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未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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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中“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中“意志以外的原因”

内容摘要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存在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阻碍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的各种主客观因素,是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关键。

犯罪行为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实质特征,也是犯罪未遂的鲜明的主观特征,同时也是区别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一个重要的和必要的条件。

犯罪未遂中“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被迫性”和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揭示的就是犯罪分子在停止犯罪活动时两种截然对立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是刑法上“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自动性足以阻止犯罪目录序言 (1)一、国内外立法关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之规定 (1)(一)我国刑法关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的立法规制 (1)(二)两大法系国家对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之定义 (2)1、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犯罪未遂“意志以外的原因”之规定 (2)2、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犯罪未遂“意志以外的原因”之规定 (3)(三)我国刑法对于国外犯罪未遂概念的借鉴与吸收 (4)二、对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法律界定 (5)(一)何谓意志以外的原因 (5)(二)犯罪中止的“自动性”问题的探讨 (6)(三)有关障碍未遂及其原因的讨论 (7)(四)中止未遂与障碍未遂的联系与区别 (8)三、意志以外原因的认定 (8)(一)对“意志以外的原因”中意志因素的分析 (8)(二)犯罪未遂中的“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认定标准 (9)(三)准确界定“意志以外的原因”的现实意义 (11)结语 (11)参考文献 (13)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析犯罪未遂中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序言“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作为犯罪未遂理论中的一个标志,可对于它的界定还是不够清晰。

目前通行观点是由赵秉志先生在《论犯罪未遂形态研究》中提出,对“意志以外的原因”界定为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如何认定

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如何认定

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如何认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主体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将其犯罪意图完全实现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下面就此进行探讨。

一、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认定标准犯罪未遂的认定的首要问题是“着手”。

毕竟每个人脑海中的想法并不能成为犯罪行为,必须要有一定的行动举止来表现出犯罪意图。

那么,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到底是什么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对于犯罪所必要的暴力、欺诈、胁迫、诈骗等手段已经着手实施,仅因故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着手”行为,是指犯罪主体的行为已经到了执行犯罪行为的阶段,并且具备执行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包括:1. 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

2. 执行的行为具有足够的危害性。

3. 犯罪主体已经具备完成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

4. 行为人对所犯罪行为已经下定决心,有明显犯罪意图。

以上四点是犯罪未遂中“着手”行为的基本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会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下面针对常见的犯罪类型进行说明。

二、盗窃未遂中的“着手”行为认定盗窃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具备了盗窃的意图,向确定的财产进行了亲身接触,并在进一步实施盗窃行为前,被制止或未能成功地窃取该财物。

为认定盗窃未遂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 行为人已经有了盗窃的犯罪意图。

2. 行为人已经到达实施盗窃行为的现场。

3. 行为人已经接触到财物,或者作出了表现出其意图的行为。

4. 行为人已经明显表现出行为性质或者执行方法,进入了实施犯罪的阶段。

三、敲诈勒索未遂中的“着手”行为认定敲诈勒索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敲诈勒索,并以其手段或者姿态表现出其犯罪意图,但未得手或被制止。

