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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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犯罪既遂、未遂标准之探讨盗窃既遂和未遂的区别

关于盗窃犯罪既遂、未遂标准之探讨盗窃既遂和未遂的区别

关于盗窃犯罪既遂、未遂标准之探讨盗窃既遂和未遂的区别我国1997年刑法典对盗窃罪犯罪结果的定量标准,采取“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双重规定的方式。

但对于盗窃未遂的,因难以计算数额,且实际危害一般也不大,所以除了按最高人民法院在同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外,其他不以犯罪论处。

因此,区分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不只影响量刑处罚,更影响到犯罪构成与否的认定。

关于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理论界各执一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相同的情节因执法者认识不同而有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

笔者试用刑法理论对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作一些探讨!一、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按此规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当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得逞。

而看待犯罪的得逞与未得逞,刑法理论界大体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说三种观点。

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得逞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

二是“目的说”,认为犯罪得逞是指行为人故意实行犯罪行为并达到了其犯罪目的的情况。

三是“构成要说”,主张犯罪得逞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的情况。

至于犯罪构成要是否全部具备的具体标志,在各类犯罪中则有不同表现。

在三种主张中,“结果说”、“目的说”都有明显的不足,它们以犯罪目的达到或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不能贯彻到我国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中,难以正确区分既遂与未遂,因而不够全面和确切:其一、有些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虽然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但在法律上已完全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要,应为犯罪既遂而不是未遂。

例如,拐买妇女、儿童罪以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为完成犯罪,构成既遂,而不是以行为人达到出卖目的为既遂。

如何区分盗窃既遂和未遂

如何区分盗窃既遂和未遂

如何区分盗窃既遂和未遂盗窃是指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盗窃案件中,根据行为结果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两种情况。

盗窃既遂是指犯罪嫌疑人成功地占有了他人财物,而盗窃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未能成功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想要准确区分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需要从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可能性和行为结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下面将分别从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帮助了解如何区分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

一、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被盗财物的占有;二是以非法手段进行占有的行为。

在盗窃既遂中,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成功地占有了他人的财物。

他们可能使用工具、技术或欺骗等手段进入被害人的居所或是盗窃贵重物品,成功带走了被盗财物。

而在盗窃未遂中,犯罪嫌疑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成功地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他们可能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现或受到阻拦,无法完成盗窃行为。

因此,可通过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成功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来区分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

二、犯罪可能性的评估在判断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时,也需要考虑犯罪可能性的评估。

盗窃既遂发生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成功地迈过了一定的阻碍,并顺利地实施了盗窃行为。

他们可能事先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包括获取相关信息、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并具备相应的实施能力。

而在盗窃未遂中,犯罪嫌疑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突破一定的阻碍。

他们可能受到了被害人或警方的发现,现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犯罪嫌疑人无法完成盗窃行为。

因此,可通过考察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面临的阻碍以及其突破这些阻碍的能力来评估犯罪的可能性,从而区分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

三、行为结果的分析行为结果是区分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的主要依据之一盗窃既遂发生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成功地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

这种占有行为可以是暂时的、部分的或是完全的。

犯罪嫌疑人已经获得了对被盗财物的支配权,可以对其进行使用、转让或是销售。

浅谈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浅谈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浅谈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关于对盗窃既遂与未遂划分的标准,在中外刑法学家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主要有:(1)“接触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盗窃财物为标准。

接触到财物就是既遂,否则为未遂。

(2)“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盗窃财物转移到安全地带为标准。

已转移到安全地带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3)“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窃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

实际控制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4)“移动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移动了被盗窃财物为标准。

已移动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5)“失控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

失去控制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6)“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且该财物置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现在学术主流观点主张“控制说”。

笔者认为,从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性质的犯罪来看,“控制说”也应当是最为合理的。

既如此,以财产最终是否受到侵犯即是否被盗窃行为人所“控制”作为衡量既遂标准是恰当的。

看这样一则案例,2004年2月22日傍晚,被告人张某到本村王某某家,用钳子将其大门撬开,并跳窗进入屋内,盗窃王某某家TCL21寸彩电一台(价值860元),搬出大门后因怕被人发现,先将电视藏匿于王某某邻居一个闲院内,后于当晚转移赃物时被王某某等人发现后逃跑。

对本案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但因其未运走,藏匿于邻家,此时,被告人实际尚未“控制”该财物,并且在转移赃物时被发现未得逞,属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情节不严重,数额(经评估价值为860元)也达不到巨大,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已将彩电搬出院子,并藏匿于一个闲院内,其盗窃行为已经完成,且已经“控制”了该财物,同时主人失去了该财物的控制权,从“控制论”的理论分析,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浅析“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浅析“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浅析“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论文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实践中频发的“入户盗窃”行为入罪,完善了盗窃的构成标准,将更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但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如何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都尚存争议。

