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的着手
试论犯罪着手认定标准

试论犯罪着手认定标准[论文摘要]犯罪着手是颇具争议的刑法理论问题,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分界线。
我国刑法典和刑法理论界对于着手的规范依据和理论解读有不同的见解,司法实践中对复杂案件的着手认定也问题重重。
因此着手的认定在具体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章结合各种不同的观点,归纳着手的认定是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此得出认定犯罪着手认定的标准。
[论文关键词]着手的认定;着手的司法认定;犯罪着手一、着手概念的刑法解读(一)着手的内涵着手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开始实施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同时具有法益侵害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着手”这一概念起源于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将着手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联系,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临界点。
其中,许多国家的刑法典都把着手实行犯罪明确界定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特征之一。
我国刑法典中对着手概念的界定来源于对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分。
1.“着手”在我国刑法典中的规范依据在“着手”实行之前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阶段,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三:(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2)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没有既遂,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实害结果没有发生,犯罪目的未能达到;(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我国刑法对“着手”的理论解读我国刑法学者对着手做了深入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2)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3)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4)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性。
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如何认定

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如何认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主体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将其犯罪意图完全实现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下面就此进行探讨。
一、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认定标准犯罪未遂的认定的首要问题是“着手”。
毕竟每个人脑海中的想法并不能成为犯罪行为,必须要有一定的行动举止来表现出犯罪意图。
那么,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到底是什么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对于犯罪所必要的暴力、欺诈、胁迫、诈骗等手段已经着手实施,仅因故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着手”行为,是指犯罪主体的行为已经到了执行犯罪行为的阶段,并且具备执行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包括:1. 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
2. 执行的行为具有足够的危害性。
3. 犯罪主体已经具备完成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
4. 行为人对所犯罪行为已经下定决心,有明显犯罪意图。
以上四点是犯罪未遂中“着手”行为的基本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会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下面针对常见的犯罪类型进行说明。
二、盗窃未遂中的“着手”行为认定盗窃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具备了盗窃的意图,向确定的财产进行了亲身接触,并在进一步实施盗窃行为前,被制止或未能成功地窃取该财物。
为认定盗窃未遂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 行为人已经有了盗窃的犯罪意图。
2. 行为人已经到达实施盗窃行为的现场。
3. 行为人已经接触到财物,或者作出了表现出其意图的行为。
4. 行为人已经明显表现出行为性质或者执行方法,进入了实施犯罪的阶段。
三、敲诈勒索未遂中的“着手”行为认定敲诈勒索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敲诈勒索,并以其手段或者姿态表现出其犯罪意图,但未得手或被制止。
为认定敲诈勒索未遂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 行为人已经有了敲诈勒索的犯罪意图。
2. 行为人已经向被害人发送敲诈勒索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接触。
浅析中国刑法中的“着手”

收 稿 日期 :O 一 0 一 2 2u g 3
为; 如果我们采取的判 断标准太 模糊或 过于抽象 , 也不 能 准确判断何种行 为才是 “ 手” 着 犯罪。为了对“ 着手 ” 确定 较 为准确 , 在司法实践 中切实可行 、 好用 的判断标准 , 笔者
认为需要做 以下具体分析 :
作者简介 :. 晓丽(91 )女 , 士, 1杨 18一 , 硕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 系实 习研究员 基金项 目: 本文受 广东金融学院科研项 目 资助 , 课题编号 :I J 3 1 . IX0 - 2
3 湖 南 澧县 澧 东 中学 , 南 澧县 4 5 0 ) . 湖 1 5 0
摘
要 : 在我 国刑 法理论界和 司法实践 中, 故意犯罪 中“ 手” 着 如何界定 一直是争议较 多的问题 。本 文
浅析 了中外对“ 着手” 的界定 的主观说、 客观说及折衷说几种观 点, 出了对 “ 提 着手” 行为 的界定要遵循具体 犯 意或具体 犯罪性质被感知 的界定标准 。 关键词 : 刑事犯罪 ; 着手 ; 中国刑 法; 故意犯罪; 犯意 中图分类 号 : D 6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O —2 8 ( 0 2 0 - 0 2 -0 F3 O 7 17 21 ) 2 0 2 2
系的刑法学界 主要有主观说、 客观说 、 折衷说三种观点 。
2018届法学、法律事务毕业论文的题目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备选题目法理学1、法的效益与平等2、法制的现代化标准3、法律的权威4、论法律对人权的保护5、论“一国两制”对我国法制的影响6、论腐败行为的法律控制7、论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就条件8、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平等9、论法治的基础10、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障碍因素11、法律行为12、论法律移植的条件和模式13、论法律关系中的若干问题14、论法制现代化的途径15、论法治的模式16、论法治国家的特征17、我国法律监督中的若干问题18、我国各领域司法体制比较研究19、论我国司法改革20、法的本质新探21、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22、论权利冲突23、和谐社会的法律建构24、论法律的公平价值25、对法律与权力关系的再认识26、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27、社会转型与法律制度创新宪法学1、论宪法的特征2、论宪法基本的原则3、论宪法惯例4、论宪法解释与修改5、论制宪权6、论宪法关系7、论宪法规范8、论宪法的基本价值9、论宪法的功能10、论宪政1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2、论我国的自治制度13、试论我国选举制度14、论政党制度与宪政关系15、