为认定敲诈勒索未遂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 行为人已经有了敲诈勒索的犯罪意图。

2. 行为人已经向被害人发送敲诈勒索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接触。

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及其认定标准初探——以肖传国案为切入点

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及其认定标准初探——以肖传国案为切入点
3. 9.
情 形:一是 已产生危害结果的 “ 犯罪 未得逞 ” ,即行 为虽 已完 成但犯罪 目的所包含 的结 果内容未 能出现 :二是未产生危害 结果的 “ 犯罪未得逞 ” ,即 由于行为人意志 以外 的原 因而 使犯 罪 行为未能 完成。对于前者 ,无疑 已经产生 了一定的实际损 害,只是这一 实际损害 并没有达 到行 为人所希望的结果而 已, 这 只是质与量 的问题 ,如 甲本 想盗 窃一万元 ,但实际只窃得
肖传 国事件 弓发 的思考 f 从 肖案产生 出的定罪纷争 中可 以窥见 到我 国现行 刑法总 则与分则存在分离的 问题 ,即总 则的犯罪构 成理论并没有起 到统领 分则定罪量刑的作用 。司法实践 中的 “ 唯后果论”与 便宜诉讼 的司法能动乱象丛生 ,其 中有一部分 原因无 疑要归 功 于未遂犯本身缺乏犯罪构成所要求 的危害 结果而 导致 司法 鉴 定难 以掌握充分证据 ,阻碍 了检察机关 的指控 与法 院的判 罪 ,司法机关为避免放纵犯罪分子便 费尽心 思在 分则中寻找 相似 的罪状 来定罪 。若任意令这一漏洞扩张 ,总则中规 定的 犯罪 未遂 理论不免流于形式 ,形 同空置 。这就 使得我们需要 反 思是否仍要对未遂犯进行处罚 ?犯罪未遂这一犯罪停 顿形 态 是否仍有必要存在 ?若要处罚 ,其标准又何在 ?
百元 。这 ~行 为虽然包含在行 为人犯罪 目的之 中,却不符 合盗窃 罪的构成条件 ,因此只 能构 成未遂 。此例 中的行为之 所 以要 纳入 刑法 的管辖 范围就 是因为量 的不足并不足 以改变 行 为的本质 ,这 一行 为仍然造 成了一定 的危害结果 ,是刑法 所不能容忍的。对于 后者 ,由于行 为人 未造 成危害结果 ,即 对 社会 并没有造 成实 际危 害的情况 下就 予以处罚往往会陷入 主观归罪的怪 网之中,这 便涉 及到 了 自由与秩序 的悖论,换 言之,当社会秩 序与 公民权利 自由发生冲突 时,法律该如何 抉 择。对于 这一 问题 ,我 们就 应该通过探析刑法 的目的来寻 求答案 。 我 国刑 法将 法益 保护 放在 第一位 , 由其对于犯罪 的处罚 从预备开始便可知悉其触 角是前伸 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说 , 为 了更好的保护 法益 ,预 防犯 罪,对预 防犯罪未遂的处罚不 应该是等到实际损害发生之时才加 以规 制,而是 以现实危 险 的 出现 为标 准来认 定犯罪 未遂 较为适宜 。 现实危 险是指客观存 在的危险状况 。在犯罪未遂 的情况 下 ,由于通常没有法 律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而难 以直观判断 危险是否存 在,在 “ 外在 客观 行为不能回答 ,内在主观心态 不肯回答 ”Ⅲ的情 况下 ,我们只能借助于 “ 经验 ”来认定危险 状况的存在与否 ,虽然经验也存在着片面性 ,但 至少我们可 以将错误控 制在 最低 限度 内。辩证 唯物 主义认为 ,经验是在 社会实践中产生的,是客观事物在人们 头脑 中的反映 ,是认 识 的开端 。人们在这些认识的基础上,通过 实践 的反 复证 明 最终总结所得的科学规律与客观标 准通 常是有效 的经验结 晶 ,而利用这些可贵的经验来 判断客观 危险是否存在通常是 正确的 。如行为人持枪对着他人脑袋开枪,持刀刺 向他人 , 对着易燃物点火等。这些都是 “ 验”使我们得知这些行为 经 是有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 ,正因如此,这些现实危 险才可能 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 围,才可能 由刑法给 予其 负价值 的评判 。 ( 二)主观 方面—— 以外化表 现为标准 如前所述,处罚犯罪未遂 的前 提必须是行为人 的客观行

法律知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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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3篇法律知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1法律知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在刑法中,未遂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形态,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未达到预定目的之前,因为某种原因被迫停止或者未能成功地实施犯罪行为。

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未遂犯罪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划分。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未能达到犯罪预定的目的,但是其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是由于各种原因,犯罪事实未能十分成立。

比如,黑客通过网络攻击银行账户,但未能成功盗取钱财。

在这种情况下,黑客的犯罪行为虽然未能达到他预想的目的,但是其犯罪构成已经存在,因此属于能犯未遂。

相对应的,不能犯未遂则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均无法达到犯罪预定的目的,因此犯罪构成并不存在。

比如,有人想要杀害某人,但是在行动过程中被警方及时制止,因此未能成功实施犯罪。

由于未能达到构成杀人罪的要件,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未遂犯罪是不能犯未遂。

根据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能犯未遂的犯罪,依照其已经犯罪的行为情节,可以按照未遂犯罪赋予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能犯未遂的犯罪,则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只能对犯罪人进行教育、训诫等行政处罚。

对于能犯未遂,判定其是否犯罪主要需要审查其犯罪行为是否已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

如果能够明确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那么应按照其所犯罪的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但是,能犯未遂也有一定的侵犯性问题,例如,黑客入侵一个银行系统,尽管未能实际上从银行中获取资金,但他已经获得了用户数据的Access Token(授权令牌),这可能同时破坏银行、用户隐私权。

