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犯罪的本质与功能
犯罪知识点梳理总结

犯罪知识点梳理总结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并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知识和因素。
本文将对犯罪的知识点进行梳理总结,包括犯罪的定义、犯罪类型、犯罪心理学、犯罪预防和犯罪社会学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犯罪的定义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并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重要的要素:一是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违法性;二是对社会产生危害,即危害性。
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是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与其他非法行为的重要标志。
犯罪行为的违法性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违法性是犯罪行为的首要特征。
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给社会、国家或他人造成的损害,危害性是犯罪行为的根本特征。
犯罪行为通常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的处罚结果,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形成犯罪行为的各项条件和要素,犯罪的处罚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部分:犯罪类型犯罪类型是指在犯罪行为中根据不同角度、不同标准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的概念。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照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分类,可以将犯罪行为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大类。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疏漏或者不满足特定的注意义务而造成的犯罪行为。
按照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分类,可以将犯罪行为分为轻罪、中罪和重罪。
轻罪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侵害较小,处罚较轻;中罪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侵害一般,处罚一般;重罪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侵害较大,处罚较重。
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涉及的对象来分类,可以将犯罪行为分为一般犯罪和特殊犯罪两大类。
一般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的性质普通,涉及的对象一般,不具有特殊性质;特殊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的性质特殊,涉及的对象特殊,具有特殊性质。
第三部分: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是对犯罪人的心理行为进行解释和研究的学科,它主要研究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心理动机、心理过程和心理机制等内容。
课件)-第四讲犯罪原因的社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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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本能论
犯罪的根源在于人类文化自身的天然缺陷,它具 体表现为人类社会的主体性需求与人类社会文化 的矛盾冲突。犯罪正是人类社会主体性需求与人 类社会文化矛盾冲突的产物。
人类社会创造了各种覆盖全社会的规范与制度, 却无法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能认同、接受和自觉 遵守这些规范和制度。犯罪说到底就是对社会的 规范和制度的违背和破坏,没有规范和制度,也 就谈不上越轨与犯罪问题。
相关因素只是在与原因结合时才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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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者对犯罪原因的解释
早期的观点
矛盾冲突论 控制弱化论 综合动因论
当前的观点
现代化后果论 理性选择论 社会紧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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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索犯罪原因的基本途径
犯罪社会学的基本假设
没有天生的犯罪人 犯罪根源于现实社会 犯罪人是可以改造的
犯罪原因是一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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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识人类的犯罪根源
生产方式根源论 本能异化论 文化本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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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方式根源论
以生产方式作为犯罪的根源说与人的犯罪 行为之间的“距离”显得过于遥远,不免 给人以“隔靴搔痒”之感。对于解释社会 犯罪现象,提出解决社会犯罪问题的思路 显得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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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பைடு நூலகம்
本能异化论
“本能异化论”在解释人类犯罪行为的根源 问题上比较具体和直接,但它具有“本能 决定论”或“天生犯罪人”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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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消极后果
市场经济最充分的发展,使社会的一切, 包括一切劳动产品和劳动力都成为商品, 甚至人的名誉、地位和良心都被赋予了商 品的内涵。
在这种社会里,金钱成了衡量一切价值的 尺度,自由竞争、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成 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
第四章 犯罪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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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行为性质类型 行为方式 行为对象 行为附随状况 3、犯罪的特殊类型
• 新型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计算 机犯罪等。
第四章 犯罪本质
第一节 犯罪概念基本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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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的形式标准 刑法学。 犯罪学:犯罪(刑法)、违法、越轨。 二、犯罪的本质意义 刑法学:危害性。侵害权益。 犯罪学:背离主流社会规范。
• 三、犯罪的应然界定 • 犯罪: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 同利益的行为。 • 四、犯罪的层次关系 • 犯罪(违反刑法) • 违法 • 越轨
•
犯罪学要研究犯罪的原因,探索预防犯罪 的措施,不仅要研究刑法中的犯罪,还必 须不良行为。
第二节 犯罪学的犯罪分类
• • • • 一、犯罪学犯罪分类概况 略P62 二、犯罪学犯罪分类结构 1、犯罪主体性质类型
• 主体性质的特殊性:青少年犯罪、学生犯 罪、职务犯罪等等。
犯罪概念课件

应受刑罚处罚性的通常理解
应受与需受(第37条)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 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 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 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思考:犯罪的本质特征
社会危害性(通说) 刑事违法性(刑法的禁止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陈忠林) 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张明楷)
李某和王某,夏天到别人家瓜地里偷了 几个西瓜,他们是否构成犯罪?