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16、试论公民的平等权17、论我国宪法与公民选举权18、论言论自由权19、论集会、游行、示威自由20、论我国公民的监督权21、论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22、论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23、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24、论公民财产权25、论宪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26、论公民的受教育权27、论我国立法机关的权限28、论我国人大代表29、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思考30、论宪法的实施31、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32、论政治文明与民主宪政33、论主权与人权34、论宪法的司法化35、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36、论宪法的审查模式37、论我国基层政权建设38、试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9、试论我国的地方制度40、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41、论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42、人权入宪法的思考43、宪法修改与宪法稳定性的辨证分析44、论我国的独立审判原则45、论生存权46、“人权入宪”的法律思考47、论迁徙自由48、新闻自由的界限49、学生的宪法权利50、论宪法诉讼民法学1.论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2、论诚实信用原则3、论公序良俗原则4、论民法的渊源5、论私法自治原则及其限制6、论民事主体7、论其他组织8、论监护制度9、论未成年人的民法保护10、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1、论法人的成立条件12、法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13、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14、准法律行为初探15、论无权处分16、论无效民事行为17、论民事法律行为18、论可撤消民事行为19、论意思表示20、论意思表示的错误21、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22、论形成权23、论抗辩权24、论社员权25、论请求权26、论民事权利的保护27、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28、民事主体本质属性初探30、论连带责任31、论诉讼时效的客体32、论取得时效33、论不可抗力34、论除斥期间35、论无权代理36、论表见代理37、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整合38、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9、论物权公示公信制度4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41、论观念交付42、物权效力43、物权法定原则44、物上请求权45、物权变动制度研究46、论不动产物权登记47、论担保物权48、论用益物权49、论水权50、论善意取得制度51、论物权行为53、论共有54、论居住权、55、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56、论典权57、遗失物制度研究58、论让与担保59、论抵押60、论最高额抵押61、论保证期限62、论权利质押63、论违约责任64、论保证责任65、论留置权66、论债的履行原则67、论债的保全制度68、论债的移转69、论加害给付70、论债的履行71、论格式合同72、论缔约过失责任及其现实意义73、论合同的保全74、论情势变更75、论风险的转移76、论效力待定合同77、论悬赏广告78、论合同的相对性79、论违约金80、论定金81、论合同的解释82、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83、隐私权及公众知情权84、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5、论人身权的民法保护86、论侵权行为法的现代发展趋势87、论共同危险行为88、论不真正连带责任89、论特殊侵权行为90、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91、论过错责任原则92、论无因管理93、论不当得利94、特留份制度研究95、论遗嘱自由的法律限制96、论精神损害赔偿刑法学(一)刑法总则1.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谦抑性和保障性2.试论刑法的调整对象3.论罪刑法定原则4.论刑法适用平等原则5.论罪行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6.犯罪概念的反思与重构7.论犯罪的基本特征8.情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9.犯罪心理弱化干预机制研究10.试论刑法空间效力的几个问题11.试论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其解决12.试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3.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4.关于犯罪对象的若干问题研究15.刑事责任基本问题研究16.试论刑事责任能力17.论单位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8.论故意犯罪19.论过失犯罪20.论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21.试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22.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构23.论正当防卫中的几个问题24.试论防卫过当的界限及其罪过形式25.特殊防卫权的立法宗旨及适用26.论紧急避险中的若干问题27.论犯罪未遂中的几个问题28.论犯罪的着手29.试论犯罪中止30.论共同犯罪中的几个问题31.共同过失犯罪研究32.试论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33.论数罪并罚34.犯罪行为连续状态研究35.犯罪行为继续状态研究36.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的理论探讨37.牵连犯剖析38.论缓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39.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40.对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的思考41.论我国刑罚体系的修改和完善42.无被害人犯罪问题研究43.持有型犯罪行为性质研究44.论死刑存废的基本立场45.论我国对死刑的限制46.论死刑废止的条件47.论资格刑的修改与完善48.罚金刑的理论探讨49.关于管制刑存废之我见50.量刑情节研究51.论自首中的几个问题52.论累犯制度53.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二)刑法分论1.论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几个问题2.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3.论放火罪4.论爆炸罪5.论投放危险物质罪6.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论破坏交通工具罪8.论恐怖活动犯罪中的几个问题9.论劫持航空器罪10.论涉枪、涉爆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1.论交通肇事罪12.论重大责任事故罪13.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4.论经济犯罪的概念、特征及范围15.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6.论走私罪17.论虚报注册资本罪18.职务侵占共犯问题研究19.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论伪造货币罪21.论持有、使用假币罪22.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3.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4.论黑客与计算机犯罪25.证券、期货犯罪初探26.论金融犯罪的预防与控制27.论金融诈骗罪中的几个问题28.论集资诈骗罪29.论贷款诈骗罪30.论信用卡诈骗罪31.论保险诈骗罪32.论偷税罪33.论抗税罪34.论骗取出口退税罪35.论假冒注册商标罪36.论侵犯著作权罪37.论侵犯商业秘密罪38.论合同诈骗罪39.论非法经营罪40.论故意杀人罪41.论故意伤害罪42.