此时,能犯未遂应该按照其犯罪的行为情节,进行法律上的审查取舍。

对于不能犯未遂,则其并未到达实际犯罪行为的阶段,因此不应受到刑事责任的惩罚。

不过,为了防范此类犯罪的再次发生,应该依照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

总之,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是刑法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对于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刑事责任的判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论刑法中犯罪未遂与不能犯

论刑法中犯罪未遂与不能犯

论刑法中犯罪未遂与不能犯作者:涂立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对于由于认识错误而客观上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行为不应一概作为未遂犯予以处罚。

应该视情况而定,对此种行为应该首先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比如在事情发生的时候行为人的认识就是很关键的一点,是否认识到一般人能认识的事实并能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若判断的结果为无任何危险那就可以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应给予处罚,若是判断的结果有危险发生的可能则视为未遂成立。

关键词犯罪未遂不能犯法益作者简介:涂立忠,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59-02一、引言(一)犯罪未遂的定义犯罪分子已经开始有所行动,行为的发展会造成伤害或损失,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受到外界的影响使犯罪分子停止了犯罪行为,最终没能完成犯罪行为,这就是犯罪未遂。

(二)不能犯的定义在客观上行为人是没有实施侵犯法益的紧迫危险性行为,主观上却有实施侵犯法益的意识。

(三)目前我国犯罪未遂与不能犯的定义的界定情况犯罪未遂和不能犯的定义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对于其定义的界限也是相对模糊,同一个犯罪行为有时认定犯罪未遂,有时认定不能犯,可谓是百家齐鸣。

为了更好的论述刑法中的犯罪未遂与不能犯,下面列举一个现实案例。

犯罪嫌疑人A把被害人杀害后,将尸体分解并装载在货车内,A告诉B该货车内转载的是毒品并请B运输到某地,B相信车内为毒品,并运输,但B在运输过程被警方抓获,B向警方交代运输的是毒品,公安机关打开后发现是尸体。

A构成故意杀人罪毋庸置疑,但是对于B的行为定性,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通说观点认为B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理由是B将尸体当毒品运送的行为虽然属于不能犯,但是属于相对的不能犯,在对这个事情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一定不能忽略了这个行为是行为人故意为之的,不能犯对此界定是不相关的,不能犯的范畴是影响行为人的犯罪形态,根据这样的观点对B应该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罪。

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

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

《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一、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1.1 何谓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犯罪目的的情形。

其实施行为具有违法的客观特征,但主观上没有完成犯罪的经过,即未形成犯罪结果。

某人持刀捅人,但被害人未致死,便构成了犯罪未遂。

1.2 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未遂具有客观方面的特征,即犯罪行为的实施。

犯罪未遂还具有主观方面的特征,即犯罪意图的存在。

犯罪未遂的特征还表现在其行为的不彻底和结果的未完成。

1.3 犯罪未遂的严重性虽然犯罪未遂没有造成实际的犯罪结果,但依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为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往往会在未遂后继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威胁。

二、犯罪未遂的处罚理解2.1 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未遂,有“量刑”和“宽限”原则。

即对犯罪未遂所判决的刑罚可以适当减轻,但对于危害社会较大、犯罪分子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2 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有犯罪未遂行为的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

但是,对于犯罪未遂的行为仍属于犯罪,不能完全免责。

2.3 犯罪未遂的处罚涉及的因素在判决犯罪未遂的处罚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危害程度、监狱的改造情况等因素。

还需结合具体的犯罪未遂行为和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处理。

三、个人观点及深入理解犯罪未遂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处理犯罪未遂时,既要考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教育,也要兼顾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对于犯罪未遂的行为,也应当依法认定其犯罪性质,给予相应处罚,以达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总结回顾通过对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的全面探讨,我们可以看到犯罪未遂的客观和主观特征,以及其处罚原则和依据。

个人观点表明了对犯罪未遂行为的深刻理解和总结。

在处理犯罪未遂时,应当在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的前提下,兼顾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惩罚,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2020年江西省《刑法》每日一题(第892套)

2020年江西省《刑法》每日一题(第892套)