本文将从刑法保护的法益视角考量,判断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进而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

当户内有人时,住宅安宁权与财产安全同等重要。

但入户盗窃首先侵犯了住宅安宁权,属于行为犯,只要入户行为完成,即为犯罪既遂。

若在入户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入户,则为犯罪未遂。

相反,当户内无人时,此时入户盗窃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公民财产安全,属于结果犯,应采用一般的盗窃中“财物失控说”作为既遂标准,当被害人产生较大价值财产损失时为犯罪既遂,以行为人入户后开始寻找财产开始即着手,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未能获得财物,为犯罪未遂。

论文关键词入户盗窃刑事法益既遂未遂盗窃罪在我国犯罪的比重较大。

据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结案766746件,其中盗窃罪结案186995件,占全年一审刑事结案数的24.39%。

豍就笔者所在法院,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共审结案件531件,其中盗窃罪120件,占22.6%。

其中入户盗窃35件,占盗窃罪总数的29%;入户盗窃有盗窃前科的18件,占盗窃罪总数的15%;户内有人的共12件,占盗窃罪总数的10%;未盗得任何财物的有10件,占盗窃罪总数的8%。

面对如此严重的形势,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来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条文之后,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行为方式。

实践中,入户盗窃零获利判决迥异的案例纷纷见诸于报纸,引发了大家的争论。

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由于各地司法机关见解不一,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本文对此提出自己的观点,望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一、何为“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的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浅析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浅析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浅析盗窃罪既遂的标准【摘要】盗窃行为的多样性,兼之司法界和理论界对盗窃罪既遂标准的认定存在着很大的分歧,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巨大的困扰。

因此,正确认识盗窃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盗窃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以失控说为宜,对实例的探讨更说明了其合理性。

【关键词】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一、盗窃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犯罪既遂齐备说,盗窃罪既遂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其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另外,刑法分则还规定了特殊要求,即窃取公私财物的数额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实施了多次窃取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的认定,中外刑法理论有各种学说,主要有转移说、藏匿说、接触说、损失说、失控说、控制说和失控加控制说。

而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争议主要集中在是控制说、失控说以及失控加控制说三种。

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财物实际控制作为盗窃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对财物的控制的就是盗窃既遂,未实际取得对被盗财物的控制的为盗窃未遂。

[1]认定盗窃犯罪是否既遂,主要看盗窃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

因此,该说又提出,“盗窃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是秘密窃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盗公私财物的实际结果,其主观标志是达到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失控说认为,根据法益侵害论,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产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盗窃既遂。

[3]盗窃罪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当所有者因他人的违法行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表明他的合法权益已完全受到侵害,则犯罪构成要件达到齐备,构成既遂。

失控加控制说吸纳了失控说和控制说的合理因素,即主张盗窃罪既遂的认定应当以被盗窃财物是否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且是否置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

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浅议

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浅议

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浅议刑事盗窃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而在刑事案件中,盗窃未遂是一种特殊的案件类型。

未遂犯罪行为不仅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想法和行动,也涉及到法律判断和认定问题。

本文将就“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浅议”展开探讨。

一、未遂盗窃的法律定义盗窃既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实行了盗窃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被迫中断,未达到预期的结果。

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其预期的效果。

例如:被发现并被阻止、受到他人的抢夺等情况。

二、未遂盗窃的认定标准未遂盗窃的实行还有着一定的标准,即需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实行了犯罪行为,而不是只停留在了思想层面。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遂盗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作为犯罪嫌疑人,必须已经实行了盗窃行为。

(2)实行的盗窃行为还未达到其预期的效果。

(3)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并非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

其中,第一个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盗窃已经采取了一定的行动,例如使用工具进行开锁、撬门等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只在思想上想过盗窃行为,却没有采取具体行动去实施,那么这样的犯罪行为并不能构成未遂盗窃。

第二个条件是指已经实施的盗窃行为还未达到预期的效果,这种效果并非指成功地获得了财产。

相反,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还没有达到其预期的效果,例如遭到了起诉者或者旁观者的阻止等,那么这种犯罪行为就符合了未遂盗窃的定义。

最后,第三个条件是指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并非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

如果实施盗窃的行为因为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行为导致阻绝,例如操作不当或者使用的工具出现问题导致未能完成盗窃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未遂盗窃。

三、未遂盗窃的法律后果未遂盗窃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不可避免地会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