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界限研究43.论强奸罪44.论非法拘禁罪45.论绑架罪46.论拐卖妇女、儿童罪47.论诬告陷害罪48.论刑讯逼供罪49.论报复陷害罪50.论妨害婚姻家庭犯罪中的几个问题51.单位能否成为盗窃罪主体52.单位能否成为诈骗罪主体53.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比较研究54.论抢劫罪55.论盗窃罪56.论诈骗罪57.论抢夺罪58.论侵占罪59.论职务侵占罪60.论敲诈勒索罪61.论妨害公务罪62.论招摇撞骗罪63.论计算机犯罪中的几个问题64.论聚众斗殴罪65.论寻衅滋事罪66.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几个问题67.论传授犯罪方法罪68.论伪证罪69.《刑法》第306条存废之我见70.论窝藏、包庇罪71.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72.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73.论脱逃罪74.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75.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76.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77.论医疗事故罪78.环境犯罪的立法及完善79.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80.论盗伐林木罪81.论滥伐林木罪82.论毒品犯罪中的几个问题83.论非法持有毒罪84.论组织卖淫罪85.论强迫卖淫罪86.论淫秽物品犯罪中的几个问题87.论贪污罪88.“公贿”浅析89.论回扣犯罪90.论挪用公款罪91.论受贿罪92.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93.经济犯罪中“非法占有”犯罪目的研究94.论行贿罪95.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96.论私分国有资产罪97.论滥用职权罪98.论玩忽职守罪99.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100.论徇私枉法罪101.论私放在押人员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2、<<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问题研究3、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4、劳动教养与法律保留原则5、论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论“法无授权皆禁止”与“法无禁止皆自由”)6、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7、<<行政强制执行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8、论特别权力关系9、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10、论行政相对人11、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之比较12、法官成为公务员引起的法律问题研究13、论引咎辞职14、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研究15、论行政不作为16、论行政事实行为17、论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撤回18、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19、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辨析20、行政执法责任问题研究2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研究22、论行政许可的设定权23、行政程序的立法问题研究24、论正当法律程序与听证制度25、行政合同若干问题探讨26、行业协会自律行为行政法律问题研究27、非政府公共组织法律问题研究28、公共设施损害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29、公安侦察行为的可诉性问题30、交通事故鉴定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研究31、学校法人地位的法律分析32、学校处分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研究33、行政诉讼时效问题研究34、行政诉权及其保障问题研究35、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6、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可行性研究37、行政指导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研究38、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法律问题研究39、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40、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41、论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42、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初探43、行政侵权精神损害问题研究44、论行政赔偿范围的扩大45、论国家赔偿法的不足和完善46、论行政补偿制度47、浅析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48、论环境损害的行政补偿49、论WTO对我国行政法治的影响50、论网络行政行为51、论行政法的特点和法律地位52、论行政权的属性53、论行政行为的效力54、可诉行政行为研究54、论行政公开制度55、论行政立法的属性56、论公务员的职位分类57、论“公务员可以对上级说不”的法律分析58、论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撤回59、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60、论行政法的渊源61、论行政法的非成文法渊源62、比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62、论行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63、论行政诉讼停止执行的判断标准64、论公务员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65、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问题研究66、行政法治与依法行政67、从国家行政到公共行政68、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69、论行政诉讼的被告70、论行政诉讼第三人71、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72、公共投资法律问题研究金融法(一)银行法1、论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关系2、论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不足与完善3、论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4、论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体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5、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研究6、各国中央银行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研究7、央行货币政策目标和货币政策工具选择研究8、论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不足与完善9、论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体制的不足与完善10、论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1、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2、论我国利率、融资渠道和信贷金融管制的不足与完善13、中小企业融资体制改革研究14、银行间借贷市场法律问题研究15、银行贷款风险防范体制研究16、银行中间业务风险防范体制研究17、银行委托理财法律问题研究18、银行借贷合同担保风险防范研究19、银行网络业务法律风险的分配与防范研究20、信用卡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21、信用证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22、存款交易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