【单选题】-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 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5题,单选)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依据实质的客观说,着手作为实行行 为的开始,必然是具有侵害法益紧迫 危险性的行为。乙欲杀人而往饭菜中 投放毒药的行为,由于被害人并不在 现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与毒药存在 一定的距离,因而不具有侵害甲生命 权的紧迫危险性,属于预备行为。只 有当甲随时可能食用毒药时,才产生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解析】 ①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甲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乙发现之 后应该阻止而不阻止,两人在当时已 经形成了通谋,只不过两人的行为表 现方式不同,甲是作为方式,乙是不 作为方式,所以A选项正确。 ②由于包庇行为是指明知是犯罪的 人作假证明包庇的,本案中乙没有实 施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所以不成立
【单选题】-下列哪一因素不能决定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与程度?( )
A.行为侵犯的客体 B.行为的方式、手段与后果 C.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 D.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态
【答案】D
【解析】 按照通说,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与程度 取决于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方式 、手段与后果和行为人的犯罪动机、 目的,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态不影 响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与程度。D项正 确。
【单选题】-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
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

犯罪未遂的案例

犯罪未遂的案例

犯罪未遂的案例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最终未能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犯罪未遂与犯罪已遂相比,在法律上的定性和认定上有所不同。

下面我们将就犯罪未遂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我们要了解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三是最终未能造成危害后果。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某人因财务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心生报复之念,决定实施报复性犯罪。

他事先准备好了一把刀具,准备在对方不备时实施袭击。

然而,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对方及时发现并制止,最终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

经法院审理,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我们需要分析犯罪未遂的危害程度。

虽然犯罪未遂未能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其危害程度并不因此而降低。

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和犯罪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犯罪未遂也对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不能因为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而轻视其危害性。

最后,我们要强调对犯罪未遂的法律打击。

对于犯罪未遂,法律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惩处,不能因为未能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而减轻其处罚。

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

总之,犯罪未遂是一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其应当给予严厉的法律打击和惩处。

只有通过加强对犯罪未遂的打击,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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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未遂的认定
【摘要】犯罪未遂形态是最为复杂和最难判定的一种中止形态。

其难点主要在于犯罪未遂的着手难于判断,而且对于造成犯罪嫌疑人停止犯罪的因素容易和犯罪中止相混淆,也就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临界点问题。

本文就我国的犯罪未遂中止形态进行概述与研究。

【关键词】犯罪未遂;犯罪嫌疑人;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客观因素
在我国,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有四个种类,分别为犯罪既遂形态、犯罪预备形态、犯罪中止形态、犯罪未遂形态。

其中,我认为犯罪未遂形态是最为复杂和最难判定的一种中止形态。

其难点主要在于犯罪未遂的着手难于判断,而且对于造成犯罪嫌疑人停止犯罪的因素容易和犯罪中止相混淆,也就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临界点问题。

下面就我国的犯罪未遂中止形态进行概述与研究。

一、犯罪未遂的概述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
对于犯罪未遂的概念早在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以“犯罪未遂”为标题规定:“以相称的行动、明确的方式指向实施重罪的人如果行为未完成或者结果未发生,承担未遂的责任” [1] 1998年的德国刑法典把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未遂一节中。

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
果的,是未遂犯。

”第24条对个人的犯罪中止和共犯的犯罪中止作了规定。

[2]在我国,犯规未遂的界定在我国刑法典23条第一款中有相应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
根据刑法典23条第1款犯罪未遂的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形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第二,犯罪未完成而停下来。

第三,犯罪停止形态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者、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等方面,当然也应该包括犯罪人自己的身体问题。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未遂形态区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但何谓“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理论上则有绝对的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和修正的主观说几种观点。

前者主张以行为人自己的意识来确定;客观说主张以行为是否充足或已经危害社会判定;折中说则主张行为是否实施终了应按照主观客观相统一原则,既要考虑行为发展的客观情况,又要顾及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后者在坚持主管说的基础上,对主观说提出了限制性条件,被称为“犯罪行为要件范围内的主观说,”或“限制的主观说”。

其含义是“在法定犯罪构成要求所限定
的客观行为范围内,行为是否终了,应依犯罪分子是否自认为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毕为标准”。

[3]而关于犯罪是否实行终了的判定,根据对犯罪未遂的特征理解,应该以犯罪分子是否自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现为标准判定。

那么,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又是什么情形呢?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有两种情况。

第一,犯罪分子误认为他已经完成了犯罪意图所必要的所有行为而停止犯罪,但是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其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的停止形态。

第二,犯罪分子对完成犯罪的必要行为的实行终了这一点并没有发生错误的认识,而是在行为终了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其并没有达成犯罪既遂的停止形态。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根据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刑法理论将犯罪未遂形态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所谓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的停止形态,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而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因为犯罪行为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这种未遂又分为工具不能犯和对象不能犯。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我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和犯罪未遂相比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