什么是犯罪,免除他人的痛苦实施安乐死是否构
成犯罪?
王某的母亲患有癌症,入院治疗。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
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 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 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其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
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基础
侵犯公民权利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
(二)犯罪的法律属性: 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指行为违反刑法规范。 通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 前提和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 的法律表现形式。 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符合犯 罪构成就具有刑事违法性。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
1、从犯罪侵害的社会性质出发,将犯罪归结 为是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行为。 (1)犯罪是侵害权利的行为 (2)犯罪是给社会造成的痛苦大于幸福的行 为 (3)犯罪是侵犯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的行为 (4)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
2、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出发,将犯罪归 结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 (1)犯罪是侵犯了一般文明人所具有的 怜悯和诚实两种基本道德情感的行为 (2)犯罪是对刑法忠诚义务的违背
犯罪知识概述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个定义可以分析出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的本质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社会现象。
犯罪的最根本的本质在于其阶级性,犯罪是独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一种斗争。
同时,犯罪还具有社会性,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
就犯罪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比较而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而犯罪的社会性则从属于犯罪的阶级性。
3.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即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要件为以下四个方面: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就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极为广泛的,如领土的完整、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等等。
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犯罪客体。
只有当这种社会关系既被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表明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因而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论刑罚的本质、功能、目的的内涵及其逻辑关系

一 刑罚的本质 对于刑罚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多是以刑罚本身固 有的属性予以界定 ! 且争论也只是在惩罚意义下的
收稿日期 %"$,"-",
作者简 介 李 永 升 *$)/! #! 男 ! 安 徽 怀 宁 人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博 士 后 合 作 导 师 ! 刑 法 学 硕 士 ! 从 事 中 外 刑 法 学 + 犯罪学等研究 ) 冯文杰 "$))$ ,! 男 ! 河南项城人 ! 西南政法大学 %"$! 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 从事中外刑法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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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 " ( 一 ) 刑法本质的概念 李斯特教授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的严厉惩罚 * $'& 但李斯特教授认为单纯的惩罚没有意义 ! 惩罚是为 了预防犯罪 * 牧野英一教授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自 身法益的剥夺 * $(& 宫内裕教授认为刑罚是国家施加于 犯罪人恶害的强制手段 * $)&我国学者对刑罚概念界定 的通说也是在惩罚的意义下界定刑罚概念 !& 刑罚是 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 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 %$*&由此观 之 ! 