23、银行保管箱业务法律关系与风险防范研究24、信用社改制法律问题研究25、城市商业银行改制法律问题研究26、银行次级债券法律问题研究27、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研究(二)证券法28、投资者权利保护制度研究29、证券私募制度研究30、证券交易所研究31、证券发行法律关系研究32、债券上市法律关系研究33、资产证券化研究34、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不足与完善35、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权研究36、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37、证券集团诉讼研究38、证券公司治理制度研究39、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研究40、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研究41、保荐人制度研究42、互联网发展对证券法的挑战43、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44、证券发行制度研究45、客户保证金制度研究46、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研究47、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48、论敌意收购49、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问题研究50、论强制收购51、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52、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研究53、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研究54、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义务研究55、美国基金法律制度研究56、香港基金法律制度研究57、论证券欺诈58、证券经纪法律制度研究59、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研究(融资交易、融券交易)60、论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三)保险法61、保险受益人制度研究62、第三者责任险制度研究63、保险合同效力变动研究64、保险利益原则研究65、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研究66、投保人告知义务制度研究67、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研究68、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控制制度研究69、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研究70、保险合同的生效规则研究71、保险代位权制度研究72、责任保险制度研究73、保证保险制度研究74、保险合同保证条款制度研究75、保险抗辩制度研究76、保险代理人制度研究77、保险监管制度研究78、保险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研究(四)信托法79、英美国家信托法与大陆国家信托法的比较研究80、论我国信托法的不足与完善81、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发行研究82、房地产信托融资研究83、公益信托研究84、信托法律关系研究85、信托财产若干问题研究86、信托公司专属业务领域研究87、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研究88、基金化信托产品研究(五)票据法89、论票据关系90、论票据权利91、论票据行为92、论票据的无因性93、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94、我国票据法的完善95、论票据代理96、论票据抗辩97、空白票据制度研究98、论票据无效99、票据伪造、变造法律风险的分配100、银行的票据风险及其防范101、汇票法律风险防范研究102、支票法律风险防范研究103、本票法律风险防范研究104、票据保证制度研究105、票据承兑制度研究130、票据追索权制度研究106、票据时效制度研究107、论利益偿还请求权108、论票据质押经济法学1.论经济法的经济安全价值2.论经济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3.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4.论经济法的适度干预观原则5.改革成果公平分享的法律机制研究6.论经济法的时空性7.论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8.论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9.论经济公平原则及其在经济立法中的体现10.论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及其解决思路11.论经济法在西部开发建设中的作用12.论民法和经济法的地位和功能——基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的研究13.论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确立与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不同功能14.论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15.论国家干预的基本含义及其客观必然性16.论国家干预立法权限的配置17.论我国经济法对政府宏观行为的规制18.论资源优化配置及其保障法律机制19.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20.论经济法责任21.论城乡协调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22.论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机制23.论经济法主体24.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25.经济法实施研究26.论国家干预立法及其完善27.论经济法的可诉性28.经济公益诉讼研究29.评我国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30.评我国的许可证制度研究31.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32.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中的法律问题研究33.关联公司法律问题研究34.论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35.论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36.经营判断原则研究37.论独立董事制度38.论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39.公司职工持股法律问题研究40.论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护机制41.论现代公司的权限结构42.公司章程研究43.论公司自治权及其限度44.论公司法上的越权原则及其改革45.论股权及其法律保护46.债转股的法律问题研究47.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48.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研究49.公司捐赠法律问题研究50.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及其救济制度研究51.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52.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机制53.论公司法上的“深石原则”54.公司设立瑕疵法律问题研究55.国有资本运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56.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论57.职工参与法律问题研究58.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研究59.论MBO(管理层收购)中的法律问题60.股份回购法律问题研究61.公司资本监管法律制度研究62.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63.论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64.论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65.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66.卡特尔法律规制论67.