, 却也毁灭于直接 。
目的说 之 “ 主观 性 ” 。行 为 人 的 犯 罪 目的 具 有 极 强 的个 人 主观 色 彩 , 但不 同人 之 间 的犯 罪 目的千 差 不 万别, 即使 是 同 一 个 人 的 犯 罪 目 的 也 会 随 着 事 件 发 展、 环境 变化 或 者个 人 因 素 而 不 断 变 动 , 种 “ 性 ” 这 个 与 刑法 既 遂标 准 所 要 求 的 “ 特 定 性 ” ] 着 固有 的 不的实 现 , 样 构 成 既 遂 , 如诬 照 例

浅析犯罪既遂的标准与类型

浅析犯罪既遂的标准与类型

浅析犯罪既遂的标准与类型论文摘要犯罪既遂的分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

侵害犯与危险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

本文对这几类犯罪做出分析,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做出更明确的理论指导意义。

论文关键词犯罪既遂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一、问题的提出犯罪既遂是犯罪停止形态中最基础的内容。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产生停顿所呈现的各种状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因而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在整个犯罪形态理研究论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犯罪既遂标准的不同学说之分析比较(一)既遂目地说间接地体现了这一主张的立法例谨见《泰国刑法》(1956年公布施行),其第80条规定:“着手犯罪行为而未完成或完成而未达其目的者为未遂犯。

”通过对未遂犯的规定我们可以推出:完成犯罪行为和完成犯罪行为且达到其目的者为既遂犯。

也有我国学者持目的说,即“以是否实现犯罪目的作为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志”。

但以我国《刑法》第114条放火罪为例,只要形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即为犯罪完成形态,尚未形成法定的危险状态即为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既遂结果说这种学说认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未发生犯罪结果的为犯罪未遂,发生了犯罪结果的为犯罪既遂。

有的学者认为,“犯罪既遂的定义应当是:犯罪人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他所希望发生的犯罪结果”。

但此学说的弊端也可以从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如我国《刑法》第316条,第一款规定的脱逃罪,是否构成既遂,要看行为人是否逃离了监管人员的控制,已着手实施脱逃且脱离了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的为既遂。

(三)既遂的实际损害说有学者认为:划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法定界限是犯罪是否“得逞”,而得逞与否的实质在于犯罪行为对刑法禁止该种犯罪所意图保护的权益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

其不当之处在于抹杀不同类型犯罪的差别。

将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等法律规定的不同犯罪类型同一化。

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3篇)

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达到了既遂形态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款中。

本文将围绕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从概念、特征、种类、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实现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目的。

犯罪既遂是犯罪形态中的一种,是犯罪行为的完成形态。

三、犯罪既遂的特征1. 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

2. 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 犯罪行为已经实现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目的。

4. 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

四、犯罪既遂的种类1. 完全既遂:犯罪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实现了犯罪目的,造成了危害结果。

2. 部分既遂:犯罪人的行为虽然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但未实现犯罪目的或未造成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

3. 意外既遂:犯罪人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意外原因导致犯罪目的实现或危害结果发生。

4. 拖延既遂:犯罪人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拖延时间导致犯罪目的实现或危害结果发生。

五、犯罪既遂的处罚1. 刑法分则对犯罪既遂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

2. 在处罚犯罪既遂时,应当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3. 对于犯罪既遂,可以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

4. 对于犯罪既遂,可以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

六、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举例以下列举几个刑法分则中关于犯罪既遂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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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说 认 为 , 定 犯 罪 既 遂 的 标 准 是 犯 罪 行 为 具 备 了刑 法 分 则 规 定 的某 种 具 体 犯 罪 的 全 部 构 成 要 件 , 备 认 具
构成要 件 者为犯 罪 既遂 , 反之 为犯 罪未 遂 。当然 ,构 成要 件 齐备 说 ” 所 以能 在 我 国取 得 通 说 的地 位 , 可 “ 之 不
“ 成要件 齐备说 ” 目前刑法 理论 的通说 。 构 是
( )犯 罪 目 的 实 现 说 一
犯罪 目的实 现说认 为犯罪 既遂 是指犯 罪人 主观上追 求 的犯罪 目的通 过犯罪 行 为的实施 而实 现 , 实施 即“ 终 了 的犯 罪行为 , 达到 了行 为人预期 的犯 罪 目的 。H 其 理 由是 : ” 既遂 犯 只存 在 于直 接故 意 犯 罪 中 , 直接 故 而 意犯 罪都有 犯罪 目的 。犯罪 目的的实现 , 既意味 着犯 罪愿 望 的满足 , 意 味着 整 个犯 罪 活 动的完 成 。因此 , 也
但 多 数 目的 犯 中 犯 罪 目的 仅 仅 是 主 观 方 面 的 一 个 要 件 , 使 行 为 人 的犯 罪 目 的 没 有 实 现 , 可 能 成 立 既 遂 ; 即 也 最 后 , 目的 说 ” 法 合 理 解 释 行 为 犯 、 动 犯 、 险 犯 的 既 遂 标 准 。 “ 无 举 危
总 第 1 3期 1
21 0 0年 1 1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a fGa u I s iu e o ltc lS in ea d La o r lo ns n tt t fPo ii a ce c n w
G e r lNo. 3 ne a 11
No v., 201 0
犯 罪 既 遂 标 准 新 论