刑罚的概念在中外学者间的定义并无太大差异 ! 天马行空般的定义是不切合实际的 ! 但在国外作为 刑罚概念界定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恰恰可以作为对刑 罚本质进行研究的一种史料 ! 刑罚是什么与施以刑 罚为了什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 实现二者良好衔接 的主体恰恰是最易被忽略的人 * 笔者认为刑罚是什 么与刑罚的本质是同一问题的不同阐释 ! 这也是笔 者依据汉语意思进行的界定 ! 刑罚的本质问题的厘 清 ! 关乎刑罚学的向度 * 唯有合理界定刑罚的本质方 得以认清刑罚的手段作用 ! 从而确定刑罚的制定 + 适 用以及执行的价值诉求 " 众所周知 ! 刑罚的本质在国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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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案例分析]被告人郭某,女,云南人,在江苏常州某镇打 工,并与当地一青年相识结婚。郭某多次与好友王某 (女,24 岁,未婚)通信,说江苏生活条件好。于是,王某也想到江苏 来,写信要求郭某帮她找一合适人家,并要郭某之丈夫赵某到 云南接她。赵某在临去云南之前找来邻村男青年陈某,说要为 他从云南介绍一个媳妇,要求陈某提供500元作路费,陈某满 口答应,并给了赵某600元。回到江苏后,赵某将王某介绍给 陈某为妻。王某与陈某二人均对婚后生活很满意。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副标题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分类 • 第三节 犯罪的构成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 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 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等等 的具体概念。
• 外国学者和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大致地加以归 纳,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
• (2)普通犯罪:相对于国事犯罪而言,其他的犯罪都是普通 犯罪。(如分则第二章至第十章)
•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 1、划分依据: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者说危害性为区分依据
• 2、定义
• (1)故意犯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 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 (一)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 • (二)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 • (三)犯罪构成是正确量刑的前提 • (四)犯罪构成是研究犯罪问题的13条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刑法总论犯罪概说一、犯罪的基本特征根据《刑法》第13条以及相关规定,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不法与责任,即被刑法类型化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有责性。
不法,是指符合构成要件并且违法,不法由事实与评价两部分组成。
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非难(责任)不法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对不法的责任,是针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非难可能性。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指社会危害性或者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性与威胁性(危险性)。
(一)社会危害性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只有在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换言之,社会危害性是由客观危害+主观恶性构成的。
客观违法性论的立场:只应从客观上理解和判断社会危害性或实质的违法性。
一方面,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侵犯法益的行为也是被刑法所禁止的;另一方面,行为是否违法,不以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故意、过失为前提。
对于合法行为以及所谓法律放任的行为,任何人都不能阻止、制止,但对于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以阻止、制止。
概言之,应当承认“没有责任的不法”。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只有在可以就客观不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认定为)犯罪。
即只有当能够将客观不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
这既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也是刑罚的性质与目的决定的。
国民的自由以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
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果,才能以犯罪论处。
这一要求保障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保障了国民的自由。