论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68.公用企业引入竞争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69.试述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冲突和衡平法律机制70.论公用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71.论国家垄断及其法律规范72.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73.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74.论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75.我国竞争立法的完善76.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77.论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协调78.论企业形象的竞争法保护79.论商誉的法律保护80.论商业秘密权81.论产品责任与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的竞合及其处理82.论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83.论产品缺陷8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85.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86.服务质量法律制度研究87.论制止虚假广告的法律对策88.悬赏广告法律问题研究89.论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90.论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与投资法的完善91.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研究92.论价格听政制度93.生育保险法律问题研究94.促进就业法律制度研究95.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其完善96.论税赋公平原则及其在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中的体现97.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98.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99.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100.创业投资法律问题研究101.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102.论税收优先权103.论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104.论股份合作企业及其法律调整资源环境法1.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2.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探讨3.论我国环境法的完善4.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法律问题研究5.土地储备及其法律问题研究6.论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关系7.论环境税8.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9.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0.论“三同时”制度11.论限期治理制度12.论排污收费制度13.论环境权14.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15.论环境权16.论排污权交易制度17.论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18.论湿地的法律保护19.转基因生物法律问题研究20.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1.电子垃圾污染环境的法律对策探讨22.论生态难民的法律保护23.论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机制24.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完善25.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26.论环境公益诉讼27.市场经济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28.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29.农业环境资源的法律保护研究30.中国环境税立法问题的思考31.论生态法的理论基础32.论环境资源法的经济激励机制33.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34.论环境行政补偿制度35.生态移民法律问题探析36.循环经济的法学思考商法学1、民法商法关系论2、论民商立法模式3、论商法的强制性4、论商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5、企业维持原则:内涵、价值与制度展开6、商法的效率价值:内涵与制度展开7、法人的经济结构与制度设计8、法人人格否认基本理论9、论有限合伙10、论特许经营11、合伙企业法的实施现状调查12、商业登记制度的完善13、论企业营业执照制度14、论商业登记的效力15、论商业名称权公司法16、公司转投资研究17、论公司设立的法律管制18、公司设立瑕疵论19、论公司章程20、论公司的解散21、法定资本制的历史、现在与未来22、论公司的经济结构23、论公司出资24、公司设立验资制度探究25、新《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26、论股权取得27、论股权转让:以《公司法》修改为中心29、公司治理基本模式30、论股东表决权31、论股东知情权32、股东会会议决议瑕疵制度探析33、论股东代表诉讼34、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35、法定代表人制度研究36、公司发起人法律责任制度研究37、论独立董事制度38、诚信义务论39、论利益冲突交易40、论竞业禁止41、累积投票制度研究42、经营判断规则研究43、论资本维持原则44、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45、公司社会责任论46、论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47、论一人公司48、公司担保制度研究49、论有限责任50、集团公司法律问题研究51、可转换公司债研究52、公司公积金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法1.TRIPS协议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分别选择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制度详细论述)2.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3.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4.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5.论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及对策6.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7.论科技发展对专利制度的挑战8.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9.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0、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问题研究11、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研究12、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13、论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14、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标法中的体现15、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探析16、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17、论网络时代的精神权利保护18、MP3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19、论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20、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处理原则(著作权与所有权或者物权;著作权之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22、论作品的独创性23、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24、商标的反向假冒问题研究25、论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26、著作权保护对象研究(思想、构思、材料抑或表达)27、评多余指定原则28、论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29、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30、论职务发明创造31、流行性疾病的防治与专利制度32、论形象权33、论复制权34、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哲学基础。