犯罪嫌疑人应依照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未遂盗窃和成功盗窃的刑罚有所不同。

浅析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认定

浅析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认定
成要 件 是 否 齐 备 的 基础 上 , 结合 被 害 人 对 所 盗财 物 的 占有 状 态 、 行 为 人 窃 取 时 的客 观 状 况 和 主 观 目的 是 否 实 现 及 财 物 的性 质 、 形状 、 体 积 、 重 量 等 因 素进 行 综 合 判 断 。从客 观 上 来 说 , 占有 是 指 事 实 上 的支 配 ,不 仅 包 括 物 理 支 配 范 围 内的 支 配 ,而 且 也 包括社会观念上可 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 也就是说, 不 定 要 求 行 为 人 直 接 或 具 体 的 占有 ,根 据 其 对 财 物 的 支 配 力 、 财物 的形状 、 性质 , 可 以认为其 占有财物的,便属于事实上的 占有 。 从主观上而言 ,占有只要求行为人对其事实上支配 的财 物 具有概括 的、 抽象的支配意识, 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 ,也 包括潜在 的支配意识。 从行为和手段上来看 ,这种 占有是通过 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 ,违 反物 主的意志,非法将财物 转移 为 自 己或第三人控制和支配来实现 的。 是行为人 自以为被盗物主不知 晓的窃 取, 都是为了排除物主对财物 的支配, 建立 自己的新 的支配关系。 因此 , 行为人只有成功地排除物主对所盗财物的控制并将 其完 全 置于 自己的实 际支配之 下,才能认定为该非 ( 下转第 2 页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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镰 飘 凝 52 4强
浙江 杭州 316 ) 12 5 文 章 编 号 : 8 9 5 (0 0- 0 8 0 10 - 2 X2 1) 9 0 2- 1 0 1
由嘉必市农科院李金军副研究员育成的晚粳新 品种 ,组合为 武育粳 7号 / 晶 l ( 水 号 日本越 光辐 射育成 )嘉 9 1 20 年 9 于 03 3月 经 省农 作 物 品审 会 第 二十 七 次 品 种审 定 会 议 审定 通 过 。该 品 种 2 0 、20 两 年 嘉 兴 市 区试 ,平 均 卣产 分 别 为 5 72公 斤 和 00 01 3. 537 6. 公斤。两年平均全生育期 18 5 。平均有效穗 2 . 5. 天 33万, 每穗总粒 189粒,结实率 8 . %,千粒重 2 . 0. 93 68克。据省农科 院植保所鉴定 ,中抗稻瘟病和 白叶枯病,感细条病 ,褐稻虱和 白 背 飞虱 。据农 业 部稻 ) 及 制 l质量 监 督 检验 测 试 中心 分 析 : K 5 f 1 糙米 率 、精 米 率 、整 精米 率 、 粒长 、长 宽 比、垩 白度 、透 明度 、碱 消 值 、胶 稠 度 、直 链淀 粉 含 量 、蛋 白质 含 量等 十 一项 指 标 达到 部颁 优质 米 一 级标 准 。该 品种 属 密 穗型 品种 , 育 期适 中 , 秆 粗壮 , 生 茎 分 蘖 力 中等 ,穗 型较 大 ,米质 优 。近 年 我 试 验和 示 范 ,表 现 十 分 突 击 ,推 广 种 植 前 景 广 阔 ,我 镇 2 1 引进 试 种 ,试 验 设 在 0 0年 我镇里都村汤家平畈一农户,面积 15亩,前作为绿肥,播种方 . 式撒直播 ,试种具体总结如下 ;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关键词: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控制说,实践把握
一、相关学说及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既是一种古老的犯罪,也是现实生活中发案率较高的一类犯罪,由于盗窃场所、时间、手段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在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上,中外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上历来存在争议。
2.在他人可自由出入的区域行窃的,如在商店、超市、饭店、旅馆等地方行窃,其既遂与未遂与不准自由进入区域则有所不同。如柜台型商店,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窃出柜台,即标志着行为人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成立既遂;超市型的商店,顾客可以在超市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是这个区域都有一个界限线,如结算区或检测门。行为人一旦把财物窃出这个警戒线,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成立既遂。
2.被窃财物性质不同,也影响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如盗窃货币一般情况只要把货币窃离原处,即为既遂。而盗窃有价票证的,则情况较为复杂。首先,对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有价支付凭证及其他有价票证,如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只要行为人取得了这些证券,就意味着其实际控制了票面所标明价值额的财产,就应认定为既遂。其次,对记名有价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任何手续的提货单等,“只有既取得了票证,又到银行领取了存款,或者是到商店购买了货物,方能认定为既遂。”[⑦]因为,虽然行为人取得证券,但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财物和钱款。如果失主在行为人提取款物之前发现并采取挂失等措施,就应认为未遂,只有行为人实际提取了货款才认定为既遂。
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学术见解主要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取得说等,取得说为通说,如德国、瑞士、奥地利、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均采用此说。在英美法系国家,表面上似乎采用转移说的立场,但实质上却类似取得说。[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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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摘要]盗窃罪是目前为止我国高发财产犯罪之一,如何正确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对于能否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能否有效打击盗窃财产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如何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失控说加控制说能够真正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失控说加控制说来真正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盗窃的行为时间、地点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