针对此特点,犯罪未遂并不具有自动性。

行为人的停止行为是基于非个人意志因素而被迫停止。

第二,彻底性,即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这一特征表明了一旦行为人中止犯罪便不再有重复犯此罪的故意。

在客观上停止了犯罪的行为,在主观上彻底地打消了犯罪的意图。

相比而言,犯罪未遂是出于主观意志之外的因素而导致其停止犯罪的,即行为人在停止犯罪时并不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是被迫停止,行为人的主观犯意仍然存在。

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应该受到与犯罪中止相比更严厉的惩罚。

二、犯罪未遂的争点问题及评析
犯罪未遂中存在争点问题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行为人犯意存在的判定。

就是说如何确定行为人在做出客观行为时存在犯意。

我们说,这种犯意应该是行为人实行具体犯罪的意志已经直接支配客观实行行为并通过后者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在此之前实施犯罪的意志。

即这种犯意是体现在客观行为上。

我们不能说一个人说他要杀人就说他具备了这里的犯意。

在法律实务中,这种犯意的判断常常被误解为仅仅是思想上的“想想而已”。

所以,注意到行为人将这种犯意体现在客观行为上是尤为重要的。

第二就是着手起点的判断。

关于着手,主要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我国学者的认识不一致,有的持形式和实质的相统一的客观说,认为:实行行为的着手,应从行为的该当性和犯意的明确性两方面判断。

[4]我比较同意折中说。

即着手的判断应该综合行为人主观和客观两方
面来进行判定。

行为人的一个行为的性质的评判应该是全面的。

从犯罪构成的要件来看,任何一项故意犯罪名都是建立在主观和客观同时应具备的要件上的。

而犯罪未遂只存在故意犯罪中,那么我们应该认定它也同时具备客观和主观上的要件。

既要考虑该行为在主观上是否具备犯罪故意又要考虑到该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上的一定结果。

三、犯罪未遂的认定
(一)主观方面的认定
我认为犯罪未遂主观上的认定关键在于犯意的判定。

这个问题在争点问题中提到,它也是争点问题之一。

下面说说我理解的主观犯意的认定方法。

案件中的行为人的主观犯意的有无,我们必须具体进行分析,进行判断。

根据犯罪未遂中的犯意界定我们应该首先注意到犯意是否体现在客观行为当中,就是说我们应该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指向来判断其主观犯意。

比如,行为人说要谋杀某人,而后跟踪某人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跟踪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被跟踪人,也就是说在后续的行为中并未体现出之前他说要杀某人的行为。

那么我们就说行为人的跟踪行为不具备犯意。

反而当行为人跟踪后正要实施杀人行为,我们就说行为人跟踪时就已经具备了犯意。

(二)客观方面的认定
客观上有两方面需要认定,第一是着手的认定。

第二是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的认定并不困难,只要行为人的行
为没有达到刑法分则中的客观(结果)构成要件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的停止形态。

重点在于着手的判定,它也是犯罪未遂中的争点问题之一。

我认为认定着手的关键应该在于两点。

第一,把握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直接指向了被害人,即对被害人来说是否具有法益的紧迫性。

第二,判断行为是否为刑法分则中犯罪的具体客观行为。

比如,一杀人犯,去商店购买绳子,麻袋等作案工具,之后尾随被害人到其住处,刚要实行杀人行为却被掉下来的花盆意外砸到。

这个例子中,犯人购买绳子,麻袋应该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即如果行为人在购买工具时被阻断则应该属于犯罪预备的停止形态。

但是后面的行为就存在争议了。

有的人认为,尾随属于准备行为。

我认为,尾随应该已属于着手行为了。

我们不能狭义的理解着手只是杀人的那一瞬间,因为从尾随开始就开始对被害人产生了预期的侵害,可以说行为已经直接指向了被害人,对被害人的法益产生了侵害的紧迫性。

所以,我认为,着手的判断应该综合考虑刑法分则中的具体行为和具体案件中对于被害人的法益是否具有紧迫性。

而被花盆砸到而停止犯罪就属于犯罪未遂。

所以,在必要的时候我们应该更加广义的理解着手行为与刑法分则中的具体行为的
从属关系。

【参考文献】
[1]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03.
[2]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49.
[3]赵秉志.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162.
[4]张明楷.未遂犯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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