论犯罪着手行为之内在要素

进行 。
完成创造便利条件 , 为其提供可能性 ; 而不是去
直 接完成 犯 罪 , 这 种 可 能性 为现 实 性 。 由此 变 可见 ,着 手 ” 在 犯 罪预 备 以后 的 事 。正 是 这 “ 是 种属 性 , 它 成 为 划 分 犯 罪 预 备 与犯 罪 未 遂 的 使
犯罪的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 。行为是否
已经 着 手 实施 , 仅 关 系到 犯 罪 行 为 是 否 能够 不 成 立 , 且 直 接 而 匙定该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刑 法 分则
这是 一个 很 重要 的特 征 。 “ 一 特 征意 味着 , ’ 这 犯 罪 活 动 在 具 体 犯 罪 实 行 行 为 着 手 以 前 停 止 下 来 ” 另一方 面 ,着 手 ” 是 预 备行 为 的结 束 。 ②; “ 不 尽管 在故 意 犯罪 的发 展 阶段 中 , 意产 生 、 化 犯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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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商 学 院学 报 ( 浙 江省 政 法 管理 干部 学 院学报 )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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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第 3期 ( 第 5 02 总 4期 )
刑法 、 罪学研 究 ・ 犯
论 犯 罪着 手 行 为之 内在 要 素
楼 伯 坤
内容提 要 : 罪行 为 的 着手是 行 为人对 犯 罪客 体进 行 实际侵 害的 开始 , 区分 犯 罪预 备 和 犯 是 犯罪 未遂 的重要 特 征 。确 定犯 罪 行为是 否 已经 着 手 , 既要 看 外部 特 征 , 更要 看 内在 要 素 。 犯 罪着手 4 N的 内在要 素 包括 主体 思想 、 志表现 及 其与 犯 罪4 N相连 结的 内在 必 然性 。 q - 意 q - 关 键 词 : 罪行 为 实行行 为 着手行 为 要 素 犯
保险诈骗罪“着手”的认定

保险诈骗罪“着手”的认定作者:冯嘉敏谭意承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保险诈骗罪着手的判断,学界有“法定行为开始说”、“具体分析认定说”、“索赔说”三种观点。
其中“索赔说”揭露了“着手”的本质,对于各种类型的保险诈骗行为,都能提供一般性指导,是最为科学的主张。
关键词:保险诈骗罪;着手;索赔说中图分类号:D924.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28-01作者简介:冯嘉敏(1993-),湘潭大学法学院;谭意承(1996-),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隐瞒事故真相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
学界对保险诈骗罪“着手”的认定标准问题,存有较大争议。
一、保险诈骗罪“着手”的争议观点保险诈骗罪“着手”的判断标准,刑法学界有“法定行为开始说”、“具体分析认定说”、“索赔说”三种观点。
(一)法定行为开始说“法定行为开始说”认为,着手就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人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事故原因等手段行为的,即为着手。
(二)具体分析认定说“具体分析认定说”认为,应以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开始实施向保险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为准,同时结合刑法条文对罪状的描述,具体认定每种保险诈骗行为的着手。
针对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情形,“具体分析认定说”将其进一步细分为不同情形区分判断,虚构保险对象投保、事后投保的,投保时为着手;重复保险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超额赔偿请求时为着手;超额保险、隐瞒保险危险的,索赔时为着手。
其他四种情形,均以索赔时为着手。
(三)索赔说“索赔说”认为,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的危险性行为,行为人到保险公司索赔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时,方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
二、对争议观点的评析(一)法定行为开始说“法定行为开始说”虽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但对保险诈骗罪着手的认定过于提前,会出现行为与罪名不符的情况。
刑法单选题(100)

试题A B C D正确答案我国刑法对效力范围的规定以( )为基础。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A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A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溯时效的计算从( )计算。
犯罪行为停止之日犯罪终了之日犯罪完成之日危害结果产生之日B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 )。
免于执行仍须执行暂缓执行可以执行B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
20年10年15年15年以上20年以下B对预备犯比照既遂犯( )。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B拘役的期限为( )。
6个月以上1年以下3个月以上2年以下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个月以上1年以下C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中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
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不构成犯罪是犯罪不判处刑罚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刑罚策略B刑法规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 )。
不以犯罪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B下列罪犯,依法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是( )。
故意犯罪的罪犯故意犯罪的主犯危害国家安全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严重经济犯罪的罪犯C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是指( )。
重刑吸收轻刑将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合并执行以数罪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在总和刑以下处罚D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 )。
原判刑期以上,3年以下不得少于1个月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得少于2个月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得少于2个月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得少于6个月B刑法上的减刑指( )。