刑法的手段主要是刑罚,犯罪是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不管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还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都以行为人具有非难可能性(他行为可能性)为前提。
(二)非难可能性一、犯罪的基本特征从实质上说,犯罪是不法且有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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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本质与功能
一、犯罪的形式定义
犯罪:刑法明文规定科处刑罚的违法行为。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权的限制,刑法典都 规定犯罪的形式定义。
形式的犯罪定义自18世纪以来即成为通行的 犯罪观念,其最初的思想根基在于社会契约论 的国家观念。 当代的形式的犯罪定义的思想根基则是奠基于 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价值之上的罪刑法定。
法益理论与刑法的辅助保护原则:
法益理论另一方面又确认了刑法的辅助保护原则,即 刑法并没有保护所有应当保护的社会利益的功能与效 力,刑法只能在国家、社会或者个人以其他保护手段 无法有效地保护该利益而只能通过刑罚才能有效保护 的情况下才能利用,刑法在整个社会利益保护体系中 只具有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法益本身也就成为行为 犯罪化或者非犯罪化的本质根据。 法益侵害理论所确认的辅助保护原则符合刑法作为第 二次法的本质属性。
四:“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犯罪界定模式
外国刑法中对犯罪的界定包括“立法定性描述” 和“司法定量裁量”两个阶段: 先由立法定性规范可得刑法干预的刑事不法行 为的范围边界,再由司法定量裁判可得实际刑 罚处罚的刑事不法行为的程度边界,最终完成 定罪。
三、社会危害vs.法益侵害——犯罪本质的 界定
法益的立法论机能:
法益侵害理论的主要内容、地位和作用是在对 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和刑法规范的刑事政策合理 性的意义上进行理解和展开的。
无法益侵害则无犯罪
法益理论一方面强调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 确认了“无法益侵害则无犯罪”的根本界限,刑罚法 规将一种行为犯罪化的前提必须是在相关的社会生活 领域存在着被法律所保护、法律能够保护的生活利益。 如果不存在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或者生活利益不 应被法律所保护、不能被法律所保护,那么,即使行 为侵犯了这些客观存在的生活利益,用抽象的社会危 害性标准判断具有社会危害性,刑罚法规也不能将其 犯罪化。
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 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 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 的利弊关系。 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
苏东、中国传统刑法学的解读
从犯罪与刑罚的阶级性立场出发,对犯罪的社会危害 性进行泛政治化的解读,把社会危害性笼统地解读为 对统治阶级既定的统治关系或者确认的统治秩序的损 害,以至于社会危害性标准在犯罪的认定中往往演变 成了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的飘忽不定的甚至纯粹根据 统治者个人好恶而定的政治评价标准,不仅刑事司法 过程中入罪或者出罪处理,而且刑事立法过程中的犯 罪化与非犯罪化选择,均在相当程度受制于立法者或 者司法者甚至凌驾于立法者与司法者之上的个别政治 人物的个人意志。
在一般意义上,犯罪对法律所保护的重要生活 利益的侵犯,实际上就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 具体体现。就此而论,将犯罪的本质界定为法 益侵害与将犯罪的本质界定为社会危害并不存 在本体论上的根本对立,特别是如果将法益界 定为前实定法的概念即在实定法将重要生活利 益予以保护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的东西,那么 法益侵害说与社会危害说事实上就是同一种界 定的不同说法而已。
(一)、“社会危害性说”。
社会危害性说强调犯罪的本质在于社会危害性。
贝卡里亚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贝卡里亚批判了当时盛行一时的把犯罪时所怀有的意 图、罪孽的轻重程度当作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的谬误, 认为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对客观对象的一时印象和 头脑中的事先意念,而这些东西随着思想、欲望和环 境的迅速发展会因人而异。如果那样的话,就不仅需 要为每个公民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典,而且需要为每次 犯罪制定一条新的法律,有时候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最好的意图却对社会造成了最坏的恶果,或者最坏的 意图却给社会带来了最大的好处。显然,根据犯罪时 怀有的意图衡量犯罪不能保障法治秩序应有的客观性 和统一性。
社会危害性理论:
社会危害性不具有法益理论的规范属性,它用一种极 其抽象甚至无法捉摸的社会政治标准来界定行为的社 会政治属性,并根据这种社会政治属性确定行为的犯 罪本质和犯罪界限。 社会危害性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可操作、可测量、相对 确定的属性,因而任何在刑事立法者实际上是统治者 看来对其统治秩序、生存条件有反制效果的行为甚至 思想,都可能被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该当了犯罪的 本质,并且可能随时随着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特别是 立法者政治立场的转变演变,导致犯罪化的刑罚法规 朝令夕改。