以犯 罪客 体 为 判 断 的视 角
卢 勤 忠
( 东政 法大 学 法律 学 院 , 华 上海 2 0 4 ) 0 0 2
摘 要 : 目前 , 国刑 法 学 界 针 对 犯 罪 既 遂认 定 标 准 主 要 存 在 三 种 学 说 , 犯 罪 目 的 实 现 说 、 罪 结 果 发 生 说 、 成 要 件 我 即 犯 构
收 稿 日期 :0 0 9 9 2 1 —0 —2 作 者 简 介 : 勤 忠 ( 95 )男 , 江 上 虞 人 , 东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 学 博 士 , 卢 16 , 浙 华 法 主要 研 究 方 向为 刑 法 学 。 基 金 项 目: 文 为上 海 市重 点 学 科 ( 法 学 , 本 刑 学科 编 号 : 3 9 1 的 阶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00)
齐备说 , 三种 学 说 都 有 其 合 理 性 , 都 存 在 一 定 缺 陷 。本 文 在 保 留 其 优 点 , 补 其 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的基 础 上 提 出犯 罪 客 体 受 实 际 侵 害 或 也 填
者 有 现 实 危 险说 , 本 质 上 揭 示犯 罪预 备 、 罪未 遂 和 犯 罪 既 遂 的 差 别 并 为 犯 罪 既 遂 的认 定 统 一 了 标 准 , 说 具 有 明 显 的理 从 犯 该 论 优 越 性 , 更 好 地 保 障 刑 罚 功 能 和 刑 法 目的 的实 现 。 能
对 所 有 的直 接 故 意 犯 罪 来 说 , 可 以 通 过 对 其 犯 罪 目的 的 分 析 , 确 定 其 犯 罪 的 既 遂 和 未 遂 。 都 来
“ 目的说” 行为人 的 主观 目的出发研 究犯 罪既遂 问题 , 从 有一定 的合理 性 , 这一 学说在 理论 与实践 中都 但 无法 得到全 面贯彻 。首 先 , 罪 目的带有 强烈 的主观色 彩 , 犯 因此 , 可能 单纯 从 主观 犯 罪 目的来 认 定 既遂 与 不 否, 司法实践 中通 常通 过行为 人 的客观行 为来认 定其 主观 目的 ; 次 , 其 实施 同一 犯罪 时 , 同的行 为人 可能具 不 有各 自不 同的犯 罪 目的 , 因此 , 如果 将犯 罪 目的作为判定 既 遂 与否 的标 准 , 将 导致 同一犯 罪 不 同 的既遂 标 必 准 的混乱现 象 ; 三 , 然在实 践 中 , 第 虽 一些 目的罪 能够根 据犯 罪人 的犯罪 目的达 到与否 来认 定犯罪 是否 既遂 ,
关 键 词 : 罪既 遂 ; 准 ; 罪 客 体 ; 际侵 害 犯 标 犯 实
中 图分 类 号 : F l D 6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7 7 8 2 1 ) 60 5 - 9 l 0 — 8 X( O 0 0 0 20


现有 犯 罪 既 遂判 定 标 准 的学说 及 评 析
关 于犯 罪 既 遂 的标 准 是 什 么 , 国刑 法 并 未 直 接 做 出规 定 。从 各 种 已 经 出 版 的教 材 、 著 和 公 开 发 表 的 我 专 有 关 论 文 来 看 , 要 存 在 三 种 学 说 , “ 罪 目的 实 现 说 ” “ 罪 结 果 发 生 说 ” “ 罪 构 成 要 件 齐 备 说 ” 其 中 主 即 犯 、犯 和 犯 ,
( ) 罪结果 发 生说 二 犯 该说 主张 , 定犯 罪既遂 的标准 是故 意实施 犯罪行 为并造 成 了法律规 定 的结果 的情况 。 认 _ 其实 际上 是把 2 犯罪 结果作 为一 切犯罪 的构成 要件 , 建立 在此 基 础 上 , 若 没有 发 生 犯罪 结 果 就 意 味着 没 有 完全 符 合 犯罪 构 成, 故该说 实 际上 与构 成要件 内容一 致 , 无单 独列 出的必要 。而 事实上 , 并 该说 违背 了一个 基本 的事实 , 即我 国刑 法对各 种故 意犯罪 , 都没有 明确 规定犯 罪既 遂成立 应 当具 备 的危 害结果 , 谓犯 罪 既 遂应 具 备 的“ 定 所 法 的危 害结果 ” 并不存 在 。 ( )构成要 件齐 备说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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