减轻处罚对原判刑罚改判减轻原判刑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C( )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论犯罪的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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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I N E I F R TO CE C N O MA 着手
周 庆 会 韩凤 梅 ( 口职 业技 术 学院 河 南 周 口 周 46 0 ) 6 0 0
摘要 :着手” “ 在认 定犯罪的形态 , 尤其是未完成形态 即犯罪预备 , 犯罪 未遂 中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 判断是否“ 着手” 除 以刑法分则条文规定 ,
为依据外 , 实践 中更 应 坚 持 主 客 观相 统 一 , 因场 合 而 异 ” “ “ , 因案 而 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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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着手 ; 实行行为 ; 预备行 为 ; 未遂行为 ; 未遂状态
() 并 “ 手 实 行 犯 罪 ” 自九 七 年 《 法 》 二 十 三 条 对 犯 罪 未 遂 的 规 标 准 构 成 要 件 的客 观行 为 ;2 在 行 为 意 义 上 , 不 是 任 何 直 接故 意犯 着 出 刑 第 某 定 , “ 经着手 实行犯 罪 , 即 已 由于 犯 罪 分 子 意 志 以 外 的 原 因 而 未 得 逞 罪 都 必 须 经 过 犯 罪 的预 备 阶段 才 能完 成 , 些 犯 罪 可 能 没 有 犯 罪 的 预 的 . 犯 罪 未 遂 . 于 未 遂 犯 可 以 比 照既 遂 犯 从 轻 或 减 轻 处 罚 。 “ 手 备 行 为 . 接 实 行 犯 罪 , 是 对 ”着 直 而犯 罪 的实 行 行 为 是 犯 罪 的 核 心 , 必 不 可少 是 实 行 犯 罪 ” 立 法 愿 意 上 看 是 犯 罪 实 行 行 为 的 着 手 , 此 , 宜将 预 备 的要 件 . 何 犯 罪 的 完 成 都 不 可 能 脱 离 实 行 行 为 , 必 须 经 过 犯 罪 的 从 因 不 任 都 行 为 的着 手 . 牵 涉 到 “ 手 实 行 犯 罪 ” 也 着 中来 , 为 未 遂 犯 的着 手 , 味 实 行 阶段 ;3 在 行 为 后 果 上 , 罪 的 预备 活 动 与 危 害 的发 生 还 的一 定 作 意 () 犯 着 行 为 人 的犯 罪 活 动 已进 入 犯 罪 的实 行 阶段 。 罪 的 着 手 可 以 看 作 是 的距 离 , 犯 只为 产 生 危 害 结 果 创 造 了条 件 , 提供 了 可 能 , 实 行 行 为 则 直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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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的着手2011级法硕四班赵庆峰[内容摘要]: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是刑法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它对指导司法实践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怎样认定实行行为的着手,历来都是理论界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从犯罪实行行为中着手的含义、特征及内在要素等方面对着手进行初步的鉴定,并比较大陆法系国家和中国理论界中对着手行为的认定,最后列举几种特殊形态犯罪中的着手问题作了些探讨,以加深对犯罪着手的认定。
[关键词]:着手;实行行为;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一、着手的含义鉴定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里亚于1764年首次提出了“着手”一词,并将其与犯罪未遂联系起来。
着手,乃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后的行为才是实行。
所以,对着手的认定可以说是实行行为判断的核心问题,着手与实行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可谓同一问题的两面。
“着手实行犯罪”出自九七年《刑法》第二十三条对犯罪未遂的规定, 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着手实行犯罪作为犯罪未遂形态必不可少的一个特征而具有重要意义。
在对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未遂行为都予以处罚的国家,是否具备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别处罚轻重不同的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标志;在处罚犯罪未遂而不处罚犯罪预备的国家,是否具备着手实行犯罪,则是区别应罚的未遂行为与不罚的预备行为的界限,亦即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含义的理解。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对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含义的解释,主要有客观说、主观说和折衷说三种主张。
客观说是古典学派的观点,这种观点主张从客观事实出发来确定着手的概念,认为是否属于实行行为的着手,不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而应以行为自身的客观性质为依据。
客观说中又有两种不同的具体主张。
形式的客观说(也称定型说)认为,实行的着手以实施一部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显示构成要件特征的行为)为必要,而且以此为已。
依此说,要有实行行为的开始,第一,必须就基本的构成要件存在构成要件的故意,如果一开始就有使犯罪不完成而告终的意思,也不成立未遂。
第二,必须至少实施了符合基本构成要件的一部分行为,而且仅此就足够了。
主观说来自于视犯罪为行为人危险性格之表现的新派立场,新派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危险性格的发现,危险性格是刑事责任的基础,行为本身只具有表征危险性格的意义,因此,不可能仅从客观面来认定实行行为,而应从行为人的主观面来考虑。
主观说的特征在于,它虽然在确定实行行为的着手方面以行为人的犯意为标准,但是,为了明确地认定犯意,它仍然以外部的行为实施之时作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时间。
不过,这一外部的行为并不像客观说那样事先在定型上预定的,而仅仅具有作为犯意的认定资料的意义。
折衷说。
折衷说主张,应该从行为人的全部计划观察其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是否迫切并以此作为认定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标准。
折衷说是从行为人的全部计划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并加以个别评价,以此来判定危险性是否迫切即是否属于犯罪实行的着手。
折衷说与主观说的不同之处在于:主观说仅仅以外部的行为是否足以确认行为人具有犯意来认定犯罪实行的着手;而折衷说是以外部的行为具有某种程度的客观危险作为犯罪意思存在的标志,来判定行为人的犯意是否足以确切认定或是否足以使刑法保护的客体发生危险。
(二)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含义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行为人在犯罪实行意志的直接支配下,开始实行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此处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既包括分则规定的具体罪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也包括总则中规定的要件。
第二种观点主张,应当以实质的观点即从法益侵害的立场界定实行行为和认定着手。
一方面,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故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当然也不可能称其为实行行为。
而且,即使某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但当这种危险性非常微小时,刑法也不可能将其规定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另一方面,刑法处罚犯罪预备行为,而预备行为也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
因此,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行为人开始实施这种行为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
二、犯罪着手行为的性质及内在要素从法理上讲, 在犯罪预备的条文中不规定着手。