一、盗窃罪未遂既遂标准的学说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般意义上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如何全面透析盗窃罪的内涵对于能否正确认定和适用刑法内涵,能否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从我国的通说来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等手段有效地控制了他人财物的盗窃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状态。

而盗窃犯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某些外在原因,而使行为人的主观上盗窃他人财物的意图未能如愿实现,客观上的盗窃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或犯罪结果等未能发生,从而使盗窃犯罪进行不下去的情形。

因此可以精确地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区别的关键之处就是是否同时实现盗窃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在长期的盗窃理论研究中,中外学者们都坚持自己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和观点。

1.接触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实际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根本标准,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实际物理接触到财物就已经实现了盗窃既遂,物理空间上没有能够实际接触到财物的就是盗窃未遂。

[1]
2.转移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已经将盗窃到的财物转移作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认为凡被盗财物与原来存放的场所发生物理空间的移动,就实现了盗窃既遂,财物物理空间上未被移动则为盗窃未遂。

[2]
3.隐匿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将他人财物隐匿起来作为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

认为凡是已经将盗窃来的财物隐藏起来就已经实现盗窃既遂,未藏起来的就是盗窃未遂。

[3]
4.损失说。

这种观点曾经被1992年“两高”的司法解释所采用。

它主张应当以盗窃行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为标准,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为既遂,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为未遂。

[4]
5.失控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使公私财物的权利人失去了对财物的实际有效控制,作为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凡是盗窃行为使盗窃目的物脱离了权利人的实际有效控制,为盗窃既遂,相反未能使盗窃目的物脱离权利人实际有效控制的为盗窃未遂。

[5]
6.控制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控制所盗窃的财物为标准来判断盗窃罪是否实现既遂,认为只要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所盗窃的财物就实现盗
窃既遂,没有实际控制所窃得财物的是盗窃未遂。

[6]
7.失控加控制说,这种观点以被盗财物是否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并且已经实际被盗窃行为人控制为区分标准。

被盗的财物已经脱离财物权利人控制,并且被盗窃行为人控制的就已经实现盗窃罪既遂,否则就为盗窃未遂。

[7]
二、盗窃罪未遂既遂标准学说的分析
首先,接触说有一个致命的缺陷,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行为人接触财物并不一定导致财产所有人失去财产的所有权,既然没有侵害财物所有权,就不能够满足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既遂。

同时,接触说的形成也抹杀了盗窃中止这一停止形态,因为实践中盗窃行为人接触财物后,可能内心悔改,放弃盗窃,这时候应该认定中止,但是根据接触说,这时候已经盗窃既遂,这不利于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违背刑法的根本法意。

其次,转移说是接触说的延伸,盗窃行为人转移了财物的空间位置未必会侵害到财物的所有权。

举例说明,盗窃行为人在一个房间内将电视机从房间的柜子上抱到床上,因为内心悔改就走了,这时候财物所有权还是没有发生改变,也就是这次盗窃行为没有侵害到财物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没有满足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也就不可能实现盗窃既遂,但是根据转移说,这已经盗窃既遂了。

相反,即使财物没有发生空间转移,盗窃也可以既遂。

举例说明,在公交车上,盗窃行为人将衣服盖在一个乘客的皮包上,那个乘客找不到皮包,就下车去找了,这时候虽然皮包空间位置虽然没有变化,但是盗窃已经既遂。

再次,隐匿说的片面性也是明显的。

盗窃行为人将财物隐藏起来这强调的是将盗窃来的财物如何处置,是盗窃的一种方式和结果,反映了盗窃罪的客观方面。

事实上,当行为人已经将财物秘密窃取后,无论行为人是否将其窃取的财物隐藏,都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盗窃已经既遂,即使盗窃行为人将偷来的财物放在博物馆上展览,犯罪行为人已经盗窃既遂,而按照隐匿说,这种情况就是犯罪未遂,显然不科学。

还有,损失说也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不合理性,损失说从财物权利人的角度出发来评判盗窃是否未遂,但是财物是否损失并不是盗窃罪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

举例说明,某甲进入他人房间盗窃了5000元钱,后来又放回那个房间,虽然财物所有人没有损失,但是某甲已经盗窃既遂。

相反,即使财产造成损失也未必就盗窃未遂。

举例说明,某甲去一家酒店偷取花瓶,不小心将花瓶打碎,对于酒店而言,财物损失了,但是盗窃并没有既遂,因为某甲并没有成功取得财物。

最后,控制说强调盗窃行为人对财物已经取得直接支配,但有些情况下,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盗窃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结果并没有发生,控制说片面强调了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忽视了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有一定的片面性。

我们一般认定盗窃既遂,应该具备盗窃罪全部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盗窃行为人完成了盗窃行为并有效控制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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