大塚仁教授:
今日的刑罚法规,都是以我们个人的观点来看属于生活利益或者属于国 家的、社会的观点中的利益为保护对象,可以认为犯罪是以法益侵害为 其核心来构成的。……但是,刑罚法规中不少并非仅仅根据对法益的侵 害性结果定立着犯罪,而是同时也重视着对法益的侵害、威胁的形式这 一方面。例如,窃盗罪、诈欺罪、横领罪等,在以侵害个人的财产性法 益为内容这一点上,虽然具有共同的性质,但是基于其侵害的形式的不 同而被区别为不同的种类。因此,对仅仅着眼于法益侵害结果的立场, 尚有批判的余地。必须包含侵害、威胁的方法和种类等来理解作为犯罪 本质的法益的侵害、威胁。进一步考虑时,必须率直地承认犯罪中也存 在应该作为义务违反来把握的一面。例如,尽管被侵害的法益完全同一, 但是在所谓不真正身分犯中,有身份者的行为比没有身份者的行为受到 更重的处罚等,无视身份者的义务违反的观点,就难以说明其更重处罚 的理由。这样,犯罪的本质,基本上是对也包含着其侵害•威胁的形式 的法益的侵害•威胁,同时,也必须认为是对一定法义务的违反。
(三)“法益侵害说”
法益侵害说(Rechtsgutsverletzung)肇始于 费尔巴哈所主倡的“权利侵害说”。 “权利侵害说” 不能完全说明实定法所规定 的对宗教的犯罪、破坏伦理秩序的犯罪等。 经过毕尔巴模、宾丁、李斯特、魏尔泽尔等人 的推动,“权利侵害说”逐渐被改造成为“法 益侵害说”,成为德国刑法学的主流学说。
法益侵害说的基本立场:
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法益可以分为国家 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 国家法益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国家利益,社会法益是 社会共同体全体成员共同拥有的超越个人利益的法益。 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可以统括为超个人法益。个人法 益是刑法规范保护的个人利益。 凡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这些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 个人法益的不法且有责的行为,即为犯罪。
(六)“折中说”
“折中说”是对“法益侵害说”和“义务违反 说”的折中。
大塚仁教授:
今日的刑罚法规,都是以我们个人的观点来看属于生活利益或者属于国 家的、社会的观点中的利益为保护对象,可以认为犯罪是以法益侵害为 其核心来构成的。……但是,刑罚法规中不少并非仅仅根据对法益的侵 害性结果定立着犯罪,而是同时也重视着对法益的侵害、威胁的形式这 一方面。例如,窃盗罪、诈欺罪、横领罪等,在以侵害个人的财产性法 益为内容这一点上,虽然具有共同的性质,但是基于其侵害的形式的不 同而被区别为不同的种类。因此,对仅仅着眼于法益侵害结果的立场, 尚有批判的余地。必须包含侵害、威胁的方法和种类等来理解作为犯罪 本质的法益的侵害、威胁。进一步考虑时,必须率直地承认犯罪中也存 在应该作为义务违反来把握的一面。例如,尽管被侵害的法益完全同一, 但是在所谓不真正身分犯中,有身份者的行为比没有身份者的行为受到 更重的处罚等,无视身份者的义务违反的观点,就难以说明其更重处罚 的理由。这样,犯罪的本质,基本上是对也包含着其侵害•威胁的形式 的法益的侵害•威胁,同时,也必须认为是对一定法义务的违反。
(二)“权利侵害说”
权利侵害说是18世纪末至19世纪盛行的以启 蒙时期的人权思想为背景而由费尔巴哈所主倡 的关于犯罪本质的刑法理论。
费尔巴哈的解读:
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全体市民可以完全行 使自己的权利,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国 家必须对侵害权利的现象采取预防性措施,其 最好的手段就是针对侵害权利的行为事先用法 律宣告刑罚。 费尔巴哈将犯罪界定为违反刑法法规的侵害他 人权利的行为,其中包括直接侵害国家权利的 犯罪和直接侵害市民权利的犯罪。
张明楷教授强调,犯罪的本质仍然是应受刑法 惩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的内涵 则是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并且提出了是社会 危害性概念本身就缺乏规范质量还是人们没有 揭示其规范质量的问题,主张保留社会危害性 概念,并赋予其以法益侵害为内容的规范质量。
本人的分析:
传统刑法学所界定的社会危害性缺乏的恰恰是 这种规范质量和规范属性,并因此而遭人诟病。 如果将犯罪的本质仍然界定为具有应刑罚性的 社会危害性,并以法益侵害为内容赋予社会危 害性概念以规范质量和规范属性,当然是可取 的,经过这一改造,社会危害性说实际上就演 变成了法益侵害说。但不能因此就否定传统社 会危害性理论存在的超规范判断及其可能导致 的反法治危险。
形式犯罪定义的局限
没有说明刑事立法政策上赋予特定不法行为以 刑法上的应刑罚性的根据; 没有说明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 罚,亦即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 没有为立法者提供之所以将一定的行为从不法 行为中筛选出作为犯罪加以规定并赋予刑罚与 保安处分的法律效果的内在根据。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犯罪本质
格吕恩特· 雅科布斯的机能主义刑法学
雅科布斯认为,犯罪不是法益侵害 (Rechtsgutsverletzung),而是规范否认 (Normdesavouierung),刑法保护的也不 是法益,而是规范的有效性。 刑法机能主义主张刑法所要达到的效果是对规 范同一性的保障、对宪法和社会的保障。 —— 格吕恩特· 雅科布斯:《行为 责任 刑法——机能性描述》
(四)“义务违反说”
沙夫施泰因认为犯罪的本质与其说是侵害法益, 不如说是违反义务,即违反对社会共同体所负 有的人伦义务。 韦尔泽尔从目的行为论立场出发,进一步提倡 所谓人的不法概念,认为对作为犯罪要素的不 法这种观念,不仅要考虑作为结果无价值的法 益侵害,而且必须考虑与行为人相关的人的不 法的行为的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论是对义务违反说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