一方面是由于犯罪预备本能地不要求也不应该涉及犯罪的着手动作,它是尚未着手。
另一方面,着手不是预备行为的结束。
其次,从犯罪既遂来看。
从犯罪预备分析着手虽涉及到了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而无法涉及犯罪结果, 因为, 犯罪预备是不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
而从犯罪既遂的角度进行分析,既可以全面考察犯罪的客观方面,还可以考察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实行, 从表象上说,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在犯罪意图支配下的身体朝着犯罪目标前进的动和静的状态。
二是行为人为实现犯罪目的的身体动静必需借助的物质工具作用于犯罪对象。
如前所述, 犯罪行为的实行就是开始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行为。
但是, 在具体犯罪中, 要理解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确定其是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动静状态,且已朝着犯罪目标迈进了,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我们认为判断是否是着手行为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第一, 着手的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 即行为与对象发生了联系。
这种联系应当是能够被人们所认识的, 它可以是客观实在,或者是能为人们所感知的某种现象。
其特征是使犯罪对象通过行为与犯罪意图发生了联系。
否则, 此时的行为不能被称为是实行行为。
如携刀行抢的抢劫犯在马路上寻找目标,如果在行人出现之前即被抓获,这时寻找目标的行为就不能被认为是实行行为,只能认为是预备行为。
第二, 着手的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的侵害。
无论是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还是实行行为以后的犯罪中止,只有事实上对特定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质性的严重侵害才行,这是实行行为的本质特征。
如果没有这种社会关系直接被侵害的结果存在,即使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也不能把性质确定为已着手的犯罪行为。
第三, 着手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产生。
有些犯罪实行的行为,虽然还没有直接接触犯罪对象,但只要这种行为能够引起对犯罪对象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就应认为是已经着手犯罪。
如投毒者已经将毒物放进了被害人的食物里。
第四,着手的行为必须能够表现其犯罪意图。
着手犯罪是以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为前提的, 所以其行为必须体现犯罪意图。
另外认定犯罪行为的着手,也可以具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 犯罪的意思表示是否已经外化。
在任何故意犯罪的产生、发展过程中,都首先应当有犯意的形成。
犯意作为主观方面的内容,在未与外界发生联系、产生影响前是不受处罚的,而着手就是这犯罪意思与刑法所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的联系点( 或称触点)。
它在外部特征上看来是一个动作,而从内部分析则是犯意实现进程,是犯意朝着目标前进的桥梁和纽带。
尽管学者们对包含着手在内的行为动作是纯粹的身体动静,还是有意思因素在里面有争论,有观点认为行为应以意思因素为支配,也有学者提出应当抛弃意思要素。
我们认为, 在故意犯罪的范畴里,任何行为的实施无一不是在主观意志的支配下进行的。
着手作为行为动作,要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必须受犯意支配。
除了执行犯意,体现犯罪意图外,着手本无自身的意义。
( 二) 是否表明实行行为已经开始。
着手是开始实行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着手的行为对于犯罪的直接客体具有直接侵害性,即行为人的行为同直接客体开始发生了联系,并且和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密切结合起来。
如果把犯罪实行行为看成一条线,着手就是实行行为或直接侵害行为的起点,它是实行行为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是独立于实行行为的行为,没有独立成为一个阶段的逻辑根据。
一般地说,着手表明直接故意犯罪已从预备阶段向实行阶段跨进,但着手不是犯罪预备的终结,因为准备就绪并不意味着开始实行犯罪。
着手实施的行为,应当是能够比较明显地反映出犯罪意图的行为,它稳定地决定犯罪的性质。
(三)是否导致既遂行为不可逆转。
犯罪既遂是着手行为顺乎规律发展的必然结果。
着手行为的实施表明犯罪活动已经开始直接威胁和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社会利益。
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或者行为人自己中止犯罪, 这种犯罪就必然完成。
从结果角度分析,着手实行的行为都可以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
三、对几种特殊形态的着手行为的认定。
(一)对于不作为犯罪着手的认定,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不作为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犯罪着手的可能性,但在司法实践中,不作为犯罪的着手很难验证成为现实性。
这一观点以实践中不作为犯罪很难成为现实性,因而着手的存在,缺乏合理的依据和说服力。
持肯定说的学者较多,他们有的认为不作为犯罪的实行着手,是负有防止的法定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而实施作为,引起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现实危险时被认可。
有的认为违反作为义务就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违反作为义务也就反映出行为人的犯意。
因此,一般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的开始就是不作为的着手。
我们同样认为在不作为犯罪中存在着手。
但与作为着手不同的是,作为犯罪表现为积极的身体的举动。
对它的着手的认定较为客观;而不作为表现为消极的行为方式,很难从外在的客观行为精炼确定着手。
根据以上对着手定义的分析,当不作为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着重直接的侵害时,才能认定着手。
主流的观点认为,不作为的着手是违反作为义务的开始,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是正常社会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途径,对社会关系的侵害是通过义务的不履行和权利的被侵犯来表现的。
不作为犯罪是对法律所要求的作为义务的违反,其当然能体现出对于社会关系的直接侵害。
但这一主张仍然具有片面性。
(二)间接正犯中着手的认定。
对于间接正犯着手的认定很难形成统一的标准。
理论上有着三种不同的标准。
一是认为利用者的行为是间接正犯的着手。
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认为:“间接实行犯……对被利用者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没有理由认为利用者的行为着手作为间接实行犯着手的标准”。
即认为应以利用行为作为间接正犯的着手;二是认为被利用者的行为是间接正犯的着手;第三种观点是折衷说,认为“根据间接正犯的形态不同”,既有以利用行为开始作为实行的着手,也有以被利用人的开始行为作为实行的着手的场合,一律以利用人或被利用人的一方的行为为基准的见解是不妥当的。
如前所述,我们认为,着手是直接侵害客体的行为,利用者或被利用者的行为能否作为着手认定的标准,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就是其行为是否能直接侵害客体,仅仅以利用者行为为间接正犯的着手不能解决全部问题。
四、结语通过对以上对犯罪行为着手的综合厘定,以及比较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理论界对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以及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性质和内在要素的认定,并试图对几种特殊形态犯罪中着手的认定,我们认为,正确认定犯罪实行行为中的着手不仅在立法层面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它是正确认定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分水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